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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OFDC有机认证标准OFDC Organic Certification Standards2003年7月1日起实施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Organic Food Development and Certification Center2003年4月目 录前言41范围52引用标准63定义74有机生产和加工的主要目标95有机认证的基本要求105.1农场105.2加工和贸易126作物生产146.1转换期146.2作物品种的选择146.3作物轮作146.4土壤培肥146.5病虫草害防治156.6污染控制166.7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166.8灌溉167食品加工和贸易177.1配料、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2、177.2加工177.3有害生物防治188畜禽养殖198.1转换期198.2畜禽引入198.3饲料198.4饲料添加剂208.5配合饲料218.6饲养条件218.7疾病防治218.8非治疗性手术228.9繁殖228.10运输和屠宰238.11奶制品238.12禽蛋生产249蜜蜂饲养和蜂产品加工259.1转换期259.2采蜜区259.3蜜蜂的喂食259.4疾病防治259.5蜂蜡和蜂箱269.6蜜蜂收获处理269.7蜜蜂、蜂蜡、养蜂架和蜂箱的贮存279.8蜂王和蜂的饲养2710特定作物2810.1食用菌2810.2茶叶2811野生植物3112水产养殖3212.1转换期3212.2养殖3212.3开
3、放水域捕捞区3412.4捕捞3412.5鲜活水产品的运输3412.6环境影响3413纺织品3513.1原料生产3513.2加工3514贮藏和运输3714.1贮藏3714.2运输3715包装和标识3815.1包装3815.2标识3816社会公平3817颁证决定3917.1颁证决定的类型3917.2取消颁证3918申诉和投诉4018.1申诉4018.2投诉4019标准的修订41附录42附录A 允许和限制使用的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42附录B 作物病虫害防治中允许和限制使用的物质/方法43附录C 评估有机生产中使用其他物质的准则44附录D 允许和限制使用的畜禽饲料添加剂47附录E 允许在畜禽饲养场所使用
4、的清洁剂和消毒剂48附录F 食品加工中允许使用的非农业源配料49附录G 食品加工中允许使用的加工助剂51附录H 评估有机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准则52前 言为推动我国农村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农业清洁生产,减少和防止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和农业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持续发展,保证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的质量,向社会提供源于自然、高质量、无污染的环保型安全产品,加快我国有机产业的发展,满足国内外市场的需求,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简称OFDC),根据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简称IFOAM)有机生产和加工的基本标准,参照欧盟有机农业生产规定(EEC No. 2092/91)以及其他国
5、家(德国、瑞典、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有机农业协会和组织的标准和规定,结合我国农业生产和食品行业的有关标准,制定了有机认证标准。本标准是对有机生产、加工和贸易的基本要求,申请OFDC有机认证者需与OFDC签订协议,保证执行本标准,并接受OFDC检查员的认证检查。OFDC颁证委员会根据审查检查员报告的情况,给符合标准的农场、加工厂和贸易单位颁发有机认证证书,并授权他们在有机产品上使用OFDC有机认证标志。对认证标准的评估是IFOAM认可的重要内容之一。OFDC已于2003年2月14日正式获得IFOAM认可,标志着本标准已与IFOAM基本标准完全接轨。在根据IFOAM评估意见对OFDC标
