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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Xinjiang Lixin Energy Co., LTD.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 752 号西部绿谷大厦 5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股) 招股招股意向意向书书摘要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联席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1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 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
2、内容。 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
3、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2 释义释义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名称或术语具有如下涵义: 一、一、一般名词释义一般名词释义 发行人、股份公司、公司、立新能源 指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新风投资 指 新疆新能源新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 新疆国资委 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新疆财政厅 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控股股东、新能源集团 指 新疆新
4、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 山东电建第三公司 指 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东 哈密国投 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曾用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东 国有基金 指 新疆国有资本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发行人股东 珠海嘉赋 指 珠海嘉赋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股东 井冈山筑力 指 井冈山筑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股东 申宏新能源 指 新疆申宏新能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股东 井冈山和风 指 井冈山和风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股东 新风含鸿 指
5、 新疆新风含鸿能源有限公司 哈密国投新风 指 哈密国投新风发电有限公司 哈密新风能源 指 哈密新风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托里新风 指 乌鲁木齐托里新风发电有限公司 吉木萨尔立新 指 吉木萨尔县立新光电有限公司 吉木萨尔新风 指 吉木萨尔县新风新能源有限公司 奇台新风 指 奇台县新风新能源有限公司 伊吾立新 指 哈密伊吾县立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哈密新风 指 新疆新能源(集团)哈密新风有限公司 淖毛湖风之翼 指 伊吾淖毛湖风之翼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哈密国投新光 指 哈密国投新光发电有限公司 奎屯金太阳 指 奎屯金太阳电力有限公司 哈密新风光 指 哈密新风光发电有限公司 阜康新风 指 阜康市新风新能源有限
6、公司 3 富禾光晟 指 乌鲁木齐富禾光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淖毛湖风之力 指 伊吾淖毛湖风之力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胡杨河锦华 指 胡杨河市锦华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财政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新业公司 指 新疆新业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风能公司 指 新疆风能有限责任公司 浩光公司 指 乌鲁木齐浩光洁净能源有限公司 浩风公司 指 乌鲁木齐浩风洁净能源有限公司 金润绿原 指 新疆金润绿原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国网新疆 指
7、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曾用名“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Wind 指 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保荐机构、保荐人、主承销商 指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华泰联合、联席主承销商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律师 指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会计师、 会计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机构 指 中盛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曾用名“新疆华盛资产评估与不动产估价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草案) 指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股东大会 指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新
8、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本次发行不超过 233,333,334 股 A 股 报告期 指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元 指 人民币元(有特殊说明处除外) A 股 指 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公开发售股份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行为 4 二、专业二、专业名名词释义词释义 装机容量、装机规模 指 电厂所有发电机组额定功率总和 发电机组 指 将其他形式能源转换成电能的发电设备 风机 指 风力发电机、 将
9、风能转换为机械功, 机械功带动转子旋转,最终输出交流电的电力设备。风机一般有风轮、发电机、调向器、塔架、限速安全机构和储能装置等构件组成。 光伏组件 指 即太阳能电池板,其作用是将太阳能转化为电能,送往蓄电池中存储起来,或推动负载工作 并网 指 指发电机组的输电线路与输电网接通,即开始向外输电 调峰 指 根据电力系统用电负荷的变化而调整发电机组发电功率的过程 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集中式光伏电站、集中式电站 指 发出电力在高压侧并网的电站。集中式电站发出的电力直接升压并网,由电网公司统一调度 市场化交易 指 依据国家发改委发布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 , 可再生能源电量分为保障收购电
10、量和市场化交易电量两部分,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消纳 平均发电设备利用小 时数、平均利用小时数 指 一定时期内平均发电设备容量在满负荷运行条件下的运行 小时数, 平均发电设备利用小时年度总发电量/并网装机容量 上网电量 指 向当地电网公司销售的电量 标杆电价、标杆上网电价、上网电价 指 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对新建发电项目实行按区域或省平均成本统一制定的电价,电网公司向发电企业收购电量时所执行的购电价格 弃风限电 指 风机可正常运作,但因电网消纳能力不足、风力发电不稳定、建设工期不匹配等而使得风电机组停止运作的现象 弃光限电 指 光伏电站可正常运作,但因电网消纳能力不足、光伏发电不稳定、建设工期不匹配等
11、而使得光伏电站停止运作的现象 可再生能源补贴 指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享受到的电价补贴 瓦(W) 、千瓦(KW) 、兆瓦(MW) 、吉瓦(GW) 指 瓦 特 , 功 率 单 位 , 用 于 度 量 发 电 能 力 ;1GW=1,000MW=1,000,000KW=1,000,000,000W 千瓦时(kWh) 指 电的能量单位,电力行业常用的能源标准单位,1度=1千 瓦时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主要数值保留两位小数, 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5 第一节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要事项,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要事项,并认
12、真阅读并认真阅读“风险因素风险因素和其他重和其他重要事项要事项”一一节节的全部内容。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一、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新疆国资委承诺:(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新疆国资委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新疆国资委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委将确保新能源集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如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委将确保新能源集团现
13、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有派息、 送股、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 3、如新能源集团及其关联人占用发行人资金、要求发行人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本委将确保新能源集团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办理股份锁定手续,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新能源集团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发行人股份。 4、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承诺事项另有特别规定的, 本委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新能源集团承诺:(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新能源集团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新能
14、源集团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如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公司现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 6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有派息、 送股、 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 3、如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人占用发行人资金、要求发行人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将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份锁定手续,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
15、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发行人股份。 4、 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所有收益 (简称: “违规减持收益” )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收益上交发行人,发行人有权按照应上交违规减持收益金额暂扣应付股东现金分红, 直至本公司将违规减持收益上交发行人。 5、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承诺事项另有特别规定的,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三)发行人股东山东电建第三公司、哈密国投承诺:(三)发行人股东山东电建第三公司、哈密国投承诺: 发行人股东山东电建第三
