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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合同与纠纷处理深圳物业管理进修学院,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的要约 合同的承诺 合同的要件 口头合同、书面合同、事实合同 格式合同与合同的格式条款,第二章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 前期期限的过渡期 注重保护前期业主的利益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风险性 发展商从业主授权获得签订合同的资格,二、 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注意事项 物业的承接验收 物业服务费用与早期介入的报酬 物业的保修责任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住房200415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
2、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贯彻物业管理条例,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引导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通过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减少物业管理纠纷,我部制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供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约参考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九月六日,第三章 物业服务合同 一、 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 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受到较多的国家干涉 选聘性 有偿性 双务性 主体虚位性,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物业服务的内容、范围和期限 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 明确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义务 违约责任的约定 合同条款宜细不宜粗 无偿与无期限的承诺,第四章 物业管理中
3、的保管合同 保管,也称寄托、寄存、委托占有 寄托:保管合同期满后保管人将保管物品返还被保管人的行为 寄托占有(保管合同)构成的三个要件: 1. 被保管人要合法的拥有保管物品 2. 被保管人必须将保管物品的实际控制权、排他占有权交付给保管人 3. 保管人自愿接受和控制保管物品,并愿意承担保管物品损坏或丢失的赔偿责任,第五章 物业管理中的供水、供电合同 供电、供水等市政企业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供水、供电等市政企业的权利义务向最终用户服务、向最终用户收费 供电、供水合同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事实合同 停电、停水的侵权责任,第六章 业主公约 一、
4、业主公约的概念 二、业主公约的作用 具有强制性的业主自治自律约束力 具有乡村民约的道德约束力 具有合同法的法律约束力 处理解决纠纷的依据 司法审判的有效证据,8. 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住房200415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贯彻物业管理条例,推动建立业主自我管理与自我约束的机制,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我部制定了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供建设单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参考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九月六日,第七章 物权法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物权与所有权 物权由法律确认的民事
5、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 所有权是典型的物权,是物权的核心内容 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排他性,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1.不动产所有权的构成,2.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三、专有部分与共用部分范围 1. 确定专有部分与共用部分范围对物业管理的意义与作用 内容:专有部分专项服务、特约服务 共用部分常规服务 责任:专有部分业主自己承担 共用部分分别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承担 费用:专有部分业主自己承担 共用部分分别由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承担 权利义务不同 有利于解决纠纷,2. 中心说 专有部分范围:以建筑物天花、地板、墙体的中心为界
6、所围成的立体空间,墙体,地板,天花,墙体,中心线,3. 空间说 专有部分范围:以建筑物天花、地板、墙体所围成的立体空间,墙体,地板,天花,墙体,中心线,4. 最后粉刷层说 专有部分范围:以建筑物天花、地板、墙体的最后粉刷层所围成的立体空间 最后粉刷层也称为抹灰层或批宕层 5. 各种管线的专有部分与共用部分划分 专有部分是指在建筑物中依法取得的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独立空间或区域,包括为这些空间和区域专用的计量设施和管线接驳终端以内的相关设备设施,6. 架空层、停车场、会所的所有权,屋顶,外墙,地下室,外墙,停车位,D,E,F,C,B,A,楼梯,四、专有部分所有权,五、共用部分持分权,六、业主大会
7、组织(因共同关系形成)的成员权,第八章 建筑物的相邻关系 一、建筑物相邻关系的概念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建筑物相邻关系的类型 建筑物相邻关系的主要内容,二、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相邻关系 相邻使用关系 对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侵害 三、通风、采光的妨害 四、不可量物的侵害,第九章 物业管理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行为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而对损害予以接受惩罚、赔偿或补偿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定义务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约定义务合同约定的义务,二、法律责任的种类 1.违宪法律责任 违反宪法的法律责任 2.行政法律责任 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 3.民事法律责任 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法
8、律责任 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约定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 4.刑事法律责任 违反刑律的法律责任,三、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 已经发生、正在发生、将要发生、潜在发生的损害 2.行为人行为违法 行为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行为人行为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备的心理状态,是法律和道德对行为人的否定评价 故意主观上的有意识希望发生损害,明知自己行为会造成损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 过失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损害,但因疏忽大意,应当预见但自己能力限制没有预见,或者以及预见但侥幸心态轻信
9、能够避免,以致损害发生 过失行为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一个普通人的合理谨慎义务 4.因果关系 行为人违法和过错行为与损害存在逻辑上必然的因果关系,四、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行为人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没有过错,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以过错判定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没有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按照公平原则分担责任,五、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 停止正在进行
10、的不法侵害行为 2.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他人权利行使的障碍 3.消除危险 消除可能对他人造成的危险之源 4.返还财产 将非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返还给对方当事人 5.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 消除可能对他人造成的危险之源 6.赔偿损失 停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 7.支付违约金 排除妨碍他人权利行使的障碍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停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深圳物业管理信息网,五. 物业管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民法通则134条规定: 1 .停止侵害。是指停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 2 .排除妨碍。是指将妨碍他人权利行使的障碍除去 3 .消除危险。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有造成他人损害或再次造成他人
11、损害的危险时,行为人应将危险之源除去 4 .返还财产。是指一方当事人将无权占有的他人财产返还对方当事人 5 .修复、更换或恢复原状。这是指将损坏、移动的财产修复、更换或恢复原来的状态。 6 .赔偿损失。是指行为人用支付一定的金钱或其他财物,赔偿因不法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 7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是指对侵害人身权的行为适用的精神上补救的责任形式,七、装修管理关系 装修管理是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内容之一 主要以书面合同形成装修管理的合同关系: 1. 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装修管理合同关系_书面装修管理合同(或协议) 2. 业主与装修施工单位之间的装修施工合同关系_装修施工质量责任、保修
12、责任 3. 装修施工单位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装修管理合同关系_书面装修管理合同(或协议) 4. 业主与相邻业主、住户之间的相邻合同关系_受业主公约约束的事实合同关系 5. 业主与使用人之间的装修合同关系_业主权利的延伸 6. 政府在装修管理中的作用,八、保修责任 建筑物的保修责任:施工保修与物业买卖保修 最低保修期间: 1. 建筑物基础设施、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 其他项目的保修由合同双方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