6、准进行修订的过程中,OFDC标准委员会的各位委员和德国GTZ支持的国际咨询专家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在此谨表谢意!1 范围1.1 本标准适用于已经或计划获得OFDC有机认证,并标贴OFDC有机认证标志的下列产品:1) 未加工的农作物产品;畜禽以及未加工的畜禽产品;2) 用于人类消费的农作物、畜禽的加工产品;3) 饲料、配合饲料以及饲料原料;4) 水产养殖及其产品;5) 纺织品;6) 肥料和植物保护产品;7) 蜜蜂和蜂产品。1.2 申请OFDC有机认证的产品必须接受OFDC对其整个生产过程的检查。任何企业或个人,如果其产品销售涉及OFDC有机认证,都必须在OFDC注册并进行认证。认证过程持续到其产品
7、完成最终包装或标识。必须接受OFDC有机认证检查的活动主要包括:1) 农业生产(在农业生产基地进行的生产活动,包括植物生产和畜禽养殖);2) 水产养殖;3) 配制或加工(保存和/或加工农产品的操作,含屠宰和切割畜禽产品);4) 包装;5) 标识(包装、文件、说明、标签上的任何与OFDC有机认证有关的文字、商标、商品名称、图形或符号);6) 产品贮藏(最终包装的产品除外);7) 产品出口。产品的所有者负责贮藏和运输未最终包装的产品,因此对其所有者实施的认证检查应包括对未最终包装产品的贮藏和运输的检查。2 引用标准2.1 GHZB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2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3
8、 GB11607 渔业水质标准2.4 GB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2.5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6 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2.7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2.8 GB9137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2.9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2.10 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2.11 GB11673含乳饮料卫生标准2.12 GB15198食品中亚硝酸盐限量卫生标准2.13 GB4287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3 定义3.1 有机指有机认证标准描述的生产体系以及由该体系生产的特定品质的产品,而不是化学上的定义。3.2 有机农业指在动植物
9、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以及基因工程生物及其产物,而是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采取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维持农业生态系统持续稳定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3.3 传统农业指沿用长期积累的农业生产经验,主要以人、畜力进行耕作,采用农业、人工措施或传统农药进行病虫草害防治为主要技术特征的农业生产模式。3.4 有机食品指来自于有机生产体系,根据有机认证标准生产、加工,并经独立认证机构认证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等。3.5 有机产品指按照有机认证标准生产并获得认证的有机食品和其他各类产品,如有机纺织品、皮革、化妆品、林产品、家具以及生
10、物农药、肥料等有机农业生产资料。3.6 天然产品指自然生长在地域界限明确的地区、未受基因工程和外来化学合成物质影响的产品。3.7 常规指未获有机认证或有机转换认证的生产体系及其产品。3.8 有机转换期指从开始有机管理至获得有机认证之间的时间。3.9 平行生产指有机生产者、加工者或贸易者同时从事相同品种的其他方式的生产、加工或贸易。其他方式包括:非有机;有机转换。3.10 缓冲带指有机生产体系与非有机生产体系之间界限明确的过渡地带,用来防止受到邻近地区传来的禁用物质的污染。3.11 作物轮作指为了防治杂草及病虫害,提高土壤肥力和有机质含量,在同一地块上按照预定的方式或顺序轮换耕作不同种类的作物的
11、农事活动。3.12 基因工程指分子生物学的一系列技术(如重组DNA、细胞融合)。通过基因工程,植物、动物、微生物、细胞和其他生物单元可发生按特定方式或可获得特定结果的改变,且该方式或结果无法来自自然繁殖或自然重组。3.13 顺势疗法指一种疾病治疗体系,以小剂量持续使用某种药物为基础,这种药物的大量服用可在健康动物体内产生一种类似于其试图治疗的疾病的症状。3.14 食品配料指包括食品添加剂在内的、用于食品加工或配制的物质。3.15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3.16 加工助剂指为了在加工过程中实现特定的技术目的,而在原材
