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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6篇)企业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 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 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 燃气的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 具的经营、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濡桥等城六区以外的 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 生产监督等部门
2、,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燃 气管理工作。第四条燃气发展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 方便用户的原则。燃气经营坚持特许经营、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诚信服 务的原则。第二章燃气规划与建设(四)加热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五)倾倒燃气钢瓶残液;(六)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七)在地下建筑、高层建筑、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以 及人员密集的场所使用钢瓶燃气;(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 他行为。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安全 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罚款。第三十五条
3、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燃气安全 经营许可证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燃气经营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燃气 安全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 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时通知用户的,由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 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造
4、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未 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燃气器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没 收违法所得及物品,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可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安装燃气泄 漏报警装置、消防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或者安装后不能 正常运行的,以及未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的,由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千元 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 营企业未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行
5、政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千元以上5千元 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 门处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 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燃气泄漏事故的,处 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对个人处5千元以上罚款,对燃气经营企业 处5万元以上罚款、停止经营或者吊销安全经营许可证的, 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6、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七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玩,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并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燃气是指用于燃烧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 气和其他经批准使用的新型气体燃料的总称;(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 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和计量装置;(三)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四)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 和开水器具、燃气
7、取暖器具、燃气报警器具,液化石油气钢 瓶及调压阀和燃气表等。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企业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篇2为切实加强公司管理,提高公司综合管理水平,盈造文 明、规范、严谨的公司机动车辆管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机动车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机动车辆使用性质,特 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公司机动车辆管理办法(一)机动车辆证照申力、年审的管理1、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槽车、摩托车) 证照及手续统一由公司办公室管理,并由专人负责编号、存 档;2、公司机动车辆年审、证照年审、新车上户、车辆保 险等统一由公司办公室管理,并由专人
8、负责办理,各车辆驾 驶员配合办理;(二)机动车辆调度与使用的管理1、公司公务车由公司办公室调度和管理;公司部门用车须报公司办公室同意,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调度;2、公司货运车由公司办公室和零售部协同调度和管理; 日常调度主要由零售部负责管理;3、储备站公务车、槽车用车的使用,由该站主管部门 进行调度和管理;4、公司送气摩托车由零售部调度,分派的驾驶员(送 气工)自行管理;(三)机动车辆安全与维护的管理1、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槽车、货运车)的日常安 全与维护,由分派的专职驾驶员负责,如部分车辆无专职驾 驶员,则由临时驾驶员负责对车辆的安全与维护,由公司办 公室负责监督与管理;2、公司送气摩托车的安
