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13-67-2010_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5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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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J-T13-67-2010_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第 50 页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 13-67-2010 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1699-2010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Test specification for safetyof building construction heavy-lifting machinery2010-09-28 发布 2010-11-15 实施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Test specification for safetyof buildin

2、g construction heavy-lifting machineryDBJ/T13-67-2010 J 11699-2010主编单位: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建筑机械分会批准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10年11月15日2010年 福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批准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的通知闽建科201045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事业局:由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建筑机械分会修编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经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T 13-67-2010,自2010年11月15

3、日起实施,原地方标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DBJ13-67-2005同时废止。施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科学处。该标准由省厅负责管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关于同意福建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建标标备2010149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你厅关于报送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的函(闽建科函201013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J11699-2010。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二一年十月十一日前 言本规程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

4、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09年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第二批)的通知(闽建科函2009106号),由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建筑机械分会会同有关单位修编而成。编制组在修编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在总结了我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实践经验,并参考了有关标准规范,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程。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检测范围及检测项目类别;5.检测条件;6.检测原始记录;7.检测报告;8.检测判别;9.现场检测项目与要求。本规程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建筑机械分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本规程的过程中,希望各

5、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学技术处(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政编码:350001),或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建筑机械分会(地址:福州市北大路菁华领秀204室,邮编:350003),以供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建筑机械分会参编单位: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中建七局第三建筑有限公司福建二建建设集团公司厦门远森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福建安成建筑机械检测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邓 里 徐志远 刘光华 林华强 兰荣标 林炎钟王建国 林霍明 林进椿 黄治郁主要审查人:袁 征 何 勇 熊 飞 陈文杰 林立坚 黄上朋 黄

6、尚敏 戴文辉 许励声目 次1附:总 则1.0.1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检测行为,统一检测要求,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质量检测和定期检测。不适用于国家及我省明令淘汰或超年限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测、鉴定。1.0.3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和定期检测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福建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原始记录 original record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和定期检测有关原始数据的记录或检测状态的描述。2.0.2 检测报告 testing report 检测机构出具的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质量检测、定期检测作

7、出合格与否结论并符合规定格式的书面报告。2.0.3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 building construction heavy-lifting machinery本规程所指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是指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及高处作业吊篮;亦称建筑起重机械。2.0.4 安装高度 installation height塔式起重机安装高度是指已安装的吊钩最大允许起升高度。施工升降机安装高度是指已安装的导轨架高度。2.0.5 独立高度 substantive height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未附着时所架设的高度。2.0.6 自由端高度 height of free end塔

8、式起重机自由端高度是指最上一道附着点以上至臂架根部铰点的高度。施工升降机自由端高度是指最上一道附着点以上的导轨架高度。2.0.7 附着装置 accrete equipment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的安装高度超过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最大独立高度后,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与建筑物进行锚固连接的装置。2.0.8 安装质量检测 installation quality test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后、使用前的技术状态及其安全装置的可靠性与本规程的符合性进行检测的过程。2.0.9 定期检测 periodical test按照本规程规定情况,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的技术状态及其安全装置的可靠性与本规程的符合性进行检测

9、的过程。2.0.10 安全作业距离 safety operation distance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及高处作业吊篮运动部分与建筑物或建筑物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最小允许距离。3 基本规定3.0.1 被检测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证书。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检测:1 国家及我省明令淘汰的产品;2 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产品;3 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4 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3.0.2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和定期检测的检测机构应符合下列要求:1 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检测资质证书和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资质认证证书。2 已

10、制定、实施包括检测程序和检测流程图在内的检测实施细则,并对检测过程进行严格控制。3.0.3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和定期检测的检测人员、设备及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1 检测人员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检测资格证书,并在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2 配备的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检测工具及其精度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有关规定,纳入计量检定范围的,应依法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3 检测现场环境及设施应满足检测工作的要求。3.0.4 检测前检测机构应与检测委托单位签订委托检测合同(协议)。检测委托单位应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测。3.0.5 检测机构应在安装单位自检

