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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炭供需合同模板一 煤炭供需合同模板一 合同编号:_ 需方(甲方):_ 供方(乙方):_ 甲、乙双方就煤炭供需的具体事宜,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合同。 1、煤炭产地及品种:_ 2、数量及交货时间 2.1交货期限: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2.2交货日期指煤船在装港离岸之日。 2.3合同数量:_吨(万吨)。 2.4计量:以甲方地中衡称量为准,双方共同监磅。如需外委称重,需有甲乙双方共同监磅,并在过磅单上签字。 3、质量标准 3.1标准规格及拒收范围: 3.2质量任一项目指数处于"第3.1条"拒收范围,参照本合同"第9条"规定执行。 4、
2、装运港及到达港 装运港:_ 到达港:_ 5、收货人、交货地及方式 5.1收货人:_ 5.2交货地点:_ 5.3按照到岸(离岸)方式交接。 6、验收、数量、质量的确定 6.1煤炭在装港离岸计量时,甲乙双方应同时在现场,对港、航方计量交接工作的合法性实施监督。煤炭在到达港的计量验收由收货人在交接地点检测船舶水尺计算实载重量。 6.1.1当验收实载数量与船舶货物交接清单实载量(即港口公估员与船方交接之数量)之差额处于交接清单实载量0.5%范围时,交接清单实载量即为交接验货数量。 6.1.2当第6.1.1条之差额超出交接清单实载量-0.5%范围时,双方均有权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请交货所在地商检机构
3、复验水尺并计算实载量,商检结果的实载量即为交接验货数量;当第6.1.1条之差额超出交接清单实载量+0.5%范围时,交接清单实载量即为交接验货数量。 6.1.3结算数量=验收数量 6.2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_煤炭检测中心在到达港进行煤炭的质量检验。 6.2.1质检单位按照"gb"或"iso"标准,在交货码头的输送皮带上均衡采样,现场制样。甲乙双方和收货人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是不能影响和干预质检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独立进行。 6.2.2质检单位按照"gb"或"iso"标准
4、在"第6.2条"所指化验室化验。化验结果为质量验收计价依据。 6.2.3甲乙双方对质检结果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在质检报告出后24小时内提出,若双方协商一致,取留存样复检或送交货所在地商检机构复验。复检与原检发热量偏差小于120大卡/千克、含硫偏差小于0.1个百分点,则以原检结果为质量验收计价依据;发热量偏差大于或等于120大卡/千克、含硫偏差大于或等于0.1个百分点,则以复检结果为质量验收计价依据。 7、价格 7.1结算价格(一票含税)=离岸基本价+质量调整价+海运合同价等 7.2离岸基本价:质量符合"第3.1条"标准的,离岸基本价_元/吨(含税)。 7
5、.3质量调整价=水分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灰分调整价 7.3.1水分调整价,以10%为计价基点,每超一个百分点扣除结算价款的1%(即结算吨重的1%)。 7.3.2发热量调整价:以低位发热量(qnet,ar)=22.998mj/kg为计价基点,计算加、减价。 (1)加价:当22.998mj/kgqnet,ar24.253mj/kg,每上升4.1816焦耳/克(1大卡/千克)加价_元/吨,qnet,ar高于24.253mj/kg的部分不加价。 (2)减价:当22.162mj/kgqnet,ar<22.998mj/kg时,每下降4.1816焦耳/克(1大卡/千克)减价_元/吨,qn
6、et,ar低于22.162mj/kg的部分,每下降4.1816焦耳/克(1大卡/千克)减价_元/吨。 7.3.3挥发分价格调整:挥发分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降低1%,价格下调_元/吨。 7.3.4全硫分价格调整:含硫量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高于0.1%,价格下调_元/吨。 7.4海运运价:按照甲方与承运的航运公司协商确定的海运运价,作为结算价格的构成部分。 7.5合同签定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_元的合同保证金(甲方尚欠煤炭款的除外)。 7.6乙方严格按甲方进煤计划和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供货,因供货不及时或未达到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给甲方生产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所交保证金甲方不再退还(或从尚欠煤炭
7、款中扣除)。 8、运输及费用承担 8.1海运承运单位由甲方指定。甲乙双方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确认每船煤的装运日期。甲方负责煤船的运输调度,乙方应在船舶到达装运港24小时前办妥煤炭装船手续,并负责办理煤炭装运船的靠泊和受载事宜。 8.2装船货物交接清单的交货单位必须与乙方单位名称一致。 8.3港建费由乙方承担;海运费由乙方支付,甲方在结算时给付乙方。 8.4经甲乙双方书面形式确认每船煤的装运日期后,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船舶滞期费由乙方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船舶滞期费由加方承担。 8.5煤炭质量检验费由甲、乙双方均摊。 9、拒收程序 9.1煤船靠泊后,乙方、收货人和质检机构共同到场,由质检机构抽样,现场
8、制样后分三份,质检机构两份(其中一份备查),收货人一份。 9.2由质检机构快速化验,结果作为是否收货的依据。 9.3煤炭接卸过程中,发现煤炭质量有异,收货人亦可要求采取"第9.1条"和"第9.2条"措施。 9.4甲乙双方对质检结果有异议,可提出并在24小时内完成留存样的复检,由此造成的船舶滞期费由复检结果的败方承担。 9.5抽检结果任一项参数处于"第3.1条"拒收范围,甲方均有权拒收。 10、风险及投保 煤船到达交货底前货物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负责按照吨煤离岸基价投保,办理煤炭的海上运输保险,负担保险费,并负责发生事故后的理赔工作。甲
