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编 第3章 自然人姓名权、 法人的名称权【第1012-1017条】逐条权威释义 全国人大法工委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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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人格权编第3章姓名权和名称权【第10121017条】逐条权威释义提示与声明1、本文档内容节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下册)【黄薇主编,全国 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人格权编 条文释义”的内容;2、本文档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使用。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2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2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姓名权】 2第一千零一十三条【名称权】 4第一千零一十四条【姓名权或名称权不得被非法侵害】5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选取姓氏】 6第一千零一十六条【姓名、名称的登记及其变更不影响之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7第一千零一十七条【笔名、艺名等的保护】 8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 人格权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姓名权内容的规定。【条文释义】姓名是一个自然人在社会中区别于其他人的标志和符号。姓名的产生是与社会的形成密 不可分的,人作为社会中的一员,需要与社会中的其他成员进行社会交往,产生各种各样的 关系,进行社会交往就需要让成员之间能相互区别开来,姓名就是为了适应这种社会交往而 产生的。姓名对于社会中的自然人来说意义极为重大:一是社会生活的需要。在姓名出现前,人 们在社会交往中要进行个体识别较为困难,而姓名

3、的出现则解决了这一难题,方便了人们的 交往。二是姓名具有一定身份定位的功能。姓名由姓氏和名字组成。姓氏在早期代表了某一 自然人的血缘和家族的归属,现在仍是特定群体遗传关系的重要记号之一,而名字则既是家 族成员辈份的体现,也是该自然人的个人符号。在早期,姓名的身份定位功能极强,例如, 封建社会中帝王贵族的姓氏就是身份的象征,普通百姓不能随意使用这样的姓氏。随着封建 社会的灭亡和社会的发展,姓名的这种具有极强身份属性的功能逐渐减弱。但是,姓名的身 份定位功能在家族和亲属之间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和体现。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姓名是 一个家族成员的共同纽带,有利于维护家族成员的精神情感和身份认同。三是具

4、有重要的法 律意义。从民法的角度看,一个自然人拥有姓名后以姓名为标记,使自己与社会中的其他成 员相区别,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使自己的尊严得到更好的彰显,个性得到更好的发展,个 人的名誉得到更好的维护,等等。从公法的角度看,由于姓名具有极强的表征功能,每一个 姓名就代表着一个自然人,因此,姓名的出现可以使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更方便,现在户籍管 理制度、身份证管理制度和人事档案制度等管理制度都是建立在姓名基础上的。民法典在继承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明确将姓名权作为一种重要的具体人格权纳入人 格权编,并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该规定有以下几层含义:一是姓名权的主体只能 是自然人。根据本法总则编的规定,

5、我国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类。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是名称权,不享有姓名权,姓名权专属于自然人。二是任何一个 自然人都享有姓名权。每个自然人自出生之时就享有这种权利,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 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自然人这种权利,也不得以干涉、 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自然人这种姓名权。三是任何一个自然人都平等地享有姓名权。自然 人对姓名权的享有不因民族、性别、年龄等因素的不同而有差别,也不因民族、性别、年龄 等因素的不同而受到不同保护。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 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

6、假冒。从实践情况看,这种定义方式符合我国的现实, 也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本次民法典编纂中继承和延续了这种方式,明确规定自然人有权依 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比,有两个 变化:一是增加了一种姓名权的权能,即自然人有权依法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二是民 法通则只强调了改变自己姓名需要依照规定,而本次编纂中考虑到本法第1015条的规定以 及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法规对姓名的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都有一定规范,所以本条强 调,自然人虽然有权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都应当依法进行。 这里强调的“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主要针对正式姓

7、名而言的,即国家居民身份 证、户口登记、档案等法定文件或者记录中的姓名。对于非正式姓名,例如,笔名、艺名等 非正式姓名则不需要遵循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性规则,例如,一个人的笔名不 需要随父姓或者母姓,也不需要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根据本条的规定,姓名权的内容 主要包括四项权能:1 .决定姓名的权能。一个自然人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是姓名权最为基本的内容,是自然 人人格发展和自我决定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其变更、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前 提和基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需要强调的是,自然人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 但这种决定权应当依法进行。“依法”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姓氏

8、的选择应当依法进 行。本法第1015条对姓氏的选取规则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 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 血亲的姓氏;(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3)有不违背公序良俗 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二是姓名 的选取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根据本法第1016条规定,自然人决定、变更自己的姓名的, 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婴儿出生后1个月以内, 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因此,婴儿的

