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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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释 篇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主要内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主要内容 1.公约基本原则。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与兼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执行、解释和修订公约依据,也是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和发展国际贸易关系准绳。 2.适用范围。第一,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货物买卖合同,但对某些货物国际买卖不能适用该公约作了明确规定。第二,公约适用于当事人在缔约国内有营业地合同,但如果根据适用于“合同”冲突规范,该“合同”应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也应适

2、用“销售合同公约”,而不管合同当事人在该缔约国有无营业所。对此规定,缔约国在批准或者加入时可以声明保留。第三,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适用该公约。(适用范围不允许缔约国保留) 3.合同订立。包括合同形式和发盘(要约)与接受(承诺)法律效力。 4.买方和卖方权利义务。第一,卖方责任主要表现为三项义务: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单据;移转货物所有权。第二,买方责任主要表现为两项义务:支付货物价款;收取货物。第三,详细规定卖方和买方违反合同时补救办法。第四,规定了风险转移几种情况。第五,明确了根本违反合同和预期违反合同含义以及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当事人双方所应履行义务。第六,对免责根据条件作

3、了明确规定。 来源:招标师在线网(QQ学习群:244362119),欢迎分享本文!篇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释规则 浅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释规则 摘 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或“cisg”)通过及生效是国际货物买卖领域中法律统一重大成果。然而,法律文本上统一只是形式上统一,公约要在货物销售领域中得到广泛统一适用,实现公约目和宗旨,前提之一就是其在不同国家得到统一解释和适用。然而,由于cisg本身并未建立统一争端解决机构,因此,公约解释和适用一般由国内法庭或仲裁庭完成,这使得cisg解释难免受国内法偏见影响。公约本身用语模糊及其提供解释规则原则性更加大了对

4、其进行统一解释和适用难度。因此,本文力图对cisg解释规则进行梳理和分析,为公约统一解释和适用做有益铺垫。 关键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公约解释;解释原则;一般原则 一、对公约进行统一解释必要性 在订立过程中,cisg有来自不同法系及不同法律传统国家及地区广泛参与,且其对国际贸易惯例及贸易中习惯做法表达了充分尊重,因此,公约自生效以来得到了广泛认可和适用。公约以其自身专门语言提供了一套不同于各国国内法规则体系,并在各成员国、国际贸易活动参与者及争端解决机构之间架起了一道桥梁,使其在进行与国际货物贸易相关事项时能够运用同一种语言交流。 公约订立目在于减少国际贸易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篇三:

5、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通过国际立法协调和统一各国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法律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贸易法发展一个显著特点。年在海牙外交会议上通过了由罗马统一国际私法研究所起草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简称海牙第一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简称海牙第二公约)。 海牙第一公约是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和风险转移公约,海牙第二公约是关于签订隔地合同要约和承诺公约。这两个公约主要反映了以欧洲为主立法与习惯,在地区和内容上有很大局限性,基本上属于区域性多边条约,因此,需要有一个国际普遍适用新公约来代替这两个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从年开始将

6、海牙第一公约与海牙第二公约内容予以合并,并进行修改补充,目是为了使更多国家能接受。委员会于年完成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起草工作,年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讨论并通过了此项公约,包括中国在内个国家代表参加了会议,公约共条,主要内容为公约适用范围、合同成立、货物销售及最后条款;公约已对中国、美国、意大利、赞比亚、南斯拉夫、阿根廷、匈牙利、埃及、叙利亚、法国等个国家生效。 、公约适用范围。公约第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订立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强调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事实,并规定“在确定本公约适用时,当事人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公约第条列举了六

7、类不适用公约销售: ()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货物销售; ()经由拍卖销售;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销售;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销售; ()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销售; ()电力销售。 鉴于这六种买卖交易性质、交易方法及标物特殊性,不在公约适用范围之内.此外,公约第条规定,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合同订立及买卖双方因合同而产生权利和义务。 2、合同形式与成立 ()合同形式。公约第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任何方法证明。”但是公约允许缔约国对这一条提出保留。 ()合同成立。 公约第二部分对于要

