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权益保护路径的伦理维度探析-农村失地农民权益保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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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地农民权益保护路径的伦理维度探析|农村失地农民权益保障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城镇化加速发展的阶段,随着工业化与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征地需求不断加强,大量农用土地被征用,愈来愈多的农夫失去土地,并渐渐发展成为社会中的一个新型弱势群体失地农夫。失地农夫问题已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全国性的社会热点和焦点问题。农夫失地,失去的不仅仅是土地,还有与土地相关的诸多权益,在农夫失地导致的失权与失利现象背后,存在着现行制度伦理缺失的本质。因此,从伦理维度探讨失地农夫权益爱护路径,可以使相关的制度设计获得公允正义的伦理关怀和价值指引,体现内在的合理性。 一、失地农夫权益的含义 一般地说,权益(right)是指“在社会中

2、产生,并以肯定的社会承认作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权能和利益”。农夫权益是指“农村居民作为社会成员、国家公民享有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化、卫生及社会保障等各种权利和应得的利益”。农夫权益总体上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益和社会权益,其中政治权利是基础,享有充分的政治权利,是农夫享有充分的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前提。由此,失地农夫权益即是指“失地农夫应当享受的不容侵扰的权能和利益,包括经济、政治和其他与土地相关的权能和利益”。 在我国现阶段,失地农夫问题是伴随着农夫权益受损而凸显出来的。因为土地的丢失导致农夫的基本权利的缺失,这已经成为他们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障碍。承认并正视失地农夫所承受的不公

3、正待遇,实行切实可行的措施爱护其基本经济、政治、社会等权益,是中国社会全面进步与和谐稳定的关键所在。因此,当前如何爱护失地农夫的权益问题,是事关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 二、失地农夫权益伦理关怀的现实必要性 (一)爱护失地农夫权益是基于社会正义、维护社会公允的须要 现阶段,随着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加快,失地农夫的数量迅猛增长。农夫与土地被迫分别开来,原有的平衡被打破,失地农夫被迫面临着生活、身份、就业等各方面的转型。而在这些转型过程中,他们往往处于自然的弱势地位,其原本贫弱的经济、政治、社会权益及与土地相关的诸多权益均又因土地的丢失而受到严峻的侵害。失地农夫在社会中的弱势地位彰显了社会公允与正义

4、的缺失,导致其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爱护。 对失地农夫权益的爱护,既是社会问题,又是伦理道德问题,是社会公允正义问题。公正或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是衡量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标记。人人共享、普遍受益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本宗旨,因而维护和保证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应当是社会公正的首要规则。但是,在工业化与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失地农夫在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还经受着各种不公正的对待。对于失地农夫而言,由于他们在城市化进程中只完成了职业转换并没有完成身份转换,因而他们仍不能取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地位并享有同等的权益。这严峻背离了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社会发展宗旨,也违反了社会公正的原则。因此,我们必需对失地农夫的合

5、法权益爱护问题赐予高度关切,这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定要求,是解决社会正义、维护社会公允的须要。 (二)爱护失地农夫权益是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须要 农夫权益爱护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工作。始终以来,土地是民生之本,为每一个农村居民供应生活保障和基本福利。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的现实之下,土地对于农夫的社会保障作用不容忽视,这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然而,在目前工业化和城市化建设的过程中,侵扰农夫合法权益的现象时常发生,比如集体上访、暴力冲突等农村群体性的事务屡见报端,这种状况将成为社会和谐的隐患,极大地阻碍和谐社会目标的顺当实现。 我国是一个

6、农业大国,农村、农业、农夫问题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突出问题。没有农村的和谐、稳定,就没有全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必需对失地农夫的合法权益赐予切实、高度关注,充分维护好作为弱势群体的失地农夫的合法权益,让其充共享受到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所带来的成果,让其失地后依旧能够安家立业,只有这样才符合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爱护失地农夫合法权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失地农夫权益爱护路径的伦理价值选择 农夫失地是历史发展的必定、时代进步的须要,而失地农夫问题的出现则是现阶段工业化与城市化过程中的“特别态性”问题。这就告知我们必需高度重视并处理好工业化、城市化

