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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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目 次1 总 则12 基本规定23 调查、检查与检测33.1 一般规定33.2 场地和地基基础33.3 上部结构43.4 结构抗震54 既有建筑安全性鉴定94.1 一般规定94.2 构件层次安全性鉴定10 承载能力鉴定11 构造与连接鉴定12 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鉴定13 不适于继续承载的损伤鉴定144.3 子系统层次安全性鉴定16 场地与地基基础17 上部结构195 既有建筑加固235.1 一般规定235.2 材 料265.3 地基基础加固285.4 混凝土结构加固29 增大截面法29 置换混凝土法30 外包型钢法31 粘贴钢板法32 外加预应力法33

2、 粘贴纤维复合材法36 其他三种加固法395.5 钢结构加固39 增大截面法39 粘贴钢板法41 外包钢筋混凝土法42 其他四种加固法425.6 砌体结构加固43 外加钢筋混凝土面层法43 外加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法44 其他四种加固法455.7 木结构加固455.8 结构锚固技术46附录A 上部结构抗震构造主要要求及限值49附录B 纤维复合材安全性能鉴定标准65附录C 结构加固用胶安全性能鉴定标准67附:起草说明751 总 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0.2 既有建筑

3、的检测、鉴定和加固必须遵守本规范。1.0.3 既有建筑安全问题的治理,应遵循先检测、鉴定,后加固设计、施工的原则;并做到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的基本要求。当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的设计方法、材料、构件、技术措施、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检验内容(方法)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经合规性判定,能够保障既有建筑安全可靠,并正常使用,应允许使用。1.0.5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尙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582 基本规定2.0.1 既有建筑应遵循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性检查与鉴定,并依据检查、鉴定结果,及时采取必要的加固或修缮措施处

4、理。2.0.2 既有建筑的鉴定与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鉴定与加固均应考虑地震作用的影响,且应依据现行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的规定,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和抗震设防烈度。 2 鉴定应是在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以下统称为荷载)作用下,同时考虑地震作用影响的安全性鉴定。3 加固应包含结构、构件和地基基础承受荷载作用的承载能力加固和承受地震作用的抗震能力加固。当建筑产权人有要求时,还应包括承受环境作用的建筑物耐久性加固或修复。4 鉴定与加固应以修复建筑物安全使用功能、延长其使用寿命为目标;不得随意拆除尚处于设计工作年限内的建筑。2.0.3 既有建筑的鉴定与加固,不论其范围大小,均应考虑并满足下列应急

5、功能的要求: 1 防倒塌的整体牢固性; 2 紧急状态人员设备从建筑中撤离的安全性; 3 防火设施工作性能的可靠性。2.0.4 既有建筑的加固和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采用质量合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材料、产品和设备; 2 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加固设计;不得将鉴定报告直接用于施工; 3 必须进行加固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允许投入使用。3 调查、检查与检测3.1 一般规定3.1.1 既有建筑鉴定时,应对建筑物使用条件、使用环境、结构现状进行现场调查与检测。其工作的范围、内容、深度和技术要求,应满足鉴定工作的需要。3.1.2 当既有建筑的工程图纸、资料不全或已失真时,应进行现场详细核

6、查和补测。3.1.3 既有建筑鉴定、加固前的现场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和要求: 1 搜集该建筑物的勘察报告、设计图纸、工程采用的产品的质量保证书、施工控制和竣工验收文件,以及历次修缮、加固、改造的资料;2 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符合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查清结构存在的静载缺陷和震害损伤;3 勘查建筑周边环境变迁及建筑使用条件改变的情况。3.1.4 既有建筑鉴定、加固前的结构检查与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适合现场作业的检测方法标准; 2 当既有建筑结构取样量受条件限制时,允许作为个案,采用经专家论证通过的样本量进行取样; 3 既有建筑结构构件的材料性能和变形、损伤的检测结果,应能为结