9、全与维护由分派的送气员自行 负责;3、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槽车、货运车)必须停放 在公司指定停车场或存车处;第二条机动车辆考核办法(一)公司公务车的考核办法1、公司各部门公务用车须向公司办公室申请用车,公 司办公室须登记用车部门往返地点和派员人数,审核同意后 方可派车;如违反本条例,则考核违规人员30元;2、公司公务车(包括储备站公务车)严禁公借私用,公司员工如需私用必须向其主管部门说明,由部门主管报公 司办公室审核,再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派车,且油耗费用自 理;如违反本条例而发生公车私用行为,则考核违规人员100 元;3、公司公务车凡公休日时间,一律停放在公司指定停 车场地。如个人需用,须报
10、总经理同意后方可使用,且一切 费用自行承担,违者罚款300元;4、公司公务车(包括储备站公务车)外借须经总经理 或副总经理同意;如违反本条件则考核违规人员100元;(二)公司货运车的考核办法1、公司货运工作,驾驶员须有运输往返地点和油耗记 录,每日的派车记录统计须由零售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如 违反本条例,则考核违规人员30元;2、公司货运车油耗、公里数,由零售部负责人每月底 向公司办公室统计报表;如违反本条例,则考核违规人员30 元;3、储备站槽车油耗的考核办法按公司货运车考核办法 执行;(三)机动车辆相关费用考核办法1、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每月油票由公司 办公室统一购买和发放,办公
11、室须根据月油耗统计表和油耗 定额,报总经理审批方可购买;对超定额部分,报总经理批 准后,进行考核;2、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每期的油票由部 门负责人领取,油票报领表须有部门负责人核定并签字后发 放;如违反本条例,则考核违规人员30元;3、储备站公务车、槽车的事故考核及处理办法由该站 自行制定,报公司备案;第三条交通事故及理赔的管理及考核办法1、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槽车、摩托车) 驾驶员如因自身违章、违纪驾驶,而造成交通处罚事件,则 由违章驾驶人员自行承担交通罚款;2、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槽车、摩托车) 驾驶员如因自身违章、违纪驾驶行为,而造成交通事故或重 大交通事故
12、以及交通事故赔偿或惩罚,公司则有权扣除该事 故驾驶员的保证金,并根据用工双方签定的驾驶责任书,追 究责任人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3、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槽车、摩托车) 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交通事故或重大交通事故以及交 通事故赔偿或惩罚,根据交通管理事故鉴定报告,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事故造成的 机动车辆经济赔偿按保险公司有关理赔的规定执行;第四条未尽事宜1、公司对公务车、货运车油耗的定额,由公司测算后下达指标,进行考核;2、储备站公务车、槽车的油耗定额,由储备站自行制 定,报公司备案;3、本考核办法,未尽事宜,将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企业燃气安全管理规
13、章制度篇3(1)值班人员不准擅离值守。禁止在工作岗位上吸烟、 饮酒、会客、睡觉等,禁止将火种带入机房。(2)严禁交接班制度,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对本班次 设备出现的问题,要交代清楚,接班人验收后,交班人方可 离开。(3)当班期间应经常检查仪表、设备是否正常,如发 现问题立即解决,解决不了的,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4)必须安装安全报警装置,配备专用维修工具,其 照明、仪表设备要具有防爆性能,防止因燃气泄漏引发爆炸 事故。(5)经常对调压站内、外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 时处理,并上报有关部门。(6)值班人员应熟知单位报警程序及机房消防器材的 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严禁将消防器材挪做他用。(7)保证应
14、急照明装置正常运行。企业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篇4为加强单位燃气和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定本制度:一、单位消防工作职能部门每月召集电工对燃气和电气 设备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二、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1、设备的使用情况,有无异常现象;2、熔断器是否符合电气设备安全要求,有无用铜、铝 丝代替;3、是否存有违章安装使用电焊机、电热器具、照明器 等现象;4、电气设备的接地、短路等保护装置是否合格,是否 存在超负荷运行的现象;5、检查避雷器锈蚀程度、有无裂纹,引线是否完全, 触点是否松动;6、检查设备静电连接是否齐全、可靠。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关部门应按照火灾隐患 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四
15、、每半年应找专业部门对建筑物、设备的防雷、防静 电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测试,并做好检查记录,出具测试报 告。企业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篇51、应该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正确使用瓶装液化气或管道天然气;2、应当落实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燃气设 施的使用、管理,适时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受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的 安全操作技能和燃气安全知识;3、使用燃气必须遵守有关燃气管理的法规、规章,并 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 规范等有关技术规范,所使用的燃气、设施必须符合国家
16、和行业有关质量标准,不得擅自拆改或超期使用;4、餐厅、厨房内的燃气设施(钢瓶、减压阀、管道、 法兰、接头、仪表、阀门、炉具等)必须每日检查,发现泄 漏、阀门堵塞、失灵,胶管老化、破损等情况,应及时关闭 阀门。检修时,不得在火险隐患未消除前使用明火;5、餐厅、厨房和存放液化石油气的钢瓶的库房必须保 持空气流通。不得将装有液化石油气的钢瓶倒置、加热、露 天堆放;6、液化石油气瓶应定期检查,应定期查看液化石油气 瓶阀下的检验标志环,不应使用超期未检或报废的钢瓶。对 于一般民用,YSP-35. 5型(15公斤)液化石油气瓶每四年 应检验一次,YSP-118型(50公斤)液化石油气瓶每三年应 检验一次,
17、对于使用期限15年的钢瓶应做报废处理;天然 气计量调压装置应定期检测;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的发展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本市燃气管网、站 点规划,并征求建设、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 门意见,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第六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管网、 站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 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 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本市 燃气管网、站点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 可依法办理
