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文件示范文本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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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安 徽 省 招 标 投 标 协 会 制定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使用说明一、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电子招标投标,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示范文本”),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类项目招标,本文件以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进行拟定,如采用纸质方式,对应内容由招标人自行调整。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示范文本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三、招标人按照建

2、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示范文本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示范文本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和前附表,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选择性内容和可补充内容外,原则上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因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确需修改“投标人须知”正文的,应在“投标人须知正文修改一览表”中如实填写。填空、选择和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为提高效率,对于不加修改引用的内容,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以直接说明,执行示范文本某章节即可。五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示范文本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了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优先)及综合评估法(定价法)两种评标办法,供招标人选择使用。招标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评审因素或评审标准等作相应调整。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及正文)标明或者以附件方式在“评标办法”中集中列示投标人不满足其要求即导致投标被否决的全部条款。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示范文本第四章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原则上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填空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示范文本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由招标人根据行业标准(如有

4、)、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招标项目名称)造价咨询(招标项目编号: )招 标 文 件招 标 人: (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日 期: 年 月 日目 录第一章 招标公告6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17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18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19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20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21附录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22附录7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要求)23投标人须知正文修改一览表241

5、. 总则252. 招标文件283. 投标文件304. 投标335. 开标346. 评标347. 合同授予35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379. 纪律和监督37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8第三章 评标办法391、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优先)391. 评标方法452. 评审标准453. 评标程序462、综合评估法(定价)491. 评标方法542. 评审标准543. 评标程序5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58(201405)58客户履约反馈表67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791.造价咨询服务要求802.适用规范标准803.成果文件的要求804.发包人提供的便利条件805.发包人的其他要求81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8

6、2投标文件 ((商务)资信及技术文件)83投标文件 (报价文件)10161第一章 招标公告 (招标项目名称)造价咨询招标公告(电子招标投标)1. 招标条件1.1项目名称: 1.2招标人: 1.3项目业主: 1.4资金来源: 1.5项目出资比例: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及服务内容(自行编写)2.1招标项目名称: 2.2招标项目编号: 2.3 标段划分对于多标段项目,第2.52.11款、第3条等内容应分标段描述。: 2.4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 2.5建设地点: 2.6建设规模: 2.7项目投资估算: 2.8 造价咨询服务期限: 2.9招标范围及服务内容:投资估算的编制或审核;设计概算的编制或审核

7、;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或审核;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或审核;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结算的编制或审核;竣工决算的编制或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工程造价鉴定;其它造价咨询服务,详见招标文件。2.10项目类别: 2.11其他: 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 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质条件要求: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3.2 投标人业绩要求:自 年 月 日以来,投标人须具备 造价咨询服务业绩。3.3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投标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须具备 资格。3.4 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自 年 月 日以来,投标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须具备 造价咨询服务

8、业绩。3.5 投标人财务及信誉要求: 。3.6 本次招标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7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具体数量) 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 (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3.8 其他要求: 4.招标文件的获取4.1 获取时间 时间以北京时间: 年 月 日09:00至 年 月 日17:30。4.2 获取方式及其他: 4.2.1获取方式电子交易平台下载,网址: 。现场领取,地点: 。4.2.2潜在投标人查阅招标文件后,如参与投标,则须按本条第4.1款规定的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通过 (电子交易系统名称)支付招标文件费用。

9、(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收取费用)4.2.3招标文件费用支付方式: 。4.2.4招标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节假日休息)拨打 。4.3 招标文件价格:每套人民币 元整,招标文件售后不退。(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收取费用)5. 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 (电子交易系统名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6.开标时间及地点6.1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6.2 开标地点: 。7.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上发布。8.联系方式8.1招标人招 标 人

10、: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电 话: 8.2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电 话: 8.3 电子交易系统名 称: 电 话: 8.4 电子服务系统名 称: 电 话: 8.5招标监督管理机构招标监督管理机构: 地 址: 电 话: 9.其他事项说明9.1投标人应合理安排招标文件获取及缴费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获取及缴费,责任自负。10.投标保证金账户发布招标公告时填写。(选择一家银行): 年 月 日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见招标公