7、构鉴定提供可靠的依据。检测结果未经综合分析,不得直接作出鉴定结论; 4 对现场检测作业的安全问题,应有处理的预案,并应采取防范措施; 5 检测结束后,应立即对检测造成的构件局部破损进行修复。3.2 场地和地基基础3.2.1 既有建筑群所在场地的调查与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怀疑该场地对既有建筑承载或抗震不利时,应搜集该场地内建筑群的历次灾害、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当资料不全或失真时应进行补充调查; 2 对建造在山坡上的既有建筑,尚应对边坡场地的稳定性进行勘查。3.2.2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现状的调查与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搜集原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有关基础设计的图纸资料

8、;2 调查结构上的实际荷载、沉降观测记录、上部结构倾斜、扭曲和裂损情况、基础腐蚀、损伤情况、地下工程和管线的受损状态,以及邻近建筑沉降或深基坑开挖对既有建筑的影响; 3 当资料不全或变形、损伤有发展时,应重新进行沉降观测和结构构件的变形、损伤检测; 4 当需通过现场检测确定地基的岩土性能标准值或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时,应对场地、地基岩土进行近位勘察; 5 当发现地下水或土壤中有腐蚀性介质时,应检测其含量和作用途径。3.3 上部结构3.3.1 上部结构现状的调查与检测,应包括下列项目和内容: 1 结构体系及其整体牢固性的调查,应包括建筑高度和层数、结构平面布置、竖向和水平向承重构件布置;结构抗侧力作

9、用体系、抗侧力构件平面布置的对称性、竖向抗侧力构件的连续性;房屋有无错层、结构间的连系构造;屋盖类型及构造;对砌体结构还应包括圈梁和构造柱体系。 2 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调查,应包括结构构件的材料实际强度及延性;几何参数;预埋件、紧固件与构件连接;构件间的拉结、锚固;对混凝土结构还应包括短柱、深梁的承载性能;对砌体结构还应包括局部承压与局部尺寸;对钢结构还应包括构件的长细比。 3 结构缺陷、损伤和腐蚀的调查,应包括材料和施工缺陷、施工偏差、构件及其连接、节点的裂缝(裂纹)或其他损伤以及腐蚀;对砌体构件,还应包括砌筑质量、砌体风化、酥碱和砂浆粉化;对木结构还应包括木材的腐朽和虫蛀。 4 结构位移和

10、变形的调查,应包括结构顶点和层间位移;受弯构件的挠度与侧向弯曲;墙、柱的侧倾。3.3.2 结构、构件的材料性能、几何尺寸、变形、缺陷和损伤的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结构、构件材料的性能,当档案资料完整、齐全时,允许仅进行校核性检测;符合原设计要求时,允许采用原设计资料给出的结果;当缺少资料或有怀疑时,应进行现场详细检测。2 对结构、构件的几何尺寸,当图纸资料完整时,允许仅进行现场抽样复核;当缺少资料或资料失真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检测标准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测。 3 对结构、构件的变形,应在目测普查的基础上,对整体结构中有明显变形的构件进行检测。 4 对结构、构件的缺陷、损伤和腐蚀,应进行全面

11、检测,并应详细记录缺陷、损伤和腐蚀部位、范围、程度和形态。5 对钢筋混凝土构件、钢构件、配筋砌体构件和木构件,尚应重点检查下列部位的钢筋、钢材和木材的腐蚀、腐朽和虫蛀的状况: 1)埋入地下或淹没水中的接近地面或水面的部位; 2)易积水或遭水蒸气侵袭部位; 3)受干湿交替作用的节点、连接部位; 4)易积灰的潮湿部位和难喷刷涂层的间隙部位; 5)钢索节点、锚塞部位。6 当需对结构动力特性和动力反应进行测试时,应根据结构特点和检测目的选择适用的检测方法标准;检测仪器应布置于质量集中、刚度突变、损伤严重以及能够反应结构动力特性的部位。3.4 结构抗震3.4.1 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鉴定,应依据其设防烈

12、度重点检查下列薄弱部位:1 6度时,应检查局部易掉落伤人的构件、部件以及楼梯间非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2 7度时,除应按第1款检查外,尚应检查梁柱节点的连接方式、框架跨数及不同结构体系之间的连接构造。3 8、9度时,除应按第1、2款检查外,尚应检查梁、柱的配筋,材料实际强度等级,各构件间的连接,结构体型的规则性,短柱分布,使用荷载的大小和分布等。3.4.2 单层钢结构房屋抗震鉴定时,应重点检查影响房屋整体性、抗震承载力和易倒塌伤人的下列关键部位: 1 应检查钢柱、钢屋架或屋面钢梁、支撑等构件的材料性能、连接、构件截面尺寸、锈蚀、连接节点和柱脚节点、各类支撑的设置、焊缝质量、大型屋面板连接的可靠性

