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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实施 州9贝IJ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推进医保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升 医保基金监管能力和水平,促进医保事业健康、可持续开展, 营造老实、自律、守信、互信的信用环境,根据医疗保障 信用管理方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那么。第二条 本实施细那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 障定点医疗机构。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信用评价包括定点医疗机构是否 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服务协议约定,履行自身权利及 义务,诚信规范经营,维护医保基金平安等。第二章信用评价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信用评价实行积分制管理,医疗 保障部门依据信用事件的性质、情节及涉及金额等因素科学 赋分,详见附件
2、。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信用评价实行百分制。根据医疗 机构自身特点、医保基金监管重点、对医保基金的影响力等 因素确定每项指标的赋分标准、详见附件。第六条根据信用积分确定等级,信用等级统一划分为 A、B、C、D三等四级。其中总分值在90分(含)以上的, 评定为A级,表示信用很好;分值为80 (含)-90分(不含) 的,评定为B级,表示信用好;分值为70 (含)-80分(不 含)的,评定为C级,表示信用一般;分值为70分(不含) 以下的,评定为D级,表示信用差。第七条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以周期年度为评价周 期,通过安徽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信用评价管理子系统进行 动态维护,期末分数重置后进入下一周期。定
3、点医疗机构的 信用信息涉及的情形未消除的,在下一周期重新参与评分。第八条 医疗保障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评价结果进行 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定点医疗机构对评价结果有异 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申诉,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 材料。医疗保障部门应按规定对申诉进行调查核实,并于15 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第三章信用奖惩第九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根据评价信用等级情况,按 照本章规定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管理。第十条对评为A级的定点医疗机构按以下规定进行管 理:(一)如需预付对定点医疗机构当月预付基准数提高 5%预付基金;(二)降低日常检查频次,除根据投诉举报、大数据 筛查、专项检查部署进行监督
4、检查外,不另行对其开展检查;(三)通过各级医疗保障官方网站及其他媒体向社会宣传守信定点医疗机构;(四)其他鼓励性措施。第十一条对评为B级的定点医疗机构按以下规定进行管 理:(一)如需预付对定点医疗机构当月预付基准数预付 基金;(二)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 检查。第十二条对评为C级的定点医疗机构按以下规定进行管 理:(一)如需预付对定点医疗机构当月预付基准数的基础 上下浮5%预付基金;(二)采取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 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医保服务定点督查。第十二条对评为D级的定点医疗机构按以下规定进行管 理:(一)如需预付对定点医疗机构当月预付基准数的基 础上下浮10%预付基金;(二)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频次,强化定点 医疗机构服务人员身份核验管理。第十三条建立医保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在 一个评价周期内无扣分记录的进入红名单,信用评价结果为 D的进入黑名单,并定期将名单共享至信用中国(安徽芜湖) 平台。第四章附那么第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自公布之日 起至下一评定结果公布之日内有效。第十五条医疗保障部门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信用档案,公 布定点医疗机构的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并提供查询服务。第十六条本实施细那么由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实施细那么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