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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住宅物业服务费收缴和使用管理暂行方法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住宅物业服务费收缴和管理,根据 上级部门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方法。第二条依照本方法应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住宅范围为学 校XX所有住宅。第三条住宅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0. 45元/平方米/ 月,空置房按该标准的70%收缴,即0.32元/平方米/月。自 2015年1月1日起开始缴纳。第四条学校依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方法的有 关规定对空置房进行认定。空置房的认定由后勤管理处和 校区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每年认定一次,认定结果向全 校公示。住户对空置房认定有疑议的,可向后勤管理处或 校区综合管理办公室提出复议申请,后勤管理处或校区综 合管
2、理办公室依照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方法,根据 住宅实际用电用水情况予以复核。住户可向后勤管理处或校 区综合管理办公室提出断 水断电申请。提出申请断水断电 的,由后勤管理处或校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对其住宅做断水 断电处理,住宅物业服务费即按空置房收取。第五条 住宅物业服务费分别于每年的3月、9月收缴一 次,每次收缴6个月的费用。第六条住宅物业服务费收缴按如下程序进行:后勤管 理处和校区综合管理办公室根据住宅面积核定物业服务费 收费数额并向全校公示、人事处审核、财务处扣缴。房产 已经交易的,由原户主协助新户主办理缴费手续。无 法在 工资中代扣的住户,在其办理电卡充值时由后勤管理处或 校区综合管理办公室收
3、缴其物业服务费。公用住房的物业服 务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第七条 住宅物业服务费单列账户,专款专用。年度结 余局部转入下一年度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将 其挪作他用。第八条 住宅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用途:(一)住宅区保洁、安保、维修、管理等服务人员的工 资、社会保险和法定的福利费、加班费等;(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三)住宅区内的清洁卫生费;(四)住宅区内的绿化养护费;(五)住宅区内的秩序维护费;(六)生活垃圾清运费;(七)日常办公费;(A)其它合理的用于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的费用。第九条 住宅物业服务费由后勤管理处和校区综合管理 办公室根 据各自所负责的住宅管理范围分别掌握使用。后 勤管理处和校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应按月公示住宅物业服务 费使用情况。学校成立由工会、监察审计处、财务处及职 工代表组成的住宅区家属委员会,对物业管理及物业服务 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并可提出质询。第十条 学校住宅区未实行社会化管理之前适用本办 法。假设住宅区实行 社会化管理,那么本方法自然废止。第H 一条本方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第十二条本方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