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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音乐学院涉外工作保密管理规定为加强外事保密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既适应对 外开放的要求,又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本制度所称对外交流活动是指我校职工在境外或境内 参加的有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参与的演出、讲学、进修、 培训、学术会议、文献资料交换、考察、谈判、合作研究、 合作设计、合作调查、合作经营、教育展览和咨询等活动。第一条保密范围和内容(一)各级领导机关下发的需保密的文、电、资料;(二)未公开发表的各级党政领导同志关于外事工作的 讲话、批示;(三)出国、出境人员的计划、名册、档案;(四)各类
2、涉密科研项目及未公开的科技发明;(五)外国友人、专家、学者赠送的未公开的资料、书 籍、实物及图片等;(六)其他需要保密的事宜第二条 在外事活动场所,不得议论党和国家秘密及内 部情况第三条不准随身携带密件、密品和记有秘密内容的笔记本进出外国人住处和外事活动场所。第四条组织外宾参观,应严格按照确定的参观路线、 活动范围和参观项目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计划、扩大范围。 如需变动,必须事先报校外是主管部门批准。第五条对外开放的项目由科研处根据保密规定进行科 研保密审查。保密的科技项目不得接待外宾参观、照相。第六条组织外国专家、留学生等外出参观、访问、实 习必须事先报校外事主管部门审批。对各类外籍学生、专家
3、 所进行的各项研究课题、实习内容、不得涉及保密事项,并 由指导教师陪同进行。第七条与外宾谈判、学术交流、提供资料以及交谈和 介绍情况,外国留学生讲课等,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第八条出境人员不得携带密级文件、资料、图表、照 片、录音带、录像带、标本、样品及笔记本等。确因工作需 要携带机密或秘密级密件、密品出境时,应按相关要求办理 审批、携运手续。第九条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的人员携带的 资料、标本、录像带、幻灯片等均不得涉及科技保密内容、 须寄出或带出的必须经所在单位(部门)保密工作负责人审 查、保密办审核,校保密委员会批准。第十条 不准向外宾馈赠保密资料、图片和实物等。对 外国专家及留学生向我方借阅、
4、索要的资料、科技档案、图 片和实物必须上报单位(部门)主管领导审定,不准擅自赠予。第H 条任何人与国外、境外亲友通信、通电、通话, 出国人员与国内亲友以及出国人员相互之间通信、通电、通 话,均不得涉及我国内部情况和国家秘密事项。第十二条我校召开内部会议、传达内部文件时,外国人 不得参加。如发现外国人入场,应立即劝其退出,不得擅自 向外国人透露内部会议和文件内容。第十三条 外国专家及留学生借阅书刊资料,一般限于 公开发行的书刊、报纸,对其所学专业,研究课题有直接关 系,尚未公开发行的非保密书刊、资料,经单位领导批准可 酌情提供。涉及国家秘密及影印保密的外国书刊、资料不予 提供。第十四条外事活动必
5、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遵守 下列规定:(一)所有外宾(含常住国外、境外的中国人)来校访 问、交流等,接待单位必须事前向校外事主管部门申报、备 案,并确定接待方案;(二)外事活动中的会谈场所、参观经过的场所应避开 保密的部位、设施,不得张贴有保密内容的资料、图表、照 片等,无法避开的应采取屏蔽措施。不准拍照、摄像的部位、 设施和项目,应用中、外文标明或事先说明;(三)不得擅自将外国人带到党、政机关、实验室、档 案室和资料室;(四)不得擅自邀请和安排外国人去外地特别是非开放 地区参观访问;(五)不得擅自带亲友和无关人员参加外事活动;(六)不得擅自利用宣传工具报道外事活动中的事项。第十五条 对出国
6、(境)人员要按规定进行政治审查, 出国(境)前由外事主管部门进行安全、保密和外事纪律教 育,提出要球,回国后要进行检查和小结。第十六条各部门、院系党政领导要经常进行涉外纪律 和安全保密教育,增强全体教职员工的保密观念。一切外事、 涉外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于祖国,自觉维护国 家的主权、利益和民族尊严,严守各项保密法规和涉外人 员守则。在外事活动中提高警惕、遵纪守法、区别内外、 严守秘密。第十七条对外事保密工作做得好的部门或个人,应予 表扬;对维护国家秘密有功者,应予奖励;对违纪、失密、 泄密者,应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以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为目的,窃取国 家秘密的和向外国人、国外、境外的中国人非法提供国家秘 密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院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定也适用于对港澳台地区的交流。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