12、料的加工中有意使用的物质或材料。它本身不作为产品成分,但在终产品中可能存在其残留物或衍生物。3.17 离子辐射指放射性核素(如钴60和铯137)的高能辐射,用于改变食品的分子结构,以控制食品中的微生物、寄生虫和害虫,从而达到保存食品或抑制诸如发芽或成熟等生理学过程的目的。3.18 标识指出现在产品的标签上、附在产品上或显示在产品附近的书面、印刷或图解形式的表示。3.19 允许使用指可以在有机生产体系中使用某物质或方法。3.20 限制使用是指在无法获得允许使用物质的情况下,可以在有机生产体系中有条件地使用某物质或方法。通常不提倡使用这类物质或方法。一般情况下,限制使用的物质必须有特定的来源,并能
13、够说明未受污染。3.21 禁止使用指不允许在有机生产体系中使用某物质或方法。3.22 认证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第三方组织给予书面保证来证明某一明确定义的生产或加工体系经过系统地评估且符合特定要求的程序。认证以规范化的检查为基础,包括实地检查、质量保证体系的审计和终产品的检测。4 有机生产和加工的主要目标有机生产和加工是以社会经济与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和原理为基础。通过有机生产和有机产品的贸易实现以下目标:4.1生产优质产品,满足社会的需求;4.2促进耕作系统中生物循环和物质循环;保持和提高土壤的长效肥力;4.3尊重畜禽在自然环境中的生理需要和生活习性,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平衡;4.4尽可能
14、利用当地生产系统中的可再生资源促进水资源和其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4.5保持生产体系和周围环境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植物和野生动物栖息地;4.6发展持续的水产品生产系统;4.7生产可完全生物降解的有机产品,使各种形式的污染最小化;4.8提高生产者和加工者的收入,满足他们的基本需求,努力使整个生产、加工和销售链都能向公正、公平和生态合理的方向发展。5 有机认证的基本要求5.1 农场5.1.1 范围申请认证的农场应是边界清晰、所有权和经营权明确的农业生产单元。通过OFDC认证的农场地块生产的所有植物和动物性产品都可以作为有机产品。如果农场既有有机生产又有常规生产,则农场经营者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和经
15、营用于有机生产的土地,且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区分非有机(包括常规和转换)地块上的和已获得有机认证的地块上的植物、动物,这些措施包括:分开收获、单独运输、分开加工、分开储存和健全跟踪记录等;同时,要制定在5年内将原有的常规生产土地逐步转换成有机生产的计划,并将计划交OFDC颁证委员会批准。OFDC受理认证的农场类型包括:(1)国营或集体农场指农场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国家或集体所有。(2)个人承租的农场指农场土地是由个人或家庭向当地政府承租的。(3)公司承租的农场指农场土地是由公司向当地政府承租的。(如果公司雇用当地的农民耕种这些土地,只要公司与农民之间没有产品买卖关系,那么,被该公司雇用的农民在其
16、他地方种植与有机地块相同品种的作物可不当作平行生产;如果这些农民虽然被要求按照有机方式耕种公司租用的土地,但公司不给他们支付工资,只是购买他们的产品,那么这些农民在其他地方种植与有机地块相同的作物应被看作平行生产。)(4)农民团体农场指由多个农户在同一地区从事农业生产,这些农户都愿意以有机方式开展生产,并且建立了严密的组织管理体系,包括内部质量跟踪审查体系,那么这些农户所拥有的土地可以被看作是独立的农场。允许获得OFDC有机认证的上述各种类型农场不断扩展,但新增加的土地必须立即开始有机转换。禁止农场在有机和常规生产方式之间来回转换。5.1.2平行生产如果一个农场同时以有机方式及非有机方式(包括
17、常规和转换)种植或养殖同一品种的作物或畜禽,则必须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前提下,有机地块或养殖场生产的作物或畜禽产品才可作为有机产品销售:(1) 农场经营者拥有多个分场,在不同分场间存在平行生产的情况,但各分场使用各自独立的生产、贮存设施和运输系统。(2) 向OFDC报告平行生产的动植物品种,并制订和实施了平行生产、收获、贮藏和运输的计划,具有独立和完整的记录体系,可确保能够明确区分有机产品与常规产品。5.1.3 转换由常规生产向有机生产需要转换,经过转换期后播种或收获的作物或出生的动物才可作为有机产品。生产者在转换期间必须完全按有机生产要求操作。经一年有机转换后的田块中生长的作物,可以作为OF