11、告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招标公告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招标公告1.1.5项目建设地点见招标公告1.1.6项目建设规模见招标公告1.1.7项目投资估算见招标公告1.2.1资金来源见招标公告1.2.2出资比例见招标公告1.2.3资金落实情况1.3.1招标范围及服务内容1.3.2造价咨询服务期限见招标公告1.3.3质量要求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符合 标准。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附录1(2)财务要求:见附录2(3)业绩要求:见附录3(4)信誉要求:见附录4(5)项目负责人资格:见附录5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附录6(7)其他要求:见附录71.4.2是否接受联合

12、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1.4.3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形1.4.4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招标人可根据国家发改委等44部门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增加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但不应与投标人须知正文规定的情形重复,且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1.9.1踏勘现场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1.10.2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时间:形式:1.11.1分包不允许2.1构成招标

13、文件的其他资料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前。形式:相关澄清要求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2.2.2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澄清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义务在电子服务系统自行查询,无需回复确认。2.3.1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澄清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义务在电子服务系统自行查询,无需回复确认。3.2.1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1)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2)增值税税率按照

14、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2.3报价方式总价:单价:费率:定价:3.2.4最高投标限价无有,最高投标限价:有,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3.3.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_日3.4.1投标保证金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要求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或银行保函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万元递交要求:(1)如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转出保证金的账户与投标人在电子服务系统交易主体信息库登记的基本账户不一致的,视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

15、单位名称、基本账户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更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主体信息库中资料。转入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本项目招标公告所示。(2)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为*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保函原件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人。注意事项:(1)投标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招标失败后,投标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投标人参与后续招标时,注意勿将投标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前次公告账号。(2)如本项目前次招标失败,招标人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标,须向本项目本次公告公布的投标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投标保证金。(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

16、次公告账户的,投标保证金无效。(4)投标人参与本项目多个标段(包别)投标的(如分多标段/包别的),应该按标段(包别)分别递交投标保证金。未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标段(包别),其投标无效。不要求3.4.4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3.6.1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3.7.4非加密投标文件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确定是否递交。如递交,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开标地点递交,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否则招标人不予接收。(1)法定代表人亲自递交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2)委托代理人递交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非加密投标文件介质:光盘或U盘4.

17、1.2非加密投标文件及银行保函密封和标记要求非加密投标文件封套: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非加密投标文件光盘)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银行保函封套: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银行保函)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4.2.2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及银行保函密封地点同开标地点4.2.3投标文件是否退还否是,退还安排: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见招标公告5.2开标程序(3)解密时间:_分钟(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5)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或定价)、造价咨询服务期及其他内容。(5)

18、对商务、技术文件评审完成后,再开启投标人的报价文件并进行评审 适用于先评审商务技术文件,后评审报价文件的项目。多标段开标顺序 适用于多标段项目。: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6.3.2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7.1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示期限 公示期截止时间在法定休息日的应顺延至首个工作日。:_日7.4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7.5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形式书面 数据电文7.6中标结果公示媒介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7.7.1履约保证金(1)形式: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或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2)金额:中

19、标金额的 (3)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为*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4)如采用担保机构担保,应为注册地在*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融资担保机构或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担保。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 招标文件获取与通知10.1.1图纸获取说明10.1.2获取与查看通知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澄清及修改等相关资料均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投标人应自行下载。投标人应当及时登录电子服务系统查看。10.1.3电子招标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要求详见相应平台的规定。10.2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10.2.1投标所需资料(1)投标文件

20、编制采用电子服务系统交易主体信息库资料的,所需资料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交易主体信息库,并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必须勾选链接上,否则不予认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投标人各类证件信息: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基本账户开户备案资料(或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投标人、项目负责人业绩扫描件(或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各类证件信息:执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等;(2)对于编制投标文件时所需的其他资料,发包人出具的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及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社保证明、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信用等级截图、联合体协议书及非联合体牵头人相应需要提供的表格和资料(如采用)等,投标人自行扫描后通过“其他材料”窗口上传。