9、方在"第7.1条"的海运费的结算中对保险费作部分补偿。 11、履约权利与责任 11.1甲乙双方均有责任完成"第2.3条"规定的基本供需数量。 11.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并制作书面文件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得视为成立。 11.3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另一方书面指定自己的代理人,经另一方书面确认后,代理其行使合同权利和完成合同项下义务,但不能免除合同项下责任。 12、结算及付款期限 12.1以每一船煤为一个批次进行结算。 12.2煤炭验收完毕后,乙方凭收
10、货人开具的重量、质量验收凭证,船舶货物交接清单,质检机构检验单向甲方结算。 12.3乙方须按结算价格(到岸一票含税)开具全额税控机版百万元以上增值税发票。 12.4自办理完结算票据之日起,甲方须在20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但若乙方不按期付清海运费,则甲方顺延付款期。 12.5乙方若委托第三方结算货款的权利,委托书须经公证后生效。 12.6甲方将货款汇往本合同(或经授权代理人)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指定账户。 13、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3.1甲乙双方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提前45天通知对方,并由双方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达成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13.2甲乙双方一方
11、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建议后,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做出答复;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时间答复。超过规定(约定)期限不做答复的,即视为默许。 13.3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14、不可抗力 14.1如在合同履行期限及区域内发生战争、封锁、骚乱、保东、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合同执行,甲乙双方可免除违约责任。 14.2发生不可抗力后,受影响一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另一方详情,尽力减少损失,并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14.3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15、违约责任及索赔 15.1乙方的违约责任: 15.1.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交货的,
12、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具体比例可由购销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商定。 15.1.2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15.1.3乙方所发煤炭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或装车亏吨,按有关规定处理。 15.1.4因乙方煤炭机械杂质造成甲方设备事故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15.2甲方的违约责任: 15.2.1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总值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具体比例可由购销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商定。 15.2.2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销弓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15.
13、2.3甲方不按期交付煤款和运费,发生中止供货,视为中途退货,与上述一款同等处理。 16、争议解决 16.1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方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16.2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6.3诉讼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17、通知 传递有关备货、船期、事故等信息时,双方应以传真或挂号邮件的形式,按本合同指定地址传递。 18、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盖章后生效。 19、其它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_乙方:_ 法定代表人:_法定代表人:_ 授权代表:_授权代表:_ 地址:_地址:_ 邮政编码:_邮政编码:_ 电话:_电话:_ 传真:_传真:_ 开户银行:_开户银行:_ 账号:_账号: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 第 10 页 共 1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