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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徒步定向运动竞赛规则(2016)-第 65 页中国徒步定向运动竞赛规则(2016年修订)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目 录第一章 总则 .4第二章 定义 .5第三章 项目与赛事类型 .5第四章 安全 .7第五章 组别 .8第六章 参赛办法 .10第七章 赛事信息 .10第八章 报名 .13第九章 行程和交通 .14第十章 模拟赛 .14第十一章 出发顺序 .15第十二章 领队、教练员和裁判长联席会议 .16第十三章 场地 .16第十四章 地图 .17第十五章 线路 .17第十六章 限制通行区域和线路 .18第十七章 检查点说明 .19第十八章 检查点设置 .19第十九章
2、 打卡系统 .20第二十章 装备 .21第二十一章 起点 .22第二十二章 终点 .23第二十三章 比赛成绩 .24第二十四章 公平竞赛 .25第二十五章 违规及处罚 .26第二十六章 抗议 .30第二十七章 申诉 .30第二十八章 仲裁 .31第二十九章 上诉 .31第三十章 官员 .31第三十一章 赛事总结 .38第三十二章 广告和赞助 .39第三十三章 媒体服务 .39第三十四章 附则 .39附录一:莱比尼茨宣言 .40附录二:线路设计原则 .41附录三:项目规格 .48附录五:环保指南 .61附表一:项目规格简表 .65附表二:性别-年龄组与胜出时间对照表 .66附表三:性别-年龄组与
3、有效时间对照表 .67中国徒步定向运动竞赛规则(2016)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使中国徒步定向运动竞赛公平、公正、公开和规范地进行,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徒步定向运动是一项运动员借助地图和指北针,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徒步到访若干个检查点的体育运动。第三条 凡举办本规则中的A类和B类赛事必须执行本规则及其附录,并在竞赛规程和秩序册中说明。举办C类赛事可参照本规则及其附录执行。第四条 国际赛事和国内赛事同时举办时,应执行国际定向运动联合会(以下简称IOF)规则。第五条 如没有特殊规定,本规则适用于中国徒步定向运动赛事。第六条 与本规则无冲突的附加规则由竞赛委员会决定,但必须经过赛事监督批准,并在竞
4、赛规程中规定,同时在指定的官方网站公布。第七条 对本规则未涉及的项目,应在竞赛规程中简要规定,并同时在指定的官方网站以特别规定的形式发布详细的竞赛办法。第八条 对规则提供了两种或两种以上选项的条款,应在竞赛规程或赛事补充通知中说明实际采用的条款。第九条 本规则及其附加规则和特别规定对赛事所涉及的赛事监督、线路设计员、仲裁委员会、裁判员及其它赛事工作人员、运动员和代表队官员以及其他与举办方及承办单位或运动员有联系的相关人员具有同等的约束力。第十条 公平竞赛是所有赛事相关人员解释本规则的指导原则。第十一条 特别规定与本规则的条款相冲突时,以本规则的条款为准。第十二条 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允许竞赛委员会
5、偏离本规则中某些条款。对A类赛事或授予运动员等级证书的B类赛事,偏离条款的请求至少应在赛前45天以前向中国定向运动协会提出。第十三条 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定期对规则进行修改和完善,并以官方网站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第十四条 保护环境是定向运动的基本要求,所有参加定向运动比赛的人员都要按照附录四:环保指南的要求保护环境。第二章 定 义第十五条 “规则”指中国徒步定向运动竞赛规则及其附录。第十六条 本规则中的“定向运动”指徒步定向运动。第十七条 “赛事”指以定向比赛为核心的一系列活动。“竞赛委员会”指赛事筹办过程中由主办方和承办方组成的赛事竞赛技术工作机构。第十八条 “运动员”既指参加个人项目的单个运动
