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5-20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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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3095-2012ICS 13.040.20Z50代替GB3095-1996,GB9137-8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s2012-02-29发布 2016-01-01实施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7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防治大气污染,现批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按有

2、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本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在全国实施本标准之前,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号)等文件要求指定部分地区提前实施本标准,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地域范围、时间等)另行公告,各省级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提前实施本标准。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GB3095-1996)修改单(环发【2000】1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913

3、7-88)废止。特此公告2012年02月29日GB3095-2012目次前言1.适用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和质量要求5.监测6.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7.实施与监督附录A(资料性附录)环境空气中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参考浓度限值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

4、标准。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质量浓度。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2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0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将三类区并入二类区;-增设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m)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调整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m)、二氧化氮、铅和苯并芘a等的浓度限值;-调整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GB3095-1996)修改单(环发【2000】1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9137

5、-88)废止。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为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提供参考。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年2月29日批准。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与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8971 空气质量 飘尘中苯并a芘的测定 乙酰化滤纸层析

6、荧光分光光度法GB9801 空气质量 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法GB/T15264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15439 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HJ 479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482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3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504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靛兰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HJ 539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7、 590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紫外光度法HJ 618 环境空气 PM10和PM2.5的测定 重量法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T 193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动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号)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环境空气 ambient air 指人群、植物、动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气。3.2 总悬浮颗粒物 total suspended particle(TSP) 指环境空气

8、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0m的颗粒物。3.3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m的颗粒物)particulate matter(PM10) 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m的颗粒物,也称为可吸入颗粒物。3.4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m的颗粒物)particulate matter(PM2.5) 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2.5m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3.5 铅 lead 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3.6 苯并a芘 benzoapyrene (BaP) 指存在于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m)中的苯并a芘。3.7 氟化物 fluoride 指以气态和颗粒态形

9、式存在的无机氟化物。3.8 1小时平均 1-hour average 指任何1小时污染物浓度的算术平均值。3.9 8小时平均 8-hour average 指连续8小时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也称8小时滑动平均。3.10 24小时平均 24-hour average 指一个自然日24小时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也称为日平均。3.11 月平均 monthly average 指一个日历月内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3.12 季平均 quarterly average 指一个日历季内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3.13 年平均 annual average 指一个日历年内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3.1

10、4 标准状态 standart state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浓度。4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和质量要求4.1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为二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4.2 环境空气功能区质量要求一类区适用一级浓度限值,二类区适用二级浓度限值。一、二类环境空气功能区质量要求见表1和表2.表1 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浓度限值序号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浓度限值单位一级二级1二氧化硫(SO2)年平均2060g/m324小时平均5015

11、01小时平均150-5002二氧化氮(NO2)年平均404024小时平均80801小时平均2002003一氧化碳(CO)24小时平均44mg/m31小时平均10104臭氧(O3)日最大8小时平均1001601小时平均1602005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m)年平均4070g/m324小时平均501506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m)年平均153524小时平均3575表2 环境空气污染物其他项目浓度限值序号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浓度限值单位一级二级g/m31总悬浮颗粒物(TSP)年平均8020024小时平均501502氮氧化物(NOx)年平均505024小时平均1001001小时平均2502503铅

12、(Pb)年平均0.50.5季平均114苯并a芘(BaP)年平均0.0010.00124平均0.00250.00254.3 本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基本项目(表1)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其他项目(表2)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方式。4.4 在全国实施本标准之前,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指定部分地区提前实施本标准。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地域范围、时间等)另行公告;各省级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提前实施本标准。5 监测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应按照环境空气质量

13、监测规范(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5.1 监测点位布设表1和表2中环境空气污染物监测点位的设置,应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中的要求执行。5.2 样品采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中的采用环境、采样高度及采样频率等要求,按HJ/T193或HJ/T194的要求执行。5.3 分析方法应按表3的要求,采用相应的方法分析各项污染物的浓度。表3 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序号污染物项目手工分析方法分析方法标准编号自动分析方法1二氧化硫(SO2)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482紫外荧光法、差分吸光光谱分析法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483紫外

14、荧光法、差分吸光光谱分析法2二氧化氮(NO2)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479化学发光法、差分吸光光谱分析法3一氧化碳(CO)空气质量 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法GB9801气体滤波相关红外吸收法、非分散红外吸收法4臭氧(O3)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靛兰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HJ504紫外荧光法、差分吸收光谱分析法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紫外光度法HJ590紫外荧光法、差分吸收光谱分析法5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m)环境空气 PM10和PM2.5的测定 重量法HJ618微量振荡天平法、射线法6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m)环境空气 PM10和PM2.

15、5的测定 重量法HJ618微量振荡天平法、射线法7总悬浮颗粒物(TSP)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154328氮氧化物(NOx)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479化学发光法、差分吸光光谱分析法9铅(Pb)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53910苯并a芘(BaP)空气质量 飘尘中苯并a芘的测定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GB8971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T154396 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6.1 应采取措施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连续性和完整性,确保全面、客观地反映监测结果。所有有效数据均应

16、参加统计和评价,不得选择性地舍弃不利数据以及人为干预监测和评价结果。6.2 采用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时,监测仪器应全年365天(闰年366天)连续运行。在监测仪器校准、停电和设备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不能获得连续监测数据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6.3 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应符合HJ630的规定。对于监测过程中缺失和删除的数据均应说明原因,并保留详细的原始数据记录,以备数据审核。6.4 任何情况下,有效的污染物浓度数据均应复核表4中的最低要求,否则应视为无效数据。表4 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的最低要求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数据有效性规定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颗粒物(粒径小于等

17、于10m)、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m)、氮氧化物(NOx)年平均每年至少有324个日平均浓度值每月至少有27个日平均浓度值(二月至少有25个日平均浓度值)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m)、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m)氮氧化物(NOx)24小时平均每日至少有20个小时平均浓度值或采样时间臭氧(O3)8小时平均每8小时至少有6小时平均浓度值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氮氧化物(NOx)1小时平均每1小时至少有45分钟的采样时间总悬浮颗粒物(TSP)、苯并a芘(BaP)、铅(Pb)年平均每年至少有

18、分布均匀的60个日平均浓度值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匀的5个日平均浓度值铅(Pb)季平均每季至少有分布均匀的15个日平均浓度值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匀的5个日平均浓度值总悬浮颗粒物(TSP)、苯并a芘(BaP)、铅(Pb)24小时平均每日应有24小时的采样时间7 实施与监督7.1 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7.2 各类环境空气功能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划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7.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未达到本标准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达到本标准。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

19、划,并可以根据国务院的授权或者规定,采取更严格的措施,按期实现达标规划。附录A(资料性附录)环境空气中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参考浓度限值污染物限值各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针对环境污染的特点,对本标准中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制定并实施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以下为环境空气中部分污染物参考浓度限值。表A.1 环境空气中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参考浓度限值序号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浓度(通量)限值单位一级二级1镉(Cd)年平均0.0050.005g/m32汞(Hg)年平均0.050.05g/m33砷(As)年平均0.0060.006g/m34六价铬(Cr())年平均0.0000250.000025g/m35氟化物(F)1小时平均2020g/m324小时平均77g/m3月平均1830g/(dm2d)植物生长季平均1220g/(dm2d)注:适用于城市地区;适用于牧业区和以牧业为主的半农半牧区;适用于农业和林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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