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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32号关于对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是负责广东中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钰科技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主办券商,持续督导期间为2016年4月12日至2019年4月4日。中钰科技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我局作出行政处罚,经查明,中钰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2015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2015年,中钰科技通过虚构20份与国网省属分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及16份对应的采购合同,虚构业务收入70,367,116.55元,虚构成本46,459,251.42元,导致2015年度财务报告虚增利润23,
2、907,865.13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77%。二、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15年,中钰科技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明玉实际控制、并由叶某云代持股权的深圳东禾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禾微)、北京清大华康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清大华康)发生直接非经营性资金拆借共98次,关联交易金额合计349,710,264.38元,占公司2015年年报披露期末净资产的185.40%。2016年上半年,公司与关联方东禾微、清大华康发生直接非经营性资金拆借共32次,关联交易金额合计129,582,700元,占公司2016年半年报披露期末净资产的67.18%。对于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中钰科技未
3、及时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也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完整披露。中钰科技的相关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条所述情形。你公司作为中钰科技时任主办券商,在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持续督导其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等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未能及时关注到公司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责令你公司认真核查执业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我局。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风险意识,提高执业质量,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0年9月23日抄送:证监会办公厅,公众公司部,机构部,法律部;全国股转公司。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0年9月23日印发-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