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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物权编关于“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规定的解读讲义第二百四十六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 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国家所有权的一般规定,是对国家所有权的定位作出 的规定。本条是本章国家所有权部分的统领条款,也是有关国家所有权部 分条文应当遵循的一般性规定。在我国,一般认为财产所有权包括国 家、集体、私人所有权三种形态。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 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 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城镇 中的手工业、工
2、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各种形 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所有权 具有特殊性,不同于一般意义的所有权。本条第2款规定明确了国家 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款 规定的意义在于坚持了国家所有权的统一性,表明国家财产由国务院 统一行使国家所有权,从法律上确认了除国务院以外的任何部门和地 方任何一级政府都不能成为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国家所有权在借助各 级政府部门的管理活动来行使和实践时,各级政府部门并不是国家 所有权的主体。第二百四十七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矿藏、水流、海域专属于国家所有权客体的规定
3、。【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的知情权的规定。“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的规定是本条新增内容。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财产属于全体集体成员所 有,每个集体成员都应当有权知道和了解集体财产的存在和使用情况。 我国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法规也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本 集体组织成员实行财务公开。如土地管理法第49条第1款、村 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0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8条规 定。第二百六十五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 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 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
4、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对集体财产的法律保护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合 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享有的司法救济权的规定。我国宪法第8条规定,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 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 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 体所有制经济。依据本条第2款规定,关于集体成员的撤销权,一方 面,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可以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 委员会)及其负责人作出的损害其权益决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 决定。另一方面,提起撤销权的事由,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 民委员会及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了该集体成
5、员的合法权益。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 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私人享有的不动产和动产所有权的规定。私人所有权,是指私人对合法取得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的占有、 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这里的私人,是与国家、 集体相对应的概念,其不仅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在我国拥有合法财 产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不仅包括自然人以及由有特定身份关系的 数人组成的“户”(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还包括个人 独资企业、个人合伙等非公有制企业。本条所规定的私人所有权中的 “私人”应作上述广义解释。第二百六十七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6、,禁止任何组织或 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犯私人合法财产的规定。私人财产权的保护从法律上讲,一方面,要做到禁止任何组织或 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另一方面,也要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特 别是有关民事责任,以及时、有效地救济财产所有权人。第二百六十八条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 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 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 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各类所有权主体可以依法设立不同的企业形态并享 有相应权利的规定。本条规定
7、涉及所有权主体投资形式及所有权保值增值的内容,也 是所有权行使的重要形式,同时明确了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股 权等权利形态的衔接。本条将国家、集体和私人的出资经营的权利界 定为出资人权益,明确规定了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公 司或其他企业及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原则,至于如何设立 以及出资人按照约定比例或者出资比例享有何种权利义务、如何行使 的问题,应根据相应法律对不同企业的要求来进行具体操作。第二百六十九条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8、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营利法人及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依法享有财产权的 规定。依据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76条的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 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 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依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 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条第2款内容应规定非企业法人财产权 如何受法律保护问题。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的有关规定,为公益目 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 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第二百七十条社会
9、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 产,受法律保护。【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财产所有权的规定。依据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90条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基 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 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 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关于捐助法 人,依据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92条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 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 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同样依据本条的规定,捐助法人具有独立的 法人财产权,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要受法律保护。矿产资源是一个
10、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物质基础,具有不可再生 性和耗竭性。但是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不同于以矿产资源的开发和经营 为内容的采矿权,除国家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不能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 体,但可以成为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即成为矿藏使用权的主体。海 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理 解本条需要结合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条和第3条。关于水流,水 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人的权利,除国 家外,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成为水资源的所有人。理解本条 需要结合水法第2条、第3条规定。第二百四十八条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 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条文要义】本条是
11、关于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权客体的规定,是民法典 新增的条款。依据海岛保护法第2条、第4条的规定,海岛是指四面环海 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包括有居民海岛和无 居民海岛。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 岛所有权。无居民海岛国家所有权制度的建立,可以改变因所有权归 属不明导致的“无居民海岛无人管”或者滥开发的现状,可以防止 “无度、无序、无偿”使用无居民海岛情况的发生。实行对无居民海岛 的国家所有,有利于国家或者政府机关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无居民 海岛进行统一的规划和长远的建设和开发。第二百四十九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 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
12、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国家所有土地的范围的规定。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对此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土地管 理法明确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的规定表明, 中央政府对土地实施专有管理权。第二百五十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 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 所有的部分,即成为国家所有权客体的规定。本条保留了物权法第48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 涂等自然资源均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应属于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宪法第9条第1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
13、 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 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既能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也能成为集体所有权的客体。就具 体部门法森林法草原法有相关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 于国家所有。【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专属于国 家所有权客体的规定。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条的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 所有。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 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 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
