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合作合同(1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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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开发合作合同-第 13 页合同编号:技术开发(合作)合同200MW-600MW煤粉锅炉项目名称:喷气再燃低NOx控制系统甲方: 重庆华电环境科学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重庆大学 丙方: 无 签订时间: 2007年5月15日 签订地点: 重庆大学 有效期限: 2010年5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填 写 说 明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开发(合作)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二、本合同书适用于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或者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三、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

2、另行约定,并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四、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技术开发(合作)合同甲 方: 重庆华电环境科学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官礼嘉镇白马村1号 法定代表人: 文仕俊 项目联系人: 文仕俊 联系方式:通讯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5号北部尚座21-19 电 话:023-61826908 传 真:023-61826906 电子信箱:hdtrans 乙 方: 重庆大学 住 所 地: 重庆市沙坪坝沙正街174号 法定代表人: 李晓红 项目联系人: 卢啸风 联系方式:通讯地址: 重庆大学动力工程学院 电 话:65102475 传

3、真:65102473 电子信箱: xf_luke 本合同合作各方就共同参与研究开发“200MW-600MW煤粉锅炉喷气再燃低NOx控制技术”项目事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合作各方共同恪守。第一条 本合同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如下:1、合同基础:重庆大学动力工程学院锅炉燃烧研究室在国内率先开展了“采用天喷气再燃降低煤粉锅炉NOx排放技术”的基础研究,并于2004科研技术力量、充分发挥企业的市场优势,尽快将这一技术应用于电力行业的主流机组(200MW-600MW),服务于社会。重庆华电环境科学技术有限公司(甲方)与重庆

4、大学(乙方)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谋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决定合作共同开发:“200MW-600MW燃煤锅炉喷气再燃低NOx控制系统及装置”项目,并围绕这一项目,建立“全面、稳定、长期”的合作关系。2、技术目标:甲乙双方共同合作,将乙方现已在50MW煤粉锅炉上完成工业试验的煤粉锅炉喷气再燃低NOx控制技术,推广应用到200MW-600MW煤粉领域。在2-3年的合作时间内,在2至3台100MW至600MW电站煤粉锅炉上,完成工业示范。3、技术内容:开发出适用于200MW至600MW级煤粉锅炉(四角喷燃煤粉锅炉和“W”火焰煤粉锅炉)的喷气(天然气或其它燃气)再燃低NOx控制技术及其可批量

5、化生产的工业装置与辅助系统。4、技术方法和路线:依据乙方现有基础研究工作基础,以200MW至600MW的典型煤粉锅炉为目标,通过系统设计、小型试验、工业实施,完善“200MW至600MW级煤粉锅炉喷气再燃技术”。第二条 本合同合作各方在研究开发项目中,分工承担如下工作:甲方:1、研究开发内容:市场开发和工业系统配套。2、工作进度:本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完成市场开发工作,确定1-2个工业用户,并配合乙方,完成工业示范试验。3、研究开发期限:本合同有效期内。4、研究开发地点:甲方生产场地。统中的关键技术。如喷口布置、喷口参数选择等。2、工作进度: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完成200MW、300MW及600M

6、W典型煤粉锅炉喷气再燃技术基础研究,确定再燃喷口和燃烬喷口的基本结构参数和气流参数。3、研究开发期限:本合同生效起一年内。4、研究开发地点:重庆在学动力工程学院锅炉燃烧研究室。第三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作各方确定,采取以下方式对研究开发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协调:研究开发工作以市场应用为主,甲方派员全程参与乙方的技术开发工作;乙方全面协助甲方的市场开发工作,并指导甲方的工业配套开发工作和现场的项目宣传、技术调试工作。第四条 合作各方确定,各自为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提供以下技术资料和条件:甲方:提供专职市场开发人员和工业配套设计人员。提供项目开发所需的资金、厂房及甲方人员的工作场地。乙方

7、:提供高水平的研发团队,高质量的试验系统和测量条件,以及乙方工作人员的工作场地、办公设备等。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和条件按以下方式处理:甲方为完成本项目所提供的上述条件归甲方自行处理;乙方为完成本项目所提供的上述条件归乙方自行处理;第五条 合作各方确定,按如下方式提供或支付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经费及其他投资:甲方:1、提供或支付方式:甲方在项目开发阶段(合同生效1年以内),负责提供资金30万元给乙方,用于开发和完善针对200MW至600MW煤粉锅炉喷气再燃低NOx控制系统的小型专项试验研究,为本技术在200MW至600MW须向乙方支付占合同总金额3%的技术使用费,该费用支付给乙方项目负

8、责人,乙方用于对该技术进行完善和总结。乙方在对该技术进行完善和总结过程中所获得的研究成果,由甲乙双方共享。甲方在项目开发阶段提供的资金,分三次支付给乙方。支付方式为:第一次:本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首次支付10万元给乙方,用于开展针对对200MW至600MW煤粉锅炉喷气再燃低NOx控制系统的小型专项试验研究的启动资金,主要用于新建小型试验台和购置部分必要的仪器设备。第二次:2007年12月30日前,支付煤粉锅炉喷气再燃低NOx控制系统的小型专项试验研究经费,主要用于小型专项试验过程中所需各种消耗性材料和检测费用。第三次:在组织实施第1台200MW至600MW煤粉锅炉喷气再燃低NOx控制系统工业示