13、、屋盖中支承长度较小构件连接的可靠性,并注意出入口等处的高大山墙山尖部分、出入口等处的女儿墙、高低跨封墙等构件的拉结构造。 2 对8度区,尚应检查柱间支撑的有关连接部位构造,并注意平面不规则、围护墙体布置不对称和相连房屋建筑导致质量、刚度不均匀造成扭转的影响。3.4.3 多层砌体房屋应重点检查房屋的高度和层数、抗震墙的厚度和间距、墙体实际达到的砂浆强度等级和砌筑质量、墙体交接处的连接以及女儿墙、楼梯间和出屋面烟囱等易引起倒塌伤人的部位;79度时,尚应检查墙体布置的规则性,检查楼、屋盖处的圈梁,检查楼、屋盖与墙体的连接构造等。3.4.4 现有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抗震鉴定时,对房屋的高度和层数、横

14、墙的厚度和间距、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和砌筑质量应重点检查;并应根据结构类型和设防烈度重点检查下列薄弱部位:1 底层框架和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楼盖类型及底层与第二层的侧移刚度比、结构平面质量和刚度分布及墙体(包括填充墙)等抗侧力构件布置的均匀对称性。2 多层内框架砖房的屋盖类型和纵向窗间墙宽度。3 79度设防时,尚应检查框架的配筋和圈梁及其他连接构造。3.4.5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抗震鉴定时,下列关键薄弱环节应重点检查:1 6度时,应检查钢筋混凝土天窗架的形式和整体性,排架柱的选型,并注意出入口等处的高大山墙山尖部分的拉结。2 7度时,除按上述要求检查外,尚应检查屋盖中支承长度较小构件连接的可靠

15、性,并注意出入口等处的女儿墙、高低跨封墙等构件的拉结构造。3 8度时,除按上述要求检查外,尚应检查各支撑系统的完整性、大型屋面板连接的可靠性、高低跨牛腿(柱肩)和各种柱变形受约束部位的构造,并注意圈梁、抗风柱的拉结构造及平面不规则、墙体布置不匀称等和相连建筑物、构筑物导致质量不均匀、刚度不协调的影响。4 9度时,除按上述要求检查外,尚应检查柱间支撑的有关连接部位和高低跨柱列上柱的构造。3.4.6 单层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抗震鉴定时,影响房屋整体性、抗震能力和易倒塌伤人的下列关键薄弱部位应重点检查:1 6度时,应检查女儿墙、门脸和出屋面小烟囱和山墙山尖,单层砖柱厂房尚应检查变截面和不等高排架柱的上

16、柱。2 7度时,除按第1款检查外,应检查舞台口大梁上的砖墙、承重山墙,单层砖柱厂房7度时尚应检查与排架刚性连接但不到顶的砌体隔墙、封檐墙。3 8度时,除按第1、2款检查外,尚应检查承重柱(墙垛)、舞台口横墙、屋盖支撑及其连接、圈梁、较重装饰物的连接及相连附属房屋的影响。4 9度时,除按第13款检查外,尚应检查屋盖的类型等。3.4.7 木结构房屋抗震鉴定时,应重点检查承重木构架、楼盖和屋盖的施工质量和连接、墙体与木构架的连接,8、9度时类场地的房屋应适当提高抗震构造措施的鉴定要求。3.4.8 生土房屋、石墙房屋抗震鉴定时,应重点检查墙体的布置、施工质量和连接,楼盖、屋盖的整体性及出屋面小烟囱等易

17、倒塌伤人的部位。4 既有建筑安全性鉴定4.1 一般规定4.1.1 既有建筑安全性的基本鉴定,应按构件、子系统和鉴定系统三个层次,每一层次划分四个安全等级;从第一层次开始,逐层对规定的项目进行安全性的鉴定评级。各层次的评级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 第一层次(构件的鉴定项目):级 安全性符合本规范的要求;能安全使用,不必采取措施。级 安全性略低于本规范的要求;尚不影响安全使用;允许不采取措施级 安全性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影响安全使用;应采取措施。级 安全性极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已严重影响安全使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2 第二层次(子系统的鉴定项目或其子项):级 安全性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整体工作正常;可

