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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代持协议样书通用版本 股权代持协议样书通用版本 本股权代持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_年_月_日在_签署: 代持人名称:_ 营业执照号码:_(以下简称"代持人");和 委托人姓名:举例,身份证号码:_(以下简称"委托人")。 在本协议中,代持人与委托人合称为"双方",单称为"一方"。 鉴于, (_) 代持人以自己的名义取得并持有一家注册资本为 元人民币的有限(责任)公司即京_("目标企业"),作为该目标企业 元人民币之注册资本及相应股权即 股权的工商登记股东,名义上持
2、有目标企业上述股东权益; (B) 其中,代持人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取得和/或持有目标企业的 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及相应股权即 股权,系根据委托人的指示,代委托人取得和/或持有的股权(详见下文第1条规定); (C) 委托人愿意委托代持人代委托人取得和/或持有上述的股权,代持人愿意代委托人取得和/或持有该等股权; (D) 双方希望通过本协议,明确代持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代持关系解除相关的问题。 因此, 双方就代持人代委托人持有目标企业股权的代持关系,及明确双方与此相关的法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在转让条件成就之时转让代持股权的义务),达成协议如下: 1. 代持关系 1.1 双方特此确认代持人代委托人持有目标
3、企业 %的股权即 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以下简称"代持股权",如果因任何原因代持股权增加、因引入新的投资人而同比例稀释或者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代持人处置部分代持股权,则除非双方另行签署书面协议,代持股权的比例应相应增加或者减少,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和可适用性)。委托人系全部代持股权的实际所有人并应享有代持股权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及所有的权益和风险。代持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代为持有和管理代持股权。 1.2 代持人代委托人持有代持股权不收取任何报酬。 2. 股权代持 2.1 代持人应当善意地为委托人的利益持有代持股权并行使作为代持股权股东的权利。 2.2 除非本协议另
4、有规定,代持人应根据委托人指示的要求,及时对代持股权进行适当处置(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以委托人确定的价格将全部或者部分代持股权依法转让给第三方或者以代持股权设定质押);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或根据委托人书面指示,代持人不得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或者设置质押或任何权利负担)代持股权,但非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2.3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与代持股权有关的所有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以各种形式派发的股息、红利及与因代持股权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其他利益,如股权转让对价、目标企业清算时因持有代持股权而分得之清算财产)均应归于委托人。对于上述利益中的货币部分,代持人应当在收到该等款项后十(10)个银
5、行工作日内将依据本协议进行扣除后的余额(如有)划转至委托人指定账户或者以委托人书面同意的其他方式支付给委托人。上述利益中如涉及目标企业的股权(如公积金转增股本),新获股权应自动增加至代持股权,其他形式的利益代持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要求处置。 2.4 委托人特此授权代持人就代持股权行使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如有)。 2.5 委托人特此授权代持人就代持股权行使股东投票权(决议权)以及目标企业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东知情权利。 2.6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如果代持人发生任何可以被合理认为影响代持人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的事件时,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描述相关情形。 2.7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与代持股权有
6、关或因之而引起的取得价格(如需要缴付的认缴注册资本或需支付的转股价款)、任何税费及其他必要开支,由委托人承担,代持人有权从代持股权有关收益中相应扣除。 3. 代持关系解除 3.1 委托人不再拥有代持股权时,代持关系自动解除。 3.2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代持人承诺,代持人将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的股权转让协议)将代持股权变更至委托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名下。 3.3 因将代持股权全部或部分变更至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名下所发生的所有税费及其他必要开支将由代持人承担。 4. 赔偿责任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关于股权处置、通知、授权委托及任命高级管
7、理人员等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纠正其违约行为,未及时有效补救的,应赔偿另一方因该等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5. 其他 5.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并将持续有效直至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终止。 5.2 本协议为双方就本协议主题事宜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将全面取代双方此前就本协议主题事宜达成的任何书面或者口头的谅解、共识、协议或其他文件。无论本协议的其他任何规定,本协议的法律效力从属于目标企业的股(期)权激励计划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其他股(期)权激励文件,若有任何冲突或者不一致之处(包含但不限于代持股权的权利行使、处置以及争议解决的约定),以上述股(期)权激励计划及文件为准。 5.3 本协议受中
8、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进行解释。 5.4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当提交目标企业住所地法院予以最终解决。 5.5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应对本协议的存在及其任何条款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一方向其各自负有保密义务的专业顾问进行的披露除外。 5.6 本协议将在代持人不再持有任何代持股权(代持人违反本协议未经授权处分代持股权除外)之时终止;本协议的终止不应影响本协议终止前已产生的义务的履行及一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应承担的责任的承担。 5.7 通知。除非有书面通知改变下列地址,有关本协议的通知应通过专人送递、快递或传真送至下列地址。如通过快递,快递回执上的日期应视为送达日期;如通过专人送递,专人送递当日应视为送达日期;如通过传真,则在传真的传送确认单上显示的日期应视为送达,但在传真后应立即通过专人送递或快递将原件送至下列地址: 委托人:举例 地址: 收件人: 传真: 电话: 电邮: 代持人: 地址: 收件人: 传真: 电话: 电邮: 5.8 本协议一式两份,委托人、代持人各执一份,同等有效。 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