6、员,也指参加团队或接力项目等团体项目比赛的运动队。“代表队”指参加赛事的各运动员、教练员、领队等相关人员的组成。第十九条 “国际定联”,英文简称为“IOF”,指国际定向运动联合会。第二十条 “中国定协”指中国定向运动协会。第二十一条 “特别条款”指规则中只适用于某类赛事或赛事中某些组别的条款。特别条款适用的赛事或组别在其后的括号中注明。第三章 项目与赛事类型第二十二条 定向运动竞赛项目分为以下类型(一)按竞赛时间划分日间赛:在日光下;夜间赛:没有日光”night (in the dark)”。(二)按竞赛性质划分个人赛:运动员独立完成比赛; 接力赛:两名或两名以上运动员组成团队,按顺序一个接替
7、一个分别完成各自的赛段;团队赛:两名或两名以上运动员组成团队协作完成比赛。(三)按竞赛成绩的决定方式划分单程赛:单一赛次的成绩作为最终成绩。运动员可以分配在不同的组进行比赛,如:M18-1组、M18-2组等,各组运动员分别按比赛成绩排定名次;多程赛:两轮或多轮比赛的成绩之和作为运动员的最终成绩。各轮比赛可以在一天内进行,也可以在几天内进行;资格赛:运动员通过一轮或一轮以上的分组预赛取得决赛资格,决赛成绩作为运动员的最终成绩。(三)按到访检查点的顺序划分按特定顺序:到访顺序被指定;无特定顺序:到访顺序由运动员自由选择。特定顺序和无特定顺序混合:部分到访顺序被指定,部分到访顺序由运动员自由选择。(
8、四)按检查点的设置划分传统定向:检查点代码在外观上可视,运动员错打检查点顺序该场比赛成绩无效;微型定向:检查点代码在外观上不可视,运动员错打检查点将受到相应的判罚(详见单独的国际定联微型定向竞赛规则)。(五)按比赛线路长度划分1、长距离赛;2、中距离赛;3、短距离赛;4、短距离接力赛;5、其他距离赛(含百米定向赛)。第二十三条 中国定向运动赛事的三种类型 (一)A类赛事国家体育总局或中定协主办或承办的国内定向运动赛事。(二) B类赛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全国性行业体协举办的定向运动赛事及定向运动邀请赛。中国定协特许或审批的定向运动赛事。(三) C类赛事A类和B类以外的其它定向运
9、动赛事。第四章 安 全第二十四条 运动员(含领队和教练员)应充分认识定向运动存在的潜在危险,并根据竞赛规程的要求购买保险,自行承担赛事风险。没有按规定购买保险的运动员不得参赛。第二十五条 竞赛委员会应在竞赛规程中对运动员的身体健康检查做出规定,并在运动员报到时进行确认。凡是身体健康检查不合规定的或不能提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运动员不得参赛。第二十六条 竞赛委员会应制定搜索迷失运动员的预案。第二十七条 竞赛委员会在选择比赛地点和比赛场地时,应对场地的安全性、通讯信号的稳定性和覆盖率及交通的便利性进行评估。第二十八条 如比赛场地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应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需要实施交通管制,否则不得进行比
10、赛。第二十九条 在诸如天气恶劣、比赛场地毁坏、通讯信号稳定性差和覆盖率不足等极端异常情况下,竞赛委员会应及时采取措施,做出缩短比赛线路,提早、推迟、终止或取消比赛等决定。第三十条 如出现明显危及运动员安全的客观情况,竞赛委员会必须取消该场比赛。第三十一条 所有运动员一经出发,无论是否完成比赛,都必须返回成统处报到并录入个人比赛信息。如有特殊情况,必要时也可通过场地裁判长向成统裁判长通报和录入个人信息。第三十二条 在本队所有运动员全部完成比赛到达终点后,领队或教练员在带领运动员离开赛场前必须在竞赛中心签到。第三十三条 如果运动员超过有效时间或关门时间仍没到达终点,领队或教练员应及时向竞赛中心报告