16、公司、哈密国投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的, 本企业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四四)发行人股东井冈山筑力承诺:发行人股东井冈山筑力承诺: 发行人股东井冈山筑力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中国证券
17、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 7 特别规定的, 本企业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 (五五)发行人股东国有基金、珠海嘉赋、申宏新能源承诺:)发行人股东国有基金、珠海嘉赋、申宏新能源承诺: 发行人股东国有基金、珠海嘉赋、申宏新能源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规定,本企业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以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为准) 起
18、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上述第 1、2 项股份锁定期的最终届满日,以孰晚之日为准。 4、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的, 本单位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 (六六)发行人股东井冈山和风承诺:)发行人股东井冈山和风承诺: 发行人股东井冈山和风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
19、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现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 3、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8 4、 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所有收益 (简称:“违规减持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企业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收益上交发行人,发行人有权按照应上交违规减持收益金额暂扣应付股东现金分红, 直至
20、本企业将违规减持收益上交发行人。 5、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的, 本企业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二、发行人股东关于未来减持股份的承诺二、发行人股东关于未来减持股份的承诺 (一)发行人(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新疆国资委实际控制人新疆国资委承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新疆国资委关于未来减持股份的承诺如下: “本委将确保新能源集团遵守其出具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如新能源集团违反该承诺, 本委将确保新能源集团将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所有收益交由发行人; 如果因新能源集团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21、者造成损失的, 本委将确保新能源集团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承诺事项另有特别规定的,本委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 (二)(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新能源集团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新能源集团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新能源集团关于未来减持股份的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在所持有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其他承诺的情况下,本公司将综合考虑国有资产管理政策、 本公司的投资发展计划等各方面因素合理确定是否减持所持有发行人股份。 二、本公司
22、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 24 个月内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9 (一)减持股份的条件 1、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本公司关于所持发行人股票限售期的有关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2、依照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7】9 号)及发行人上市后有效的法律法规,减持主体需提前将减持意向、数量等计划告知发行人,同时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上市公司公告之后按计划减持。 (二)减持股份的方式 1、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发行人的股份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
23、、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2、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承诺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 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 确定后续持股计划。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确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公司届时将按照法律、 法规等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公司可以减持公司股份, 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24、。 (三)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为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减持股份的数量 在股份锁定期满 24 个月内,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届时的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需要、本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自主决策减持计划。本公司保证 10 在减持后保持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 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所有收益 (简称:“违规减持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
25、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违规减持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承诺事项另有特别规定的,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三)(三)发行人持股发行人持股 5%5%以上股东山东电建第三公司、哈密国投、国有以上股东山东电建第三公司、哈密国投、国有基金承诺:基金承诺: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山东电建第三公司、哈密国投、国有基金关于未来减持股份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所持发行人
26、股份承诺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期间,本公司确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公司届时将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公司可以减持公司股份,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2、如本公司未履行前述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公司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 若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
27、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3、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承诺事项另有特别规定的,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11 三、稳定股价预三、稳定股价预案案及承诺及承诺 为充分保护发行人股东特别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于 2021年 4 月 12 日召开第一届第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 (一)(一) 发行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关
28、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预案 发行人制定了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 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时,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一)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
29、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12 (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3)单
30、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4)未达到“四、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中规定的条件。 (二)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l、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 1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控股股东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之日或在满足控股
31、股东增持股份启动条件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增持资金原则上不低于 5,000 万元。控股股东应在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 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在公告期限内实施完毕,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等法律法
32、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 1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 13 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的 20%。 3、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
33、,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4、自本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除独立董事外) 、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锁定期满后有条件减持股份 持股 5%以上股东持有的公司股票在公司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两倍。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一)公司回购股份 1、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回购股份启动条件
34、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及时启动回购; 4、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及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作出增持公告。 14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后及时启
