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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测绘成果目录编制技术规定【法规标题】测绘成果目录编制技术规定 【颁布单位】国家测绘局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94年05月25日 【生效时间】1994年05月25日 【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家测绘局颁发的关于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汇交实施办法)的规定,为了统一测绘成果目录的编制要求和格式,制定本技术规定。第二条测绘成果目录分为全国测绘成果目录和省级测绘成果目录。全国测绘成果目录的内容基本同于汇交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内容,但其中地形图仅表示万和小于万比例尺的地图,大地成果表示等级以上的点。省级测绘成果目录的内容除按照汇交实施办法执行外,可根据
2、本行政区的情况,表示需要表示的其他理详细的内容,如地形图需表示大于万比例尺的地图,大地成果可以表示低于国家等级的各类大地点。第三条测绘成果目录的开本统一定为开本,以统计表和成果分布图两种方式配合表示目录的内容。测绘成果统计表的格式与汇交实施办法的附表相同。测绘成果分布图的格式(比例尺和分幅方法),全国性的在本技术规定的相应条款中予以规定;省级的由各地测绘部门参照全国性的格式并结合本行政区域的面积大小和形状予以规定,但应满足汇编全国测绘成果目录的要求。第四条测绘成果目录力求简洁明了,能用成果分布图表示清楚的可不再用统计表,能用部分底图表示成果分布范围的不必用完整的全图,可将若干分散的局部图形拼绘
3、于同一页上表示,以充分压缩目录的页码量。第五条测绘成果目录一般以单色印刷或复印,有条件的可制成数据形式,提供用户作为检索所需测绘成果使用。第六条测绘成果目录的式样见测绘成果目录式样(试行)样本。 第二章大地测量成果目录的编制第七条大地测量成果目录原则上按天文、长度、三角(三边)、导线、空间大地测量、水准、重力等基分别编制,但内容少的时候,应尽量合并编制。第八条大地测量成果统计表的编制、大地测量各类成果统计表的格式见测绘成果目录式样(试行)的表一至表七。、大地测量成果数量多,统计表分区编制时,以万国际图幅为分区范围。、统计表中各类大地测量成果条目的编写原则规定如下:天文测量按点编写,一个天文点为
4、一个条目;长度测量按边编写,一条基线或一条拉伯拉斯边为一个条目;三角(三边)测量按测区编写,一个测区为一个条目;导线测量按条编写,一条导线为一个条目;空间大地测量(、级)按点编写;(其他等级)按测区编写;水准测量按路线编写,一条路线为一个条目;重力测量(基本、一等)按点编定;(二等、加密)按测区编写;(水准路线上)按路线编写。、统计表中成果目录编排的次序规定的:从高等级到低等级、由北向南、由西向东顺序编排;成果的等级相同时,按施测时间选后为序编排;缺少施测时间的放在相应等级的最后编排。拉伯拉斯点的对向两点应紧连编排。、因资料不全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在图上标出位置的成果,在统计表备注栏中应注明“未标
5、图”。三边测量成果在备注栏中应注明“三边测量”。一项成果跨越分区范围,而数量又无法按所在分区分别统计时(如一个测区的情况),可以将这项成果的总数量分别填写到所涉及的统计表中,加“()”以示与其他按该区统计数量的成果的区别。第九条大地测量成果分布图的编制、全国大地测量成果分布图原则上采用万、万、万三种比例尺的底 图绘制,按开幅面将划分为若干幅。底图上须绘有经纬线和万图的分幅全国线。对于范围小而又分散在不同幅面的小块成果,可拼绘在一张开图上。这时,各小块要分别绘制自身的图廓、经纬线和比例尺。省级大地测量成果分布图的比例尺和分幅方法由各地参照上述原则自行规定。、天文、长度、三角(三边)、导线测量成果
6、标绘在同一张图上,底图的比例尺为万。天文、长度、三角(三边)、导线在图上需逐点标注出点位和点名。三角(三边)、导线在逐点标绘时,需同时绘出方向线、注出网(边)名和相应于统计表中的序号(以下简称“编号”),当密度太大无法逐点表示时,可按测区用框线标绘其范围,并在其中注记编号。、空间大地测量成果的分布图与本条第二款规定相同。、级点在图上逐点绘出,注记点名和“编号”。其他低等级点按测区表示,在图上绘出测区范围线,并在其中注出成果等级和“编号”。、水准测量成果分布图的比例尺为万,各等级水准路线均标在同一张图上。水准路线的起止点和交叉点要绘出其点位符号,注记出点的名称。在路线的适中位置处注出“编号”。水