9、姓 名决定权由其监护人行使。这并非对姓名决定权能的否定,而是考虑到婴儿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其无法亲自行使这项权能,根据本法总则编的相关规定,婴儿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婴儿的法定代理人是其父母等监护人。所以,婴儿 的父母代为行使姓名决定权能是监护权和亲权的体现。2 .使用姓名的权能。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享有姓名权的重要内容,也是姓名权的本 质特征。姓名权人有权按照自己意志决定自己的姓名如何使用,在何处使用自己的姓名,例 如,可以允许商业公司以自己的姓名冠名某一场活动,或者冠名某一公司,任何组织或者个 人不得干涉或者妨碍,也不得盗用或者假冒姓名权人的姓名。3

10、 .变更姓名的权能。自然人有权变更自己的姓名是其姓名权的应有之义。自然人出生后, 由于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姓名由监护人决定,本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有权 对自己的姓名进行变更。但是,自然人对姓名的变更权能不是任意行使的。一般情况下,权 利人行使自己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即可。但是,自然 人的姓名绝不仅仅是社会交往的符号,其与传统文化、婚姻形态、风俗习惯、价值观念、伦 理道德等密切相关,还承载着代表个体、表明登记身份、规范婚姻和家庭秩序、文化传承、 社会管理等诸多社会功能,自然人变更自己的姓名不但会影响自己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会对 国家管理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造

11、成影响。正因为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等 法律法规都对自然人变更姓名作了一定限制,要求自然人变更姓名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民法 通则第99条也专门规定,变更姓名应当“依照规定”进行。根据本法第1016条规定,自然 人决定、变更自己的姓名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同行使姓名权的决定权能 一样,变更姓氏同样需要遵循本法第1015条的规定,即自然人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从法律效力看,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 力。4 .许可他人使用姓名的权能。本法第992条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姓 名权作为一种重要的人格权,与自然人密不

12、可分,它本身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其确实不 得被转让、赠与或者继承。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姓名商业利用问题日益突出,一些自然 人姓名中的财产利益凸显,例如,姚明作为著名的运动员,其姓名具有巨大的广告效应和商 业价值。姓名权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自己的姓名进行商业利用,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收益,实践中这样的案件已有很多,例如,袁隆平作为著名的科学家,许 可一家上市公司“隆平高科”使用自己的姓名作为公司名称的一部分。这里需要强调几点: 一是姓名权人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不是转让姓名权。姓名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本身与姓 名权人不可分割,不可被转让。姓名权人许可他人使用的是姓名中的非人

13、格利益。二是许可 他人使用并不是指姓名在社会交往中的正常使用。对于人与人之间进行正常的社会交往使用 他人的姓名,不需要取得姓名权人的许可就可以使用。例如,日常交往中称呼他人的姓名, 会议举办方将与会人员的姓名打印成桌签等。法条中的姓名权人许可他人使用是指超出正常 社会交往中的使用,例如,使用他人的姓名打广告、促销,借用他人的名义召开会议等。自然人虽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 自然人行使自己的姓名权不是绝对的,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自然人在决定、变更、使用或 者许可他人使用姓名的过程中,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14、 【名称权】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自己的名称。【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法人、非法人组织名称权内容的规定。【条文释义】名称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社会活动中用以代表自己并区别于其他法人或者非法人 组织的文字符号和标记。其功能与意义和自然人的姓名类似,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区别于 其他民事主体的重要标识,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任何合法设 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都享有名称权。本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 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根据该规定,名称权的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决定名称的权能。

15、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名称的权利首先体现为名称的决定权,即其 有权决定本组织取什么样的名称。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通过决定名称对外表征其行业、组织 形式等相关信息。但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决定名称的权利是否不受任何限制呢?对于这 个问题,一般有两种不同的做法:一种是真实主义,即法人选定的名称必须与经营内容和业 务范围相一致,否则不予承认;另一种是自由主义,即法人名称如何确定,完全由当事人自 由选择,法律不加限制,即使名称与法人的营业内容和业务范围没有关系也是允许的。这两 种做法各有利弊。从目前的规定看,我国原则上采纳的是真实主义模式。例如,根据基金 会名称管理规定的规定,基金会名称应当反映公益活动的业

16、务范围。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 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 用字号。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 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 等法律对公司、合伙企业的名称设定也有相应的要求。即便如此,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法 律规定的范围内仍有较大的自由选择空间。二是使用名称的权能。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自己享有的名称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任 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涉其使用。与自然人对自己姓名的使用不完全相同。在同一地 区,法律并不禁止自然人取与其他自然人相同的姓名,但

