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柴油采购项目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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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殡仪服务中心2022年柴油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制作软件会生成两个响应文件,一个为加密的响应 文件(TATF),另外一个为非加密的响应文件(nTATF),非加密 的响应文件制作在U盘中,开标时提供。未按要求制作后果 自负。4、制作电子响应文件时须确认CA数字证书未到期,若CA数 字证书即将到期,必须续期后再制作电子响应文件,否则开标 时电子响应文件可能会解密失败。29电子投标文件的 递交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本项目实行网上不见面开标,供应商无需到达开标 现场,需通过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不见面开标”入 口进行远程解密投标文件,具体操作详见不见面开标大厅- 供应商操作手

2、册。请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不见面开标”入口进行 远程解密投标文件。(请供应商提前安装驱动并调试好语音等 系统,若因供应商操作失误导致的投标文件无法成功解密,后 果自负。)2. 1.2当事人采购人:系指泰安市岱岳区殡仪服务中心。2.1. 2. 2供应商:是指响应采购要求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参加报价 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 磋商小组: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 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 专家组成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临时组织。2.1. 2. 4成交供应商:系指经磋商确定的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 且综合评分

3、最高,取得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资格的供应商。2.1. 2. 5采购代理机构:系指山东立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2. 1.3磋商依据及原则2. 1.3.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2. 1.3. 8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省市规范性文件。2. 1.4供应商的相关要求1.4.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2. 1. 4. 2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 法定代表人为同

4、一个人的两个以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 以及其控股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都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 同一磋商项目同时投标;4. 1.4. 4磋商文件中带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要 求作出实质性响应。5. 1.4. 5磋商文件中带“X”标注的产品,供应商必须提供样品。6. 1.4. 6除磋商文件要求采购进口产品外,供应商不得提供直接进口或者委托进 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7. 1.4. 7供应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与为本次磋商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等 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者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8. 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必须真实、

5、完整、有效。2. 1.5保密参与磋商活动的当事人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 隐私等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语言文字以及度量衡单位2. 所有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 释;6. 2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2. 1.6. 3所有报价一律使用人民币,货币单位:元。2. 1.7踏勘现场2. 磋商文件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组织供 应商踏勘项目现场,以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供应商 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责任和风险。3. 1. 7. 2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

6、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供 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不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4. 1.7. 3供应商经采购人允许,可进入项目现场踏勘,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 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除采购人原因外,供应商应对踏勘现场而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连带责任和费用负责。2. 1.8投标答疑2. L 8.1供应商对磋商文件、踏勘现场有询问或者疑问,需采购人解答或者答疑 时,应于供应商须知中规定的时间前,通过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供应商系统一我 的项目一提问”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提出的所有询问或者疑问进行 综合答复,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泰安市公共

7、资源交易网上公告。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询问或者疑问,视为认同磋商文件以及答疑 文件内的所有要求,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解答或者答疑要求报价的,后果自负。2. 1.9偏离采购人允许响应文件偏离磋商文件某些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磋商文件 规定的偏离范围、幅度和项数,否则其报价无效。2. 1. 10其他条款2. 1. 10. 1供应商成交后直至验收止,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 和理由转包或者分包,如出现上述情形,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取消 其成交资格,并与其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2. 1. 10. 2不论磋商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

8、的响应文件及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 均不退还;废标或者未中标的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予以退还。2. 1.10. 3除非有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 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2. 1. 11招标代理服务费2. 1. 11. 1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根据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由成交供应商支 付。2.2磋商文件2. 2. 1磋商文件的构成磋商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2. 2. 1. 1竞争性磋商公告;1.2供应商须知;(1)总则;(2)磋商文件;(3)报价、响应文件编制;(4)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5)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9、、唱价时间以及地点;(6)唱价、磋商、推荐成交候选人以及废标;(7)纪律和监督;(8)质疑与投诉;2. 2. 1.3评审办法;2. 2. 1. 4合同条款和格式;2. 2. L 5交货、竣工和提供服务的时间;2. 2. 1.6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2.2. 1.7响应文件格式。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所作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在中国山东政 府采购网、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告后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2.2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1. 2.2. 1供应商获得磋商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磋商文件是否齐全。如有残缺、遗 漏或者不清楚的,应在获得磋商文件后三日内,通过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投标人

10、 系统-我的项目一提问”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负。供 应商有义务对磋商文件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如发现有任何错误或者前后矛盾的,应在 规定提交答疑的时间内提交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否则,供应商应无条件接受 磋商文件所有条款。2. 2, 2.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 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 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澄清或者修改公告,但不指明 澄清或者修改问题的来源。磋商文件的澄清

11、或者修改内容是在磋商文件规定范围内对 磋商文件中表述不清部分进行进一步阐述或者描述,不得对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 增减或者改动。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已构成对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增减或者改动的, 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磋商或者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否则采购人或 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2. 2. 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泰安市公共资源 交易网上发布公告后,方可作为磋商文件组成部分并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口头答复、通知无效。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并 经公告的为准。4. 2. 2. 4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存在歧视性条

12、款或者不合理要求等需要澄清或者修 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5. 2. 2. 5供应商自澄清或者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起48小时内,从中国山东政府采购 网、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下载打印澄清或者修改,如再有疑问需及时提出,否则, 即视为同意和接受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2.2.3 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唱价时间2.2.3. 1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唱价时间, 但至少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 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由供应商自行下载查看,不足3日的, 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2. 2. 3.