11、。第三十四条 线路设计员应考虑线路设计中所有的安全因素,尽量使线路能引导运动员避开禁区和危险的区域。第三十五条 对于运动员可能到访、但地图上没有清晰显示其危险性的区域,应用警示带标识。第三十六条 在连续三天以上都有比赛的赛事中,长距离赛应缩短10%-30%。第三十七条 在酷暑、严寒及湿热等天气下,中距离赛的胜出时间应该按比赛规格的下限设计,长距离赛应缩短10%-30%。第五章 组 别第三十八条 运动员按性别、年龄、线路难度分组。第三十九条 运动员按性别分为女子组和男子组,代码分别为W和M。第四十条 运动员年龄分组及代码(一)儿童男子组和女子组:在比赛当年12月31日已满9周岁且未满11周岁者。
12、代码分别为M10和W10;(二)少年男子组和女子组:在比赛当年12月31日已满11周岁且未满13周岁者。代码分别为M12和W12;(三)青少年男子组和女子组,分两个年龄组别: 1.在比赛当年12月31日已满13周岁且未满15周岁者。代码分别为M14和W14; 2.在比赛当年12月31日已满15周岁且未满17周岁者。代码分别为M16和W16;(四)青年男子组和女子组:在比赛当年12月31日已满17周岁且未满19周岁者。代码分别为M18和为W18;(五)成年男子组和女子组:在比赛当年12月31日已满19周岁且男子未满35周岁,女子未满30周岁者。代码分别为M21和W21;(六)中年男子组和女子组:
13、在比赛当年1月1日男子已满35周,女子已满30周岁,且在当年12月31日男子未满55周岁,女子未满50周岁者。代码分别为M35和W30;(七)老年男子组和女子组:在比赛当年1月1日男子已满55周岁,女子已满50周岁者。代码分别为M55和W50。第四十一条 如有必要,还可以分成其它年龄组,基本原则是:(一)20周岁或20周岁以下的运动员按其在比赛当年12月31日达到的年龄分组。(二)21周岁或21周岁以上的运动员按其在比赛当年1月1日达到的年龄分组。(三)对小于21周岁的参赛者,分组采用两年的间隔,如分为W20和M20组,W18和M18组等。(四)对大于21周岁的参赛者,分组采用5年的间隔,如分
14、为W35和M35组、W40和M40组等。第四十二条 如有必要,可根据线路难度将每个年龄组分为几个难度组,按难度递减的顺序分别称为E组 (精英组), A组, B组, C组和N组(初学者组),如M21E、W21A、M18B、W18C。第四十三条 只有青年组和成年组可以设精英组,代码分别为M18E、W18E、M21E和W21E。精英选手的条件和申请方法应在竞赛规程中详细规定。第四十四条 少年组和老年组运动员只能参加本组比赛,其它年龄组运动员可以跨组参加比赛: (一)20周岁和20周岁以下年龄组运动员最高可以参加21岁组以内(包括21周岁组)较大年龄组的比赛。(二)21周岁或21周岁以上年龄组运动员最
15、低可以参加21周岁组以上(包括21周岁组)较小年龄组的比赛。(三)女子可参加同年龄男子组的比赛。第四十五条 在按性别、年龄和难度分组的比赛中必须使用以上代码。第四十六条 当一个组别中参赛运动员较多时,可分成水平相同的两个平行组,并用代码1、2表示,如M21A-1、M21A-2。(一)短距离赛、积分赛中运动员达到80人以上(包括80人);(二)中距离赛和长距离赛中运动员达到70人以上(包括70人)。第四十七条 来自同一单位的运动员应随机平均分布到各平行组。第四十八条 各行业体协举办的赛事可根据其行业特点分组。第四十九条 按行业特点分组的赛事中,各组别各项目线路的难度和胜出时间可参照规则中相应年龄