18、DC有机转换作物。转换期一般从申请OFDC认证之日起计算。如果申请者能提供真实的书面证明材料和土地利用的历史资料,经OFDC颁证委员会核准后,转换期可以从生产者实际开始有机生产的日期算起。可以作为核准转换开始时间的证明材料中必须包括:(1) 土地租赁合同;和(2) 农场管理历史记录。此外,地方政府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和有关新闻媒体的报导也可以在核准转换期时作为参考。开发利用荒地必须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已通过有机认证的农场一旦回到常规生产方式,则需要重新经过有机转换才有可能再次获得有机认证。5.1.4 缓冲带如果农场的有机地块有可能受到邻近的常规地块污染影响,则在有机和常规地块之间必须
19、设置缓冲带或物理障碍物,保证有机地块不受污染。5.1.5 农场历史生产者必须提供最近四年(含申请认证的年度)农场所有土地的使用状况、有关的生产方法、使用物质、作物收获及采后处理、作物产量以及目前的生产措施等整套资料。5.1.6 生产和管理计划5.1.6.1为了保持和改善土壤肥力,减少病虫草的危害,生产者应根据当地的生产情况,制定并实施非多年生作物的轮作计划,在作物轮作计划中,应将豆科作物包括在内。5.1.6.2生产者应制定和实施切实可行的土壤培肥计划,提高土壤肥力,尽可能减少对农场外肥料的依赖。5.1.6.3生产者应制定有效的作物病虫草害防治计划,包括采用农业措施、生物、生态和物理防治措施。5
20、.1.6.4生产者在生产中应采取措施,避免农事活动对土壤或作物的污染及生态破坏。5.1.6.5生产者应制定有效的农场生态保护计划,包括种植树木和草皮,控制水土流失,建立天敌的栖息地和保护带,保护生物多样性等。5.1.7 内部质量控制5.1.7.1农场必须保持完整的生产管理和销售记录,包括购买或使用农场内外的所有物质的来源和数量,作物种植管理、收获、加工和销售的全过程记录。5.1.7.2畜禽养殖场必须保持完整的生产管理和销售记录,包括所有饲料、添加剂、用药等的来源和数量。5.1.7.3每只家畜和每批家禽有从出生到屠宰的全过程记录。5.1.7.4对于那些使用常规兽药处理过的家畜必须逐个清楚地标上标
21、签,在标签上注明处理的物质名称和日期。5.1.8 基因工程禁止在有机生产中使用基因工程生物及其产物。在同时进行有机和常规生产的农场内,在常规生产部分也不允许使用基因工程生物。5.1.9 检查申请认证的农场检查必须在植物和动物生长期进行。检查员对被检查农场(包括申请认证的野生植物采集区)的所有地块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存在平行生产的农场时,必须对平行生产从生产、收获、运输、贮藏到销售的全过程进行额外检查。OFDC可以根据颁证委员会的建议和管理需要,随时委派检查员对申请者的生产、加工和贸易进行未通知检查。5.1.10 污染物分析在下列情况下,应采集土壤、水和作物样品,分析禁用物质和污染物的
22、残留状况:(1) 首次申请认证的农场;(2) 怀疑被检查地块有可能使用了禁用物质;(3) 过去曾经使用过禁用物质而受到污染时。对于临近工业区的生产基地,应当采集大气样品进行污染物分析。污染物的浓度必须低于我国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标准。5.2 加工和贸易5.2.1 范围申请认证的加工者/处理者/贸易者应是所有权和经营权明确的操作单元。从事国内贸易和进出口的有机加工者/处理者/贸易者应具有国家批准的相应资质。5.2.2 平行生产允许加工者/贸易者同时从事相同品种的有机产品和常规产品的加工/贸易,但必须采取有效的保证措施,明确区分有机加工/贸易和常规加工/贸易,避免有机产品和常规产品接触、混
23、合,防止有机产品与禁用物质接触。5.2.3 原料和工艺5.2.2.1加工的主要原料必须来自有机生产体系。5.2.2.2加工工艺应尽量保持有机产品的营养成分,并保持产品的有机完整性。5.2.4 贮藏、运输、包装和标识贮藏、运输、包装和标识必须符合本标准第14章和第15章的要求。5.2.5 环境5.2.5.1如果加工/贮藏场所周围存在或有潜在的污染源,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产品不受影响。5.2.5.2加工/贮藏过程对环境的影响应最小化。5.2.6基因工程禁止使用基因工程技术及其产物。5.2.7内部质量控制5.2.5.1必须制定和实施内部质量控制措施。5.2.5.2必须建立从原料采购、加工、储
24、存、运输、包装、标识直至销售的完整档案记录和通过批号、系列号等实现的跟踪审查体系,并保留相应的票据。5.2.8检查检查员至少每年对被检查的加工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应覆盖认证产品的整个生产链,特别是以下活动:1) 配制或加工(保存和/或加工农产品的操作,含屠宰和切割畜禽产品);2) 包装;3) 标识(包装、文件、说明、标签上的任何与OFDC有机认证有关的文字、商标、商品名称、图形或符号);4) 产品贮藏(最终包装的产品除外);5) 产品出口。产品的所有者负责贮藏和运输未最终包装的产品,因此对其所有者实施的认证检查应包括对未最终包装产品的贮藏和运输的检查。检查应尽可能在生产期进行。如果加工者/
