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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颁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 颁布时间: 10/26/2018 实施时间: 01/01/2019 效力状态: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六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布,自2019 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8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
2、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 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 第四章 人民法院的人员组成 第五章 人民法院行使职权的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
3、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和职权,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 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 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 进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设置。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人民法
4、院审判案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禁止任 何形式的歧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护个人和组织的 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实行司法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人民法院实行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万律 第 1 页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
5、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 审判工作。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 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分为: (一)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三)专门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 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法院的组织、案件管辖范围和法官任免,依照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
6、。 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第十七条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
7、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六)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 第二十二条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二)在直辖市
8、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万律 第 2 页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第二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 (一)县、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 (三)市辖区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
9、二十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人民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专业审判庭。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 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综合审判庭或者不设审判庭。 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可以不设综合业务机构。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审判辅助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 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合议庭或者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合议庭和法官独任审理的案
10、件范围由法律规定。 第三十条 合议庭由法官组成,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 合议庭由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理案件时,由自己担任审判长。 审判长主持庭审、组织评议案件,评议案件时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权利平等。 第三十一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评议案 件笔录由合议庭全体组成人员签名。 第三十二条 合议庭或者法官独任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经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法官签署,由 人民法院发布。 第三十三条 合议庭审理案件,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独任法官对 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
11、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违法情形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 第三十五条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赔偿委员会,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 赔偿委员会由三名以上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 当为单数。 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审判委员会委员专业和工作分工,召开刑事审判、民 事行政审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
12、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 (三)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 (四)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 万律 第 3 页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者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审判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 第三十九条 合
13、议庭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由审判长提出申请,院长批准。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第四章 人民法院的人员组成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等人员组成。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院长负责本院全面工作,监督本院审判工作,管理本院行政事务。人民法院副院 长协助院长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和审判员由院长提
14、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 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 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各级人民代表
15、大会有权罢免由其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十六条 法官实行员额制。法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法院 审级等因素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第四十七条 法官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员中选任。初任法官应当 由法官遴选委员会进行专业能力审核。上级人民法院的
16、法官一般从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遴选。 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 他具备法官、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法官的职责、管理和保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事务 。 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法官助理,经遴选后可以按照法官任免程序任命为法官。 第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的书记员负责法庭审理记录等审判辅助事务。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负责法庭警戒、人员押解和看管等警务事项。 司法警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管理。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
17、,可以设司法技术人员,负责与审判工作有关的事项。 第五章 人民法院行使职权的保障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 对于领导干部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者人民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 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报告;有违法违纪情形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拒不履行的,依法追究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必要措施,维护法庭秩序和审判权威。对妨碍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的违 万律 第 4 页 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实行培训制度,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应当接受理论和业务培训 。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员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审判工作需要。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司法公开,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万律 第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