13、2磋商文件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内容较多时,采购人应重新组织磋商或者 延长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采购人延长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磋商时 间的,至少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5日前,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 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由供应商自行下载查看,以给予供应商充足的时间编制响应 文件。2. 2. 3. 3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 网、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告后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 2. 3. 4澄清修改通过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网站进行公告,并发送到泰安市公 共资源交易网交易平台的“澄清文件下载”模块。完成网上备案的潜在供应商须时

14、刻 注意系统提醒,开标前务必每日都要登陆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点击“会员登录”, 进入交易平台点击“澄清文件下载”模块,点击“全部”、“未领取”按钮查阅接收 澄清修改的书面通知,同时登陆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更正公告”栏目和泰安市公共 资源交易网“变更公告”栏目查阅接收。2. 2. 3. 5澄清修改文件通过公告通知和交易平台”澄清修改下载”模块通知后, 不再另行通知,各供应商完成网上备案后务必按磋商文件要求登录交易平台和网站查 阅接收。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及时查阅接收澄清修改,造成的投标偏差自行负责。2. 3投标报价、响应文件编制2. 3. 1投标报价2.1. 1. 1报价含柴油的供货、包装、运输

15、、装卸、保险、验收、税金招标代理费 及其他费用。供应商无论何种原因造成报价等的遗漏,其风险自担,一旦发生不作为 调价依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2.3. 1.2供应商可对磋商文件中的全部货物进行报价,也可以对某一标段中的货 物进行投标报价,但对每一标段货物的报价必须全部报齐。2.4. 3. 1. 3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且不得等于或者高于招标控 制价,否则其报价无效。2.5. 3. L 4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方法提供报价以外的任何附赠条款,否则报 价无效。2.6. 1.5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报价文件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并由法定代表 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否则报价无

16、效。2.7. 1.6供应商须按照附件格式表格要求填写,否则其报价无效。2.8. 3. L 7唱价时,报价部分以正本为准。响应文件中首轮报价一览表中内容 与报价明细表中的内容不一致的,以首轮报价一览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照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 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正单价;对不同文 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按照以上原则对错误报价的修正,供应商应签字确认。供应商拒绝修正报价的, 其报价无效。2.9. 3. 1.8公开报价时,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首轮报价进行唱价,若有多个报 价或附

17、有条件的报价,报价无效。2.10. 1.9供应商的成交价格在合同执行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 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无效。2.11. L 10未经中国海关报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货物报价,其报价无 效。2. 3.2响应文件的签署要求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处,签字的不得由他人代签, 否则其报价无效。授权代表签章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否则其报 价无效。2. 3.3投标文件的盖章要求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以及相关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均指与供应商名称全称一致 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 务章”

18、等)的印章,否则其报价无效。2. 3. 4响应文件的时间单位、有效期以及费用2. 3. 4.1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天”、“日”均指日历 天,时、分均为北京时间。2. 3. 4. 2投标有效期为90日历天,即自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投标文件以及 其补充、承诺等部分均保持有效。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 殊情况,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在投标有效期内要求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要 求与答复均以书面通知为准并作为磋商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 3. 4. 3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其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不论投标结 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承

19、担任何费用。2. 3.5响应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响应文件按照以下要求、格式统一编制:2. 3. 5. 1从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资料下载”栏目中的下载投标文件制作软件, 下载地址: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sdf. lkj/sdf. Ikjtaggzyjy. com. cn/)右侧的资 料下载栏目。3. 3. 5. 2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必须下载并使用最新的招标 文件或者答疑澄清文件,具体操作详见“政府采购操作手册-供应商”(sdf. lkj/sdf. Ikjtaggzyjy. com. cn/)。4. 3. 5. 3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必须使用CA数字证书,并进行盖章,未按要求制

20、作 后果自负。5. 3. 5. 4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须确认CA数字证书未到期,若CA数字证书即将到期, 必须续期后再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否则开标时电子投标文件可能会解密失败。6. 3. 5. 5评审结束确定成交供应商后,成交供应商须制作四份纸质响应文件(一 正三副),内容与电子响应文件完全一致。提交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有关单位 留存备案(同时提供电子版响应文件备查)。2. 3. 6响应文件的组成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实质性响应,保证其所提交全部资料真实、准确以及完整,否则报价无效。2. 3. 6. 1响应文件的组成响应文件每册均由报价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三部分组