25、贸易者在从事有机加工/贸易的同时也从事同一或类似产品的常规加工/贸易,则必须对其常规操作部分进行额外检查。OFDC根据管理需要,可随时委派检查员对加工者/贸易者进行未通知检查。6 作物生产6.1 转换期一年生作物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24个月,多年生作物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36个月。新开荒地或撂荒多年的土地也要经过至少12个月的转换期。6.2作物品种的选择6.2.1应使用有机种子和种苗。6.2.2 在得不到认证的有机种子和种苗的情况下(如在有机种植的初始阶段),可使用未经禁用物质处理的常规种子。但从2005年1月1日开始,禁止使用非有机种子。除非生产者有证据表明,至少在二个种子销售商处无法购得有机种
26、子,才可以例外。6.2.3应选择适应当地的土壤和气候特点,对病虫害有抗性的作物种类及品种。在品种的选择中要充分考虑保护作物的遗传多样性。6.2.4禁止使用任何转基因作物品种。6.3 作物轮作6.3.1应采用包括豆科作物或绿肥在内的至少三种作物进行轮作。6.3.2在一年只能生长一茬作物的地区,允许采用包括豆科作物在内的两种作物的轮作。6.3.3 禁止连续种植同一种作物,但牧草、多年生作物以及在特殊地理和气候条件下种植的水稻例外。6.4 土壤培肥6.4.1 提倡种植豆科作物进行土壤培肥。6.4.2 在土壤培肥计划中,一定要保证有足够数量的有机肥维持土壤的肥力和其中的生物活性。6.4.3 提倡采用土
27、壤休闲恢复土壤肥力。6.4.4 农场中使用的所有肥料应对作物和环境无害,这些肥料应以来自有机农场体系为主。每年从农场外引入的肥料不得超过15吨/公顷,遇特殊情况如采用集约耕作方式或处于有机转换期或证实有特殊的养分需求等,经OFDC批准可以适当增加。6.4.5 在土壤培肥过程中允许使用和限制使用的物质见附录A。6.4.6 非人工合成的矿物肥料和生物肥料只能作为培肥土壤的辅助材料,而不可作为系统中营养循环的替代物。矿物肥料必须保持其天然组分,禁止采用化学处理提高其溶解性。6.4.7在有机蔬菜的生产中必须合理选择有机肥种类,针对不同的蔬菜品种科学施肥。有机肥的施用不能过量,防止蔬菜中亚硝酸盐含量超标
28、。6.4.8叶菜类和块根、块茎类作物不得直接施用未经处理的粪便。6.4.9用于有机肥堆制的添加微生物必须来自于自然界,而不是基因工程产物。6.4.10禁止使用化学肥料和城市污水污泥。6.4.11 在有理由怀疑肥料存在污染时,应在施用前对其重金属含量或其他污染因子进行检测。本标准通常适用于矿物肥料、工业废渣如碱性炉渣、粉煤灰等。肥料中重金属含量应符合下表中的限值。磷矿石(粉)中镉含量应符合附录A中的限制。重金属肥料中限值(mg/kg)汞5镉5砷75铅250铜250总铬250镍200锌5006.5 病虫草害防治6.5.1应采用以下方法综合防治病虫草害:6.5.1.1选用抗性植物品种。6.5.1.2
29、制定合适的肥水管理、作物轮作和多样化间作套作计划。6.5.1.3通过建树篱、筑巢等方法保护害虫的天敌。只有在紧急情况时才允许使用附录B所列出的物质。6.5.2 允许采用热法控制草害和使用物理方法控制病虫草害。6.5.3通过热法消毒来控制病虫害的方法仅限于那些难以实施轮作和土壤更新的地区。采用热法消毒必须获得OFDC颁证委员会的许可。6.5.4 病害6.5.4.1允许使用抑制作物真菌病害的软皂、植物制剂、醋和本标准附录B中所列的允许使用物质。6.5.4.2允许使用纯活性微生物产品。6.5.4.3有限制地使用附录B所列的限制使用物质。6.5.4.4限制使用石灰、硫磺、波尔多液以及其他含硫或铜的物质
30、。6.5.4.5限制使用对环境安全的微生物制剂。6.5.4.6禁止使用阿维菌素制剂及其复配剂。6.5.4.7禁止使用基因工程产品。6.5.4.8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的杀菌剂。6.5.5 虫害6.5.5.1提倡通过释放天敌如寄生蜂来防治虫害。6.5.5.2允许使用软皂、植物性杀虫剂或当地生长的植物提取剂等。6.5.5.3允许在诱捕器和散发器皿中使用性诱剂,允许使用视觉性(黄粘板)和物理性捕虫设施(如防虫网)。6.5.5.4允许有限制地使用鱼藤酮、植物来源的除虫菊、乳化植物油和硅藻土。6.5.5.5允许有限制地使用微生物及其制剂如杀螟杆菌、Bt制剂等。6.5.5.6禁止使用基因工程产品。6.5.5.7
31、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的杀虫剂。6.5.6 草害6.5.6.1提倡使用作物栽培技术(如轮作、绿肥、休耕等)控制杂草。6.5.6.2提倡使用秸秆覆盖除草。6.5.6.3允许采用机械和热除草。6.5.6.4禁止使用基因工程产品。6.5.6.5禁止使用化学除草剂。6.6 污染控制6.6.1 常规农业系统中所用的设备在用于有机地块前,必须得到充分清洗,以去除上面的污染物残留。6.6.2 在使用保护性的建筑覆盖物、塑料薄膜、防虫网和青贮饲料包装材料时,只允许选择聚乙烯、聚丙烯或聚碳酸酯类产品,并且在使用后必须从土壤中清除,禁止在田地上焚烧。禁止使用聚氯类产品。6.6.3 禁止使用合成的植物生长调节剂。6.6.