17、在同一地区,法律原则上不允许法 人或者非法人在同行业取相同的名称。需要强调的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自己名称的独 占使用,并不排除不同行业使用这一名称,但是使用时必须标明行业。三是变更名称的权能。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使用名称过程中,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变 更自己的名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但是,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变更名称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变更登记。例如,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变更登 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名称属于公司的登记事项,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原名称就被 依法撤销,法人或

18、者非法人应当在从事各项民事活动中使用新的名称,不得再继续使用原名 称从事民事活动。四是转让名称的权能。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其名称享有转让的权能,这是名称权与姓 名权的重要区别。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将其对名称享有的权利全部转让给其他法人或者 非法人组织,受让人成为该名称权的主体,转让人则对名称丧失名称权。需要指出的是,并 非所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都可以转让,原则上只有营利性法人或者营利性非法人 组织的名称权可以转让。对于营利性法人或者营利性非法人组织而言,名称权具有较强的财 产性,其可以通过转让名称权获得转让费。对于名称权的转让,由于在我国采取绝对转让主 义,即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转让名

19、称时得将营业一并转让,所以就会产生转让人的债权债务 在名称转让后如何处理的问题。从理论上讲,受让人受让该名称时实际上同时也就成了转让 人营业的新主体,其在受让名称时,应当就转让人的债权债务与转让人进行约定处理,有约 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受让人在受让名称时,也应当一并承受债权债务。即使在 有约定的情况下,若没有以通知或者登记等方式告知于债权人,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 权人也可以请求受让人承担转让人的债务。五是许可使用的权能。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允许其他法人或者 非法人组织使用自己名称的权利。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名称的同时,自己 仍可以继续使用该名称,

20、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还可以允许多家主体使用该名称,这是 许可使用名称与转让名称最大的区别。许可使用名称这种情形主要是针对营利性法人或者营 利性非法人组织而言的。名称权人可以有偿许可他人使用,也可以无偿许可他人使用。法人 或者非法人组织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一般都要签订名称使用合同,对使用的期限、范围、 报酬等事项作出约定。需要强调的是,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名称权的决定、使用、变更、转 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都作了不少规定,且对于不同性质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名称权的决定、 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规则也不完全相同。例如,本法第1016条规定,法 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

21、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民事主体变更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名 称权人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名称均不得违反这些规定。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姓名权或名称权不得被非法侵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禁止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的规定。【条文释义】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享有姓名权,法人、非法人组织对自己的名称享有名称权。自然人 享有的姓名权除了体现在对姓名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方面外,学理 上称之为姓名权的

22、积极权能;还体现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 害自己的姓名权,学理上称之为姓名权的消极权能。同理,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的名称权 也体现在这两个方面。本章在前两条分别对姓名权和名称权的积极权能作了规定,为了更好 地保护姓名权人和名称权人的权益,本条对姓名权和名称权的消极权能也作了规定,本规定 延续了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 冒公民的姓名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 见(试行)第141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 权、名称权的行为。实践中,侵害姓名权、名称权的方

23、式很多,本条列举了几种较为典型的侵害方式:一是非法干涉,即无正当理由干涉他人对姓名的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 权利,无正当理由干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其名称的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 人使用的权利。例如,子女成年后,其父母没有正当理由不允许其变更姓名;养父母没有正 当理由不允许养子女随其生父母的姓;等等。二是盗用,即未经姓名权人、名称权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姓名权人、名称权人的姓 名或者名称实施有害于他人或者社会的行为。例如,打着经过某著名人士同意或者授权的幌 子,以该著名人士的名义开办会所。这种侵害方式的核心是侵权人的行为让他人误以为姓名 权人、名称权人同意或者授权侵权人以

24、其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并没有宣称其就是该姓名权 人或者名称权人。三是假冒,即侵权人假冒姓名权人或者名称权人之名进行活动,表现为民事主体从事民 事活动时不用自己的姓名或者名称而使用他人姓名或者名称。实践中,已出现了不少假冒他 人姓名或者名称的冒名顶替案。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存在同名同姓的情况,这是国家法律 法规允许的,仅仅因为登记的姓名与他人相同,不构成假冒侵权行为。但是,某民事主体的 行为足以使他人误认或者混淆的,则有可能构成侵权。例如,某人与篮球界的姚明同名同姓, 都叫“姚明。若其在正常生活中使用“姚明”,不构成假冒,但若其对外宣称自己是篮球界 的姚明,并以此从事各种民事活动,就很可能构成假

