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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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08-0201)编工程号:合同编号: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发 包 人:承 包 人: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目 录第一部分 协议书7一、工程概况二、工程承包范围三、合同工期四、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款3六、组成合同文件七、词语含义八、承包人承诺九、发包人承诺十、合同生效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10一、总则1定义2合同文件及解释3语言及适用法律、标准与规范4通讯联络5工程分包6发包人提供资料7投标文件完备性8文物和地下障碍物9事故处理10专利权11联合责任12保障13财产二、合同主体14发包人15承包人16现场管理人员任命、确认和

2、更换17发包人代表18监理工程师19造价工程师20承包人代表21分包人 22承包人劳务三、担保、保险与风险23工程担保24发包人风险25承包人风险26不可抗力27保险四、工期28进度计划和报告29开工30暂停施工和复工31工期和工期延误32加快进度33竣工日期34误期赔偿五、质量与安全35质量管理36质量目标37工程照管38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39放线40钻孔与勘探性开挖4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4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43材料、设备检验44检查和返工4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46重新检验和额外检验47工程试车48竣工资料49竣工验收50质量保修六、造价51资金计划和安排52工程量53工程计量 54暂

3、列金额55零星工作项目5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57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因素58工程数量偏差59工程变更60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61后续法律、法规、规定引起调整62支付事项63预付款6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65进度款66索赔 67竣工结算与结算款68质量保证金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69合同争议70合同解除71合同解除支付72合同终止八、其他73缴纳税金、规费74保密要求75廉政建设76合同份数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731定义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3语言及适用法律、标准与规范4通讯联络5工程分包14发包人15承包人17发包人代表18监理工程师19造价工程师20承包人代表23工程担保26不可抗力27保

4、险28进度计划和报告29开工31工期及工期延误36质量目标4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4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4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47工程试车49竣工验收50质量保修54暂列金额5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57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因素60价款调整方法62支付事项63预付款6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65进度款67竣工结算与结算款68质量保证金69合同争议74保密要求76合同份数第四部分 附件 承包人承揽项目一览表86第一部分 协 议 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

5、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8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三、合同工期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天。从 年 月 日开始施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完成。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款合同总价(小写): 元。(大写): 元。六、组成合同文件组成本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按以下第 条约定。(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 款。(2)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 条。七、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定义相同。八、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

6、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全部义务。九、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全部义务。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本合同订立地点: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于后生效。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地 址: 地 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总 则1 定义定义 下列词语或措辞,除特别说明外,在本合同中具有以下赋予含义

7、:1.1 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合同。1.2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条款。1.3 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要求。1.4 协议书: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本合同工程所签订协议书。招标工程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签订。1.5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函件。1.6 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并被中标通知书接受,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8、向发包人提交技术、经济文件。1.7 标准与规范:指本合同所指明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1.8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9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1.10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1.11 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一部分合同工程当事人,

9、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1.12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3 第三方: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人员)以外任何其他人或组织。1.14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履行本合同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17.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15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负责合同工程设计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1.16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负责合同工程监理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1.17 监理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负责合同

10、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18.1 款规定确认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21.18 造价咨询单位:指发包人委托负责合同工程造价咨询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1.19 造_价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负责合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委派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由造价咨询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19.1 款规定确认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如果发包人没有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对合同约定建筑工程进行造价控制,本合同造价工程师是指发包人委托或指定负责合同约定建筑工程造价控制且具有造价执业资格其他人员。1.20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管理和

11、履行本合同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20.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1.21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实施、完成合同工程天数。1.22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绝对或相对日期。1.23 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至根据合同规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31 条和第32.2 款规定所做调整)。1.24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质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33.2 款规定确定。1.25 小时或天:指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从事件有效开始计算(不

12、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最后一天截止时间为当日24 时。1.26 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认可,中标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价格。1.27 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合同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款项。1.28 成本费用:指现场内外已发生或将发生所有合理开支,包含有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开支,但不包括利润。1.29 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支付给承包人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1.30 合同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

13、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范围内工程。1.31 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约定应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1.32 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各类临时性工程。1.33 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分包人实施非主体结构专业工程。1.34 单项工程:指具有独立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工程。组成合同工程单项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35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用于合同工程施工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供施工使用任何其他场所。1.36 施工机械: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仪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它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材料、设备

14、。1.37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发包人、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书面形式。1.38 基准日: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非招标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0 日为基准日。1.39 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59 条规定发出指令工程任何改变。1.40 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并非己方过错,而是对方过错或责任发生事件所造成损失,己方向对方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行为。1.41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情况。包括战争、动乱、武装封锁、罢工、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原因