9、范试验之前。由甲方负责生产项目的关键设备(喷嘴)、购置配套设备。乙方负责工艺参数、系统流程设计和非标准设备的设计。现场设备安装完成后,甲方支付10万元给乙方,用于工业示范试验的调试费用及乙方工作人员的酬劳等。甲方从第二台锅炉支付给乙方的技术使用费,在该项目工程经用户验收或交付用户使用后一个月内支付。第六条 以提供技术为投资的合作方应保证其所提供技术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合作一方或多方因实施该项技术而侵权的,提供技术方应当 负法律责任 。 第七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合作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向其他合作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

10、请求,其他合作方应当在 7 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第八条 未经其他合作方同意,合作一方或多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给第三人承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不经其他合作方同意,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给第三人承担: 1、合作的一方无法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转让的具体内容包括:甲方可以转让由甲方自行开发的技术以及应用市场;乙方可以转让由合作双方共同开发的技术。第九条 在本合同改履行中,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并造成合作一方或多方损失的,合作各方约定按以下方式承担

11、风险损失:1、各方各自承担风险。合作各方确定,本合同项目的技术风险按以下第2种方式认定。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技术风险的存在、范围、程度及损失大小等。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条件是:1、本合同项目在现有技术水平条件下具有足够的难度;2、乙方在主观上无过错且经认定研究开发失败为合理的失败。一方发现技术风险存在并有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在 30 日内通知其他合作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逾期未通知并未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作为研究开发标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包括以专利权方式公开),合作一方或多方应在 30

12、日内通知其他合作方解除合同。逾期未通知并致使其其他合作方产生损失的,其他合作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煤粉锅炉喷气再燃技术的关键参数,应用过程中的具体设备、系统参数、文字或电子版技术资料市场信息。2、涉密人员范围:甲方所有工作人员。3、保密期限; 3年 。4、泄密责任: 经济和法律责任 。乙方: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煤粉锅炉喷气再燃技术的关键参数、应用过程中的具体设备、系统参数、文字或电子版技术资料、市场信息。2、涉密人员范围:乙方所有工作人员。3、保密期限: 3年 。4、泄密责任: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合作各方确定按以下方式交付研究开

13、发成果:甲方: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以文字资料及图纸交付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本合同生效一年内,在乙方所在地交付。第十三条 合作各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合作一方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成果进行验收:第十四条 合作各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本合同最终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成果进行验收:以实际工程的应用效果进行验收。第十五条 合作各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最终研究开发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科研部权权利归属,按第 1 种方式处理:1、 甲方 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权取得后的使用和有关利益分配方式如下:甲方占90%,乙方占10%。2、按技术秘密方式处理。有关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归属及由

14、此产生的利益按以下约定处理:(1)技术秘密的使用权: ;(2)技术秘密的转让权: ;(3)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 。合作各方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最终研究开发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特别约定如下: 归甲方所有 。第十六条 合作各方分别独立完成并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阶段性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人员,享有在有关此阶段性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合作各方应以协商方式确定最终研究成果的完成人员名单。此完成人员享有在有关最终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第十七条 合作一方或多方利用共同投资的研究开发经费所购置与研究开发

15、工作有关的设备、器材、资料等财产。归 乙 方所有。第十八条 合作各方确定:任何一方或多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造成其他合作方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应当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1、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应当按本合同总金额(30万元)的0.1/月支付给乙方。2、违反本全同第第二条约定,应当按本合同总金额(30万元)0.1/月支付给乙方。3、违反本全同第十二条约定,应当按本合同总金额(30万元)的0.1/月支付给乙方。乙方1、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应当按本合同总金额(30万元)的0.1/月支付给甲方。2、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约定,应当按本合同总金额(30万元)的0.1/月支付给甲方。3、违

16、反本全同第十一条约定,应当按本合同总金额(30万元)的0.1/月支付给甲方。第十九条 合作各方确定,任何一方有权利用本合同项目研究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完成方(完成方、合作各方)方所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完成方占90%,合作方占10%。第二十条 为有效履行本合同,合作各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文仕俊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卢啸风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1、负责全同的执行;2、按本合同规定为对方提供工作便利;3、合作双方的联系工作。一方变更顼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作各

17、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一条 合作各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1、因发生不可抗力和技术风险;2、因市场推广遇到不可克服的政策性困难;第二十二条 合作各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三条 合作各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1、喷气再燃通过向煤炉锅炉的炉膛特定位置喷入燃气(天然气、或其它可燃气体)并在炉膛内形成局部还原区域;2、200MV600MV煤粉锅炉指所带发电机的输出功率为200MW至600MV的电功率的煤粉锅炉。第二十四条 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合作各方以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技术背景资料:50MV煤粉锅炉工业示范试验报告、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试验室基础研究报告;第二十五条 合作各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友好协商解决。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六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经合作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 重庆华电环境科学技术有限公司 (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年 月 日乙方: 重庆大学 (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年 月 日印花税票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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