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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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民共和国商标法经1982年823五届全国常委会 第24议通过。 1983年31起施。现有效 录 第章 总 则 第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许可 第五章 注册商标的效宣告 第六章 商标使的管理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权的保护 第章 附 则 总 则 2 第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权,促使产、经营者保 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产、经营者 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条 国务院商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 作。 国务院商政管理部门设商标评审委员会

2、,负责处理商标争议 事宜。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 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享有商标专权,受法律 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 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以表明使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 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的组 织所控制,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使于其商品或者服 务,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法、质量或 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商政管 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 然、法或者其他组织在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 者服

3、务需要取得商标专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 使为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3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于服务商标。 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然、法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 请注册同商标,共同享有和使该商标专权。 第六条 法律、政法规规定必须使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 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七条 申请注册和使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原则。 商标使应当对其使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商政管理 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欺骗消费者的为。 第条任何能够将然、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的商品 区别开的标志,包括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组 合和声等,以及上述

4、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 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 ()同中华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 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 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 相同的;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4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

5、以保证的官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 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字”、“红新”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 误认的;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 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 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仅有本商品的通名称、图形、型号的; ()仅直接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途、重量、数 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

6、列标志经过使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 标注册。 第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的性质产的 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 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5 第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 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未 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使。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 他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 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使。 第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的请求,

7、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 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该商标使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 事依照本法第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 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依照本法第三条规定主张权利 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 出认定。 6 在商标民事、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依照本法第三条规定 主张权

8、利的,最民法院指定的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 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 上,或者于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或者代表以的名义将被代理或 者被代表的商标进注册,被代理或者被代表提出异议的, 不予注册并禁使。 就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在先使的未注 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与该他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 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该他商标存在,该他提出异 议的,不予注册。 第六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该商品并来源于该标志所 标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使;但是,已经善意 取得注册的

9、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 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然因素或者因素 所决定的标志。 第七条 外国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 属国和中华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 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7 第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办理,也 可以委托依法设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外国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 应当委托依法设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九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原则,遵守法律、政法 规,按照被代理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 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

10、代理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委托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 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 四条、第五条和第三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 商标。 第条 商标代理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严格执吸纳会员 的条件,对违反业律规范的会员实惩戒。商标代理业组织 对其吸纳的会员和对会员的惩戒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条 商标国际注册遵循中华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 国际条约确的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条 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按规定

11、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商标 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8 商标注册申请可以通过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 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件,可以以书式或者数据电式提 出。 第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 权的,应当另提出注册申请。 第四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五条 商标注册申请其商标在外国第次提出商标注册申 请之起六个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商标提出商标注册 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 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 声明

12、,并且在三个内提交第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件的副 本;未提出书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件副本的,视 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六条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 品上次使的,该商品展出之起六个内,该商标的注册申 请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 声明,并且在三个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 上使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期等证明件;未提出书声明或者 逾期未提交证明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9 第七条 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

13、收到商标注册申请 件之起九个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 公告。 第九条 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 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未做出说 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第三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在同 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 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同种商品或 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 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在先的商 标,驳回其他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条

14、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 不正当段抢先注册他已经使并有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公告之起三个内,在先 权利、利害关系认为违反本法第三条第款和第三款、第 五条、第六条第款、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规定 的,或者任何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条、第条、第 10 条、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 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通知商 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可以收到通知之起 五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收到申 请之起九个内做出决定,并书通知申

15、请。有特殊情况需要 延长的,经国务院商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当事 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收到通知之起三 内向民法院起诉。 第三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 议和被异议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公告期满之 起个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通知异议和被异 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商政管理部门批准, 可以延长六个。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 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四条、第四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 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不服的,可以收到通知之 起五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

16、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收 到申请之起个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通知异议和被异 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商政管理部门批准, 可以延长六个。被异议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 11 收到通知之起三内向民法院起诉。民法院应当通知异 议作为第三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 权利的确定必须以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 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审查。中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 审查程序。 第三六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对商标局做出的驳回申请决定、 不予注册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 向民法院起诉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

17、或者复审决定 效。 经审查异议不成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取得商标专 权的时间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期满之起计算。该商标公告 期满之起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 上使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为不具有追溯;但是, 因该使的恶意给商标注册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七条 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审查。 第三条 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注册发现商标申请件或者注册 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 出更正,并通知当事。 前款所称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件或者注册件的实质性内 容。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许可 12 第三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

18、效期为年,核准注册之起计算。 第四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的,商标注册应当在 期满前个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 可以给予六个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年,该商 标上届有效期满次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续的,注销其注 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第四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 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四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和受让应当签订转让协议, 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应当保证使该注册商标的商品 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对其在同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 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

19、并转 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 通知申请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公告之起享有商标 专权。 第四三条 商标注册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许可合同,许可他 使其注册商标。许可应当监督被许可使其注册商标的商品 质量。被许可应当保证使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13 经许可使他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 被许可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使其注册商标的,许可应当将其商标使许可报商标 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 第五章 注册商标的效宣告 第四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条、第 条、第条、第九