32、4 如果检测表明农场地块或作物存在农药残留,或土壤、作物中重金属含量超过相应的国家标准,OFDC 将取消对该农场地块的颁证。6.7 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6.7.1 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土壤沙化、过量或不合理使用水资源等,在土壤和水资源的利用上,应充分考虑资源的可持续利用。6.7.2 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土壤盐碱化。6.7.3 重视生境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6.7.4 重视对天敌及其栖息地的保护。6.7.5提倡运用秸杆覆盖或与不同作物间作的方法避免土壤裸露。6.7.6充分利用作物秸秆,禁止焚烧处理。6.7.7严禁过度开发野生资源。6.7.8禁止毁林、毁草、开荒发展有机种植。6.8 灌溉
33、6.8.1有机农业生产灌溉用水水质必须符合GB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6.8.2有机地块的排灌系统与常规地块应有有效的隔离措施,以保证常规地块的水不会渗透或漫入有机地块。7 食品加工和贸易7.1 配料、添加剂和加工助剂7.1.1加工所用的配料必须是OFDC或OFDC认可的组织认证的有机原料,这些配料在终产品中所占的重量或体积不少于95%。7.1.2在有机配料的数量或质量得不到保证时,允许使用常规的、非人工合成的配料,但总量不得超过5%。非有机配料不能是基因工程产品,并须获得OFDC的许可,该许可需每年更新。一旦有条件获得OFDC或OFDC认可的组织认证的有机配料时,应立即用有机配料替换非有机
34、配料。所有使用了非有机配料的单位都必须提交将其配料转换为100%有机配料的计划。7.1.3有机产品中的同一种配料不允许既有有机来源的又有非有机来源的。 7.1.4作为配料的水和食用盐,只要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可免于认证,但不计入7.1.1所要求的有机原料中。7.1.5允许使用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指定的天然色素、香料和添加剂,但禁止使用人工合成的色素、香料和添加剂。7.1.6允许使用本标准附录F和附录G所列的添加剂和加工助剂,一般不得使用超出此范围的非天然来源的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在附录F和附录G中增添物质必须按照附录H评估有机食品中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程序对此物质进行评估。7.1.
35、7禁止使用矿物质(包括微量元素)、维生素和其他从动植物中分离的纯物质,法律规定必须使用或可证明食物或营养成分中严重缺乏时例外。7.1.8禁止在有机食品加工中使用来自基因工程的配料、添加剂和加工助剂。7.2 加工7.2.1有机加工应制定正式的卫生管理计划,该计划要符合国家或地方卫生管理法规,并应提供以下几方面的卫生保障:1) 外部设施(垃圾堆放场、旧设备存放场地、停车场等)2) 内部设施(加工、包装和库区)3) 加工和包装设备(防止酵母菌、霉菌和细菌污染)4) 职工的卫生(餐厅、工间休息场所和厕所)7.2.2 有机加工应该配备专用设备,如果不得不与常规加工共用设备,则在常规加工结束后必须进行彻底
36、清洗,并不得有清洗剂残留。 7.2.3加工工艺必须不破坏食品的主要营养成分,可以使用机械方法、冷冻、加热、微波、烟熏等处理方法及微生物发酵工艺;可以采用提取、浓缩、沉淀和过滤工艺,但提取溶剂仅限于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水、乙醇、动植物油、醋、二氧化碳、氮或羧酸,在提取和浓缩工艺中不得采用其它化学试剂。7.2.4加工用水水质必须达到相关标准。7.2.5加工单位排放废弃物必须达到相应标准。7.2.6禁止在食品加工和贮藏过程中采用离子辐射处理。7.2.7禁止在食品加工中使用石棉过滤材料或可能被有害物质渗透过的过滤材料。7.3 有害生物防治7.3.1 有机加工者、处理者和贸易者必须采取以下管理措施来预
