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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人员、机构异动资产交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学院资产管理,防止因人员异动、机构 调整出现管理失控而造成资产流失,更好地发挥资产的使用 效率,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学院的资产,不管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 贷款、基金、自筹等)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 送等),产权都属学院所有。第三条教职工异动人员包括离退休、调离学院、出国 (两年以上)、辞职、自动离职、停薪留职、因病长期休养 (两年以上)、在岗死亡等离岗人员以及经学院同意在学院 内部调开工作岗位的人员。机构异动是指经学院批准,院属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 进行合并、别离或重新组建等机构调整行为。第四条凡属教职工异动人员或与机构异动有
2、关的人 员,都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 和私自处理(带走、转送、丢弃或卖出等)资产。第五条资产移交主要内容如下(各单位可根据离岗人 员的具体情况,有选择办理)。(一)使用和俣管的资产(帐、卡、物相符,借进、借 出凭证相符)。(二)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含随机进入 的技术资料、验收报告、日常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以及 零部件实物情况(数量、质量、存放地点等)。(三)实验室内低值器材设备及各类主要的工具、公用 的图书资料。(四)使用或保管的各箱、柜、门的钥匙。(五)其他应该交接的内容。第六条 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离岗前应将所使 用和保管的资产移交给本单位接替人
3、员或本单位的资产管 理员,并和接替人员同到资产管理处办理销帐和移交手续。 手续完毕后,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人方可在“教职工岗位 异动资产移交表”上签字盖章。因单位管理失职,造成离退 休人员未办妥资产交接手续而在“教职工岗位异动资产移交 表”上签字盖章的,学院责令有关责任人在一个月内负责催 还,对一个月内未催还的资产,学院将根据资产的新旧程度 扣除相关责任人的工资。第七条调离学院、出国(两年以上)、辞职、自动离 职、停薪留职、离岗退养人员,应在离院前与原单位和资产 管理处办妥资产交接手续,原单位负责人有责任催促其完成 该项工作,并及时向资产管理处通报有关情况。待其办妥资 产移交手续后,单位资产管
4、理员、负责人方可在“教职工岗 位异动资产移交表”上签字和盖章。原单位有关人员催促不 力,导致资产流失的,由原单位责任人按该项资产原值的80%理赔损失。如在一个月内有关责任人未上缴理赔金的, 将由人事处通知财务处从其工资中扣除。第八条 因病长期休养(两年以上)、在岗死亡人员的 资产催还和清缴手续工作由原单位资产管理员、主管领导负 责,在人员离岗后两个月内完成。经查实确因原单位催缴不 力而导致资产流失的,由有关责任人员按该项资产折旧后价 值的80%理赔损失。如在一个月内有关责任人未上缴理赔金 的,将由人事处通知财务处从其工资中扣除。第九条经学院同意,在学院内部调开工作岗位的人员, 一律凭人事处“教
5、职工岗位异动资产移交表”先办理资产及 其他财务手续的交接工作。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人在核 实帐目后应及时催促调出人员办妥资产移交手续,并同往资 产管理处办理帐、卡移交手续。凡未办妥资产移交手续的, 有关人员不得在“教职工岗位异动资产移交表”上签字,否 那么将追究签字人员的责任。如因调动人员未办妥资产交接手 续,或因有关责任人失职、把关不严,在“教职工岗位异动 资产移交表”上签字盖章而导致资产流失的,由原资产使用 人和有关责任人按该项资产原值的80%理赔损失。损失理赔 金当月未上缴的,将由人事处通知财务处从其工资中扣除。第十条经学院批准,院属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发 生合并、别离或重组等机构调
6、整,均须办理资产整体移交手 续。在资产移交手续未正式办妥前,原资产管理单位的负责 人和资产管理员有责任全权管理和保护资产的平安和完整, 未经资产管理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调动资产。机构 异动后两周内接收单位应将资产管理员名单报资产管理处, 由资产管理处安排双方交接时间,以便完成资产交接工作。 原单位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在与接收单位办妥资产交接手 续后才能离开原岗位。如因机构调整而造成管理失控,导致 资产流失的,在明确双方的责任后,将按该项资产原值的 80%由双方责任人分摊损失。损失理赔金当月未上缴的,将 由人事处通知计划财务处从其工资中扣除。第十一条 离退休人员及已调离本单位的人员,原那么上
7、 不能再被聘为本单位实验室及资产的管理人员。教学科研人 员离退休时,所承当的科研工程尚未完成,仍需继续使用实 验室仪器设备,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各单位应在保证在 岗人员教学、科研工作前提下,尽可能提供方便,为这局部 人员使用实验室和仪器设备作好妥善安排。继续参加科研工 作的离退休人员,在使用尚存的课题经费购置仪器设备时, 应按正常资产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属固定资产的,必须 建帐建卡,纳入学院管理,不能滞留帐外。第十二条本规定涉及的处分条款由资产管理处、人事 处、计划财务处通知执行。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国家有关 规定相抵触的条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院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