20、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段或者其 他不正当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效;其他单 位或者个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效的决定,应当书通知当事。当事 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收到通知之起五内向商标 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收到申请之起九个 内做出决定,并书通知当事。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 务院商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当事对商标评审 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收到通知之起三内向民法院 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效的,商标 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通知有关当事,并限期提出答 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

21、当收到申请之起九个内做出维持注册 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效的裁定,并书通知当事。有特殊情 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商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 14 。当事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收到通知之 起三内向民法院起诉。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 当事作为第三参加诉讼。 第四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三条第款和第三款、 第五条、第六条第款、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 规定的,商标注册之起五年内,在先权利或者利害关系可 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 商标所有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通知有 关当事,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

22、评审委员会应当收到申请之 起个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效的裁定,并 书通知当事。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商政管理 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当事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 的,可以收到通知之起三内向民法院起诉。民法院应 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当事作为第三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效宣告请求进审查的过程 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政机 关正在处理的另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审查。中原因 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第四六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对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效的决 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维持注册商标或 15 者宣告注

23、册商标效的裁定不向民法院起诉的,商标局的决定或 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裁定效。 第四七条 依照本法第四四条、第四五条的规定宣告效的注 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权视为始即不存 在。 宣告注册商标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效前民法院做出并 已执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商政管理部门 做出并已执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的商标转让 或者使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但是,因商标注册的恶意给他 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商标转让费、商标使费, 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第六章 商标使的管理 第四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是指将

24、商标于商品、商品包装 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于告宣传、展览以 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于识别商品来源的为。 第四九条 商标注册在使注册商标的过程中,改变注册商 标、注册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商政管理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的商品的通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 三年不使的,任何单位或者个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 16 标。商标局应当收到申请之起九个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 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商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 第五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撤 销、宣告效或者注销之起年内,商标局对与该

25、商标相同或者 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第五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商政管理部门责令 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 之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五万元 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的,或者使未注册商 标违反本法第条规定的,由地商政管理部门予以制,限 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 经营额百分之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 五万元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商政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罚款。 第五四条 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

26、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不 服的,可以收到通知之起五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 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收到申请之起九个内做出决定,并 书通知当事。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商政管理 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当事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 的,可以收到通知之起三内向民法院起诉。 17 第五五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 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民法 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效。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权公告 之起终。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权的保护 第五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的商 品

27、为限。 第五七条 有下列为之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权: ()未经商标注册的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与其注册商标 相同的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的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与其注册商标 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制造他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制造 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 品又投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商标专权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实 施侵犯商标专权为的; (七)给他的注册商标专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18 第五条 将他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

28、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 字号使,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的,依照中华民共 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第五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名称、图形、型号,或 者直接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途、重量、数量及其 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权权禁他正当使 。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的性质产的形状、为获得技 术效果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 商标专权权禁他正当使。 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前,他已经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 上先于商标注册使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定影响的商 标的,注册商标专权权禁该使在原使范围内继续使 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第

29、六条 有本法第五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权为之,引 起纠纷的,由当事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 册或者利害关系可以向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商政管 理部门处理。 商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为成的,责令即停侵 权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 商标标识的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五万元的,可 19 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为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 标专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 由商政管理部门责令停销售。 对侵犯

30、商标专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可以请求进处理的 商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向民法院起诉。经商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未达成协 议或者调解书效后不履的,当事可以依照中华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向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权的为,商政管理部门有权 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商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 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注册商标专权的为进查处时, 可以使下列职权: ()询问有关当事,调查与侵犯他注册商标专权有关的情 况; ()查阅、复制当事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 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涉嫌从

31、事侵犯他注册商标专权活动的场所实施 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注册 商标专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20 商政管理部门依法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应当予以协 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同时 向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商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案件 的查处。中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第六三条 侵犯商标专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因被侵权所受 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因侵权 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的损失或者侵权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 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32、对恶意侵犯商标专 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法确定数额的倍以上五倍以 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为制侵权为所付 的合理开。 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已经尽举证,与侵权为 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提 供与侵权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 簿、资料的,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 偿数额。 权利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注册商标许可使费难以确定的,由民法院根据侵权为的情节 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 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

33、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 21 的商品的材料、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 下,责令禁前述材料、具进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商业渠道。 1 第六四条 注册商标专权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以注册商标专 权未使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 权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 权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 权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合 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五条 商标注册或者利害关系有证据证明他正在实施或

34、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权的为,如不及时制将会使其 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民法院申 请采取责令停有关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第六六条 为制侵权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 情况下,商标注册或者利害关系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民法院 申请保全证据。 第六七条 未经商标注册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与其注册商 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的损失外,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22 伪造、擅制造他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制造的注册 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的 损失外,依法追究

35、刑事责任。 第六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为之的,由商政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伪造、变造的法 律件、印章、签名的; ()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 他不正当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为的,由商政管理部门记信档 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受理其 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

36、实信原则,侵害委托合法利益的,应当依 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政处罚;对 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23 第六九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作的国家机关作员必 须秉公执法,廉洁律,忠于职守,明服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作的国 家机关作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商政管理部门应当建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负责商 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作的国家机关作员执法律、政法规 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监督检查。 第七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作的国家机关作员玩 忽职守、滥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 项,收受当事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章 附则 第七条 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 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第七三条 本法1983年31起施。1963年410国务院 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 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本法施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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