11、合格的基础上,依照本规程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及检测结论负责。3.0.6 现场检测时,应由两名及以上具有相应检测资格的检测人员进行检测。3.0.7 检测人员应配戴检测作业必需的个人防护用品。对于现场不具备检测条件或检测中发现可能对检测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有损害的,应立即停止检测,并书面告知检测委托单位。3.0.8 对检测结果有争议时,应委托争议双方共同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重新检测。4 检测范围及检测项目类别4.0.1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后拟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安装质量检测。4.0.2 在用建筑起重机械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定期检测:1 上次检测后使用期满一年的;2 停止使用半年以上重新启用

12、的;3 经改造或大修的;4 因发生机械事故影响安全使用的;5 高度每增加60米的;6 安装到最终使用高度的。4.0.3 检测项目应根据其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的影响程度,按以下要求划分为A类项目、B类项目:1 设备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投入使用将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时,应划分为A类项目;2 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继续使用可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时,应划分为B类项目。5 检测条件5.0.1 被检设备应具有出厂时配备的全部安全装置、附件。5.0.2 检测委托单位应提供下列证件及技术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1 安装单位安装资质;2 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3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4 产品合格证;5 制造监督

13、检验证明;6 产权备案证;7 安装(拆卸)告知书;8 产品使用说明书;9 设备基础验收表,并应附有基础地耐力报告、混凝土试块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资料;10 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11 设备安装、附着锚固自检验收记录表;12 基础预埋件、地脚螺栓合格证;13 非原厂家生产的附墙撑杆的设计审定资料;14 防坠安全器检测合格证;15 高处作业吊篮安全锁检测合格证。5.0.3 检测机构应按附录B的要求,对检测委托单位提供的证件和技术资料进行核查,确认其齐全有效后,方可到现场进行检测。5.0.4 电网输入电压应满足被检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电压允许波动范围为5%。5.0.5 检测时现场风速

14、应符合以下规定:1 侧向垂直度检测时风速不得超过3m/s;2 其它项目检测时风速不得大于8.3m/s; 5.0.6 检测现场环境温度应为-20+40。5.0.7 检测委托单位应备有满足载荷试验要求的荷载。6 检测原始记录6.0.1检测过程中检测人员应及时记录检测数据,检测原始记录必须具有可追溯性,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有具体数据要求的定量项目,应记录实际测量数据;2 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应用文字描述检测结果;3 需要另列表格或者附图的,应另列表格或者附图;4 若记录上的编制项目在实际检测中不存在,必须在记录中填写为“无此项”。6.0.2 原始记录内容不应少于本规程中规定的检测项目及其内容。6

15、.0.3 检测结束后,对于B类项目不合格的,检测人员应向检测委托单位出具不合格项目整改意见书。6.0.4 原始记录必须有检测人员与校核人员的签字和检测日期。原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7 检测报告7.0.1 完成现场检测工作后,检测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向检测委托单位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有关规定。检测报告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7.0.2 检测报告的检查(测)项目表的“结论”一栏中应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等单项结论。对需要说明或特殊情况的项目,可在“检测情况(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7.0

16、.3 检测报告的结论应明确,在“检测结论”一栏中应填写“整机合格”、“整机不合格”“整机复检合格”或“整机复检不合格”结论,不得填写其它结论。7.0.4 检测报告应使用计算机打印输出,不得涂改。检测报告必须经检测、校对人员签认,授权签字人审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批准签署,并加盖检测资质专用章后方可生效。8 检测判别8.0.1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和定期检测判别的结论应符合下列要求:1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和定期检测的项目首次检测结果全部合格的,可直接判为“整机合格”。2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和定期检测的项目首次检测结果中,A类项目有一项及以上不合格的,直接判为“整机不合格”。3