18、相关建设审批手续。经批准的燃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阻挠。燃气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第八条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 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 承揽燃气工程。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 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7、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 色标记。严禁将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向其他气瓶倒装;严禁 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8、燃气会导致橡胶和塑料老化,应使用专为液化石油 气或天然气而设计的专用软管,软管和减压阀等易损易耗件
19、 应定期更换;9、停止使用燃气后,应及时关闭阀门,切断气源;10、按规定配置防火、灭火器材,并逐步推行安装燃气 泄漏报警装置;11、与供气单位签订安全用气协议,接受供气单位安全 检查及技术指导;12、遇到燃气泄露的紧急情况,应立即消除所有明火, 不要操作或动用任何电器或电子设备,打开所有门窗,保证 足够室内通风,较大的气体泄露或着火,应立即疏散所有室 内人员,并向119报警。企业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篇61安全制度燃气企业保证用户的使用安全是服务的主要 内容。消除安全隐患是抓好安全的关键。论及安全隐患,人 们往往先想到的是硬件,是管线,是设施,是技术和管理上 的问题,而往往忽视制度上的隐患。硬件
20、是要靠人管的,人 是要靠制度管的,只有把安全工作制度化,才能从根本上消 除安全隐患。1. 1企业安全制度(1)安全责任制度对安全责任实施层层分解、层层包保制度,总公司总经 理全面抓,分管安全副总经理主抓,安全处下设6个管线所, 每个管线所下设有抄表员、收费员、室外管线巡线员和室内 安全监督员,抄表员兼室内管线巡线员。从上到下签定安全 包保合同,分区、分片、分户落实责任,将每户安全落实到 人。(2)安全预警制度为落实防患于未然的指导思想,要高度重视线路巡查制 度和社会报警制度。线路巡查制度公司下设的各区管线所,除负责所在区用户的抄表、收 费工作和抢修排险工作以外,还设专职巡线员,配备40台 便携
21、式检漏仪和16台手推式检漏车,负责管道的巡查。对 管道泄漏,管线附近各类施工情况,管道上违章搭建,占压 管线,管线周围地面沉陷以及其它异常情况进行检查1。长输管线实行周检制,即一周全线徒步巡检一次,并按 人划块落实责任;市政管线实行分区、分片日检制,即每天 全区巡检一次。将新、旧燃气管线经测绘人员测量,全部标 定坐标,并将相关信息矢量化,建立初步的地理信息系统, 实现对管网,尤其是庭院管线的实时动态查询检索和监控功 能。凡燃气管线经过的周围供热管沟、下水道、电缆沟及可 能积存泄漏燃气的空间,确定固定检测点,并按点分片安装 了监察卡箱。监察人员将监察卡投到箱内,每天由巡线员取 回,送交管线所,同
22、时记录巡查情况,一天一记录汇报,一 周一总结,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入冬和开春之时,用钻孔机 对主要街道的市政管网和长输管线进行钻孔检漏。社会报警制度公司常设两部24小时值班电话,接到报警,公司将派 人迅速赶到事故现场,为用户提供维修抢险服务。为落实全 社会人员巡线检漏的指导思想,公司和消防部门的119实行 互动,实施火警快速反应。还组织管线所广泛宣传公司抢修 电话,动员全社会人员报漏。(3)维修排险制度为了及时排除消灭隐患,保证安全,必须建立有效的、 快速反应的维修排险制度。这个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建立一支精干的、专业化的、特别能战斗的维修抢险 队伍。小型的抢修维修由各区域管线所的抢修队负责维修
23、, 大型抢险由工程公司组织人员抢险,并制定各种可能发生的 事故抢险预案。规定所有抢险人员24小时待命,所有通信 设备必须24小时开机,遇到险情,力争以最快的速度赶到 事故现场,及时抢险。进行经常性的应急训练。模拟各种事故现场,锻炼抢 险人员对事故的处理技能,熟悉各种消防器材和抢险工具的 使用,积累现场经验。保证必要应急设施。除建立有效的通信网络外,各管 线所还配备了专门的抢险车辆、灭火器、检漏仪、维修工具 和破路开挖机具等,并保证随时可用。1.2用户安全制度(1)用户普查制度该制度主要作用是保证对用户需求、安全隐患和基本情 况的全面了解,特别是用户使用和燃气公司服务工作中的普 遍性问题,以便及
24、时采取对策加以解决。其主要内容是每年 对用户进行普查,普查率要求达到1m%,对检查的每一家要 认真核对用户明细表,查找隐患,填好普查登记表,经用户 签字确认,存档备查,并建立用户档案,保证一户一档2。经过几次普查发现,用户私改现象较为严重。特别是一 些用户为了美观,将灶前阀移至灶台下,用软管连接到灶具 上,且未加设管卡固定,灶前阀常开,仅用灶具上的阀门控 制开关,这样极易因软管老化或脱落造成燃气泄漏。这些隐 患都得到了及时有效的处理,避免了事故的发生。(2)普及宣传制度用户安全意识不高,安全用气知识不足,安全用气规范 操作程度不够是现实状况,要靠燃气公司的普及宣传,具体 方法有以下5种。登记宣
25、传法新开栓用户在办理燃气使用证手续时,公司在燃气使用 证上向用户宣传安全操作规程。登门宣传法居民用户对燃气危险性认识一般不够,相当一部分用户 缺乏安全用气知识,大部分管道燃气用户没有安装燃气泄漏 报警器或自动切断阀,有的随意改装室内管道,有的使用伪 劣燃气用具。这些现象一方面反映出用户的安全意识不够, 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燃气企业的指导工作不到位,因此利用抄 表、收费机会,每年定期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知识手册,提 高用户的认识水平。公众宣传法由于用户的文化程度差异很大,安全规程不是所有用户 都能理解的,也不便于掌握。公司组织人员将用气知识和规 程编成了天然气安全用气口诀,散发给用户。节日宣传法节日期
26、间,大多数居民放假,或在家享受难得的休闲, 或亲朋好友团聚,这正是宣传安全用气的好时机。在小区各 出人口张贴给用户的公开信,或在每栋楼每个单元的程控门上张贴布告,随时随地提醒用户,敲敲警钟,在潜移默化中 增强了安全意识。媒体宣传法利用电视节目的播出中间穿插燃气知识宣传和安全操 作示范,举办燃气安全使用知识擂台赛等宣传活动。在各种 报纸上宣传安全使用燃气知识,同时对于发现燃气管线异常 情况或泄漏现象,除对打电话报警的市民给予重奖之外,还 要在报纸上大力宣传,鼓励市民人人检漏、人人查漏。(3)强制排险制度仅有宣传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关部门强制性法规的约 束。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我们在3000多户民用
27、户和10余 个工业户安装了燃气报警器或自动切断阀,使用至今避免燃 气事故10余起,起到了实际作用。对于已经形成的,纯属用户造成的违章险情,如在管线 安全范围内私搭乱建的,对室内管道私自改装的,在通告、 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必须在有关部门配合下采取强制措施, 必要时实施停气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2结语城市燃气安全工作事关全局,是一项长期的.任 务,无论是企业的系统运行,还是对管线、设施、输气站和 终端用户的管理,安全始终是燃气企业生存的命脉。只有落 实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安全保障机制,加大宣传、普查力度, 才能为燃气系统安全运行打下坚实基础。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活动,保障燃
28、气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对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燃气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第三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省、设区的市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 燃气经营活动。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第五条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 营企业和设计用气户数在2万户以上的管道燃气企业