37、防害虫的发生:a消除害虫的孳生条件;b.防止害虫接触加工和处理设备;c.通过对温度、湿度、光照、空气等环境因素的控制,防止害虫的繁殖。7.3.2允许使用机械类的、信息素类的、气味类的、粘着性的捕害工具、物理障碍、硅藻土、声光电器具,作为防治害虫的设施或材料。7.3.3允许使用以维生素D为基本有效成份的杀鼠剂。7.3.4可以使用附录B中允许或限制使用的物质。7.3.5在加工贮藏场所遭受害虫严重侵袭的紧急情况下,提倡使用中草药进行喷雾和熏蒸处理;限制使用硫磺。7.3.6禁止使用持久性和致癌性的农药和消毒剂。8 畜禽养殖8.1 转换期8.1.1畜禽养殖场的饲料生产基地必须符合有机农场的要求,饲料生产
38、基地的转换期依照农场的转换期要求。养殖场内用来作为非草食动物活动场所的草地,其转换期可以缩短到一年。8.1.2饲养畜禽经过其转换期后,其产品方可作为有机产品出售。不同品种畜禽的转换期:肉用牛、马属动物、驼,12个月;羊、猪,4个月;乳用畜,3个月;出生3天内购买的肉用家禽,10周;蛋用家禽,6周。8.2 畜禽的引入8.2.1 当不能买到有机畜禽时,允许购进常规畜禽,但要符合以下条件:肉用家禽,出生不超过3天;蛋用鸡,出生不超过18周;猪、羊,出生不超过6周且已断奶;牛,出生不超过4周,接受过初乳喂养且主要以全牛奶喂养的犊牛。8.2.2每年引入的常规畜禽不能超过OFDC认证的同种成年畜禽数量的1
39、0%。在以下情况下,颁证委员会可以允许引入的常规畜禽超过10%,但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40%,而且引入的常规畜禽必须经过相应的转换期:(1)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灾害或事故;(2)农场规模大幅度扩大;(3)农场建立新的畜禽养殖项目;(4)小型农场。8.2.3 可从任何地方引入种公畜,但是引入后必须按照有机方式饲养。8.2.4 所有引入畜禽都不能受到来自基因工程产品的污染,包括涉及基因工程的育种材料、药物、代谢调节剂和生物调节剂,饲料和添加剂。8.3 饲料8.3.1畜禽应以OFDC认证的或OFDC认可的其他认证机构认证的有机饲料和草料饲养。其中至少50%的饲料必须来自本农场或相邻农场。8.3.2禁止使
40、用尿素和粪便做畜禽饲料。8.3.3在养殖场实行有机管理的第一年,养殖场自产的饲料可以作为有机饲料饲养农场自己的牲畜,但不能作为有机饲料出售。8.3.4在有机饲料供应短缺时,颁证委员会可以允许养殖场购买常规饲料和草料。但农场每种动物的常规饲料消费量在全年消费量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以下百分比:草食动物(以干物质计) 10%非草食动物(以干物质计) 15%动物日最高摄食常规饲料量不超过每日总饲料量的25%(以干物质计)。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允许例外,但必须同时规定时间限制和条件:(1)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或人为灾害;(2)极端的天气情况;(3)该地区有机农业尚处在初级发展阶段。饲喂的常规饲料必须详细记载,并
41、且要事先征得OFDC的许可。8.3.5 必须保证反刍动物每天都能得到基本满足其基础营养需要的粗饲料。8.3.6必须保证饲养的畜禽数不超过本养殖场和其合作养殖范围的最大载畜量,要充分考虑饲料生产能力、牲畜健康和对环境的影响。如果因过度放牧导致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则不能获得认证。8.3.7必须保证畜禽粪便的贮存设施有足够的容量,以免畜禽粪便通过直接排放、地表径流或土壤渗滤污染水体。8.3.8初生幼畜在初乳期必须由母畜喂养并能吸吮母乳。禁止过早(仔猪在4周内,犊牛在3个月内,羔羊在6周内)断奶,或用奶替代品喂养幼畜。8.4 饲料添加剂8.4.1允许使用附录D中的允许使用物质。8.4.2允许使用氧化镁、