1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和定期检测的项目首次检测单项结论符合表8.0.1规定复检条件的,检测机构应向检测委托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单,待整改并反馈后,可进行一次复检,复检后所有项目单项结论全部合格的,可判为“整机复检合格”,否则应判为“整机复检不合格”。表8.0.1 安装质量检测及定期检测复检的条件检测项目类别设备类型A类项目B类项目塔式起重机全部合格不合格项少于3项(含3项)施工升降机全部合格不合格项少于3项(含3项)高处作业吊篮全部合格不合格项少于3项(含3项)8.0.2 对判定为“整机不合格”或“整机复检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应将检测结果告知检测委托单位,并于检测报告发出之日起2

18、4h内书面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9 现场检测项目与要求9.1 塔式起重机 作业环境9.1.1 作业环境A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有架空输电线的场所,塔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9.1.1的规定。当条件限制安全距离不符合表9.1.1规定时,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表9.1.1 塔式起重机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电压(kV)安全距离(m)1115204060110220沿垂直方向1.53.04.05.06.0沿水平方向1.01.52.04.06.02 在两台及以上塔式起重机同时作业的场所,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

19、距离应保证处于低位的塔式起重机臂架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塔身之间至少有2m的距离;在高位塔式起重机起重臂回转半径内,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部件(吊钩升至最高位置或平衡重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m。9.1.2 作业环境B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塔式起重机的尾部与周围建筑物及其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0.6m。2 塔顶高度大于30m且高于周围建筑物的高度,或两台及以上回转半径重叠的塔式起重机应在最高点和臂架端部安装红色障碍指示灯,且停机不应影响指示灯的供电。 基础9.1.3 基础A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塔式起重机基础应符合使用说明书或设计要求

20、,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小于C30,且必须经施工、监理单位验收合格,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签字,单位盖章。2 行走式塔式起重机的轨道及基础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设置,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及塔式起重机GB/T 5031的规定。3 内爬式塔式起重机的基础、锚固、爬升支承结构等应根据使用说明书提供的荷载进行设计计算,并应对内爬式塔式起重机的建筑承载结构进行验算,且必须经施工、监理单位验收合格,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签字,单位盖章。9.1.4 基础B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基础应有排水措施,表面不应积水。2 基础预埋件应按原制造厂商规定的方法使用。 金属结构件

21、9.1.5 金属结构件A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塔式起重机的塔身、起重臂、平衡臂(转台)、塔帽或塔顶构造、拉杆、回转支承座、附着装置、顶升套架或内爬升架、行走底盘及底座等主要结构件应无塑性变形、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焊缝外观无缺陷。安装顺序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2 塔式起重机独立高度或自由端高度不得大于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允许高度。3 塔式起重机塔身轴心线的侧向垂直度最高附着点以下不应大于该段塔身安装高度的2,独立高度或最高附着点以上的塔身轴心线的侧向垂直度不应大于该段塔身安装高度的4。 4 塔式起重机附着装置的设置及间距均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当附着撑杆因条件限制不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时,其

22、计算书、设计图及制作材料,应由制造厂家确认或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经专家论证。附着装置与塔身、建筑物的连接必须安全可靠,连接件不应缺少或松动。附着装置预埋件及其预埋应符合使用说明书或设计要求。 9.1.6 金属结构件B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1)平台、走道、踢脚板、栏杆、爬梯、扶手和护圈的设置应符合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的规定。(2)平衡重及压重的质量、数量及安装位置、固定方式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且每块平衡重及压重在其明显的位置应有重量标识。 紧固联接件9.1.7 紧固联接件A 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塔式起重机紧固联接件应无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2 塔式起重机标准节、回转

23、支承等主要结构件的联接螺栓应采用高强度螺栓、螺母,其规格、型号必须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并应有性能等级符号标识,且必须安装牢固,有可靠的防松措施,螺栓螺纹应露出螺母03牙。3 塔式起重机主要结构件的联接销轴应有可靠的轴向定位措施,并符合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 的要求。9.1.8 紧固联接件B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塔式起重机非主要结构件的联接件的规格、型号及数量必须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2 销轴应有可靠的轴向止动措施。3 螺栓应联接牢固,有防松措施,螺栓螺纹应露出螺母03牙。 主要零部件和机构9.1.9 主要零部件和机构A 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吊钩禁止焊补,其表面不应有裂纹、

