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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工 程 设 备 采 购 供 货 合 同工程名称:发包方:承包方: 2012.09.第一部分、合同条款甲方(发包方): 合同订立时间: 2012.9乙方(承包方): 合同订立地点:西安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就陕西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箱式变电站采购及安装项目采购事宜(以下简称本工程)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1.工程概况工程地点: 承包范围:负责本工程的箱式变电站供货、安装、技术支持、调试、报验、售后服务、保修和人员培训2.设备的名称、品牌、型号及数量:ZBW-1250/10箱式变电站 一台3.开工日期: 4.合同价款: 设备价格
2、明细详见投标报价表。5.付款方式: 5.1 签订合同后中标单位与发包方签定合同,工程款预付款为总价款的30%;5.2 工程款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工程设备及主材到场甲方确认后五日内向乙方支付工程总款的30%;5.3 工程竣工经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签字,确认该合同所含工程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正式供电前7天内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至总工程的85%;5.4 在供电及设备正常运行1个月后向乙方支付总工程款的10%;5.5 剩余工程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一周内一次结清。6.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6.1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条款及相应合同条件(2)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纪要、协议
3、等文书(3)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4)国家标准、规范和电力行业标准、规范(5)设备报价明细表(6)其他文件6.2其他文件包括: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签订同意的与本合同订立或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备忘录等亦构成合同组成部分,其优先解释顺序应视其内容与其它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7.如甲方因设计变更或洽商增加和减少设备数量及相关设备和材料,设备和材料单价应保持不变,结算总价按经甲方确认的实际供货至现场的合格设备数量与相应的设备单价的乘积之和计算确定。8.本合同总金额包含本工程的箱式变电站供货及应交纳的税费、关税、运输费(指运至工地现场指定地点)、售后服务费、备品备件及安装辅材费
4、、保险费、手续费等所有相关费用等。9.本协议未尽事宜详见合同条件部分。10.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地址: 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盖章) (盖章)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合同通用条款1 定义2 适用性3 原产地4 技术规格和标准5 专利权6 包装7 运输标记8 装运条件9 保险10 货款支付11 伴随服务12 质量保证和验收13 检验14 索赔15 乙方履约延误16 迟交罚款17 不可抗力18 争议处理19 违约终止合同20 转让和分包21 适
5、用法律22 合同生效及其它23 合同修改24 合同附件1. 定义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合同总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产品、材料、备品备件和其它材料。(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安装、调试和办理备案、电检、送电等手续;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5)“甲方”指。(6)“乙方”指为。(7)“项目现场”即最终交货地点,是甲
6、方指定的最终地点交货及安装、使用地点。(8)“验收”指货物或服务达到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指标。2. 适用性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它部分所取代的范围。3. 原产地3.1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可来自所有的国家和地区,在合同格式中有进一步的说明。3.2 本条所述的“原产地”系指货物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经过制造、加工的产品或经过实质上组装主要元部件而形成的产品均可称为货物,商业上公认的新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目的或功能上与原部件有实质性区别的产品。3.3 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乙方的国籍.4. 技术规范和要求4.1 乙方交付的货物的技术规范及型号应与本合同所指明的技术规范及型
7、号(包括合同附件)相一致。4.2 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5. 专利权5.1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其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对此提出起诉,乙方应负责与之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及经济损失。6. 包装6.1 乙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运转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
8、用。7. 运输标记7.1 设备的包装、运输应符合“GB191-73”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8. 装运条件8.1 乙方负责安排货物到达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并承担运输费用。8.2 目的地到货并经甲方验收合格日期视为交货日期。8.3 乙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乙方应对超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9. 保险9.1 由乙方自行决定保险费用。 10. 货款支付10.1 签订合同后中标单位与发包方签定合同,工程款预付款为总价款的30%;10.2工程款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工程设备及主材到场甲方确认后五日内向乙方支付工程总款的30%;10.3工程竣工经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签字,确认该合同
9、所含工程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正式供电前7天内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至总工程的85%;10.4在供电及设备正常运行1个月后向乙方支付总工程款的10%;10.5剩余工程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一周内一次结清。 11. 伴随服务11.1 乙方应随同货物提供相应的中文的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11.2 对于合同中有要求的货物,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对原有设备和附属建筑的拆旧以符合安装条件。(2)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启动以及办理备案、电检、送电等手续;(3)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监督;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
10、承担的义务。(4)厂家或供应商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使用、保养、维护对甲方人员进行培训;11.3 伴随服务的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12. 质量保证和验收12.1 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后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质保期满后如出现此类问题亦应负责。12.2 根据甲方用户或当地有关质量检验部门的检验结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
11、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12.3 乙方在收到通知后按招标文件规定及商务要求的时间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12.4 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按招标文件规定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13. 检验13.1 乙方在发货前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进行精确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书,证明货物与合同的规定相符。该证明书将成为向甲方要求付款的单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的最终检验。乙方所作检验的详细情况和结果必须写出报告,该报告应附在质量
12、检验证书中。13.2 货物运抵现场后,甲方用户应在3天之内,按照合同对货物的包装、质量(包括外观)、规格、数量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甲方用户进行检验并出具验收记录。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应及时提出书面异议。若买卖双方对产品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规定,由标准化部门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执行仲裁检验。甲方用户在验收中,如果发现货物没有质量证书(合格证)和必要的技术资料,可视为货物与合同不符,此时应将货物妥为保管,立即向乙方索要,乙方超过合同规定交货期限补交的,即作为逾期交货处理。14. 索赔14.1 甲方有权根据甲方用户出具的验收记录,或当地有关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
13、乙方提出索赔。14.2 在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差异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乙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中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产品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第1
14、2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15. 乙方履约延误15.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中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15.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加收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15.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16. 迟交罚款16.1 除了本合同第17条所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外,如果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准时交货,甲方可同意推迟交货,但以乙方同意支付罚款为条件,该罚款由甲方从货款中扣除,该罚款不
15、应超过迟交货物总价的5%。迟交罚款按7天1%计算,不足7天者亦按7天计算。如延期交货超过5个星期,甲方有权撤消合同。尽管该合同已撤消,乙方仍应毫不迟延地支付前面所说的罚金。 乙方支付的罚金总额将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17. 不可抗力17.1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这些事件包括:战争、水灾、地震以及双方同意的事件。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执行合同的期限将相应延长。17.2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除甲方书面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
16、事项。如果不可抗力超过90天,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8. 争议处理18.1 双方在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从协商开始28天内仍不能解决,双方应将争端提交人民法院诉讼解决。18.2 诉讼费应由败诉方负担。18.3 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9. 违约终止合同19.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17、。(3)如果甲方认为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定义如下:“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公共官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甲方的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书之前和之后),人为的使投标丧失竞争性,剥夺甲方从自由的公开竞争中所能获得的权益。19.2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能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类似未交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20. 转让和分包20.1 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21. 适用法律21.1 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22. 合同生效及其它22.1 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后,合同生效:甲方、乙方双方签字并盖章。22.2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副本一式两份,均以中文书写,甲方、乙方分别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一份。23. 合同修改23.1 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提出修改,须经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修改协议,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此之外,本合同的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24. 合同附件24.1 本合同所有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 /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