16、组的规格设计。第六章 参 赛 办 法第五十条 运动员必须在相关单位或部门进行注册,持相关注册证明文件参加比赛。第五十一条 运动员代表所注册单位参赛。第五十二条 不符合竞赛规程规定的运动员不得参赛。第五十三条 没有报名的运动员无参赛资格。第五十四条 同一赛事中,运动员只能参加同一个组别的比赛,平行组及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项目除外。第七章 赛 事 信 息第五十五条 相关赛事信息应尽可能多的在赛前以通知(公告)的形式在主办方的官方网站或指定的网站,或其他渠道对外发布。只有在领队、教练员和裁判长联席会议上回答提问或在紧急情况下可采用简单的口头发布。第五十六条 如有需要,应向运动员提供书面通知(公
17、告)。第五十七条 所有赛事信息应尽可能及时全面地发布,以便创造公平的赛前训练环境,确保参赛者在比赛中发挥出最佳水平。第五十八条 赛事通知(公告)的内容。(一)比赛时间;(二)比赛地点;(三)主办单位;(四)承办单位;(五)赛事级别;(六)禁区或临时禁区;(七)信息获取方法。第五十九条 竞赛规程的内容。(一)赛事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推广单位等;(二)竞赛日期和地点;(三)参加单位;(四)竞赛项目和组别;(五)参赛办法;(六)竞赛办法;(七)录取名次、计分办法与奖励;(八)报名与报到办法;(九)领队、教练员和裁判长联席会议;(十)经费;(十一)裁判员和仲裁;(十二)其它规定;(十三)信息
18、获取方法;(十四)未尽事宜解决途径;(十五)规程解释权的归属者;(十六)附件。第六十条 赛事筹备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最新竞赛信息,应适时以补充通知的形式发布。补充通知应按先后顺序依次编号。补充通知的内容如下:(一)应尽可能提供禁区及涉及与禁区相关的旧版定向地图信息;(二)各项目比赛场地位置示意地图;(三)比赛场地说明,包括地形、植被、可跑性、通视度和交通网,以及相应的样图和照片;(四)比赛地图说明,包括比例尺、等高距、地图尺寸与保护措施;(五)应尽可能提供线路的主要技术参数,包括直线距离、爬高量、检查点数目、胜出时间、补给站数量等;(六)赛事的附加规则、特别规则及偏离规则的情况;(七)天气与气候
19、介绍;(八)可能存在的危险;(九)着装建议或规定;(十)赛事中心;(十一)住宿地;(十二)到达赛事中心和住宿地的交通简图;(十三)报到的具体办法;(十四)领队、教练员和裁判长联席会议安排;(十五)食宿服务信息;(十六)模拟赛信息;(十七)赛事日程;(十八)最新的纸质旧版定向地图及获取办法;(十九)其它需要补充的信息;(二十)信息获取方式。第六十一条 报名截止后应对报名的运动员进行公示和确认,公示和确认天数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具体的公示和确认方法应在竞赛规程中说明。第六十二条 秩序册的内容。(一)竞赛通知;(二)竞赛规程;(三)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守则;(四)体育道德风尚奖、优秀运动员、教练员
20、和裁判员评选办法;(五)组织机构及各办事机构;(六)竞赛主任;(七)赛事监督;(八)制图员和线路设计员(九)仲裁委员会;(十)裁判员名单;(十一)赛事日程;(十二)交通时刻表;(十三)禁区、各项目比赛场地及比赛场地位置地图;(十四)往返赛事中心、住宿地和比赛场地的交通地图;(十五)比赛技术信息,主要包括:各项目比赛线路的主要技术指标、各项目地图的主要技术指标、隔离带、出发程序、终点程序、饮水检查点、观赏检查点、急救站等;(十六)各比赛项目的特别说明,包括地图符号、赛场配置、特殊比赛路线、标记路线说明等;(十七)着装建议或规定;(十八)赛事的附加规则、特别规则及偏离规则的情况;(十九)公平竞赛规
21、定或要求;(二十)抗议、申诉和仲裁规定或信息;(二十一)各代表队名单;(二十二)报名人数统计;(二十三)赞助商宣传材料。第六十三条 赛事服务指南由承办单位提供,包括的内容:(一)比赛地简介,包括天气与气候、饮食特色和主要旅游景点简介;(二)安全指南;(三)医疗服务指南;(四)交通服务指南(五)旅游服务指南;(六)志愿者服务指南;(七)赛事中心和住宿分布图;(八)比赛地地图等。第六十四条 赛事信息的发布时间:(一)赛事通知至少应在赛前2个月发布;(适用于A类赛事)(二)竞赛规程应与赛事通知同时发布;(三)补充通知至少应在赛前1个月发布;(四)秩序册应在报到时发给参赛者;(五)赛事服务指南应在报到