24、破口、凹陷、孔穴等缺陷,钩尾和螺纹部分及钩筋处等危险断面应无永久性变形。挂绳处截面磨损量不得超过原高度的10;心轴磨损量不得超过其直径的5%;开口度增大值不得超过原尺寸的15%。2 吊钩应有防脱绳保险装置,且应有效、可靠。3 钢丝绳的规格、型号及穿绕方式必须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钢丝绳报废必须符合起重机 钢丝绳 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 5972的规定。且断丝数控制标准应符合表9.1.9-1的规定。钢丝绳应润滑良好,绳端固定应可靠。采用楔形接头固定时,楔套与楔应选用正确,楔套、楔应无裂纹。采用绳夹固结时,绳夹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表9.1.9-2的规定,最后一个绳夹距绳端的长度不得小于

25、140mm。绳夹夹座应在钢丝绳承载时受力的一侧,U型螺栓应在钢丝绳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错。绳夹宜拧紧到使两绳直径高度压扁1/3。表9.1.91 钢制滑轮上使用的单层股钢丝绳和平行捻密实钢丝绳中达到或超过报废标准的可见断丝根数钢丝绳类别号RCN外层股中承载钢丝的总数an可见断丝数量b在钢制滑轮和/或单层缠绕在卷筒上工作的钢丝绳区段(钢丝绳断裂随机分布)多层缠绕在卷筒上工作的钢丝绳区段c工作级别M1M4或未知级别d所有工作级别交互捻同向捻交互捻和同向捻长度范围长度范围长度范围大于6de大于30de大于6de大于30de大于6de大于30de67-FCn50241248619S-IWRC51n7536

26、2361276n1004824816619M-WSC,625F I WRC,625TS-IWRC,819S-IWRC,819SP WRC101n120510251020121n140611361222825F-IWRC6K26WS-IWRC141n160613361226161n180714471428181n200816481632636WS-IWRC,8K26WS-IWRC,6K36WS-IWRC,8K26WS-PWRC201n220918491836637M-IWRC221n24010195102038641WS-IWRC241n26010215102042261n28011226112

27、244281n30012246122448n3000.04n0.08n0.02n0.04n0.08n0.16n注:1 具有外层股钢丝绳且每股钢丝数19根的西鲁型(Seale)钢丝绳(例如619西鲁型),在表中被分列于两行,上面一行构成为正常放置的外层股承载钢丝的数目。2 在多层缠绕卷筒区段上述数值也可适用于在滑轮工作的钢丝绳的其他区段,该滑轮是用合成材料制成的或具有合成材料轮衬。但不适用于在专门用合成材料制成的或以由合成材料轮衬组合的单层卷绕的滑轮工作的钢丝绳。3 填充钢丝未被视为承载钢丝,因而不包含在n值中。4 一根断丝会有两个断头(按一根钢丝计数)。5 这些数值适用于在跃层区和由于缠入角影

28、响重叠层之间产生干涉而损坏的区段(且并非仅在滑轮工作和不缠绕在卷筒上的钢丝绳的那些区段)。6 可将以上所列断丝数的两倍数值用于已知其工作级别为M5M8的机构。参见GB/T 24811.1-2009。7 d钢丝绳公称直径。表9.1.92 与绳径匹配的绳夹数钢丝绳直径(mm)10以下1020212628363640最少绳夹数(个)34567绳夹间距(mm)801401602202404 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排列整齐,无跳槽和交叠现象。绳端在卷筒上应正确固定,并牢固、可靠。在任何作业过程中,当吊钩下降到最低位置时,应保证卷筒上至少还存有3圈安全圈。5 各机构应配置制动器,且设有防护罩,其零部件不应有可见