21、(3)投标人应及时查看、补充、完善交易主体信息库中相关资料,如出现交易主体信息库或通过“其他材料”窗口上传的相应投标资料不全、模糊不清、超出有效期等情况,评标委员会将做出对投标人不利的认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4)以上资料具体以第三章“评标办法”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为准。10.2.2相关政策要求10.3评标过程中的澄清、说明或补正(1)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安排专人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2)因投标人未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导致无法及时接收询标函(远程网上询

22、标)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视同投标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权利,评标委员会可按对投标人不利的解释进行判定。10.4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 10.5其他(1)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将被依法处罚,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曝光。(2)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投标人资质等证明资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法律责任。若投诉人或举报人对前述资料或证明资料存在争议,进行有效投诉或举报,被投诉人、被举报人应当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证,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拒不配合执法机构调查,

23、且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证、提供证明资料原件的,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3)招标人和中标人未履行下述义务的,相关部门将依法对招标人和中标人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招标文件载明在规定期限内中标人应领取中标通知书,若中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中标通知书,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中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若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实施信用惩戒;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存在规定时间内不履行义务等情况,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同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实施信用惩戒;中标人中

24、标后被监管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不满足中标条件的,由招标人取消中标资格,并做好项目后续工作;中标人在中标项目发生投诉、信访举报案件、履约存在争议时,拒绝协助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案件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10.6同义词语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和“发包人要求”等章节中“发包人”和“造价咨询服务人”,等同于招标投标阶段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中标人”。10.7解释权(1)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3)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

25、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4)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5)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10.8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 资质证书及其他要求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2.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注:投标人应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财务要求按招标公告规定的财务要求填写。无需提供。需提供以下材料: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26、,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财务情况说明书、注:财务证明材料的扫描件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证明满足评审需要。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投标人业绩要求业绩要求见招标公告要求。注:1. 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1)合同协议书(或入库企业的工作任务单)。(2)造价咨询服务任务已完成或阶段性完成的成果文件。2. 业绩需在投标人类似业绩表中注明,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上述证明资料不能反映评审因素,还应提供发包人出具的证明。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信誉要求投标人须满足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及以上标准。 附录5 资格审

27、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人员资格要求项目负责人(1)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要求。(2)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人员(注册证书注册单位应当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社保时间要求)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3)项目负责人业绩具体要求见招标公告。注:1. 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资料:(1)合同协议书(或入库企业的工作任务单)。(2)造价咨询服务任务已完成或阶段性完成的成果文件。(3)项目负责人的社保及专业的要求,由招标人根据不同项目的需要自行设定

28、。 2. 业绩需在项目负责人业绩表中注明,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上述证明资料不能反映评审因素,还应提供发包人出具的证明。附录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人员岗位数量资历要求注:1. 投标人应提供上表中 (人员岗位)的 证书(如要求)。2. 其他人员的专业及社保等要求,由招标人根据不同项目自行设定。附录7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要求)其他要求投标人须知正文修改一览表投标人须知正文条款内容修改如下:条款编号示范文本中条款内容修改后条款内容1. 总则1.1 招标项目概况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29、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造价咨询进行招标。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7 项目投资估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 招标范围、造价咨询服务期限和质量要求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造价咨询服务期

30、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

3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1.4.3 投标人(包

32、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9)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1)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暂停或取消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所在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且处于有效期内;(2)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3年,下同)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造价咨询服务质量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3)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5)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5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

34、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7 语言文字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 踏勘现场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

35、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9.5 无论投标人是否到施工现场实地踏勘,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或现场情况与招标文件描述不一致等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造价咨询服务费用或索赔的要求。1.10 投标预备会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按

36、本章第2.2款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 分包:不得分包。1.12 响应和偏差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

37、限价(如有)或未被否决投标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2)投标文件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1)对于本章第1.12.3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2)对于本章第1.12.3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2. 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发包人要求;(6)投标文件格式;(7)投标人须知

38、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做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

39、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

40、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2.4 招标文件的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3. 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商务及技术文件:(1)投标函(不含报价);(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4)投标保证金;(5)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6)资格审查资料;(7)造价咨询服务方案;(8)其他资料。报价文件:(1)投标函(含报价);(2)造价咨询服务费用清单;(3)其他资料。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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