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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装品牌特许加盟合同服装品牌特许加盟合同甲方:_法定代表人:_住址:_邮编:_联系电话:_乙方:_姓名:_住址:_邮编:_联系电话:_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就服装店加盟事宜,在互惠互利基础上达成以下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第一条甲方为拓展_服装品牌在_市(地区)营销市场,甲乙双方本着发展诚意,同意乙方在该地区经销甲方_品牌系列服装。第二条乙方专卖店经营场地必须以设在繁华地段或者大商场专卖店作为营业场所_年度我们将以外套为主,大家可适当搭配其它品牌种类。_年度我们种类将向多样化发展。第三条各专卖店可自行装修,但是必须以中等以上装修水平对待。我们也将提供装修参考及一
2、些宣传图片。第四条乙方预存金在_元以上,用于支付_品牌服装进货及进货中所产生费用。第五条 乙方向甲方进货价为:_及其它甲方实际所属网络对外批发价基础上打_折。第六条乙方春秋两季平均每季进货数量超过_件,将返还此季度进价总额百分之三;春秋两季平均每季进货数量超_件,将返还此季度进价总额百分之五。乙方夏季进货数量超过_件,将返还此季度进价总额百分之三;夏季进货数量超过_件,将返还此季度进价总额百分之五。乙方冬季进货数量超过_件,将返还此季度进价总额百分之三;乙方冬季进货数量超过_件,将返还此季度进价总额百分之五。返还金额将在每个累计周期完成后充进乙方预存金额内。第七条乙方零售价不得低于:_及其它甲
3、方实际所属网络对外批发价_倍(比如网络批价_元服装, 零售价不得低_元)如有特殊原因,可与甲方协商解决。第八条甲方所属所有网站不得接纳除乙方外,_市任何批发客户,乙方有权力对甲方本条所说明诚信进行任何方式验证(比如以代理地区其它批发客户身份进行验证),一经发现甲方向_市任何地址进行_件起批发行为发货,可按甲方违约处理。第九条乙方每次进货均从预存款中扣除。第十条 预存款只能用于支付_品牌服装进货及进货中所产生费用,不以其它方式退还。第十一条乙方所有进货可享有百分之_调货率(收货起两月内),特价品、低价品,不享有换货率。第十二条乙方每次调货,服装附件不全或污损不能调换。第十三条若进货后发现次品,请
4、在一周内告知公司,并说明次品原因,如果属实,退换费用可由甲方支付。第十四条一方对因履行本协议而获知另一方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且该义务不受本协议履行终止或解除限制。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除外。第十五条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第十六条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1)各方签署与履行本协议有关修改、补充、变更协议;(2)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等各种法律文件;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附件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协议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七条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
5、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事件,如自然灾害、地震和国家政府管制等等。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证明。经书面通知之后,本协议内受影响之条款可在不能履行期间及受影响之范围内中止履行。但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其责任。第十八条甲乙双方责任如果甲乙方未按本协议履行义务,将本终止本合同,甲方退还乙方所有剩余预存金额。违约方按本协议约定所支付违约金如果低于对方因该违约行为所实际受到损失(包括各种因之产生费用、开支、额外责任
6、,以及合同履行后所可以获得直接利益),则对方保留进一步要求违约方进行补偿权利,但必须提供相关损失证明,且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因违约行为所可能造成损失。第十九条?本协议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条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
7、责任追究。任何一方一次放弃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并不等于今后均放弃违约追偿。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第二十一条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可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第十九条如本协议包含某一条款或某些条款无论在任何方面由于任何原因被认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这种无效性、非法性或不可执行性将不影响本协议中任何其它条款及整个合同有效性。法律另有明确规定除外。第二十二条1本协议要求或允许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2 前款中“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住所)法定地址。采用数据电文形式通知或通讯,是指该数据电文进入被通讯人收件系统。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及预存金额到达(可银行转帐也可现金支付,银行转帐以凭证条为准)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本协议式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甲方:_ 乙方:_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 (签字)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