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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债务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范本(一)民间借贷/债务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格式人民调解协议书(民间借贷/债务纠纷用) ( )呼 人调字 号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民族 职业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民族 职业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系被继承人的 被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民族 职业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系被继承人的 纠纷的主要事实和争议事项: 年 月 日,被申请人 因 ,向申请人 借贷(或结欠) 。被申请人 出具给申请人借条(或欠条)一张,约定内容: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利率 。并由被申请人 提供担保,担保内容 。逾期后,被申请人
2、还款情况: ,尚余 未还。因 ,引起纠纷,申请调解。本案各方当事人自愿将民间借贷/债务纠纷申请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审查,本案符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条件,在人民调解员 主持调解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申请人 偿还给申请人 借款(欠款)本金 ,利息 ,合计 元。还款期限 ,还款方式 。2、被申请人 承担但保责任,偿还给申请人 借款(欠款)本金 ,利息 ,合计 元。还款期限 ,还款方式 。本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自觉和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双方自愿于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向呼图壁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3、一经司法确认,本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协议一式 份,由双方当事人、调解组织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签名) 被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调解员(签名) 记录人(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二)民间借贷/债务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格式说明1、关于纠纷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或债务纠纷的当事人一般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两方,在有担保人的情况下,担保人可列为被申请人一方,承担担保责任。2、关于主要事实。(1)写明借款或债务欠款的时间和缘由。民间借贷可表述为:“年月日,被申请人因经商缺乏资金,向申请人借款人
4、民币多少元。”债务纠纷的可表述为:“年月日,被申请人因向申请人购买货物,结欠申请人人民币元。”(2)写明有无出具书面协议。书画协议即借条和欠条,如果没有书面协议,有无口头协议,如果是口头协议的,在被申请人不认可的情况,是否有证人证明。(3)写明约定的内容。约定的内容包括:借款金额、利率标准、还款期限等。可表述为:“约定借款人民币元,利率月利率,还款期限限于年月日还清。”等,注意:利率以月利率千分之几计算,年利率以百分之几计算。(4)写明担保情况。如有担保人的,应写明担保的情况。承担担保责任有两种方式,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
5、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及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5)写明被申请人的还款情况。如:“被申请人还款情况: 2011年5月1日被申请人还5000元,2011年7月1日被申请人还5000元 ,尚余40000元未还。”(6)写明纠纷的起因。如可表述为:“因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讨,被申请人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引起纠纷,申请调解。”3、关于民间借贷/债务纠纷协议内容。协议应包括债务金额、
6、利率标准、还款方式、期限等。民间借贷/债务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范例人民调解协议书(民间借贷/债务纠纷用) (2015)呼大人调字1号申请人姓名 石艳华 性别 女 出生年月日 1962年10月2日出生 民族 汉族 职业 农民 住址 呼图壁县大丰镇南村12号。 身份证号码 3522222 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姓名石艳丽 性别女 出生年月日 1968年1月6 日出生民族汉族 职业农民 住址 呼图壁县大丰镇南村20号 身份证号码 3562222 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姓名 石卫东 性别 男 出生年月日 1969年5月12日出生 民族汉族 职业 农民 住址 呼图壁县大丰镇南村 身份证号码 3522221 联系方
7、式 纠纷的主要事实和争议事项: 2010 年 7 月 1 日,被申请人 石艳丽 因 经商缺乏资金 ,向申请人石艳华借贷人民币50000元 。被申请人 石艳丽 出具给申请人借条一张,约定内容:借款金额 50000元 ;借款期限 一年 ;利率 15 。并由被申请人石卫东提供担保,担保内容 连带担保责任 。逾期后,被申请人还款情况: 2011年9月1日还本金2000元、2011年11月1日还本金5000元 ,尚余本金43000元未还。因 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讨,被申请人以没钱为由拒绝继续还款 ,引起纠纷,申请调解。本案各方当事人自愿将继承遗产纠纷申请 大丰镇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审查,本案符合人
8、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条件,在人民调解员 张坚 主持调解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申请人 石艳丽 偿还给申请人石艳华借款(欠款)本金 43000元 ,利息 13875元 ,合计 56875 元。还款期限 2012年3月15日 ,还款方式 现金一次性付清 。2、被申请人 石卫东 承担连带但保责任。 本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自觉和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双方自愿于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向呼图壁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一经司法确认,本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协议一式 4 份,由双方当事人、调解组织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签名)石艳华等三人 被申请人(签名)黄绍泉 2012 年 2 月 1 日 2012 年 2 月 1 日调解员(签名) 张坚 记录人(签名) 陈敏 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 2012 年 2 月 1 日7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