7、准路线上的其他点可视情况予以标注。对于具有多次测量成果的同一条水准路线,若各次测量等级相同时,图上可共用一条水准路线符号,分别注出历次成果的“编号”。若测量等级不同时,应以相应等级的路线符号平行绘出并注记各自的“编号”。水准路线过于稠密无法逐条绘出时,可用框线绘其大致范围,在其中注记各条水准路线的“编号”。、重力测量成果分布图的比例尺为万,各等级点标绘在同一张图上。基本重力点和一等重力点逐点标绘,注记点名和“编号”,绘联测方向线;二等重力点和重力加密点(含水准路线上的重力加密点)一般也应逐点标绘,注记点名和“编号”,但不绘联测方向线。重力加密点过于稠密无法逐点标绘时,可按测区用框线标绘其范围,
8、在其中注记等级和相应的“编号”。第三章航片与卫片目录的编制第十条航片与卫片分别编制目录。第十一条航片与卫片统计表的编制、航片与卫片统计表的格式见测绘成果目录式样(试行)的表八、表九。、航片的条目按摄区编写;卫片的条目按星的类型和接收时间编写。、目录编排次序规定为:航片由北向南、由西向东编排。当摄区重叠时,按摄影时间顺序编排。卫片按轨道号行号由小到大的顺序编排。经纬度相同(无论轨道号行号是否相同)的卫片,按接收时间的先后顺序编排。第十二条航片与卫片分布图的编制、航片分布图的比例尺为万,底图上需绘有地形骨架和万图的分幅线。卫片分布图为万比例尺的中国全图。、航片在分布图上按摄区表示,摄区边沿线以万图
9、幅线为准标绘。在摄区框线内注记相应于统计表中的“编号”。摄区面积过小时,用点状符号或线状(双线)符号夸大表示,在相关位置注记其“编号”。摄区重叠时,分布图分张制作。卫片在分布图上标绘其相应的轨道号行号的位置,在分布范围的适中位置处注记相应的“编号”。 第四章地图目录的编制第十三条地图目录一般按地形图(包括影象图)、海图、地籍图、专题地图、境界图、地图集等项分别编制目录。数量少时也可以合并编制目录。第十四条地图类统计表的编制、各类地图统计表的格式见测绘成果目录式样(试行)的表十至表十六。、统计表中各类地图条目的编写原则规定如下:大于万比例尺(含)的地形图按测区编写;海图按图幅编写;地籍图按地名编
10、写;专题地图按图名编写;境界图按图名编写;地图集按图集名称编写。、统计表中目录编排的次序为:海图按图号由小到大编排;地籍图按省域编排;专题图分类编排;境界图按境界等级由高到低编排;地形图按测区位置由北向南、由西向东编排。、万和小于万比例尺的地形图不编制统计表。第十五条地形图分布图的编制、底图比例尺的规定:万万地形图用万接图表;万万地形图用万接图表;万万地形图用万接图表。、万和万比例尺地形图在分布图上按测区用框线表示,在框线内注出相应的“编号”。万万比例尺地形图在分布图上逐幅表示,在每一幅图的框线内要表示出出版年份、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和出版单位。出版年份以公元纪年的后两位数字表示。坐标系统凡系的
11、不予注明,系的以“”符号表示。高程系统凡系的不表示,系的以“”符号表示。独立坐标系统和独立高程系统分别以“”和“”表示。国家测绘系统出版的在出版年份下方绘一横线。合幅图用箭头符号指示,箭尾的图幅并入箭头的图幅。万图还须注出成图方法,以“航”、“平”、“编”、“修”分别表示航测、平板仪测图、编图和修测的不同成图方法。、海图、地籍图、专题地图,境界测量成果(图)和地图集不编制分布图。 第五章重大工程测量成果目录的编制第十六条全国测绘成果目录中只编制跨省区,跨流域,面积在平方公里以上,以及其他重大的国家工程项目的目录。目录形式一般以统计表表示,其格式见测绘成果目录式样(试行)的表十七。必要时也可编制
12、其分布图。省级测绘成果目录按省管限额以上的工程项目进行编制。第六章其它第十七条若干名词术语的编写规定、施测单位、成果保存单位、出版单位等单位名称的填写方法为:国家测绘局系统:填写国家测绘局及其直属单位、省级测绘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填写具体单位全称,但要冠以上级单位名称;军事测绘系统:填写总参测绘局、大军区;涉及多个单位时可只写出一个主要单位名称。、技术标准的填写法:填写规范的全称或国家标准号。当涉及两种技术标准时,只填写高等级的名称。、坐标系统:填写“北京”或“西安”,非国家系统的填写原名称或“独立”。、高程系统:填写“黄海”或“国家”,非国家系统的填写原用名称。第十八条数字型测绘成果目录的格式另行制定。第十九条本技术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