22、时发给参赛者。 第六十五条 如不能在秩序册中提供比赛技术信息、各比赛项目的特别说明等信息,应在报到时单独提供给运动员。第八章 报 名第六十六条 按照竞赛规程报名。第六十七条 A类赛事报名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竞赛委员会应通过官方网站对报名运动员进行公示,并同时对报名表中运动员资料进行确认。第六十八条 在最终确认后,运动队可向竞赛委员会申请变更比赛运动员名单,包括变更团队赛和接力赛运动员名单。申请变更的运动员应是报名表中的运动员。赛前变更申请最迟应在报到日前一周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赛事中如遇特殊情况,变更运动员的申请最晚于比赛开始前一天的15:00以前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如运动队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当
23、面提交,也可以先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提出,并通过电话告知,于次日开赛前补交书面变更申请。第六十九条 如团队赛或接力赛没有安排在赛事的第一天举行,团队赛和接力赛运动员名单的书面变更申请最迟应在其前一场比赛结束后的1小时内提交。第七十条 运动员棒次的变更应在接力赛出发前2小时之前以书面的形式向成统裁判长报告并经总裁判长批准。第七十一条 运动员报到后不得无故放弃比赛。第九章 行 程 和 交 通第七十二条 代表队应自行负担参赛费用。第七十三条 代表队自行负责参赛行程及交通方式,承办单位可适当协助安排返程交通。第七十四条 代表队自行负担往返驻地、赛事中心、比赛场地之间的交通费用,交通方式可由承办单位安排,
24、也可由代表队自行安排。第七十五条 竞赛委员会可规定只能使用官方安排的交通方式往返比赛场地。第十章 模 拟 赛第七十六条 在第一场比赛的前一天,竞赛委员会应尽可能组织一场模拟赛来展示电子打卡计时设备、地形特点、地图质量、检查点说明、检查点设置、饮水站和标记线路。第七十七条 运动员、代表队、赛事官员和媒体记者有权利参加模拟赛。第七十八条 经赛事监督批准,模拟赛也可安排在比赛当天。第十一章 出 发 顺 序第七十九条 间隔出发是指运动员按相等的时间间隔逐一出发。集体出发是指同一组别的所有运动员同时出发。在接力赛中,集体出发方式仅适用于第一棒队员。第八十条 在间隔出发的比赛中,运动员出发顺序应在赛事监督
25、和总裁判长监督下,通过随机抽签决定。出发抽签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保密的。抽签可用电脑操作,也可用手工操作。第八十一条 在间隔出发的比赛中,同一个代表队的运动员不能先后连续出发。如果同队两名运动员抽到先后连续出发,下一位出发的其他代表队的运动员应插在该两名队员之间。如果同队两名运动员抽到在最后出发,在他们前一位出发的其他代表队的运动员应插在他们之间。第八十二条 在集体出发的比赛中,应首先为每种线路组合分配出发号码,然后通过抽签决定运动员的出发号码。各线路组合应保密到最后一个运动员出发。第八十三条 在同一赛事中,如果运动员在两场个人赛中抽得的出发顺序均排在前12.5%,或后12.5%,应对该运动员