15、造成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和政府或卫生部门发布影响正常工作疫情。1.42 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2 合同文件及解释2.1本合同条款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一部分。2.2下列组成本合同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文件优先解释顺序如下:标题和旁注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 (1) 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3) 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程)。确认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 专用条款。(5) 履行本合同相关补充协议(含

16、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洽商等文件)。(6) 通用条款。(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 图纸。(9) 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2.3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情况下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由本合同约定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本合同约定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按第69 条规定处理。3 语言及适用法律、标准与规范3.1本合同所使用语言文字为汉语。3.2本合同适用法律为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工程 所在地地方性法规。履行合同期间,发包人、承包人均应遵守适用法律、法规。3.3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

17、解释语言文字适用法律和法规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适用标准与规范。发包人应提供标准与规范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河北省有,约定适用河北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属强制性标准,发包人、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应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购买、翻译标准、规范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对施工技术有特殊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投标报价前说明要求;承包人自主报价并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艺。4 通讯联络4.1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或

18、表示同意、否定等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收到后方能生效。4.2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约定发送通讯。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讯,另一方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视为送达。5 工程分包5.1承包人可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应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人批准,但下列情况例外:适用标准与规范通讯形式发送通讯分包工程批准 (1) 施工劳务作业分包。(2) 按照合同规定标准购买材料、设备。5.2承包人分包工

19、程,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 天内将分包合同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5.3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履行。分包人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均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5.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除合同另有规定或取得承包人同意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价款。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表明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应得任何款项等证明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未支付应得款

20、项。5.5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但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6 发包人提供资料6.1发包人应按第14.1 款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一齐发布。发包人对其提供上述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对其就上述资料理解和应用负责。7 投标文件完备性7.1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工程责任和义务分包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分包合同终止发包人提供资料及双方责任投标文件完备性和义务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总价,应被认为是正确和完备,并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承包人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21、提供材料、设备、服务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义务。(2) 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义务。(3) 工程质量保修一切义务。7.2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清单项目,应认为该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8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8.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指令承包人保护好现场,并在收到通知后24 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费用,延误工期相应顺

22、延。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文物等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8.2本合同已明确指出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在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地下障碍物,在施工中受到影响时,承包人应于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置方案后24 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费用,延误工期相应顺延。所发现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9 事故处理承包人报价限制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地下障碍物处置9.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

23、全事故,承包人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及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费用。9.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10 专利权10.1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所采用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和自身供应材料、设备等,如因其商标、图案、工艺、材料使用等发生侵犯专利权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损害、赔偿、诉讼费和其他开支,均应由承包人承担。但因遵守发包人提供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而造成侵权,则属例外。10.2发包人、承包人各自对属于自己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权和知识产权。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为实

24、施合同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述图纸和文件。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11 联合责任11.1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联合体各方应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该联合体成员都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和各自责任。11.2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对联合体成员单位有约束力主办单位,并由该主办单位指派专职代表负责,有关文件应由该专职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组成与结构不得随意变动。安全事故处理事故争议认定侵犯专利权责任版权和知识产权共同和各自责任联合体文件签暑12 保障12.1合同一方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不承担因其自身行为或疏忽所引起一切

25、损害、损失和索赔,但受保障一方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能发生损失或损害。因受保障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部分应由自己承担。12.2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施工机械和临时设施所造成损害而引起索赔。13 财产13.1合同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和承包人施工机械一经运至现场,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施合同工程。没有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它们移出现场,但用于运送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和雇员运输工具除外。13.2如果发包人依据第70.3 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则现场所有材料、设备(周转性材料除外)和合同工程,均应认为是发包人财产.。13. 3如果承

26、包人依据第70.4 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并赔偿因而造成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二、合同主体合同双方相互保障承包人对发包人保障用于工程材料设备和机械要求发包人财产及其使用.承包人财产及其使用14 发包人14.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1) 土地征用手续、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已完成,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可能出现问题。(2) 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场地范围内指定地点,同时保障水、电

27、供给和线路通畅。(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通道以及约定施工场地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需要,并保证施工期间畅通。(4) 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勘察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以及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有关资料。(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投标人自身资质证件除外)。(6) 以书面形式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并进行现场交验。(7) 签定施工合同后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文件会审和设计交底。(8) 协调处理工程项目所涉及地下管

28、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古树名木保护等工作。(9)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做其他工作。发包人可以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招标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上述工作所需款额,除合同价款已包括之外,均应由发包人承担。14.2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款项。14.3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日期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图纸、技术要求等有关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或其他技术资料数量,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14.4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如果未注明时间,发发包人工作发包人支付款项发包人提供资料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包人应在能使承包人可以按进度计划顺利开工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权利。但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权利。14.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发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明细表”要求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14.6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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