8、约和承诺有关问题作了详细规定,其具体内容与本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所述相同,但在对待承诺是否必须无条件地接受要约所提出交易条件这一问题上,公约第条作了一些变通规定,公约将对要约条件添加、修改划分为实质性修改和非实质性修改两类。凡是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赔偿责任范围或争议解决等等内容添加或修改,均被视为实质性变更。除此以外其他次要条件添加或修改则被视作非实质性修改;只有实质性修改才构成对原要约拒绝并构成新要约,而非实质性修改不影响承诺有效性。 、买卖双方义务。从法律上讲,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买卖双方当事人都应严格按照合同

9、规定履行义务。公约对买卖双方义务作了如下明确规定. ()卖方义务。公约第条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根据这一规定,卖方义务主要有以下三项: 第一,交付货物。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完成交付货物义务。如果合同没有规定交货具体时间,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卖方所交付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货物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且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方式装箱或包装,卖方交付货物还必须是任何第三方不能提出权利和要求货物,即卖方对其出售货物享有合法权利。 第二,移交单据。公约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单据,必须按照合同所规

10、定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在这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这个时间到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合同规定内容。但是,这一权利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不便或承担不合理开支,但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要求损害赔偿任何权利。 第三,转移货物所有权。这是买卖合同主要法律特征,也是买卖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直接目。 ()买方义务。按照公约规定,买方必须按照合同与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根据这一规定,买方主要有以下两项义务: 第一,支付价款。公约规定,买方必须严格根据合同或有关法律规定步骤和手续支付价款。如果合同已有效地订立,但没有明示或默示地规定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在没有任何相反表示情

11、况下,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引用订立合同时此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类似情况下销售通常价格,如果价格是按货物重量规定,如有疑问,应按净重确定。 第二,收取货物。公约第条规定了买方有关收取货物两项义务:采取一切理应采取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接受货物。 、违约救济方法。违约救济方法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而使另一方当事人权利受到损害时,受损害一方为了取得补偿依照法律所采取措施。公约对买卖双方违约救济方法作了明确规定: ()卖方违约救济方法。公约对卖方违约救济方法作了详尽规定,按照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行为,只有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才有权撤销合同,并依法得到补偿。公约对以下几种卖方违约行为分别规

12、定了不同救济方法: 第一,卖方拒不交货。公约根据卖方拒不交货所造成损失程度,对拒不交货卖方采取以下几种救济方法: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义务。公约规定,卖方拒不交货时,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义务,除非买方已采取与此一要求相抵触某种补救办法;如买方已宣告撤销合同,就不能再要求卖方履行义务;撤销合同。公约规定,当卖方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时,买方可以撤销合同,宣告原合同无效。但撤销合同时必须向卖方发出通知;请求损害赔偿。公约规定,对于卖方违约所造成损失,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予以赔偿,即使买方已经采取了其他救济方法,但对于因卖方违反合同所遭受损失,仍有权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第二,卖方迟延交货。公约规定,卖方迟延交货

13、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但卖方迟延交货行为尚未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义务,如卖方在这一时间仍不交货,买方即可撤销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因迟延交货所造成损失。 第三,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公约规定,卖方所交货物品质、规格、数量或包装等方面与合同不符时,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另行交付一批符合合同要求货物,以替代不符合合同货物,也可以要求卖方对不符合合同货物进行修补,或者根据具体情况减低货物价格,当卖方所交货物不符合合同而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还可以撤销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买方违约救济方法。公约第三章第三节对买方违约救济方式作了详尽规定

14、: 第一,要求买方履行合同义务。公约规定,当买方违反合同拒付货款、拒收货物或不履行其他义务时,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他义务,除非卖方已采取与此一要求相抵触某种补救办法。 第二,撤销合同。公约规定,当买方不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卖方可以立即撤销合同,但尚未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义务,如时间届满买方仍不履行义务,卖方即可撤销合同。 第三,请求损害赔偿。公约规定,买方违约造成卖方损失时,卖方可请求损害赔偿。赔偿额应与卖方因买方违约而遭受包括利润在内损失额相等,对于买方拖欠货款以及其他金额,卖方还有权收取利息。 、风险转移。公约第四章根据各