14、生态、科学、 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 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据此,野生动物只能成 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不能成为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的客体。第二百五十二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于国家所有权客体的规定。无线电频谱指的是人类现在能够充分利用而且范围最广的、频谱 为3000GHz以下的这部分电磁波。无线电频谱可用来进行声音和图 像传播,适用于气象预报、导航、无线通信等方面。在无线电频谱国 家所有条款下的立法解释中,无线电频谱被看成是自然资源的一种类 型,并基于它具有有限性、排他性、易污染性等特点,将其规
15、定为国 家所有。按照本条和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无线电频谱只能成 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不能成为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的客体。第二百五十三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文物作为国家所有权客体的规定。文物保护法第2条规定,规定界定了受国家保护的文物的范 围。关于文物所有权的归属,文物保护法第5条的规定,界定了 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范围。此外,文物保护法第6条规定:“属 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 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 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规定表明,在一定条件下, 国家保护集体
16、和个人的文物所有权。按照本条和文物保护法规定, 文物通常情况下属于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但根据法律规定,也能成为 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的客体。第二百五十四条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 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国防资产及特定重要基础设施作为国家所有权客体 的规定。国防资产涉及国家重大国防利益,应当属于国家所有。依据国 防法第37条的规定,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 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 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国防资产
17、归国家所有。关于本条第2款规定的基础设施所有 权归属问题,需要结合相关具体法律、行政法规(铁路法公路 法电力法电信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的内容 来认定: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 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没有特别规定的,实行 “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实现所有权主体的多元化。第二百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 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国有财产行使权利的规定。 本条规定国家机关享有其直接支配的国有财产的所有权,一方面 在于体现其作为所有权的重要类型,也具有所
18、有权的四项基本权能; 另一方面,也在于明确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与其他所有权主体或者 说经济主体进行相应的市场行为时,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维护交易 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并体现平等保护的原则,避免他人遭受不应有 的损失。第二百五十六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 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 分的权利。【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国有财产行使 所有权的规定。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的规定,事业单位, 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 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19、关于本条内容,还要注意的是:1.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依法具有 法人资格的,是独立的民事主体。2.依法行使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行 使所有权的占有、使用的权能,至于收益和处分权能要受到一定限制,即行使收益权或者处分权时必须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作为 依据。第二百五十七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 .、人 nn. o【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国有企业出资人代表资格的规定。所谓国家出资的企业,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所形成的企业, 主要包括:(1)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不具有公司形态的企业法人; (2)国有独资公司,即国有资产投资
20、主体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 公司;(3)国有控股企业,即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投资,居于控股地 位而设立的公司;(4)国有参股企业,即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参与投 资,但不居于控股地位而设立的公司;(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即 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与外商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6)中 外合作经营企业,即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与外商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设 立的合约式企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第二百五十八条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 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保护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规定。本条规定的“国家所有的财产”是指依法属
21、于全民所有的财产, 不仅包括国家拥有所有权的财产,如矿藏、水流、海域,国有的土地 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 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国有的铁路、公路、电 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的事 业单位依法直接支配的国有财产,而且包括国家依法投入到企业的动 产和不动产。还有国家的财政收入、外汇储备和其他国有资金也都属 于国家所有的财产。第二百五十九条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 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 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 应当依法
22、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 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国有财产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法律责任 的规定。本条第1款对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履行职责作了规定,第2款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国有财产流失较为突出 问题作了规定。第二百六十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
23、不动产和动产。【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集体所有财产范围的规定。本条通过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分四项规定了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 动产。集体所有权包括城镇集体所有权和农民集体所有权。依据本条 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还包括集体企业的厂房、仓库等建筑物;机器 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生产设施;水库、农田灌溉渠道等农田水利设 施;以及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设施。这 里集体所有的财产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集体自己出资兴建、购置的 财产;二是国家拨给或者捐赠给集体的财产。除上述几种常见的集体 财产外,集体财产还包括集体企业所有的生产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 村建公路、农村敬老院等,本条并未列举,因此设置
24、了一个兜底条款, 即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 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 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农民集体所有内涵以及应经集体成员民主议定事项 范围的规定。之前物权法第59条明确了 “农民集体所有”的含义是“本 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含义是,集体组织 成员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依法属
25、于集体所有的财产共同享有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条第2款分5项针对需要本集体成员经法定程序决定事项的 范围作出了规定。综合来看,这些事项都是与集体成员切身利益息息 相关,关系本集体重大事务的事项。这里的“法定程序”,就是我们 通常所指的民主议定程序。现行法律中有关民主议定程序的规定主要 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草 原法等。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 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 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 经济组织
26、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 行使所有权。【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不动产所有权行使问题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 涂等,由乡镇、村、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 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但不论是哪一级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都应受到一定的程序制约,不能损害 被代表的本集体成员的集体利益。第二百六十三条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条文要义】
27、本条是关于城镇集体所有权权能的规定。依据本条规定,集体所有权行使的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 所有、集体管理、集体经营是集体所有制的应有之义,因此,行使城 镇集体所有权的只能是该集体经济组织,而不能由个别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独断专行。城镇集体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对本集体所有财产 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作为本集体所有财产的所 有权人,享有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全部四项权能,全面 支配本集体所有的财产。本条规定要注意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 例的衔接适用问题。第二百六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 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