29、裂纹、过度磨损、塑性变形、缺件等缺陷。液压制动器不应漏油。制动轮与摩擦片接触应均匀,制动间隙应符合要求。制动器制动应有效、平稳可靠。回转机构采用常闭式制动器时应保证塔式起重机在非工作状态下可随风自由旋转。6 减速器应安装牢固、可靠,运行正常,无异响;箱内油量应充足,无渗漏现象。7 顶升液压缸应具有可靠的平衡阀或液压锁,平衡阀或液压锁与液压缸之间不应用软管连接。 8 爬升支承座、支承梁及爬爪等应无变形、可见裂纹等缺陷。9.1.10 主要零部件和机构B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1所有滑轮外观表面应无裂纹,轮缘无破损,其轮轴安装应牢固可靠;并应设有防钢丝绳脱槽装置,该装置与滑轮凸缘顶部之间的间隙不得超过

30、钢丝绳直径的20。 2钢丝绳卷筒外观不应有裂纹,并应设有钢丝绳防脱装置;任何工况下,最大容绳量时,其两侧凸缘超过最外层钢丝绳的高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倍。如采用无侧板的卷筒,其两侧边缘距最外侧钢丝绳的距离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5倍。3回转支承齿轮应无断齿及裂纹,啮合平稳、无异常声音。齿面点蚀损坏和齿厚磨损量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的规定。4大车与小车的行走车轮不应有可见裂纹和过度磨损,车轮踏面和轮缘的磨损量应符合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的规定。 5爬升套架导轮应安装正确,转动和调整灵活,间隙符合要求。 安全装置9.1.11 安全装置A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塔式起重机

31、必须安装起重量限制器。当起重量大于相应工况下额定值并小于该额定值的110%时,起重量限制器应能切断起升机构在该工况上升方向的电源,但可作下降方向的运动。 2 塔式起重机必须安装起重力矩限制器。当起重力矩大于相应工况下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起重力矩限制器应能切断起升和增大幅度方向的电源,但可作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定码变幅和定幅变码的触点应分别设置和调整。3 对变幅速度大于40m/min的小车变幅式塔式起重机,在小车向外运行,且起重力矩达到额定值的80%时,变幅速度应自动转换为不大于40m/min的速度运行。4 塔式起重机必须安装吊钩上极限位置的起升高度限位器,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

32、) 小车变幅式塔式起重机,吊钩装置顶部升至变幅小车架下端达最小距离为800mm时,应能立即停止起升运动,但应有下降运动。2) 动臂变幅式塔式起重机,吊钩装置顶部升至起重臂下端达最小距离为800mm时,应能立即停止起升运动。对没有变幅重物平移功能的动臂变幅式塔式起重机,还应同时切断向外变幅控制回路电源,但应有下降和向内变幅运动。3) 所有型式塔式起重机,当钢丝绳松弛可能造成卷筒乱绳或反卷时应设置下限位器,在吊钩不能再下降或卷筒上钢丝绳只剩3圈时应能立即停止下降运动。5 小车变幅式起重机应设置幅度行程限位开关。当小车向塔身方向变幅至距臂架根部挡块200mm时,应能切断变幅机构电源,小车只能向臂端方

33、向运行;当小车向臂端方向变幅至距臂架端部挡块800mm时,应能切断变幅机构电源,小车只能向塔身方向运行。 6 动臂变幅式起重机应设置臂架极限位置的限制装置,该装置应能有效防止臂架向后倾翻。 7 变幅小车应设置双向防钢丝绳断绳的装置,且应有效、可靠。8 变幅小车应设置小车防断轴保护装置,且应有效、可靠。9.1.12 安全装置B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变幅小车检修挂篮应有支承、定位,挂篮与小车架联接应牢靠。2 小车行走轮应有轮缘或设有水平导向轮。其与起重臂下弦杆接触应均匀,行走时无异响。3 回转机构不使用集电器时,应设置正反两个方向的回转限位。当塔式起重机连续旋转大于540时,回转限位器应能切断