15、种货物不同运输与交付情况,对货物风险转移时间和地点作了规定: 第一,规定特定地点交货,风险于该地点转移,公约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之前,风险不转移给买方;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单据,并不影响风险转移。 第二,涉及运输货物,未规定特定地点交货,风险于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第三,运输途中出售货物,风险于订立合同时转移。 第四,在其他情况下,风险自买方接受货物时转移。公约规定,在不属于上述几种情况下,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收受货物,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 、赔偿额计算

16、。根据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包括利润在内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损失。如果卖方行为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撤销合同,宣布合同无效,并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期内,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在此情况下,买方可以取得原定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差价。当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时,如果受损买方没有购买替代货物,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价格和宣告无效合同时时价之间差价以及其他任何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要求损害赔偿一方在接受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

17、,则应适用接收货物时时价,而不是宣告合同无效时时价。公约还规定,遭受损失一方必须根据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违约行为而引起损失,否则,违约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损失数额。 、根本违反合同与预期违反合同公约将当事人违约分为根本违反合同与预期违反合同两类。公约第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公约规定,只有一方行为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才可以撤销合同,宣告原合同无效.根据公约第条规定,如果订立合同以后,一方当事人明显地预见到,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或者其准

18、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行为显然不能履行其在合同中承担大部分重要义务,这一不能履行合同行为即为预期违反合同,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预期违反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并立即通知违约方,如果预期违约方对履行义务提出充分保证,则不能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免责有关免责根据,公约第条提出了“非所能控制障碍”()概念。公约规定,当事人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障碍而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则不负责任,构成“非所能控制障碍”条件是:不履行合同义务一方没有理由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能考虑到这种障碍;没有理由能预期避免这种障碍或其后果;没有理由能预期克服这种障碍或其后果,公约规定只有在“非所能控制障碍存在期间”,才能免

19、除不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责任,但该当事人应将所发生这种障碍及其对履行合同义务影响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否则该方当事人应对损害负赔偿责任。 (二)、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 年月日,英、美、法、日、联邦德国、印度等六十六个国家外交代表在纽约举行外交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 年在维也纳召开外交代表会议讨论制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为了使它与时效公约在适用范围上保持一致,对时效公约适用范围作了修订,于是通过了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公约议定书。 、时效期限期间和起始。公约规定,时效期限应为年。时效期限应自请求权产生之日起算,公约对于下述几种请求权起始作了具体规定: ()

20、因违约而引起请求权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产生; ()因货物有瑕疵或不符契约规定而引起请求权,应在货物实际交付买方或买方拒绝接受之日产生; ()因欺诈行为而提出请求权,应在该项欺诈被发现或理应被发现之日产生; ()因保证期而产生请求权,应在保证期内买方将事实通知卖方之日产生; ()因声明终止合同而产生请求权,应在作出此项声明之日产生: ()因违背分期交货或分期付款契约而引起请求权,自每期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请求权时效期限。 、时效期限停止和延长。公约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时效期限应停止计算: ()债权人依法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债权人依仲裁协议提起了仲裁; ()债务人死亡或丧失权利能力; ()债务人破产或无清偿能力: ()作为债务人公司、商号、合伙、会社或团体解散或清算。公约规定,如债务人在时效期限届满之前以书面向债权人承认其所负债务,一个新年时效期限应自此种承认之日起算;公约第条规定:“如由于债权人无法控制或不能避免或克服情况,债权人不应使时效期限停止计算,时效期限应予延长,使之不致在有关情况消失之日起一年期满之前即行届满” 、时效期限计算。公约规定,时效期限计算,应在与该期限起算之日对应日期终结时届满;如无此种对应日期,该期限应在时效期限最后一个月最末一日终结时届满;如时效期限最后一日恰逢法定假日或休闲日,可以顺延。公约规定,时效期限应依照法律程序地点日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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