26、其中一场比赛的出发顺序进行调整,使其出发顺序排在前25%之后,后25%之前。(适用于精英组运动员)第八十四条 分组集体出发的百米定向赛应尽可能考虑所有运动员的成绩,分组抽签时,应使优秀运动员有较大的可能进入决赛。第八十五条 在分组集体出发的百米定向赛的所有轮次中,应尽可能将同队运动员编在不同的组。第八十六条 出发批次表可在比赛前1天公布,也可根据需要推迟到运动员到达起点区后公布。第八十七条 长距离赛出发间隔为1-3分钟,中距离赛为1-2分钟,短距离赛为1分钟,团队赛为1-3分钟,具体间隔时间由竞赛委员会确定。第八十八条 百米定向赛采用间隔出发时,间隔为30秒-1分钟;采用分组集体出发时,间隔时
27、间根据临场比赛的实际情况由总裁判长控制。第八十九条 中距离赛中同一组别的运动员超过60人,出发间隔可缩短至1分钟。第九十条 长距离赛中同一组别的运动员超过40人,出发间隔可缩短至1分钟。第十二章 领队、教练员和裁判长联席会议第九十一条 竞赛委员会应在第一场比赛开始12小时前召开领队、教练员和裁判长联席会议。会议由总裁判长主持,赛事监督应监督本次会议。第九十二条 A类赛事,竞赛委员会应尽可能在每场比赛开始12小时前召开一次领队、教练员和裁判长联席会议。第九十三条 领队、教练在会上应有提问的机会。第十三章 场 地第九十四条 比赛区域包括起点区、赛场、终点区在内的所有区域。第九十五条 赛场是比赛线路
28、及运动员在选择路线时可以涉及到的区域。第九十六条 终点区是以观赏检查点、最后一个检查点、最后一个检查点到终点的必经线路及终点为核心的综合区。第九十七条 比赛区域应适合设计竞技性定向比赛线路,应符合项目规格(见附录三)的要求。在选择起点区、赛场和终点区以及设计线路时应考虑莱比尼茨宣言(附录一)的目标。第九十八条 比赛区域在赛前没有被用作其它A类或B类比赛场地的时间应尽可能长。如比赛区域在2年内曾被用作A类或B类比赛场地,应在赛事补充通知中提供最近的旧版定向地图的信息。第九十九条 比赛区域确定后,应尽快在补充通知中宣告该区域成为禁区。如不能确保成为禁区,应尽早在补充通知上公布比赛场地的位置。第一百
29、条 代表队或与代表队相关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禁区。如有特殊情况需进入禁区,应向竞赛委员会提出申请,得到许可后方可进入。第一百一条 如在发布赛事通知时尚没有确定比赛区域,应将比赛地定为临时禁区。第十四章 地 图第一百二条 地图、线路符号和其它叠印符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行业标准CH/T4016-2010定向运动地图规范测绘和印制。与规范不符的内容应得到中国定协的许可。第一百三条 各项目比赛地图的比例尺。(一)长距离赛:1:15000或1:10000;(二)中距离赛:1:10000或1:7500;(三)短距离赛:1:5000或1:4000;(四)百米定向赛:1:1000或1:750或1:5
30、00;(五)接力赛:1:10000或1:7500、1:5000或1:4000;(六)团队赛:1:10000或1:7500、1:5000或1:4000;(七)积分赛:1:10000或1:7500、1:5000或1:4000。第一百四条 地图印制后,如有影响比赛的地图错误或比赛场地变化,须用叠印符号说明,并同时在领队、教练员和裁判长联席会议上说明。第一百五条 竞赛地图应防水耐用。第一百六条 最近的旧版定向地图应至少于比赛前一天展示给所有运动员。第一百七条 比赛当天,未经竞赛委员会许可,运动员和代表队官员不得在比赛区域使用任何该场地地图。第一百八条 赛事中重复或部分重复使用的赛场,竞赛委员会应在补充
31、通知中说明。如在第一次使用时该赛场地图没有全部收回,竞赛委员会至少应在该赛场第二次使用的前一天公开展示该赛场的地图。第一百九条 所有人员应尊重制图员及地图所有单位的版权。若使用地图用于商业运营活动,需联系版权单位或制图员协商获得授权后方可使用;若用于非商业运营活动,须在地图醒目位置注明制图员及版权单位信息。如有违反以上条款的行为,中定协将对违规人员及单位进行通报。第十五章 线路 第一百一十条 应遵守莱比尼茨宣言(见附录一)、线路设计原则(见附录二)和项目规格(见附录三)的要求。第一百一十一条 线路的标准应与比赛级别和组别的要求一致,应检验参赛者的定向技能和奔跑能力。所有线路应尽量涵盖各种定向技
