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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边坡工程基本规定1.1 建筑边坡类型1.1.1 边坡分为土质边坡和岩质边坡。1.1.2 岩质边坡的破坏形式应按表1.1.2划分。 表1.1.2 岩质边坡的破坏形式破坏形式岩体特征破坏特征滑移型由外倾结构面控制的岩体硬性结构面的岩体沿外倾结构面滑移,分单面滑移与多面滑移软弱结构面的岩体不受外倾结构面控制和无外倾结构面的岩体整体状岩体,巨块状、块状岩体,碎裂状、散体状岩体沿极软岩、强风化岩、碎裂结构或散体状岩体中最不利滑动面滑移崩塌型危岩沿陡倾、临空的结构面塌滑;由内、外倾结构不利组合面切割,块体失稳倾倒;岩腔上岩体沿竖向结构面剪切破坏坠落1.1.3 确定岩质边坡的岩体类型应考虑主要结构面与坡
2、向的关系、结构面倾角大小和岩体完整程度等因素,并符合附录A的规定。1.1.4 确定岩质边坡的岩体类型时,由坚硬程度不同的岩石互层组成且每层厚度小于5m的岩质边坡宜视为由相对软弱岩石组成的边坡。当边坡岩体由两层以上单层厚度大于5m的岩体组合时,可分段确定边坡类型。1.2 边坡工程安全等级1.2.1 边坡工程应按其损坏后可能造成的破坏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的严重性、边坡类型和坡高等因素,根据表1.2.1确定安全等级。表1.2.1 边坡工程安全等级边坡类型边坡高度H(m)破坏后果安全等级岩质边坡岩体类型为I或类H30很严重一级严重二级不严重三级岩体类型为或类15H30很
3、严重一级严重二级H15很严重一级严重二级不严重三级土质边坡10H15很严重一级严重二级H10很严重一级严重二级不严重三级 注: 1 一个边坡工程的各段,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 2 对危害性极严重、环境和地质条件复杂的特殊边坡工程,其安全应根据工程情况适当提高。1.2.2 破坏后果很严重、严重的下列建筑边坡工程,其安全等级应定为一级:. 1 由外倾软弱结构面控制的边坡工程; 2 危岩、滑坡地段的边坡工程; 3 边坡塌滑区内或边坡塌方影响区内有重要建(构)筑物的边坡工程。破坏后果不严重的上述边坡工程的安全等级可定为二级。1.2.3 边坡塌滑区范围可按下式估算:. (1.2.3)式中 边
4、坡坡顶塌滑区边缘至坡底边缘的水平投影距离(m); 边坡高度(m); 边坡的破裂角( )。对于土质边坡可取45+,为土体的内摩擦角;对于岩质边坡可按6.1.4确定。1.3 设计原则1.1.1 边坡工程可分为下列两类极限状态:.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对应于支护结构达到承载力破坏、锚固系统失效或坡体失稳;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对应于支护结构和边坡的变形达到结构本身或邻近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限值或影响耐久性能。1.1.2 边坡工程设计采用的荷载效应最不利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地基承载力确定支护结构立柱(肋柱或桩)和挡墙的基础底面积及其埋深时,荷载效应组合应采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标准组
5、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2 边坡与支护结构的稳定性和锚杆锚固体与地层的锚固长度计算时,荷载效应组合应采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基本组合,但其荷载分项系数均取1.0,组合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采用; 3 在确定锚杆、支护结构立柱、挡板、挡墙截面尺寸、内力及配筋时,荷载效应组合应采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基本组合,并采用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荷载分项系数和组合值系数;支护结构的重要性系数按有关规范的规定采用,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边坡取1.1,二、三级边坡取1.0; 4 计算锚杆变形和支护结构水平位移与垂直位移时,荷载效应组合应采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准永久组合,不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 5 在支