25、冒侵权。以上三种是实践中较为典型的侵害姓名权或者名称权的行为,但侵害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的行为不仅限于这三种,例如,将他人的姓名作为商品名称或者作为某一动物的名称等不正 当使用姓名的行为。正是基于此,本条在非法干涉、盗用、假冒外加上了 “等方式”。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选取姓氏】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 氏:(-)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自然人姓氏选取规则的规定。【条文释义】关

26、于子女姓氏如何选取的问题,1980年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 以随母姓”。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删去了该条中的“也”字。这是为了进一步贯彻男女平等 和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原则,避免因“也”字表达的语气对条文内容产生影响。关于姓名权, 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 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J根据上述规定,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但改变姓名 需要“依照规定”进行。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 理:(1)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 申请变更登记;(2)

27、 18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 更登记。该条例对公民改变姓名时的申请程序作了规定,未对公民改变姓名进行限制。近年来,司法机关、有关行政部门和一些社会公众反映,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上述规定 较为原则,对于公民能否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实践中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存在理解不 一致的情况;且相关法律制定较早,不能有效应对当前公民创姓、改姓等新情况、新问题。 同时,鉴于姓氏选取问题不仅涉及现代社会的公民私权与国家公权、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 还关乎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伦理观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问题重大,有必要作出专门 的规定,以指导实践。为此,2014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

28、委会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该立法解释明确规定,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2) 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3)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该立法解释这样规定的主要理由 是:姓氏文化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姓氏文化在中华五千多 年连绵不断的文明史中占有重要地位。世界上的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明确子女应当从父姓或

29、 者母姓。通过立法解释,明确公民原则上应当在父姓或者母姓中选取姓氏,对于维护中华民 族的文化传统、伦理观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至关重要。从婚姻法当初的立法本意看,婚 姻法第22条的规定主要为了突出父母对子女姓氏决定权的平等,进一步体现男女平等和夫 妻家庭地位平等的原则,不涉及公民是否可以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的问题。社会 各方面普遍认为,子女承父姓、母姓在我国有深厚的传统文化伦理基础,社会普遍遵循。现 实生活中,随意取姓的现象比较少见,老百姓一般也难以接受。姓氏选取不能毫无限制,应 当依照规定。同时 鉴于社会生活和民事活动的复杂性以及各民族因历史文化传统、民族习 惯和宗教信仰等体现的姓氏

30、文化差异性,法律应当考虑一些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的合理需求以及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力求找到最佳平衡点,作出既符合多数人利益,又能 兼顾少数人利益的解决方案,使法律规则既保持稳定性,又富有灵活性。自该立法解释正式 实施以来,从实践情况看,较好地平衡了尊重自然人的自由决定或者变更姓名权利与尊重中 国优秀传统文化以及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也得到了多数人的认同,有利于解决现实中的争 议。基于此,本法完全继承和吸收了该立法解释的规定。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姓名、名称的登记及其变更不影响之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

31、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民事主体决定、变更姓名、名称或者转让自己名称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以及 产生的法律效力。【条文释义】根据本法第1012条、第1013条的规定,自然人有权决定、变更自己的姓名,法人或 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决定、变更或者转让自己的名称。这两条规定的姓名和名称都是指法定姓 名或者名称,是自然人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法定人格和身份的体现,对内对外都会产生一 定的法律效果,因此其决定、变更等都必须依法进行。自然人的姓名的决定关系到该自然人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特别是涉及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的问题,因

32、此自然人决定姓名除了需要以有民事行为能力为前提外,还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 办理法定的手续。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第1款的规定,婴儿出生后1个月以内,由户主、 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自然人在确定姓名后,可 能出于各种原因而需耍变更自己的姓名。但由于其已经使用原姓名进行了各种民事活动,参 加了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改变自己的姓名必然会影响到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 此自然人变更姓名也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法定程序进行,不得擅自变更。根据 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公民变更自己的姓名必须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当然这里的 姓名指的是法定姓名(即正式姓名)

33、的决定或者变更,并不包括本法第1017条规定的笔名、 艺名等的决定或者变更,笔名、艺名等非法定姓名的决定或者变更并不需要进行登记。考虑到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社会的影响较大,任何一个国家都会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 织进行管理。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对法 人、非法人组织的设定、变更或者转让也作了不少规定,设定了一定的程序,特别是登记程 序。原则上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变更自己的名称或者转让自己的名称权都需要进行变更或者 转让登记。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非所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变 更或者转让自己的名称都需要登记,例如,本法总则编规定的机关法人的

