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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第 5 页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合同编号:XL-DH20171123委托方: ( 以下简称“甲方”)受委托方: (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双方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进出口货物运输代理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协议,签署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一、委托范围1、甲方委托乙方为进出口货物运输代理,乙方接受甲方委托。2、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代为办理进出口货物舱位/箱位洽订、代理报关、通关相关事宜、装箱、拆拼箱、运输、现场货运组织、单证制定、提单签发、代付运费及港务、港建、港杂费,代办与货物相关的其他业务,具体的委托事项在委托书上说明。二、进
2、出口货物名称,见委托书。三、进出口货物包装、数量、规格,见委托书。四、接货地点:重庆港、甲方工厂或甲方指定接货点。五、甲乙双方的职责、权利、义务:1、甲方责任:(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内容详实、完整而准确无误的海运委托书,注明有关运输要求,包括该票货的经办人姓名、电话、提箱要求等,并在托运单上办加盖公章或订舱专用章。(2)甲方提供的每份海运委托书须填明该票的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及其联系电话、传真等资料,目的港(内陆点须注明中转港)、品名和数量等,重量不得超过有关规定。甲方应负责规范货物包装和标识,使其完全符号国际运输相关要求。危险品须事先书面说明,经乙方同意后才能接受订舱。(3)甲方应将海运委
3、托书在受载船舶截单前五个工作日交给乙方,乙方保证根据受载船舶安全性和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舱位,发放进舱号和提单号,确认甲方的订舱。(4)如须加载,甲方应尽早与乙方取得联系,乙方将根据受载船舶的实际订舱情况和受载能力尽力办理。(5)如出运货物有特殊要求,甲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并需征得乙方同意。(6)甲方如需对委托内容进行更改,应在货物装入集装箱前或入库的当天书面通知乙方,书面更正单最迟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交给乙方,凡由于甲方更正通知不到或不及时则仍以原委托明细内容为准,如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单证错误而产生的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7)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准确的报关委托书、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外销
4、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口许可证、进料加工手册、商检单证、报检委托书等全部报关资料,并应在开航前三天送达乙方,并办理好有关交接手续,以便乙方顺利通关和及时安排接货和装船、发运。(8)由甲方负责装箱的,甲方在提取空箱或在装箱前应严格检查箱体的完好程度,无损坏纪录的设备交接单视为箱体完好适货。甲方在装箱时应当做到合理积载、堆码整齐、牢固,集装箱受载不得超重,甲方对货物装箱和计数负责。(9)甲方如需委托乙方代办商检或动植物检验,甲方应根据商检、卫生、动植物及其他政府主管部门规定,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和正确性。(10)甲方每天24小时都可以通知乙方将集装箱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装货,并运到码头。但每
5、个航班开航前四十八小时甲方应将所发运货物送至乙方指定的仓库或场站,同时做好必要的手续备查,如甲方单证及货物未能按时间规定交给乙方,乙方可将甲方货物顺延至下一航班发运。(11)乙方签发正式提单前,事先将提单确认件传真给甲方,甲方应及时确认并回传给乙方。无论甲方是否确认,如正式提单已经甲方签收,即认为甲方已确认提单内容,签发提单后由于提单内容有不符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12)甲方应该在每月中旬将其下月的发运计划通报给乙方,以便乙方及时安排和调运集装箱。2、乙方责任(1)乙方应代甲方储备足够的集装箱,以便于及时按甲方要求时间进行装箱发运出口。(2)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委托资料后一个工作日
6、内作出是否接受订舱的答复,否则视为接受该票货物托运,甲乙双方代理委托关系成立。乙方应按时预定舱位/箱位,及时反馈配舱、装箱情况,并根据甲方委托及时办理报关手续。(3)根据甲方的委托要求到门提货的,乙方应及时安排集卡车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通知内容包括:运编号、集卡发车时间、车辆及集装箱号码,预计抵达装箱点时间等,如由于乙方不能按时将集装箱送到装箱点,需提前2小时通知甲方,否则,所造成的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装货后由乙方负责将货物安全送达指定港口。(4)根据甲方的委托要求港装箱,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货物的入库时间、地点和入库编号,并及时安排收货,做好出口货物进仓、保管、海关检查、装箱、拖运和现场
