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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一、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 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 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受到刑 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定 义是从实质和形式两个角度对情况各异的犯罪的科学概括,是认定犯罪、划分罪 与非罪界限的基本依据或者总标准。 犯罪的概念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 一个行为究竟是犯罪还是一般违法行 为或者正当行为,从根本上说,就
2、看这个行为是不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 且是否达到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解决罪与非罪 的界限,需要将犯罪概念这个总标准具体化。 从刑法典分则条文看,除了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等严重危害社会 的行为,其本身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足以构成犯罪外,多数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 是其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因此,对这些行为来说,就有一个 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从而决定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 例如,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以“情节严重”作为构成犯罪的 条件;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和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则以“情节恶劣”作为入 罪的起点;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二百六十
3、六条诈骗罪,均以“数额较大” 为要件;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作为是否 构成犯罪的界限;第二百五十七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是否使用暴力方法作 为是否构成犯罪的界限。 这些规定方式,都是体现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不具备这些规定的条件,就说 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因而也就不构成 犯罪。 二、犯罪的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严重社会危害性,即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所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指行 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特性。我国实行社会
4、主义制度,人民当家 作主,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完全一致。因而,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实质上是 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法律 便无必要将其规定为犯罪。某种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 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可见,只有具备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可能 构成犯罪。 (二)刑事违法性,即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 违法行为有多种,例如,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犯 罪是一种违法行为,但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违法行为,而是刑事违法行为即触犯刑 法的行为。违法行为并不都是犯罪,只有违反刑法的才构成犯罪。例如,盗窃、 诈骗、敲诈勒索少量财物,属
5、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只有盗窃、诈骗、 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 才能构成刑法规定的盗窃罪、 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 (三)应受刑罚惩罚性,即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任何人违反法律,都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民事违法行为要承担民事法律责 任,如赔偿损失、返还财产、赔礼道歉、支付违约金等。行政违法行为要受行政 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如罚款、 行政拘留、 警告、 记过、 开除等。 对犯罪行为而言, 则应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因 此,应受刑罚处罚性也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这个特征表明,如果某一行为不应当受刑罚处罚,就意味着它不能被作为犯 罪处理
6、。但是,应当注意的是,不应当受刑罚处罚并不等于不需要刑罚处罚。不 应当受刑罚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或不能按犯罪处理,自然不 存在应当受刑罚的问题;而不需要刑罚,是指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考虑行为人 的主体情况、犯罪情节等诸多因素,从而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说明,行 为本身是构成犯罪的,只是不给予刑罚处罚,它与不应当受刑罚不能等同。 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紧密结合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 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基础,它是犯罪的最基本属性;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 在刑法上的表现,它与应受刑罚惩罚性一起构成社会危害性的刑法特征。行为的 社会危害性未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则不构成犯罪。因此,这三 个基本特征都是任何犯罪所不可或缺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