29、由所 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审查同意后,报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证。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和设计用气户数在2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企业由所在地燃气 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 证。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后, 应当在15日内,将批准文件等报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二)有符合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燃气的设备和燃 气质量检测、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从事瓶装液化石 油气经营企业注册
30、资本金不得低于50万元,从事管道燃气 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 00万元。(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五)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抢险抢 修预案,并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六)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 资格的燃气管理和作业人员。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有具备 资格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1人以上,具备资格的燃气管理和 作业人员不少于5人,并有专门会计人员;管道燃气经营企 业必须有燃气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燃气专 业工程师不少于2人,助理会计师以上财务人员2人,具备 资格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12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1、第七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表;(二)企业法人代表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 等证明;(三)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施工 图及施工、安装竣工验收资料、工艺图、设备配置明细表、 压力容器合格证、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等;(四)气源来源情况。外购燃气企业应当提交供需协议 书;(五)有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金、资产证 明;(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安 全技术操作规程;燃气工程技术人员配备情况;企业章程、 服务规范;(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第九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
32、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工程验收 合格后二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 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燃气 工程项目档案,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移交燃气工 程项目档案。第三章燃气经营管理第十一条本市对燃气特许经营权实行安全经营许可证 管理制度。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西安市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后, 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第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站点设置符合燃气管网、站点规划;(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33、;(四)有符合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五)有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 人员;(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向燃气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领取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 法定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 人说明理由。燃气特许经营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拍卖的方式取 得,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四条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期的,应当
34、于经营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 申请。第十五条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级,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 电器、照明设施按防爆要求设置;(二)瓶库为相对独立的非住宅建筑,与居民住宅的距离 不少于十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少于二十米;(三)瓶库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并保持通风;(四)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缔。第十六条进行瓶装燃气充装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充装燃气;(二)向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
