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王利明)(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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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王利明)-第 5 页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主讲人:王利明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强调救济的原因侵权责任法的两大功能是救济与预防,其中救济是指填补损害、补偿损失。我国侵权责任法尤其强调救济,原因在于:一、强化充分保障私权的法治原则。法治可以归纳为八个字:“规范公权,保障私权”,其中规范公权的目的是保障私权。我国侵权责任法将生命健康权放在首位,其中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此条规定体现了我国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要优先于财产权(即牺牲加害人的财产权保障

2、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二、充分保护弱者,关爱个体的需要。民法不仅保护交易,还注重保护弱者,更注重对个体的人文关怀,其中对个体的人文关怀是民法发展的一种趋势。民法从以加害人为中心逐步发展为以受害人为中心,对受害人的救济是民法关注的重心。在上述第87条规定中,受害人相对于业主来说是弱者,这时,民法要关爱作为弱者的受害人,对受害者给予人文关怀,以此来强化对于实质正义的保护。三、从法律分工来看,以前刑法与侵权责任法是一起发展的,因此侵权责任法受到刑法的影响,以至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采用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的四要件说。但是刑法是一种制裁法,侵权责任法是一种救济法,所

3、以现在刑法与侵权责任法已分开,充分救济受害人才是侵权责任法应有的职能。在我国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并不完善的国情下,发展侵权责任法是必要的,同时在研究侵权责任法时要与我国的社会救济体系一起研究。我国的社会救济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等,还包括侵权责任法,在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并不发达的现状下,侵权责任法在整个社会救济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作用,而且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等与侵权责任法是相互影响、相互配合的关系。第二部分:侵权责任法对于救济功能规定的具体体系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救济功能规定的具体体系:一、建立多元归责原则体系。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单一理论,即责任归责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4、因为这与民法的价值私法自治是相吻合的。过错责任原则强调责任能力和过错能力,还要求维护行为自由。但是,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若只承担过错意义不大,重要的是对受害人如何救济。随着19世纪工业大发展,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通过特殊规定加以规定,因为其是与私法自治相矛盾的,所以只能通过特殊规定加以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确立了三大责任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第6条第一款规定)、过错推定原则(第6条第二款规定)和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第7条规定),这一归责原则体系充分体现了对受害人的救济。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以制裁过错行为为首要目标,这一原则只考虑侵权行为,而严格责任原则是以救济为其首要目

5、标,其考虑到了侵权行为的损害。对于这三大归责原则的具体分析:1、侵权责任法的内容体系是围绕这三大归责原则构建起来的,其总则部分主要是有关过错责任原则的内容,分则则围绕过错推定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展开的,因为分则部分是关于特殊侵权的规定。2、这三大责任归责原则决定了各种侵权形态的构成要件:过错责任原则确立了侵权行为四要件,而后两种归责原则必须根据具体法律规定加以分析。3、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侵权人责任的免责和减轻事由不同。侵权责任法第三章规定的侵权人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第70条规定:“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

6、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可见,不可抗力都不能成为侵权人的免责事由。根据第83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三人的行为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时侵权人免责,在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时侵权人不免责,此时侵权人与第三人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对于侵权人的减轻事由,过错责任原则采用了过失相抵规则,而严格责任原则原则上被侵权人一般过失不能成为侵权人的减轻责任事由,除非是被侵权人重大过失才能成为侵权人的减轻责任事由,见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

7、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我国上述规定体现的中国特色是归责原则多样化,原因还是在于加强对受害者的救济。二、第17条规定的“同一事故同一赔偿”。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是对生命的赔偿,因为生命是无价的,而且死者的近亲属不能享有生命赔偿请求权,因为生命权只能属于死者个人。此处的赔偿金是财产上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这些都是死者死亡带来的后果,并不是生命本身)。王利明老师认为,对于死亡赔偿金,应当首先确立一个统一的标准,然后赋予法官在考虑各种差异的

8、基础上自由裁量的权利。对此条文中的“可以”一词的理解,在此处使用可以一词是出于立法目的的考虑,此处可以的意思是“原则上应当,即无特殊情况必须适用这一规定”。此条规定针对的是大规模侵权的案件。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首先要了解责任能力制度,责任能力是指过错责任能力,这一能力要根据年龄、智力来判断。德国民法将七岁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有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法国未完全采用这一制度。责任能力制度是侵权法的经典制度,是民法私法自治的体现。而且责任能力制度要与行为能力制度联系在一起。然而,责任能力制度可能妨碍对受害人的救济,比如一个很有钱的成年精神病人撞死一个穷

9、人,由于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侵权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但其监护人没有钱来承担这个责任,所以只能造成受害者得不到救济。由此可见,责任能力制度只满足形式正义的要求,但不符合实质正义的要求。我国修改了此制度,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此条规定的含义:1、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的侵权行为由自己负责,并未考虑到其责任能力;2、监护人负有严格责任,即无论监

10、护人是否尽到全部监护责任,都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责任,而只是在尽到监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减轻其应承担的责任。我国的这一规定与大陆法系很多国家的规定不同,我国的规定更注重实质正义。四、产品损害责任概念的扩张。产品损害责任包括两种:一是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二是缺陷产品本身损害以外的其他财产、人身损害。之所以将产品损害责任分为以上两种,原因在于区分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合同责任是一种违约行为引起的责任,属于履行意义的范畴,缺陷产品本身损害是违约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害。而缺陷产品本身损害以外的其他财产、人身损害是一种侵权损害,这种损害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的。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

11、9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两个法条存在竞合,因此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中一条规定适用,因而只能救济一部分。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

12、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条规定打破了上述两个法条的竞合,可以全面救济受害人。但是此条规定的适用范围要有严格的限制只有在造成多种损害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对于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应由合同法调整,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事先约定,若按侵权则由法官在不违反合同的可预见性约定的前提下进行判断。五、医疗产品中的发展风险抗辩。发展风险抗辩是指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现有技术不能发现和避免这种缺陷,此时企业可以提出抗辩。对于药品、食品能不能适用发展风险抗辩存在两种观点:一是企业在上述情况下可以抗辩;二是不适用,只要药品、食品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企业就要承担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承认药品、食品适用发展风险抗辩,而侵权责任法第5

13、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这表明我国侵权责任法排斥了药品、食品适用发展风险抗辩,而是从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的角度规定企业仍要承担责任。六、环境损害中对违法性概念的否定。侵权行为的四要件学说是受刑法的影响,而民法中规定的“违法性”则增加了受害人的举证障碍,给受害人获得救济造成障碍。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4、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条规定删除了民法通则规定中的违反法规,只考虑是否造成损害。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的差异:1、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2、排污者改为污染者,范围大大扩大,不仅包括排污;3、删掉行为违法性要件,原因是违法性标准从时间上看是过时和落后的,不能正确地评价排污行为。七、机动车责任综合救济机制。侵权责任法规定机动车侵权责任先由责任保险赔付,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对于使用不明的机动车造成的侵权责任的承担由社会救助救济金支付赔偿金。传统的侵权赔偿是有缺陷的,因为在加害人无责任能力承担责任时,受害人无法获得救济,而将侵权赔偿先由保险赔付则可以保证侵权赔偿的立即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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