35、动增持。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 自公司公告稳定股价方案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任意连续 1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五、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
36、,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公司将有权与控股股东未实施增持的股份的增持资金额(如未提出增持计划的则为最低增持金额,即 1,000 万元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 。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公司将有权将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实施增的持股份的增持资金额 (如未提出增持计划的则为最低增持金额, 即上一年度取得年薪的 20%相等金额的应付薪酬、 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相关人员履行其增持计划义务) 。 公
37、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3、本预案中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由相关主体提出,并由公司依据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即构成相关主体对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公开承诺, 15 如达到实施条件而无合理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的,相关主体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发行人(二)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如下: “一、公司严格按照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38、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一) 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公司将立即停止发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如有)或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 ,直至公司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按本预案的规定采
39、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四)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回购义务的,公司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 (三三)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新能源集团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控股股东新能源集团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新能源集团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如下: “一、新能源集团严格按照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如新能源集团届时持有公司的股票,新能源集团将在审议股份回购议案的股东大会中就相关股份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三、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
40、提条件满足时,如新能源集团未按照上述预案 16 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新能源集团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一) 新能源集团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新能源集团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如有) ,直至本公司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止。 ” (四四)发行人持股发行人持股 5 5% %以上股东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以上股东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山东电建第三公司、哈密国投、国有基金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如下: “一、
41、本企业将严格按照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为稳定发行人股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发行人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两倍。 三、 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所有收益 (简称: “违规减持收益” )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收益上交发行人,发行人有权按照应上交违规减持收益金额暂扣应付股东现金分红, 直至本企业将违规减持收益上交发行人。 ” (五)发行人(五)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
42、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如下: “一、本人严格按照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的相关要求,在触发发行人稳定 A 股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时,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发行人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 A 股股价的实施方案,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一、如本人届时持有公司的股票,本人将在审议股份回购议案的股东大会中就相关股份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17 三、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一) 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43、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本人将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 A 股股价具体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 A 股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发行人稳定 A 股股价预案确定的稳定 A 股股价措施,本人增持发行人股票时,增持资金原则上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在发行人处取得年薪的 20%, 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三)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如有)或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 ,直至本人按上述
44、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止。 ” 四、关于招股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四、关于招股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的信息披露事项承诺如下: “本公司确认招股意向书中相关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的情形。 本公司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意向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
45、形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 本公司将会同控股股东启动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并按照届时公布的回购方案完成回购。 18 本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本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公布回购方案前 3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孰高者。期间如有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购回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投资者因本公司的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
46、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而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二)发行人控控股股东新能源集团承诺:股股东新能源集团承诺: 新能源集团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的信息披露事项承诺如下: “本公司确认招股意向书中相关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的情形。 发行人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意向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 本
47、公司将会启动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公司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购回方案并完成购回。 发行人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发行人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公布回购方案前 3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孰高者。 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若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
48、者的损失。 ”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的信息披露事项承诺如下: “本人确认招股意向书中相关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19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的情形。 若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四)发行人(四)发行人保保荐机构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承诺:荐机构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承诺:
49、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发行人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现承诺如下: “本公司已对招股意向书进行了核对,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五)本次发行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本次发行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承诺
50、: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人聘请的联席主承销商,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现承诺如下: “本公司已对招股意向书进行了核对,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六)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