35、燃气;(三)向超过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 燃气。第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计量 和压力标准向用户供气。管道燃气设施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者停气 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通知用户,并按规定的 时间恢复供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 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向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八条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价 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燃气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应 当实行听证制度。第四章燃气设施、器具管理第十九条燃气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36、, 由燃气经营企业或者产权所属单位负责维护和更新,用户应 当给予配合;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负 责维护和更新。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 指导,每两年免费对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 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书面通知用户。第二十一条用户应当依照安全用气规定使用用气设备 及其附属设施。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 劝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见。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 为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气经营企业报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保护措 施。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
37、位应 当到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 企业应当在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 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 施,并在专业人员的监督下施工。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施工方案,确保燃气设 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接通输气管道,保障正常供气,不得违法收取费用。第二十四条在燃气输配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 活动:(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
38、深根作物;(四)擅自动用明火作业;(五)擅自打桩或者进行其他作业;(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在燃气输配管道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 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 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在本市经营的燃气器具,必须经具备法定资 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市燃气 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燃气器具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 源适配性检测标志。在本市经营燃气器具的,应当设立安装、维修售后服务 站点。第五章燃气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燃气 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经营、使用、设施保护、消防安全
39、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 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消除。第二十七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 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燃气安全、 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 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 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 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 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第二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
40、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救 援预案,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发生燃气事故时,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关的安全 措施,及时组织抢修。第三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安全防护、 维修保养、事故抢险、抢修等制度,有关的情况应当有书面 记录。燃气设施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排 除,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供气。第三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 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本市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在安装天然气设施和设备的 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等区域或者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
41、 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确认上述场所安装的燃气泄漏报 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气。燃气 经营企业、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对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 和紧急切断装置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 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第三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 查,并在重要的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 改燃气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三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得实施 下列行为:(一)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二)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三)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