32、术。第一百一十二条 平行组的线路标准,包括各项技术指标,如检查点数、线路长度、爬高量、长赛段数及胜出时间应尽可能相同。第一百一十三条 线路长度由从起点开始经过各个检查点到达终点的直线长度决定,如有不能通行的障碍(如高栅栏、湖泊、不能通行陡崖等)、禁区和标记线路可偏离直线。第一百一十四条 总爬高量应按最短的有效线路的爬高量给出,单位为米。第一百一十五条 在接力赛中,各队的检查点组合不同,总线路应相同。如地形和线路设计允许,各赛段的长度可以明显不同。但各赛段的累计胜出时间应按附表一、附表二有关规定执行。所有队应按相同的棒次顺序出发,完成不同长度的赛段。第一百一十六条 在个人赛中,运动员的检查点组合
33、可以不同,但是,同组别所有运动员的总线路应相同。第一百一十七条 比赛胜出时间应按性别-年龄组与胜出时间对照表(见附表二)设计。第一百一十八条 同级别、同年龄组男女运动员线路的差异只能体现在线路长度上。第一百一十九条 线路设计员不应鼓励参赛者采取诸如穿越障碍物或禁区等不公平的行为。第一百二十条 线路应提前印在运动员的地图上。第十六章 限制通行区域和道路第一百二十一条 禁区或危险区、禁止通行的道路、禁止穿越的线状地形等都应标示在地图上,如有必要,也应在实地中标出。运动员禁止进入、穿越上述地形。第一百二十二条 短距离赛、百米赛和短距离接力赛在地图上表示为不能通行的地形特征禁止通行。第一百二十三条 必
34、经线路、通过点和通道都应清晰标示在地图和实地中,参赛者应通过线路上所有被标记部分的全程。第十七章 检 查 点 说 明第一百二十四条 检查点在实地中的准确位置应用检查点说明详细正确描述。第一百二十五条 检查点说明应以符号的形式表示,并与国际检查点说明规范的规定一致。第一百二十六条 检查点说明应按各线路的正确顺序粘贴或打印在比赛地图正面。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检查点说明可在领队、教练员和裁判长联席会议之前发给各运动队。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间隔出发的比赛中,可在待发区向运动员提供单独的检查点说明。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少儿组比赛中,可同时提供文字说明。第十八章 检查点设置第一百三十条 检查点位置应有明显的地貌
35、或地物特征,并准确标记在地图上。第一百三十一条 检查点应准确地放置在地图和检查点说明表所标记的实地位置,检查点设置应使正确到达的运动员发现并可顺利通过。第一百三十二条 检查点应尽量设置在运动员打卡时不会让正在附近寻找该点的其他运动员获利的位置。第一百三十三条 地图上的检查点应在实地明确标示,为了保证运动员顺利通过检查点,应在点标旗近旁配备足够数量的能证明运动员到达的打卡器。每个检查点都应提供备用的打卡器。第一百三十四条 每个检查点应用点标旗标示。点标旗由三个按三角型排列的正方形组成,每个正方形的大小为30厘米30厘米,并沿其对角线分为左上部的白色和右下部的橙色(Pantone色号165)。第一
36、百三十五条 点标旗应悬挂在地图上标明的与检查点说明一致的特征的某一位置。当运动员看到检查点说明描述的位置时,能看到点标旗。第一百三十六条 点标旗应悬挂在上缘离地面不超过1米,下缘不低于0.4米的高度。第一百三十七条 两个检查点间的距离不能小于30米(当地图比例尺为1:5000或1:4000时,两个检查点间的距离不能小于15米)(百米定向赛不适用该条款)。第一百三十八条 每个检查点要用数字代码标识,并能从打卡器位置清晰看到。第一百三十九条 检查点代码应是大于30的数字,但不能用易引起误解的数字(如66与99,68与89等)。应为白底黑字,高3厘米至10厘米,笔画粗3毫米至10毫米。如果水平位布置