21、成:2. 3, 6. 2报价部分(1)首轮报价一览表;(2)首轮报价明细表;(3)供应商针对报价需说明的其他文件。2. 3. 6. 3商务部分(1)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2)报价函;(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4)供应商基本情况表;(5)总报价外长期优惠供应的备品件、易损件明细表;(6)人员配备情况表;(7)供应商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8)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9)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材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10)财务状况;(11)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1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13)商务部分

22、要求的其他资料。2. 3. 6. 4技术部分2. 3. 6. 4. 1技术部分的组成货物技术参数;技术偏离表;技术部分要求的其他资料。2. 3. 6. 5电子版响应文件(1)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上传的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2)电子响应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无论磋商结果如何,均不退回。2.4 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2. 4.1详见2. 1.1前附表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在电子投标文件中须 将相关证明资料原件扫描上传并制作在电子投标文件中(注:上传材料中需要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须将原件扫描后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并电子签 章上传材料中不需要法定代表人或

23、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上传时,只需要上传 word格式加盖电子公章即可)。如没有按要求及时、完整、准确的提交,其投标一律 按废标处理,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5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唱价时间以及地点2. 5. 1电子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5. L 1本项目实行不见面开标,供应商无需到达开标现场,需登录泰安市公共 资源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远程解密响应文件,具体操作详见虚拟开标大厅-供应商操作 手册。电子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5.2. 1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 替代或者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并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24、。供应商 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照本磋商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盖章 和递交。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2. 5. 2. 2在递交电子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到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 前,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响应文件。供应商要求补充、修改、 替代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2. 5. 3开标时间唱价时间:同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迟唱价时间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提前报政府采购 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变更公 告,并告知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否则必须按时唱价。开标地点:同

25、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6开标、评标、定标以及废标2. 6.1开标2.6. 1. 1本项目实行网上不见面开标,供应商无需到达开标现场;采购代理机构 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召开开标会议。供应商少于三家的,采购人或 者采购代理机构应点击开评标系统直接选择流标选项,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重新组织采购,且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2. 6. 1. 2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1)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传电子响应文件的;(2)违反磋商纪律的;2.6. L3供应商对开标内容有异议的,应当按照电子开标系统流程操作要求提出,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场给予答复,并制

26、作记录。磋商小组2.6.2. 1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 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评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及以上单数,其中专家 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评 审专家中应当包含一名法律专家。2. 6. 2. 2磋商小组成员的抽取(1)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专家库中确定磋商小组成员。任 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专家或干预专家的抽取工作。(2)参加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负有保密的义务。磋商小

27、组成员的名单在成交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2. 6. 2. 3磋商小组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3. 6. 2. 4磋商小组负责对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定,并按本磋商文件的 规定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4. 6. 2. 5磋商小组具有依据磋商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 的干扰。磋商小组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 任。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磋商小组成员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 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

28、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磋商小组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 并记录在案。5. 6. 2. 6磋商小组的职责:(1)审查、评价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2)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2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5总则52.1 磋商文件113投标报价、响应文件编制132.4 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16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唱价时间以及地点172.5 开标、评标、定标以及废标17纪律和监督252.6 质疑与投诉25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281相关要求282.7 评审过程28评分标准分项明细表30第四章合同条款和格式331签订合同

29、333. 2追加合同金额33质量与验收333.4 合同主要条款(简易版本)34第五章 交货 竣工和提供服务的时间381交货期383.5 交货地点38质量与验收38第六章 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391项目说明396.2技术要求39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41报价部分427.1 商务部分47技术部分63(3)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4)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磋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2. 6. 2. 7磋商小组的义务:(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2)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3)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

30、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4)发现供应商在磋商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 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5)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独立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6)编写并审定评审报告;(7)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8)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采购人、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9)配合财政部门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2. 6. 2. 8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 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

31、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或者近姻亲关系;(3)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4)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相关规定。2. 6.3评审程序(1)宣布评审纪律以及回避提示;(2)推荐磋商小组组长;(3)资格性审查;(4)符合性审查;(5)技术评审与商务评审;(6)澄清有关问题(如需要);(7)磋商(如需要);(8)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9)编写评标报告。评审2. 6. 4. 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 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

32、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 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 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 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2.6. 4.2若两家及以上供应商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 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文件得分由高到低排列。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低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 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 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3、;否则,磋商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报价资格, 按照最终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在后面的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2. 6. 4. 3评审完成后,磋商小组向采购人提出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由磋商小组全 体成员签字确认。2.6.5 澄清1. 6.5. 1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 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承诺、说明或者纠 正。供应商的澄清、承诺、说明或者纠正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由法定代表 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 6. 5. 2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