6、护结构抗裂计算时,荷载效应组合应采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标准组合,并考虑长期作用影响; 6 抗震设计的荷载组合和临时性边坡的荷载组合应按现行有关标准执行。1.1.3 永久性边坡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不低于受其影响相邻建筑的使用年限。1.1.4 边坡工程应按下列原则考虑地震作用的影响:. 1 边坡工程的抗震设防烈度可采用地震基本烈度,且不应低于边坡破坏影响区内建筑物的设防烈度; 2 对抗震设防的边坡工程,其地震效应计算应按现行有关标准执行;岩石基坑工程可不作抗震计算; 3 对支护结构和锚杆外锚头等,应采取相应的抗震构造措施。1.1.5 边坡工程的设计应包括支护结构的选型、计算和构造,并对施工、监测及质量
7、验收提出要求。1.1.6 边坡支护结构设计时应进行下列计算和验算:. 1 支护结构的强度计算:.立柱、面板、挡墙及其基础的抗压、抗弯、抗剪及局部抗压承载力以及锚杆杆体的抗拉承载力等均应满足现行相应标准的要求; 2 锚杆锚固体的抗拔承载力和立柱与挡墙基础的地基承载力计算; 3 支护结构整体或局部稳定性验算; 4 对变形有较高要求的边坡工程可结合当地经验进行变形验算,同时应采取有效的综合措施保证边坡和邻近建(构)筑物的变形满足要求; 5 地下水控制计算和验算; 6 对施工期可能出现的不利工况进行验算。1.4 一般规定1.4.1 边坡工程设计时应取得下列资料:. 1 工程用地红线图,建筑平面布置总图
8、以及相邻建筑物的平、立、剖面和基础图等; 2 场地和边坡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资料; 3 边坡环境资料; 4 施工技术、设备性能、施工经验和施工条件等资料; 5 条件类同边坡工程的经验。1.4.2 一级边坡工程应采用动态设计法。应提出对施工方案的特殊要求和监测要求,应掌握施工现场的地质状况、施工情况和变形、应力监测的反馈信息,必要时对原设计做校核、修改和补充。1.4.3 二级边坡工程宜采用动态设计法。1.4.4 边坡支护结构型式可根据场地地质和环境条件、边坡高度以及边坡工程安全等级等因素,参照表1.4.4选定。表1.4.4 边坡支护结构常用型式 条件结构类型边坡环境 边坡高度 (m) 边坡工
9、程 安全等级 说 明重力式挡墙 场地允许,坡顶无重要(构)筑物土坡,8岩坡,10一、二、三级土方开挖后边坡稳定较差时不应采用扶壁式挡墙填方区土坡,lO一、二、三级土质边坡悬臂式支护土层,8 岩层,10一、二、三级 土层较差,或对挡墙变形要求较高时,不宜采用板肋式或格构式锚杆挡墙支护土坡,15岩坡,30一、二、三级 坡高较大或稳定性较差时宜采用逆作法施工。对挡墙变形有较高要求的土质边坡,宜采用预应力锚杆排桩式锚杆挡墙支护 坡顶建(构)筑物需要保护,场地狭窄土坡,15岩坡,30一、二级严格按逆作法施工。对挡墙变形有较高要求的土质边坡,应采用预应力锚杆岩石锚喷支护类岩坡30一、二、三级类岩坡30 二
10、、三级类岩坡15 二、三级坡率法 坡顶无重要建(构筑物,场地有放坡条件土坡,10岩坡,25 二、三级 不良地质段,地下水发育区、流塑状土时不应采用1.4.5 规模大、破坏后果很严重、难以处理的滑坡、危岩、泥石流及断层破碎带地区,不应修筑建筑边坡。1.4.6 山区地区工程建设时宜根据地质、地形条件及工程要求,因地制宜设置边坡,避免形成深挖高填的边坡工程。对稳定性较差且坡高较大的边坡宜采用后仰放坡或分阶放坡。分阶放坡时水平台阶应有足够宽度,否则应考虑上阶边坡对下阶边坡的荷载影响。1.4.7 当边坡坡体内洞室密集而对边坡产生不利影响时,应根据洞室大小、深度及与边坡的关系等因素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1.