34、该方向回转机构的电源,仅能向相反方向操作。对有自锁功能的回转机构,应安装安全极限力矩联轴器。 4 塔式起重机的小车变幅轨道每个运行方向均应设置止挡装置和缓冲器。5 轨道运行式塔式起重机的行走轨道两端均应设置有效、可靠的行程限位开关、缓冲器和终端挡架。行程限位开关触块安装位置应正确,应保证限位开关动作后塔式起重机停车时大车端部距缓冲器最小距离和缓冲器距终端挡架最小距离均为1000 mm。终端挡架的高度应大于行走轮的半径。6 轨道运行式塔式起重机应设置行走清轨板,且与轨道间隙不应大于5mm。7 轨道运行式塔式起重机应安装抗风夹轨器。夹轨器不应妨碍行走,并保证在非工作状态下塔式起重机不移动。8 起重

35、臂根部铰点高度超过50m的塔式起重机,应在塔顶顶部不挡风处设置风速仪。当风速超过工作允许风速时,风速仪应能发出停止作业的报警。9 塔式起重机应装有声光报警装置。在塔式起重机达到额定起重力矩和/或额定起重量的90%以上时,装置应能向司机发出断续的声光报警。在塔式起重机达到额定起重力矩和/或额定起重量的100%以上时,装置应能向司机发出连续清晰的声光报警,且只有在降低到额定工作能力100%以内时报警才能停止。 电气系统9.1.13 电气系统A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塔式起重机所有金属结构均应可靠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接地装置的选择和安装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第5.4

36、节的有关规定。2 塔式起重机电气线路的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0.5M。9.1.14 电气系统B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塔式起重机应采用TN-S 接零保护系统供电。并在靠近塔式起重机水平距离不超过3m处设置符合“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的专用开关箱,漏电保护器应灵敏、可靠。2 保护零线(PE线)应采用绿/黄双色多股铜芯线,其最小截面应符合表9.1.14的规定。保护零线严禁作载流回路,严禁断线,且应与接地线分开。表9.1.14 PE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的关系相线芯线截面S(mm2)PE线最小截面(mm2)S16516S3516S35S/23 塔式起重机主电缆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沿塔身垂直悬挂时应使用

37、电缆网套或其他装置悬挂,其挂点数量应适合电缆及塔式起重机工作环境和电缆的安全使用要求;电缆需接长时,应采用中间接线盒。4 塔式起重机必须设有零位保护。其电源电路还应设有短路保护、过流保护、失压保护以及电源错相、断相保护,且应灵敏、有效。5 应在便于司机操作处设置非自动复位的紧急断电开关。当紧急断电开关动作时,应能切断塔式起重机总控制电源。6 轨道行走式塔式起重机的行走距离大于10m时,应设置电缆卷筒及其张紧装置,其转动应灵活,电缆收放速度应与起重机行走速度同步。电缆与卷筒联接必须牢固,不得拉曳电缆接头。 司机室9.1.15 司机室B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司机室应有良好的视野。司机室内应装设

38、绝缘地板、电铃,配备灭火器,配有电源指示,室内照明不应受停机影响。2 司机室内的操纵装置上应设有明显的总电源开合状态信号指示,且应完好,有效。9.2 施工升降机 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9.2.1 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B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在防护围栏或吊笼内明显部位应有产品标牌;吊笼内应有安全操作规程牌。2 在围栏登机口或吊笼内易于观察的位置应有限载重量和人数的标牌。3 操纵按钮及其它危险处应有醒目的警示标志。 与架空线的安全距离与架空线的安全距离A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施工升降机及运动部件最外侧边缘与架空输电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表9.2.2的规定。表9

39、.2.2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外电线电路电压(kV)111035110220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46810 基础9.2.3 基础B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1 施工升降机基础应符合使用说明书或设计要求,且必须经施工、监理单位验收合格,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签字,单位盖章。2 基础应有排水措施,表面不应积水。 底座与防护围栏9.2.4 底座与防护围栏A 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围栏门应有机械锁止和电气联锁装置,且应有效、可靠。2 底座应能承受施工升降机作用在其上的所有载荷,并能有效地将载荷传递到其支承件的基础表面,不应通过弹簧或充气轮胎等弹性体来传递载荷。9.2.5 底座与防护围栏B 类项目应

