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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用房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本协议当事人甲方: 乙方: 甲方是指:购房人(业主)/使用人乙方是指:房地产开发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本物业名称: 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类型:商业坐落位置: 建筑面积: 平方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本协议的基本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公约及商业用房物业管理规定。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
2、理制度、业主守则和商业用房物业管理规定并书面告知乙方;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4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守则和商业用房物业管理规定的 行为;5物业服务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及相关费用;7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8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装修管理协议书;9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10为乙方提供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11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5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服
3、务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12在物业管理范围内,对危害或损害多数产权人的责任人,可代表多数产权人的利益,对责任人提起诉讼;13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14就本物业管理方面的有关事项向产权人/使用人告知。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按规定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3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业主守则和商业用房物业管理规定;4依据本协议向甲方按时如数缴纳物业管理费用、有偿维修服务费用、代缴费用及相关费用;5装饰装修房屋时,提前签署装修管理协议书,并遵守
4、装修管理规定;6公共区域设备设施或业户房屋居室内设备设施需要维修时,如工程需要,其毗邻业主或使用人有义务和责任配合完成施工,须按照事先约定时间、地点提供房屋进出维修施工方便,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7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8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否则,因受让方不能享受正常物业服务的责任由乙方承担;9须在遵守国家及各级政府管理机关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物业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出租、经营活动,并有义务维
5、护商业用房的统一外观,按甲方统一规定的要求安装铺面招牌、广告牌及日常广告等广告设施;10对产权人、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业主手则和商业用房物业管理规定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11有义务对本房屋与小区内部连通的后门进行监控,不得使非小区内居住人员由此进入小区或楼内。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12有义务对本房屋与小区内部连通的后门进行监控,不得使非小区内居住人员由此进入小区或楼内;13有义务协助和配合甲方就物业管理相关事宜的处理;14饲养宠物按照北京市限养办的有关规
6、定执行。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和已分摊部分包括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及物业管理用房等。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通信线路、照明、锅炉、供热线路、供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停车场等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三、环境卫生依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通知、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四、保安(执行标准同上)五、交通
7、秩序与车辆停放(执行标准同上)六、房屋装饰装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110号文件执行。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一、房屋外观:依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通知、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要求及北京市政府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执行。二、设备运行(执行标准同上)。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执行标准同上)。四、环境卫生(执行标准同上)。五、绿化(执行标准同上)。六、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执行标准同上)。七、保安(执行标准同上)。八、消防(执行标准同上)。九、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执行标准同上)。第五条 物业
8、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一、乙方缴纳费用时间: 年 月 日。二、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三、中央空调运行费用按建筑面积单独收取: 元/(月平方米)四、能耗按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五、因乙方原因空置房屋按建筑面积每月每方米 元缴纳物业管理费。六、乙方出租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乙方缴纳。七、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办理相关手续。八、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按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及相关文件和北京市物价局核准文件执行。九、每次缴纳费用
9、时间:1为保证装修期间的物业管理,乙方入住时需预交6个月的物业管理费;2产权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缴纳本季度物业管理费和中央空调运行费,15日后每日按3计收滞纳金。第六条 其他有偿服务费用一、车位及其使用管理服务费用(每一单一产权限租或购一个车位):机动车:1地下车库车位每个每月租金为 元;2车辆管理费每个每月为 元;3车辆须办理相关保险手续。非机动车:收费标准按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文件有关条款标准) 执行。二、其他需付费的配套设施乙方需另付费用,甲方代收不向乙方另收代收费用。第七条 代收代缴收费服
10、务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热费(空调运行费另计)、房租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执行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04号修订)规定。第八条 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一、根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等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2561号)文件规定执行,本物业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中修、更新、改造的维修基金。乙方在入住时应向开发商缴纳维修基金。二、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甲方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三、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
11、准,按乙方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四、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第九条 保险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由甲方代行办理,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所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二、乙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不负责办理与乙方家庭、人身财产相关的保险手续。第十条 广告牌设置及权益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04号修订)执行。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一、遵守首都市民文明公约。二、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
12、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并退还利息。四、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缴纳违约金。第十三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水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十五条 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第十六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 本协议正本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八条 在签订本协议前,甲方已将协议样本送 备案。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代表人: 代表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