7、与失地农夫正值权益之间的关系,让农夫失地但不“失权”与“失利”,让失地农夫真正成为工业化、城市化的受益者而不仅仅是参加者、建设者甚至牺牲者。在我国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今日,我们必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制度的设计、政策的制定中真正体现公允正义。 (一)公允公正土地征收制度的价值定位 公允公正是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同时也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内涵和要求。当一种土地征收制度剥夺了农夫个人同等的社会、经济发展机会,使其生活的境况更加恶化时,就明显地暴露其道德和正义缺损。因此,土地征收制度在公允公正价值基础上的重新定位已燃眉之急。建立公允公正的土地征收制度,首先

8、必需体现在对失地农夫的补偿问题上。 第一,补偿原则公正。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虽然明确规定了征地补偿条款,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大多是采纳不完全补偿原则,各地征收标准混乱、无据可依,失地农夫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严峻。为爱护失地农夫权益,在征地补偿上,首先应确立以市场补偿为标准同时又向失地农夫倾斜的公正补偿原则。 其次,补偿标准公允。首先,从地区差异考虑。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之间存在着生产力发展水平、生活标准等多方面的差异,因此,在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上也应当考虑到这些因素,以做到公允公正。其次,从市场机制方面考虑。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公益性用地渐渐向市场化靠拢,商业性用地也彻底市场

9、化,因此我们应建立市场化的补偿制度。 征地补偿涉及失地农夫的生存权、发展权,这是“最大的人权”,合乎伦理的土地征收制度必需保持公允正义这一最基本的价值准则,社会成员对这一制度具有道德上和政治上的同等权利,这是衡量政府制度支配合理性的内在尺度。 (二)自由发展二元户籍制度终结的伦理诉求 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是我国安排经济时期的特别产物,改革开放后已完全不适应新时期我国社会的发展。二元户籍制度从本质说是将城乡居民分成了两种不同的社会身份,这样的身份使两个群风光临着迥然不同的命运,这些命运背后一系列制度支配的伦理缺失日益显现出来,即它违反了公共制度公正同等的基本伦理精神。正如美国闻名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所

10、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他不真实,就必需加以拒绝和修正;同样,某些法律与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需加以改造或废除。” 当前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从制度伦理的角度看,公正、同等、自由应成为其改革的伦理基础。失地农夫是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下的牺牲品,他们在失去土地的同时还失去了一个同等的身份,一个同等的权利,失去了被公正对待的机会,也失去了自由的发展空间。制度只有在能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提下才是值得确定的,当制度成为社会进步及和谐发展的障碍时,必定表现为肯定的伦理悖论或伦理盲区。公允、自由原则是

11、户籍制度改革的伦理呼喊和内在基础,只有人们的身份真正解放出来,人才能真正实现其社会权利,才能真正发展自我。所以,爱护失地农夫的权益须要我们从改革户籍制度入手,还失地农夫自由的身份,从制度上保障其迁徙自由、发展自由的权益,使失地农夫能够尽快地融入到现代化的城市生活之中,以适应城市化建设的须要,更好地促进城乡和谐发展。 (三)补偿正义权益救济保障机制的正义前提 社会公正或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社会公正即是制度善,“制度善为个体善供应了一个现实的环境与基础”,而制度善的实现须要社会制度正义的真正实现。失地农夫作为新型的弱势群体,在其权益被侵害的背后存在着很严峻的社会不公问题,社会不公问题即是正义

12、缺失问题。一个正义缺失的社会将不能使其公民最充分自由地发展,并将威逼到社会凝合力,损害到社会自身,造成我们所不愿看到的不良后果。因此,我们必需给这一弱势群体充分必要的伦理关怀与公正的制度支持,使其尽快地融入到社会的主流之中。为此,要变更当前失地农夫这一新型弱势群体的生存与发展状况,要解决其权益爱护问题,在制度的设计上必需以社会正义作为核心价值理念,同时也要充分敬重这一弱势群体自身的价值与尊严,为其供应机会的同等,并依据社会生活本身的不断改变制定符合失地农夫群体现实状况的社会规范体系。建立起合理的失地农夫基本社会保障体系,解除其生存的后顾之忧,是爱护失地农夫权益、实现社会公正的一个坚实的立足点。要尽快把失地农夫纳入最低生活、医疗、养老等方面的社会保障机制,为失地农夫权益的维护供应制度上的保障。失地农夫基本社会保障将是一个浩大的体系,在建立健全这一体系时,政府作为失地农夫弱势群体权利救济的责任主体,责无旁贷地担当起救助义务,要依据我国的国情,留意失地农夫群体的困难性,调动各方的主动性,构建起政府主导型的适合失地农夫自身状况的社会保障体系。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高校政治与管理科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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