18、能有个别一般构件或其子项应采取适当措施。级 安全性略低于本规范的要求;尚不明显影响整体工作;可能有极少数构件或其子项应采取措施。级 安全性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影响整体工作安全;应采取措施,且可能有极少数构件或其子项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级 安全性极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已严重影响整体工作安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3 第三层次(鉴定系统):级 安全性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整体工作正常;在原定的设计工作年限内能继续安全使用;可能有极少数一般构件(或子项)应采取适当措施。级 安全性略低于本规范的要求;尚不明显影响整体工作;在原定的设计工作年限内尚能继续安全使用;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应采取措施。级 安全性不符合本规范

19、的要求;影响整体工作;在原定的设计工作年限内不能继续安全使用;应采取措施,且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级 安全性极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已严重影响整体工作;必须立即采取措施。4.1.2 当既有建筑按本规范进行安全性鉴定时,尚应执行下列规定: 1 对剩余耐久年限不足30年的老旧建筑,其抗震要求,允许适当放宽;具体放宽的尺度,允许按现行有关建筑抗震鉴定标准规定的A类建筑执行。 2 对剩余耐久年限达到或不止50年的既有建筑,应按现行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进行抗震鉴定,但当产权人书面声明仅需再使用约40年时,仍允许按本规范的抗震要求进行鉴定。注:结构剩余耐久年限,允许按现行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20、进行评估。4.2 构件层次安全性鉴定4.2.1 承重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不适于承载的变形和损伤(含腐蚀损伤)四个鉴定项目,分别评定每一项目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注:场地与地基基础不设构件层次,直接从子系统层次开始鉴定。 承载能力鉴定4.2.2 既有建筑承重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为鉴定原结构、构件在剩余设计工作年限内的安全性时,应按建造当时的荷载规范和设计规范进行验算;2 当为结构加固、改变用途或延长使用年限的目的而鉴定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时,应在调查结构上实际作用的荷载及拟新增荷载的基础上进行验算。3 既有建筑承重结构

21、、构件承载能力验算采用的计算模型和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分析与结构、构件校核所采用的计算模型,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受力和构造状况。 2)结构上的作用(荷载)应经现场调查或检测核算。当按现行规范进行加固设计时,允许对雪荷载、风荷载的荷载分项系数,按目标使用期予以适当折减。 3)材料强度的标准值,应根据构件的实际状况和现场取得的检测数据按下列原则确定: a)当材料的种类和性能符合原设计要求和抗震要求时,允许按原设计标准值采用; b)当材料的种类和性能与原设计或抗震要求不符,或材料性能已显著退化时,应根据实测数据采用推定的标准值。 4)当混凝土结构表面温度长期高于60,钢结构表面温度长期高于1

22、50时,应计入由温度产生的附加内力。 5)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参数应取实测值,并计入结构实际的变形、施工偏差以及缺陷、损伤、腐蚀、腐朽、虫蛀、风化等造成的附加内力的影响。4.2.3 当构件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鉴定项目评定时,应按其抗力与作用效应之比分别评定每一验算子项的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承载能力等级:1 级 (式中为重要性系数);2 级 ,对主要构件和一般构件,分别不应小于0.95和0.90;3 级 ,对主要构件和一般构件,分别不应小于0.90和0.85;4 级 ,对主要构件和一般构件,分别不应小于0.90和0.85。4.2.4 在验算承载能力过程中,当遇到涉及安全的问题或情况时,应

23、按下列规定直接处理:1 混凝土结构:当构件出现受压或斜压裂缝时,应视其实际严重程度,评为级或级;2 钢结构:当构件存在裂纹、脆性断裂、疲劳开裂时,应视其实际严重程度评为级或级;3 砌体结构:当砌体存在不止一条沿块材贯穿的竖向裂缝时,应直接评为级;4 木结构:当构件存在严重受潮或腐朽、虫蛀迹象时,不必进行承载能力验算,而应纳入生物损害鉴定子项目评定。 构造与连接鉴定4.2.5 当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与连接鉴定项目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评定每一子项的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构造与连接等级: 1 构件构造子项 1)当构件构造合理,符合现行相关结构通用规范的要求时,应依据其实际完好程度评为级或级