42、绿砂等天然矿物和微量元素。8.4.3添加的维生素应来自发芽的粮食、鱼肝油、 酿酒用酵母或其他天然物质。8.4.4经OFDC许可,可以使用附录D中限制使用的物质。8.4.5禁止使用以下产品:1) 人工合成的生长促进剂(包括用于促进生长的抗生素、激素和微量元素),无论以何种形式使用;2) 合成的开胃剂;3) 防腐剂,作为加工助剂时例外;4) 合成的色素;5) 尿素;6) 给反刍动物饲喂动物副产品;7) 动物粪便,未经加工或经过加工的;8) 经化学溶剂提取的或添加了化学试剂的饲料;9) 纯氨基酸;10) 基因工程生物或其产品。8.5 配合饲料8.5.1 配合饲料8.5.1.1所有主要的配料必须由获得
43、OFDC或OFDC认可的组织的认证。配合饲料中的配料加上添加的矿质元素和维生素不能低于95%。8.5.1.2添加的矿质元素和维生素可以来自天然或合成产物,但不能含有禁止使用的添加剂或保护剂。附录D中所列的饲料添加剂均可使用。8.5.2 配合饲料营养要求动物饲料必须满足动物的营养需求和饲养目标,并为以下两种证明方式的一种所证实:(1) 各种成分满足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或国家有关权威机构规定的要求;(2) 除水之外,以配合饲料作为唯一的营养来源饲养健康动物,经国家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测试,能够满足动物各生命阶段的营养需求。8.6 饲养条件8.6.1 畜禽的饲养环境(圈舍、围栏等)必须满足畜禽的生理和
44、行为需要:(1) 足够的活动空间和休息场所;(2) 空气流通,自然光线充足;(3) 避免过度的太阳照射及难以忍受的温度、风和雨;(4) 足够的垫料;(5) 足够的饮水和饲料;(6) 避免使用人或动物健康明显有害的建筑材料和设备;(7) 在不影响畜禽健康的条件下(如不会相互啃咬、打斗等),同一畜舍至少要饲养 2头(或只)同种动物;8.6.2必要时可以用人工照明来延长光照时间,但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6小时。8.6.3所有畜禽都必须在适当的季节到户外放养。但以下情况允许例外:(1)特殊的畜禽舍结构使得畜禽暂时无法在户外放养,但应限期改进。(2)使用新鲜饲料喂养动物比放养更有利于土地资源的持续利用。8.
45、6.4禁止畜禽无法接触土地的饲养方式和完全圈养、舍养、拴养、笼养等限制畜禽自然行为表达的饲养方式。8.6.5群居性畜禽不能单独饲养,但成年雄性动物、患病的动物及妊娠后期的家畜可例外。8.7 疾病防治8.7.1应依据以下原则进行有机畜禽养殖中的疾病预防:(1) 选择适当的畜禽品种;(2) 根据每个畜禽品种的需要,采用适当的饲养管理方法,增强对疾病的抵抗力和对传染因素的预防;(3) 采用优质饲料,结合有规律的舍外活动,促使畜禽增强抗病力;(4) 确定合理的畜禽饲养密度,防止畜禽密度过大导致的健康问题。8.7.2允许在畜禽饲养场所使用附录E的清洁剂和消毒剂。允许在畜禽饲养场所使用杀鼠剂和附录B中的物
46、质。8.7.3消毒处理时,应将畜禽迁出处理区,定期清理畜禽粪便。8.7.4 允许采用自然疗法例如使用植物制剂、针灸和顺势疗法医治畜禽疾病。8.7.5当农场有发生某种疾病的危险而又不能用其它方法控制时,允许采用预防接种(包括为了促使母体抗体物质的产生而采取的接种措施)技术。允许进行法定的预防接种。8.7.6限制使用常规兽药。当必须要对患病畜禽使用常规兽药时,则必须经过该药物降解期(半衰期)的二倍时间之后这些畜禽及其产品才能作为有机产品出售。饲养者必须对所用物质以及疾病诊断结果、剂量、给药方式、给药时间、药物降解期进行记录。对于接受过常规兽药治疗的畜禽,大型动物应逐个标记,家禽和小型动物则可按批标记。8.7.7禁止为了提高畜禽群体的生产力而使用抗生素、抗球虫药和其他生长促进剂,禁止使用激素控制畜禽的生殖行为(例如诱导发情,同期发情、超数排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