11、4.8 边坡工程的平面布置和立面设计应考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做到美化环境,体现生态保护要求。边坡坡面和坡脚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坡顶应设护栏。1.4.9 下列边坡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应进行专门论证:. 1 超过本规范适用范围的建筑边坡工程; 2 地质和环境条件很复杂、稳定性极差的边坡工程; 3 边坡邻近有重要建(构)筑物、地质条件复杂、破坏后果很严重的边坡工程; 4 已发生过严重事故的边坡工程; 5 采用新结构、新技术的一、二级边坡工程。1.4.10 在边坡的施工期和使用期,应控制不利于边坡稳定的因素产生和发展。不应随意开挖坡脚,防止坡顶超载。应避免地表水及地下水大量渗入坡体,并应对有利于边坡稳定
12、的相关环境进行有效保护。1.5 排水措施1.5.1 边坡工程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地表及内部排水系统。1.5.2 为减少地表水渗入边坡坡体内,应在边坡潜在塌滑区后缘设置截水沟。边坡表面应设地表排水系统,其设计应考虑汇水面积、排水路径、沟渠排水能力等因素。不宜在边坡上或边坡顶部设置沉淀池等可能造成渗水的设施,必须设置时应做好防渗处理。1.5.3 地下排水措施宜根据边坡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选择,可选用大口径管井、水平排水管或排水截槽等。当排水管在地下水位以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渗漏。1.5.4 边坡工程应设泄水孔。对岩质边坡,其泄水孔宜优先设置于裂隙发育、渗水严重的部位。边坡坡脚、分级平台和支护结构前
13、应设排水沟。当潜在破裂面渗水严重时,泄水孔宜深入至潜在滑裂面内。1.5.5 泄水孔边长或直径不宜小于100mm,外倾坡度不宜小于5;间距宜为23m,并宜按梅花形布置。最下一排泄水孔应高于地面或排水沟底面不小于200mm。在地下水较多或有大股水流处,泄水孔应加密。1.5.6 在泄水孔进水侧应设置反滤层或反滤包。反滤层厚度不应小于500mm,反滤包尺寸不应小于500mm 500mm 500mm;反滤层顶部和底部应设厚度不小于300mm的粘土隔水层。 1.6 坡顶有重要建(构)筑物的边坡工程设计1.6.1 坡顶有重要建(构)筑物的边坡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基础方案、构造作法和基础到边
14、坡的距离等因素,考虑建筑物基础与边坡支护结构的相互作用; 2 当坡顶建筑物基础位于边坡潜在塌滑区时,应考虑建筑物基础传递的垂直荷载、水平荷载和弯矩对边坡支护结构强度和变形的影响; 3 基础邻近边坡边缘时,应考虑边坡对地基承载力和基础变形的影响,并对建筑物基础稳定性进行验算; 4 应考虑建筑基础和施工过程引起地下水变化造成的影响。1.6.2 在已有重要建(构)筑物邻近新建永久性挖方边坡工程时,应采取下列措施防止边坡工程对建筑物产生不利影响:. 1 不应使建(构)筑物的基础置于有临空且稳定性极差的外倾软弱结构面的岩体上和稳定性极差的土质边坡塌滑区外边缘; 2 无外倾软弱结构面的岩质边坡和土质边坡,
15、支护结构底部外边缘到基础间应有一定的水平安全距离,其值可根据不同计算方法综合比较并结合当地工程经验确定; 3 抗震设防烈度大于6度时,不宜使重要建(构)筑物基础位于高陡的边坡塌滑区边缘。当边坡坡顶塌滑区有荷载较大的高层建筑物时,边坡工程安全等级应适当提高。1.6.3 在已建边坡坡顶附近新建重要建(构)筑物时,边坡支护结构和建筑物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建筑物的基础设计应满足1.6.2条的规定; 2 应避免新建高、重建(构)筑物产生的垂直荷载直接作用在边坡潜在塌滑体上;应采取桩基础、加深基础、增设地下室或降低边坡高度等措施,将建筑物的荷载传至边坡潜在破裂面以下足够深度的稳定岩土层内; 3 当新建建筑物的部分荷载作用于现有的边坡支护结构上而使后者的安全度和耐久性不满足要求时,尚应对现有支护结构进行加固处理,保证建筑物正常使用。1.6.4 坡顶有建(构)筑物时,应按6.4.1条确定支护结构侧向岩土压力。1.6.5 在已建挡墙坡脚新建建(构)筑物时,其基础和地下室等宜与边坡有一定的距离,避免对边坡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否则应采取措施处理。 1.6.6 位于稳定土质或强风化岩层边坡坡顶的挡墙和建(构)筑物基础,其埋深和基础外边缘到坡顶边缘的水平距离应按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应进行局部稳定性验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