24、; 2)当构件构造不当或有明显缺陷,不符合现行相关结构通用规范的要求时,应依据其实际严重程度评为级或级。 2 构件节点、连接子项 1)当构件节点、连接方式正确,符合现行相关结构通用规范的要求;无缺陷,或仅有局部表面缺陷时,应依据其实际完好程度评为级或级; 2)当构件节点、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明显缺陷,已导致节点、连接发生变形、滑移、剪坏、拉脱、撕裂时,应依据其实际严重程度评为级或级。 3 预埋件或后锚固件子项 1)当构件的预埋件或后锚固件构造合理;设计、计算符合现行有关结构通用规范的要求;外观质量正常时,应依据其实际完好程度评为级或级; 2)当构件的预埋件或后锚固件的构造有明显缺陷,已导致其出

25、现变形、松动、拔出或伤残时,应依据其实际严重程度评为级或级。 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鉴定4.2.6 当承重构件的安全性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或位移)鉴定项目评定时,对超出下列程度的变形或位移子项,应依据其实际严重程度将本鉴定项目评为级或级;当一个鉴定项目含有两子项时,应取其中较低一级为鉴定项目等级: 1 各类结构主要受弯构件(含桁架)的实测挠度大于(为计算跨度); 2 各类结构一般受弯构件的实测挠度大于; 3 混凝土、钢和木结构的独立梁,其实测的侧向弯曲矢高分别大于,; 4 各类结构桁架顶点实测的平面外位移(侧倾)大于(为桁架高度); 5 混凝土、钢、砌体和木结构的承重柱,其实测的平面内位移(

26、倾斜)分别大于,和(为柱顶高度); 6 混凝土和砌体结构的承重墙,其实测的平面内位移(倾斜)分别大于和(为墙顶高度); 7 各类结构的墙柱,其实测的平面外位移大于(为墙或柱的顶点高度)。 不适于继续承载的损伤鉴定4.2.7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损伤鉴定项目评定时,对超出下列程度损伤的子项,应依据其实际严重程度评为级或级,且应取各子项中最低一级作为该鉴定项目等级: 1 裂缝子项 1)室内正常环境下,钢筋混凝土主要构件和一般构件的受力裂缝宽度分别大于0.50mm和0.70mm;预应力混凝土主要构件和一般构件的受力裂缝宽度分别大于0.20mm和0.30mm; 2)高湿度环境下,钢筋混凝

27、土构件和预应力构件的受力裂缝宽度分别大于0.40mm和0.10mm; 3)任何环境下,各类构件出现剪切裂缝或受压裂缝; 4)任何环境下,各类构件出现温度、收缩引起的非受力裂缝,其宽度已超过本款第1)、2)项规定的弯曲裂缝宽度的1.5倍。 2 腐蚀损伤子项 1)主筋锈蚀或腐蚀,导致混凝土产生沿主筋方向开裂、保护层脱落或掉角; 2)混凝土表层有严重的化学介质腐蚀损伤。4.2.8 当钢结构构件按不适于承载的损伤鉴定项目评定时,对超出下列程度的损伤子项,应依据其实际严重程度将本鉴定项目评为级或级;当一个鉴定项目含有两子项时,应取其较低一级作为该鉴定项目等级。 1 裂纹或断裂子项 1)钢构件受力节点板、

28、连接板、铸件、锚具、锚塞空心球壳、螺栓球、焊缝等出现裂纹; 2)钢构件发生脆性断裂;钢索发生超过总根数5%的断丝;钢支座节点的锚栓发生断裂。 2 钢部件残损子项 1)摩擦型高强螺栓连接的摩擦面发生翘曲; 2)索节点发生滑移;螺栓球节点的螺栓出现脱丝或筒松动;橡胶支座相对梁、柱顶面发生滑移,或橡胶板发生挤压变形。 3 钢结构锈蚀、腐蚀损伤子项 1)钢构件防护涂层已大面积破损; 2)钢构件截面锈蚀的平均深度大于0.1t(t为原截面厚度)。4.2.9 当砌体构件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损伤鉴定项目评定时,对超出下列程度的损伤子项,应依据其实际严重程度评为级或级;且应取各子项中最低一级作为鉴定项目等级。 1

