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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500kV变电所无功补偿装置系统要求设计技术规定 第1.0.1条 系统的无功补偿原则上应按就地分区分电压基本平衡,以保证系统枢纽点的电压在正常和事故后均能满足规定的要求。 第1.0.2条 变电所内装设的高低压感性和容性无功设备的容量和型式,应根据力系统近远期调相、调压、电力系统稳定、电压质量标准、工频过电压和潜供电流方面的需要选择。 无功补偿装置应首先考虑采用投资省、损耗小、分组投切的并联电容器组和低压并联电抗器组。由于系统稳定和满足电压质量标准而需装设静止补偿装置或调相机时,应通过技术经济综合比较确定。 第1.0.3条 并联电容器组和低压并联电抗器组的补偿容量,宜分别为主变压器容量的3
2、0%以下。 无功补偿装置,应根据无功负荷增长和电网结构变化分期装设。 第1.0.4条 并联电容器组和低压并联电抗器组的分组容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分组装置在不同组合方式下投切时,不得引起高次谐波谐振和有危害的谐波放大; 二、投切一组补偿设备所引起的变压器中压侧的母线电压变动值,不宜超过其额定电压的2.5%; 三、应与断路器投切电容器组的能力相适应; 四、不超过单台电容器的爆破容量和熔断器的耐爆能量。 为简化接线和节省投资,宜加大分组容量和减少分组数。500kV变电所电容补偿装置的分组容量可选为3060Mvar,330kV变电所可选为1025Mvar。并联电抗器组的分组容量参照上述二、三两项要求,可适当增大。 第1.0.5条 分组投切的并联电容器组的串联电抗率,需根据电容器组合闸涌流,谐波放大对系统及电容器组的影响等方面的验算确定。由系统进入变电所母线的谐波量,在无实测值时,可按SD126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各级电压母线的电压波形畸变率及谐波电流允许值计算。一般情况下针对限制5次及以上谐波,串联电抗率可取5%6%;针对限制3次及以上谐波,串联电抗率可取12%13%。 第1.0.6条 静止补偿装置的型式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宜采用晶闸管相控电抗器配合断路器投切的电容器组和电抗器组。相控电抗器的容量可按不小于电容器组和电抗器组两者中的最大分组容量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