40、符合下列规定:1 基础上的吊笼和对重升降通道周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m的地面防护围栏。2 围栏门的开启高度不应低于1.8 m。 金属结构件和紧固联接件9.2.6 金属结构件和紧固联接件A 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导轨架(标准节)、吊笼、天轮架、底架及附着装置等主要结构件应无明显变形、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2 导轨架轴心线全高对底座水平基准面的安装垂直度偏差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SS型施工升降机的安装垂直度偏差值不应大于导轨架架设高度的1.5;2)SC型施工升降机(倾斜式和曲线式导轨架其正面)的安装垂直度偏差值必须符合表9.2.6的规定。表9.2.6 SC型施工升降机安装垂直度偏差值导轨架架设

41、高度H(m)H7070H100100H150150H200H200垂直度偏差值(mm)架设高度1/100070901101303 导轨架的附着装置应完好无损,固定可靠,其附着距离、附墙架间距及自由端高度必须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附墙架平面与附着面的法向夹角不应大于8。当附着装置因条件限制不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时,其计算书、设计图及制作材料,应由制造厂家确认或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经专家论证。4 紧固联接件应齐全,安装正确,充分紧固和可靠锁定;传动系统、导轨架、附墙杆、对重系统、齿条、安全钩及吊杆底座等联接螺栓的强度等级不应小于8.8级。9.2.7 金属结构件和紧固联接件B 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

42、定:1 同一台施工升降机导轨架的标准节立管壁厚不同时,应有标识。2 导轨架相邻标准节对接处的相互错位阶差:SC型施工升降机不应大于0.8mm;SS型施工升降机不应大于1.5mm。3 齿条联接应牢固,相邻两齿条的对接处,沿齿高方向的阶差不应大于0.3mm,沿长度方向的齿距偏差不应大于0.6 mm。4 对重两端应有滑靴或滑轮导向,并设有防脱轨装置。对重导轨对接处的相互错位阶差不应大于0.5mm。5 施工升降机运动部件与除登机平台以外的建筑物和固定施工设施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2m。 吊笼9.2.8 吊笼A 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吊笼应为全封闭式,其顶部应设有向外开启的活动板门和电气安全开关的紧

43、急出口,并应配有专用扶梯。当门打开时,吊笼不得启动。 2 吊笼门应设置电气联锁装置。当各笼门未关闭时,吊笼不得启动和运行。9.2.9 吊笼B 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吊笼门应设置机械锁钩,吊笼运行时笼门不应自动打开。2 吊笼应采用导向可靠的导向轮。导向轮应固定可靠,润滑良好,转动灵活。3 吊笼门的开启高度不应低于1.8 m。4 吊笼顶板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1m防护围栏,中间高度应有横杆。防护围栏安装应齐全,无缺损。 钢丝绳及其绳端固结与滑轮9.2.10 钢丝绳及其绳端固结与滑轮A 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钢丝绳的规格、型号及穿绕方式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润滑应良好,安装应正确,其多余

44、的钢丝绳应卷绕在贮存卷筒上,并应按起重机 钢丝绳 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 5972的规定报废。钢丝绳断丝数控制标准应符合本规程表9.1.9-1的规定。钢丝绳绳端固结应可靠。2 SS型施工升降机的吊笼提升钢丝绳不得少于两根,且相互独立。每根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2,直径不应小于9mm。9.2.11 钢丝绳及其绳端固结与滑轮B 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悬挂对重用的钢丝绳不得少于两根,且相互独立。每根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6,直径不应小于9mm。2 SS型施工升降机的防坠安全器上用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5,直径不应小于8mm。3 滑轮和曳引轮应无裂纹、破损,槽壁和槽底应无过度磨损。均应设置防钢丝绳跳槽装置,该装置与轮缘的间隙不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20%,且不应大于3mm。 传动系统及制动器9.2.12 传动系统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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