29、 裂缝子项 1)桁架、主梁支座下的墙、柱端部或中部出现贯穿块材(砖、砌块)的多条竖向裂缝; 2)承重外墙变截面处出现水平裂缝或斜裂缝; 3)承重墙的墙身开裂严重,最大裂缝宽度已大于5mm;或出现X型震害裂缝; 4)纵横墙连接处出现通长的竖向裂缝或裂隙; 5)独立柱的柱身出现宽度大于1.5mm的裂缝,或有断裂、错位现象; 6)筒拱、拱、壳的拱面、壳面出现沿拱顶母线或对角线的裂缝。 2 残损子项 承重墙、柱表面风化、剥落、砂浆粉化严重,有效截面削弱达15%以上。4.2.10 当木构件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损伤鉴定项目评定时,对超出下列程度的损伤子项,应依据其实际严重程度评为级或级;且应取各子项中最低一

30、级作为该鉴定项目等级。 1 裂缝子项 1)木构件受剪面或其上下各50mm范围内出现沿剪面方向开展的裂缝或劈裂; 2)木构件存在下列程度斜纹理或已出现斜裂: 对受拉构件 (为斜率);对受弯和偏压构件 ;对受压构件 ; 2 生物损害子项 1)木构件表层腐朽,其腐朽面积已大于原截面面积的10%;或有心腐;或发现有新鲜蛀孔; 2)虽未发现木构件腐朽,但存在下列腐朽、虫蛀的隐患:a)木构件或其端部被封入潮湿的墙内;b)木构件为未经防腐、防虫处理的规格材;c)木构件为易腐朽、虫蛀的树种木材制成。4.3 子系统层次安全性鉴定4.3.1 既有建筑安全性的第二层次子系统鉴定评级,应按场地与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划分

31、为两个子系统,分别依据本章的规定进行评定。当仅要求对其中一个子系统进行鉴定时,该子系统与另一子系统的交叉部位也应进行检查;当发现问题时应在鉴定报告中提出处理意见。 场地与地基基础4.3.2 既有建筑所在的场地类别应经调查核实,并应按核实的类别且不低于类的要求进行鉴定。4.3.3 对建造在斜坡场地上的既有建筑鉴定时,应依据其历史资料和实地勘察结果进行稳定性评价。4.3.4 既有建筑鉴定时,允许依据其所在场地、地基和基础的有利和不利因素,对抗震要求作如下调整: 1 在各类场地中,对有全地下室、箱基、筏基和桩基的既有建筑,允许适当降低上部结构的抗震鉴定要求。2 对密集的建筑,包括防震缝两侧的建筑,应

32、提高相关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3 类场地、复杂地形、严重不均匀土层上的建筑以及同一上部结构子系统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时,应提高抗震鉴定要求。 4 建筑场地为、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0.15g和0.30g的地区,各类建筑的抗震构造措施要求应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采用。4.3.5 既有建筑的地基基础安全性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首选依据地基变形和上部结构反应的观测结果进行鉴定评级的方法; 2 当地基变形观测资料不足或结构存在的问题疑由地基基础承载力不足所致时,应按地基基础承载力的勘察和检测资料进行鉴定评级; 3 对有大面积地面荷载或软弱地基上的工业建筑,尚应评

33、价地面荷载、相邻建筑以及循环工作荷载引起的附加沉降或桩基侧移对建筑物安全使用的影响。4.3.6 当地基基础的安全性按地基变形观测结果和建筑物现状的检测结果鉴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评定等级:级:地基变形小于现行建筑地基基础通用规范规定的允许值;建筑物使用状况良好;无沉降裂缝、变形或位移;吊车等机械设备运行正常。级:地基变形不大于现行建筑地基基础通用规范规定的允许值;沉降速率小于0.05mm/d;半年内的沉降量小于5mm;建筑物有轻微沉降裂缝出现,但无进一步发展趋势;沉降对吊车等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行尚无显著的影响。 级:地基变形大于现行建筑地基基础通用规范规定的允许值;沉降速率大于0.05mm/d;建、

