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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和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 通知(国办发201833 号)和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规201814号),结合本市实 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社会投资小型项目除外)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工程(以下简称 建筑工程)的综合竣工验收管理,适用本管理办法。社会投资小型项目继续巩固改革成效,综合竣工验收管理 按照上海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的通 知(沪社审改20182
2、号)执行。政府投资、国有企事业投 资小型项目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按照社会投资小型项目执行。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交通类、公路、水运、港口、水利、 单独修建的民防等专业工程的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由各专 业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另行制定。第三条(职责分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 理服务工作。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受上海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工程综合竣 工验收备案管理服务工作。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及特定地区
3、管委会,依据法规、规章规 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服务工 作。市、区水务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建、改建、扩建 供排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服务工作。市、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单独立项的园 林绿化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服务工作。市、区规划和资源、消防、城建档案、卫生、民防、交警、 绿化市容、交通、气象等部门(以下简称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 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各专项竣工验收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四条(验收事项) 建设、水务、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综合验收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受理并牵头组织规划和资源、消防、城建档案 等必验部门实施综合竣工验
4、收,同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加 卫生、交警、民防、绿化市容、交通、气象等选验部门,一并 实施综合竣工验收。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验收通过后,由综合验收管理部门统 一核发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第五条(申请要求)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具备所有法定验收条件后,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通过后应统一申请政府部门 组织的综合验收,申请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评价及检测工作已完成;(二)各专业验收所需的竣工图纸已编制完成;(三)“多测合一”各类测量测绘数据已完成,并与竣工图 进行比对无误。第六条(办理时限) 本市建筑工程的综合竣工验收时限为15个工作日。其中市政类线性工程(指供水
5、、排水、燃气等非独立占地的市政管线 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限为10个工作日。第七条(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在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管理系统)上统一申请综合验收(见附件一),并按相关规定上传相关资料(见附件二)。第八条(受理申请)提交申请后,综合验收管理部门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将上传 信息和预审资料推送至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各专业验收管理 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预审结论,由综合验收管理部门在线 反馈至建设单位。预审结论包括受理、补正、不予受理,逾期 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受理。需建设单位补正材料的,补正要求一次性告知,补正期间 不计入受理时限。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应当在补正材料上传后 的2个
6、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审核意见,其中市政类线性工程,在1 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审核意见。逾期未反馈补正审核意见的视 为受理。受理时发现以下情况将不予受理:(一)申请人不具备法定的申请主体资格;(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 求,经补正后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九条(参加现场综合验收确认) 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在预审时应当明确是否需要参加现场综合验收。符合以下情况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可以不参加现场综合 验收:(一)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已经提供提前现场查看服务并初 步通过的;(二)专业验收管理部门仅需对
7、预审资料审核的;(三)专业验收管理部门认为无需现场验收的其它情况。 第十条(验收标准) 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以及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图纸进行验收(包括 现场查看)。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竣工图,工程竣工 图应与施工实际相符并包含施工过程中认可的工程变更文件。第十一条 (现场综合验收) 竣工验收申请受理后,综合验收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应专业验收管理部门进行现场综合验收,其中市政 类线性工程,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应专业验收管理部门 进行现场综合验收。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综合验收管理部门确定的 验收时间参加验收,未参加的,视
8、作相应专业验收通过。第十二条 (验收结论出具) 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应当在现场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其中市政类线性工程,应当在现场验收后2个工作日内,规划和 资源部门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向建设单位出具明确的验收证明 文件及整改事项并报送建设管理部门,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规划和资源除外)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向建设管理部门出具明 确的验收结论及需整改事项,需整改事项应当一次性告知。逾 期未反馈验收结论的视为“通过”。对于全部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应该 出具“通过”验收结论。对于验收中发现存在不符合验收标准,相关专业验收管理 部门应当出具“未通过”验收结论。对于验收中发现其他不符合专业验收事项情
9、形的,如建设 单位在验收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批管理系统提供书面限期 整改承诺(见附件三),相关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应出具“附条件 通过”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出具时限以收到书面承诺起算;如 建设单位在验收后的3个工作日内未能通过审批管理系统提供 书面限期整改承诺,相关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出 具“未通过”验收结论。第十三条 (整改复验) 对于专业验收管理部门“未通过”的验收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完成整改后,在审批管理系统提交复验申请,整改复验 由综合验收管理部门组织。整改复验流程及具体时限参照现场综合验收流程及具体时限。整改和复验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整改复验中发现仍存在“未通过”的问题,综
10、合验收管理部门出 具综合验收“不予通过”意见,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第十四条 (现场查看服务) 针对建设规模较大、技术难度复杂或者存在其他建设单位对是否符合全部验收标准无法把握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 项目实际情况,在具备一项或者部分专业竣工验收条件后,通 过审批管理系统向相关专业验收管理部门申请现场查看。现场 查看作为统一申请验收之前政府提供的提前服务,办理时限为 12个工作日,其中市政类线性工程,办理时限为8个工作日。 对于现场查看通过的,相关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应当在审批 管理系统录入初步通过的意见。相关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在建设 单位统一申请综合验收后,不再进行现场验收,直接出具验收通过
11、意见。第十五条(档案验收) 市、区城建档案部门的验收可采取承诺限时完成的方式,进行容缺受理。其中,城建档案部门归档资料验收纳入综合竣 工验收,建设单位保存的竣工档案验收经建设单位承诺后,应 在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发放后的三个月内完成。第十六条(验收备案) 调整归并民防、绿化、消防等验收管理部门单独设置的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程序,对原属于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工程不 再实施抽查,建设、水务和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非交通工程、单独立项的园林工程、供排水工程根 据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出具的通过的验收 结论(含附条件通过),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其中市政类线性工程
12、,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第十七条(事中事后监管) 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立质量验收负责制, 经发现并查实企业验收责任不落实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限 制招投标、限制土地出让的方式等手段进行联合惩戒。对于“附条件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承诺时限内完成 整改,并通过审批管理系统报告相关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各专 业验收部门进行跟踪监管,具体监管办法由各专业验收管理部 门另行制定。经发现存在承诺不兑现或者其他弄虚作假等行为并查实 的,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采取整改、禁止选择承诺附条 件通过或撤销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等惩戒;情节严
13、重的,列入严 重失信企业名单,加大违规和失信成本。第十八条(保障措施) 市、区以及特定地区管委会的综合验收管理部门和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应加强组织保障,建立考核评价机制,确保各验 收环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同时主动跨前服务,并牵头设立统 一的综合咨询服务专窗窗口,通过专人跟踪、热线电话和微信 等多种方式,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水务和绿化市容等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对供排水 工程和单独立项的园林绿化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综合竣工验 收分别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及办事指南。第十九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 2018 年 12 月 1 日起在全市施行。附件一、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验收申请表附件二、预审资料清单附件三、综合竣工验收附条件通过整改承诺书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