37、的检查点代码倒过来读时可能被误解,应加下划线(如161)。第一百四十条 如预计完成比赛的时间超过30分钟,应按胜出者的预计速度,至少每25分钟赛程设置一个饮水站,饮水站的位置应在该检查点附近。第一百四十一条 如有必要可在赛场中设置独立饮水站,并标示在地图上。独立饮水站应设在大多数运动员在比赛时都会在其附近经过的位置。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比赛中,应向运动员提供温度适当的纯净水。如提供多种饮料,应清楚标识。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所有存在安全隐患的检查点应采取预防措施。第十九章 打 卡 系 统第一百四十四条 只有传统的针式打卡系统和得到国际定联或中定协认可的电子计时系统才能用于比赛。第一百四十五条 如采用
38、电子计时系统,应在模拟赛或赛前为运动员提供练习机会。第一百四十六条 比赛地图上应提供备用手工检查卡。备用检查卡应带有三个清晰的打卡位置,每个打卡位置的边长不应小于18毫米。第一百四十七条 运动员对在每个检查点准确打卡负责。第一百四十八条 运动员应使用竞赛委员会提供的打卡系统准确打卡,证明自己通过了检查点。如使用备用检查卡,应在打卡位置中间打卡。打在打卡位置外或大部分打在打卡位置外无效。第一百四十九条 检查卡或备用检查卡应能清楚证明运动员通过了正确的检查点。第一百五十条 运动员在打卡时要确认是否接受到了反馈信号。如打卡太快而没有接受到反馈信号,检查卡内不会留下打卡记录,即使打卡器中记录了检查卡编
39、号,运动员成绩无效。如打卡器没有响应,应使用备用打卡器。第一百五十一条 如打卡记录无法辨认,则成绩无效。运动员丢失检查卡、漏打或错打检查点成绩无效。第一百五十二条 竞赛委员会有权在指定的检查点安排裁判员检查运动员的检查卡和地图,并打上检验标记。第二十章 装 备第一百五十三条 如竞赛委员会没有特别的规定,运动员可自行选择着装。如有规定,则应按规定着装。第一百五十四条 竞赛委员会应为每名运动员提供两块号码布。号码布的尺寸不应大于25厘米25厘米,数字高度不应低于10厘米。号码应清晰可见。第一百五十五条 运动员应将号码布分别佩戴在胸前和后背的显著位置。号码布应依原样佩戴,不得以任何形式剪裁、折叠或遮
40、挡。可在号码布上打孔以利于空气流通,但不得在号码布的文字或数字上打孔。第一百五十六条 号码布上的号码应与秩序册中的号码一致。第一百五十七条 比赛中可使用的辅助工具有:指北针和竞赛委员会提供的地图和检查点说明。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团队赛中,应在分图区配备适当的分图用桌子,运动员应自备分图用笔。第一百五十九条 运动员不得携带任何通讯设备进入比赛场地。但经过赛事监督批准,特殊组别的运动员可以携带报警口哨。第一百六十条 竞赛委员会有权要求运动员携带其它必要的装备。第二十一章 起 点第一百六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个人赛和团队赛采用间隔出发,接力赛同组别采用集体出发。第一百六十二条 在百米定向赛赛中,不同组别
41、的比赛可以采用不同的出发形式。但精英组的决赛应采用同组别集体出发。第一百六十三条 同组别集体出发时,运动员听到指令后,应立即做好出发准备。基本要求是双脚不得触及出发线,发出出发信号后方可拿起地图出发。第一百六十四条 采用间隔出发的团队赛中,同一团队的成员集体出发。第一百六十五条 起点最好按集结区、隔离区(含热身区)和出发区设置。第一百六十六条 团队赛应在出发线之后配置一个足够大的分图区域,并在该区域内为出发的团队提供较充足的分配任务用的相应设施。第一百六十七条 间隔出发的比赛,待发区应按出发前时间设置3-5个待发区段,常用的配置为1分钟待发区(-1min)、2分钟待发区(-2min)和3分钟待发区(-3min)。)。第一百六十八条 只有还没有出发的运动员和代表队相关人员可进入隔离区。运动员和代表队官员进入隔离区后,未经起点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