34、构筑物的沉降裂缝有进一步发展趋势;沉降已影响到吊车等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行,但尚有调整余地。级:地基变形大于现行建筑地基基础通用规范规定的允许值;沉降速率远大于0.05mm/d;建筑物的沉降裂缝发展显著;沉降已使吊车等机械设备不能正常运行。4.3.7 当地基基础的安全性需要按承载力项目鉴定时,应根据地基和基础的检测、验算及近位勘察结果,按下列规定评定等级:级:地基基础的承载力满足现行建筑地基基础通用规范规定的要求,建筑物完好无损。级:地基基础的承载力略低于现行建筑地基基础通用规范规定的要求,建筑物可能局部有轻微损伤。级:地基基础的承载力不满足现行建筑地基基础通用规范规定的要求,建筑物有开裂损伤。级

35、:地基基础的承载力不满足现行建筑地基基础通用规范规定的要求,建筑物有严重开裂损伤。4.3.8 当地基基础的安全性按斜坡场地稳定性项目鉴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评级: 1 级:建筑场地地基稳定,无滑动迹象及滑动史。 2 级:建筑场地地基在历史上曾有过局部滑动,经治理后已停止滑动,且近期鉴定表明,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再滑动。 3 级:建筑场地地基在历史上发生过滑动,目前虽已停止滑动,但当触动诱发因素时,今后仍有可能再滑动。 4 级:建筑场地地基在历史上发生过滑动,目前又有滑动或有滑动迹象。4.3.9 对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的地基基础,尚应依据其烈度、场地类别、建筑现状和基础类型,进行地震液化、震

36、陷及抗震能力的两级鉴定。鉴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级鉴定允许按现行有关抗震鉴定标准的规定进行;对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应评为该地基符合抗震要求;当需评定安全性等级时,应依据其实际完好程度定为级或级。 2 第二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饱和土液化的第二级判别,应按现行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的规定,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法。判别时,允许计入地基附加应力对土体抗液化强度的影响。存在液化土时,应确定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2)对软弱土地基及8、9度时、类场地上的高层建筑和高耸结构,应进行地基和基础的抗震能力验算。对第二级的鉴定结果,当确认不存在液化土,且抗震能力验算通过时,应评该地基基础为级

37、,允许不采取抗液化措施。当确认存在液化土时,应评该地基基础为级,并要求及时采取抗液化措施。4.3.10 地基基础的安全性等级,应依据本标准第4.3.6条第4.3.9条的鉴定结果按其中最低等级确定。4.3.11 当场地、地基下的水位、水质或土压力有较大改变时,应对此类变化对基础产生的不利影响进行评价,并应提出处理建议。 上部结构4.3.12 上部结构(子系统)的安全性鉴定,应依据其结构承载功能、结构抗地震作用能力(以下简称抗震能力)验算、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和结构是否存在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侧向位移的鉴定结果分别评定等级,并以其中最低一级作为上部结构安全性等级。4.3.13 当有条件采用较精确的方法鉴定

38、上部结构承载功能的等级时,应在详细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结构体系的类型及其空间作用程度,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结构分析方法和结构实际构造确定合理的计算模型,并应通过对结构作用效应分析和抗力分析,结合工程经验进行鉴定评级。4.3.14 当上部承重结构是由平面结构或可视为平面结构组成的体系时,其承载功能等级允许按现行有关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鉴定评级。4.3.15 当上部结构抗震能力采用计算分析方法进行鉴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分析应在现场详细调查、检测取得上部结构有关参数的基础上进行。 2 对规则的多层砌体房屋和多层钢筋混凝土房屋,允许采用以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表达的简化方法进行

39、抗震能力验算。 3 对其他既有建筑,应采用现行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抗震能力验算。4.3.16 多层砌体房屋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按下式计算:ci=1 2 Ai/( Abi0i)1.0(4.3.16)式中 ci第i楼层的纵向或横向墙体综合抗震能力指数;1、2分别为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Ai第i楼层纵向或横向抗震墙在层高1/2处净截面积的总面积,不包括高宽比大于4的墙段截面面积;Abi第i楼层建筑平面面积;0i第i楼层纵向或横向抗震墙按7度设防计算的最小面积率;烈度影响系数,当场地处于不利地段时,尚应乘以增大系数。4.3.17 多层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