34、决定或者变更就不 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因此,本条特别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自然人的姓名,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是民事主体的外在标识,姓名权人或者名称 权人以其参与各种民事活动,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对自己、对他人都有重大影响。自然人 变更自己的姓名,法人、非法人变更自己的名称,都是其外在标识改变,其实质并没有发生 改变,其权利义务的归属也不应发生改变,否则会对他人甚至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而现实生活中,却不时发生债务人通过变更姓名或者名称的方式逃避债务的现象,损害了社 会经济秩序。为了防止这种“新人不理旧账”的现象出现,保护原法律关系的相对方的权益, 本条第2款特别规定,民事主体变

35、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 律约束力。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笔名、艺名等的保护】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 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保护笔名、艺名、网名、字号等的规定。【条文释义】广义上的姓名和名称除了包括正式姓名和正式名称外,还包括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笔名、 艺名、网名、字号等。一些文学家、艺术家常常用笔名、艺名代替本名,这些笔名、艺名甚 至比其本名更为社会和公众所熟知,例如,著名作家莫言的本名叫管谟业,莫言只是其笔名, 但多数读者只知其笔名莫言,并不知道其本名。除

36、笔名、艺名外,根据我国的传统,一些自 然人还喜欢给自己起“字”或者“号”,例如,唐代大诗人李白,字太白,号青莲居士,现 在仍有一些人继承了这一传统。随着现代网络社会的发展,不少自然人在网络世界里给自己 起了网名,在网络世界里很多情况下网民之间只知道网名,并不知道其真实的本名。还有的 外国人在中国,或者中国人在外国都会面临译名是否受保护的问题。对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 织来说,也存在类似的情况,例如,在日常的民事活动中,除了使用在登记机关登记的正式 名称外,有时也会使用名称的简称或者字号,例如,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是 登记的名称,其简称为阿里巴巴或者阿里巴巴集团。在本法编纂过程中,对于是

37、否保护姓名 和名称简称、笔名、网名、艺名、译名、字号等有不同意见。有的意见认为,只宜保护经过 登记的正式姓名和名称,不宜保护姓名和名称简称、笔名、网名、艺名、译名、字号等,否 则有可能限制他人的行为自由。经研究认为,姓名和名称简称、笔名、网名、艺名、译名、 字号等虽没有经过法定机关登记,不属于正式的姓名或者名称,但是在不少情况下,这些姓 名和名称简称、笔名、网名、艺名、译名、字号等也能够起到确定和代表某一自然人或者法 人、非法人组织的作用,能够体现民事主体的人格特征。这些姓名和名称简称、笔名、网名、 艺名、字号等若被他人滥用或者导致他人混淆,也会对该民事主体造成重大损害。因此,保 护姓名和名称

38、简称、笔名、网名、艺名、译名、字号等,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 利益。但是,姓名和名称简称、笔名、网名、艺名、译名、字号等毕竟不是登记的正式姓名 或者名称,并非任何姓名和名称简称、笔名、网名、艺名、字号等都应当受到保护,只有满 足一定条件的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等才受法律保护:一是具 有一定社会知名度或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二是被他人使用足以致使公众混淆的。基于此, 本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 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与对正式姓名或者名称的保护相比,对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笔

39、名、艺名、网名、字号等 的保护既有相同点,也具有不同点。相同点:一是二者都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二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非法干涉、盗用或者假冒等方式 侵害。不同点:一是对正式姓名或者名称的保护,不需要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 所知悉、被他人使用足以致使公众混淆等条件的限制,也就是说,自然人或者法人、非法人 组织经过登记的正式姓名或者名称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涉、盗用 或者假冒。对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笔名、艺名、网名、字号等的保护,则需要受具有一定社 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被他人使用足以致使公众混淆等条件的限制。二是自然人决 定、变更正式姓名,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变更、转让名称,都需要登记;而自然人决定、变 更自己的笔名、艺名、网名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变更名称,原则上不需要经过登记。正 因为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等,与正式姓名、名称有上述区别, 对其的保护就不能完全依照正式姓名、名称的规则进行,所以本条规定,对姓名和名称的简 称、笔名、艺名、网名、字号等的保护是“参照”适用姓名、名称的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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