34、外部因素。 未响应实质性条款的,或超出磋商文件允许的偏离范围、幅度及项数的,磋商小组有 权确定其报价无效,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撤销或者澄清不符之处而使其成为实质性 响应的报价。磋商小组可以允许供应商修改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偏离的、微小 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者不规则的地方。2.6.6 定标2. 6. 6. 1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2. 6. 6. 2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除因法定不可抗力外不得随意放弃成交资格,否则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或因 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采购人可按照磋商 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

35、供应商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 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供应商与采购人预期差距较大,或对采购人明显不利的,采购人 可重新组织招标。2. 6. 7成交公告以及成交通知书2.6.7. 1推荐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中 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成交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 交通知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按照规定发布成交公告或者不签发成交通知书的,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成交供应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2. 6. 7. 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 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

36、供应商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6. 8报价无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无效:(1)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2)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 信行为记录名单;(3)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规定要求格式表格制作、签署、盖章;(4)未按照磋商文件中报价文件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拒绝报价、报价不确定、 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报价或高于招标控制价;(5)响应文件中要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价格进行调整的;(6)交货期超出磋商文件要求,质保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7)相关资格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未按磋商文件约定提交或提交

37、的原件 与复印件不一致;(8)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条件;(9)投标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10)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11)投标文件未完全满足磋商文件中带号的条款或指标,或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允许出现负偏差的最大范围、幅度和最高项数;(12)未按磋商文件要求而提供进口产品的;(13)对磋商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整体复制粘贴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与所报产品不 符;(14)低于成本价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5)磋商小组认定投标方案技术含量低、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16)以任何方式或者方法提供报价内容以外的任何附赠条款;(17)评审期间,未按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38、表签字的澄清、 说明、补正或改变了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18)供应商未提交最终报价;(19)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20)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供应商与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情形;(2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及其他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公平、 公正;(22)由于供应商的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忘带或错带CA锁、 忘记CA锁密码、CA锁过期、上传响应文件后更新CA锁),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不成 功的;(23)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报价无效情形;(2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报价无效的其他情形。对报价无效的认定,必须经磋商小组集体作出决定并出具报价无效的事实依据, 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

39、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磋商小组作出的决 定。废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符合政 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除外);(2)出现影响磋商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招标控制价;(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5)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规定其他情形。废标必须经磋商小组集体作出决定,经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生效。废标 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告知所有供应商。2. 6. 10特殊情况处置程序6. 10. 1评审活动终止(1)磋商小组应当执行连续

40、评审的原则,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 法、标准完成全部评审工作。出现磋商小组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 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 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磋商文件和所有响 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磋商小组应终止评审: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磋商小组名单泄密、评审信息泄露;出现非法干预评审工作;发现磋商小组或者成员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评审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行为,且拒绝改正。出现上述情形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废标或者建议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41、封存磋商文件和所有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 审。2. 6. 10. 2磋商小组中途更换成员(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磋商小组成员不得中途更换: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者需在评审过程中退出评审活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者某几个磋商小组成员需要回避;(2)退出磋商小组的成员,其已完成的评审行为无效。由采购人向政府采购监 督管理部门提出更换磋商小组成员意见并获准后,根据本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小组成 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审。2. 6. 10. 3记名投票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生分歧或者评审结论有异议需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 多数的原则,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

42、表决。2.6. 11违法违规情形11.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1)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供应商之间约定成交供应商;(3)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供应商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2.6. 11.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价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

43、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2.6. 11.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投标:(1)采购人在开标前开启响应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供应商;(2)采购人直接或者间接向供应商泄露磋商小组成员等信息;(3)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压低或者抬高报价;(4)采购人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5)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为特定供应商成交提供方便;(6)采购人与供应商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2.6. 11. 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弄虚作假的行为:(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

44、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2. 6. 12违规处理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 禁止参加泰安市政府采购活动:(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7) 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并带有明显故意行为;(8)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9)不按照规定程序以及正

45、常途径质疑、投诉,采用匿名信、匿名电话、短信等 手段,威胁、恫吓、辱骂、恶意中伤其他相关当事人;(10)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2.7纪律和监督2. 7. 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2. 7.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互相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报价,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 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报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 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2. 7.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

46、响应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 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超出本磋商文件有关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2. 7.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 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 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2.8质疑与投诉2.8. 1质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有关规

47、定,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 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 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2. 8. 1. 1质疑函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出质疑的日期。2.8. 1.2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否则 采购人或者

48、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2.9. 1.3接收质疑的方式:以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直接送达。 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详见磋商公告采购代理机构信息。2.10. 1.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 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 他有关供应商。2.11. 1.5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磋商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 复质疑。投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以及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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