40、按下式计算: =1 2 y1.0(4.3.17-1)y =Vy/Ve(4.3.17-2)式中 平面结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1、2分别为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y楼层屈服强度系数;Vy楼层现有受剪承载力;Ve楼层的弹性地震剪力,当场地处于不利地段时,尚应乘以增大系数。4.3.18 在抗震能力验算过程中所采用的计算公式和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凡本规范未给出的计算公式和计算参数值,均允许按现行有关抗震鉴定标准的规定采用。 2 当按现行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规定的方法验算时,该规范规定的参数尚应作如下调整: 1)对既有建筑,当设计地震分组为第一、二组,场地类别为、时,其场地特征周期

41、(S)分别取0.30、0.40、0.65;当设计地震分组为第三组,场地类别为、时,其场地特征周期(S)分别取0.40、0.55、0.85。 2)对老旧建筑,抗震能力调整系数尚应乘以0.85予以放宽。4.3.19 当上部结构的安全性按抗震构造项目进行鉴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进行核查;当本规范未作规定或规定的子项目不全时,允许按现行有关建筑抗震鉴定标准(以下简称现行标准)的规定进行核查。 2 对下列抗震构造子项目应分别进行核查: 1)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 2)抗侧力构件或支撑体系布置; 3)承重柱的轴压比; 4)楼层侧移刚度比; 5)构件及其节点、连接的构造; 6)填

42、充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 7)易震坏部位的防倒塌构造; 8)构件材料实际的强度等级或核定的品牌号; 9)地基基础与上部结构的适应情况。 3 应依据本条第2款各子项的核查结果,对抗震构造项目按下列规定进行评级: 1)当与被鉴定结构相应的各子项均符合抗震要求及规定的限值时,应评为级; 2)当仅有个别子项的构造略不符合要求,或检测值超过限值不足10%,且地基基础与上部结构尚适应时,允许评为级; 3)当有一个子项的构造明显不符合要求,或有一项检测结果超过限值10%20%,但地基基础与上部结构尚适应时,应评为级; 4)当有不止一个子项严重不符合要求,或有一个子项检测结果超过限值20%以上时,应评为级。

43、5 既有建筑加固5.1 一般规定5.1.1 既有建筑经安全性鉴定确认需要加固时,应依据鉴定结论进行加固设计和施工。5.1.2 既有建筑加固后的安全等级,应根据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结构重要性和结构设计工作年限确定。5.1.3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与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的安全性鉴定结论,确定地基基础加固的内容、范围和适用的技术; 2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加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验算地基承载力; 2)应计算地基变形; 3)应验算基础抗弯、抗剪、抗冲切承载力; 4)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以及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新建地下工程基础

44、埋深大于既有建筑基础埋深并对既有建筑产生影响时,尚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3 纠倾加固、移位加固、托换加固的全过程应设置现场监测系统,实时控制纠倾变位、移位变位和结构的变形; 4 应对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及观察使用期间进行沉降监测,直至沉降达到稳定为止。5.1.4 加固既有建筑上部结构加固设计和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上的作用应经调查、检测核实,其设计值应符合现行工程结构设计通用规范和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的规定; 2 结构、构件的尺寸,对原有部分应根据鉴定报告采用原设计值或实测值;对新增部分,应采用加固设计文件给出的设计值;但均应计入实际荷载偏心、结构构件变形造成的附加内力。 3 原结构、构件的材料强度等级和力学性能标准值,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当原设计文件有效,且不怀疑结构有严重性能退化时,允许采用原设计的标准值; 2)当结构安全性鉴定认为应重新进行现场检测时,应采用检测结果推定的标准值; 4 加固材料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其性能的标准值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标准确定;其性能的设计值应按本规范相关节的规定采用; 5 验算结构、构件承载力时,应考虑原结构在加固时的实际受力状况,包括加固部分应变滞后的影响,以及加固部分与原结构共同工作程度; 6 加固后改变传力路线或使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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