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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一、科室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参照医疗平安(不 良)事件报告制度立刻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应于 1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一)科室、病区(医院)名称;(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 经过、目前状况;(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五)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六)患方的要求;(七)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二、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 商解决的,医院职能部门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
2、起7日内向卫生行政管 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一)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 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损害、医疗过失行为责任 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二)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三)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四)医院整改措施;(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六)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三、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 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院职能部门应当在协商(调 解)解决后7日内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二)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
3、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 偿数额;(三)双方当事人签定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 情况;(四)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五)医院整改措施;(六)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四、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职能部门应 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卫生行 政管理部门做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一)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二)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计划或者执行情况;(三)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四)医院整改措施;(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五、科室违反本规定未按时上报,将严格按照弋阳县杨勇医院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方法加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