7、货运组织工作,及时将货物的装箱情况通知甲方,及时反馈实收、实装及货物残损情况,并作好现场记录,主动维护甲方利益,便于甲方采取相应措施。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通知的商品、数量、唛头装运,不得产生混装、短装和野蛮装卸等,以保证甲方货物的运输质量。如因乙方违章操作或监控失误由此引起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5)装船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所装船、目的港代理、地址以及联系电话等,如船名有更改,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通知不及时,由此引起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负责。(6)通常情况下,乙方应在甲方货物发运出口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甲方报关单和放行条退回甲方,若因海关原因造成有关单证延误,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有
8、义务及时协助甲方向海关追索有关报关单据。(7)乙方应在甲方货物发运前二十四小时内将提单样本传真给甲方,以便甲方尽快确认提单,在甲方已确认提单且货物发运后二十四小时内,乙方应该将正本提单出具给甲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提单、运输单据转交其他人,否则由此引起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8)甲方货物从始发港开航后二十四小时以内,乙方应立即向海船公司订舱,确认二程船舱位,并在两个工作日以内通知甲方预配二程船名、航次,预离上海港时间,预抵目的港时间,目的港代理等信息资料。(9)若二程海船发生变化,乙方应该在接到海船公司的通知后两个工作日以内及时向甲方出具船名更改通知(实配)。因船期原因导致海运费率
9、变化的,乙方应同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至少应在二程船开航前一天与乙方重新确认海运费。六、运价1,在合同期间内,乙方按甲方确认的从甲方工厂或重庆港口到国外目的港全程运价向甲方收取并代为支付(具体以甲乙双方书面确认或以订舱单为准)。2,如因甲方自身及海关等政府原因产生的港口附加作业费及杂费,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代垫支付。3,乙方为甲方代垫的报关报检等其他杂费,除特别约定外,一律由甲方承担。七、保险条款1,船舶保险由乙方负责。2,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按以下第( )项条款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外贸运输险种为一切险):A、甲方自行办理足额货运保险。产生在保险责任以内的货物损失,由甲方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乙方应当予
10、以协助。如因甲方不及时办理保险,乙方对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B、甲方委托乙方代办货运保险,以甲方传真或其他书面通知为准,保险费由甲方承担。如因乙方不及时办理保险而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负。甲方未委托乙方投保,并且甲方又未自行投保的,产生在保险责任以内的货物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八、 结算和支付方式1,自货物装船发运后乙方开票,甲方收到发票后30日内须向乙方支付所有的运杂费。2,运杂费按人民币和美元以电汇和支票方式分别支付。甲方若将美元折算人民币支付时,应按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汇率折算。3,除非经乙方书面确认,甲方不得擅自从应付乙方运杂费中扣减任何费用。4,如果甲方超期未支付,乙
11、方有权向甲方按欠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5,如果甲方超期未支付,乙方有权针对甲方的货物和单证采取留置措施,由此所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九、 合同的履行1、合同当事人应各自指定专人负责运价申请,协议管理,并做好相应的保密工作。2、合同当事人均不得将本合同书下的利益转让给与本协议无关的其他方。3、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书规定的义务的过程中,因不可抗拒力原因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时应立即通知对方。4、 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违约表示弃权,应以签署书面声明方为有效。十、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1、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确需变更时,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并
12、在十五天内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变更或终止生效日期前发生的义务和权利不因此受影响。2、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十一、违约责任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但因地震、台风、洪水、暴雨、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或本合同约定的免除承担责任的原因造成的,免除承担责任。十二、其他事项1、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应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协商解决。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出现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未果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乙方所在地海事法院提起诉讼。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2017年 11 月 23日 签署地点: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