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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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是仅次于宪法的重要法律部门。民法与社会生活息息 相关。每个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都离不开民法;每个企业的 设立终止、生产经营都与民法密切相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转轨,民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1986年,我国出台了全面 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此 后,又相继出台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 重要法律,在保障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 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党的十八届四党的十八届四 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建立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民事法律制度, 为

2、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法治保障。在新时代背景 下,2017年年3月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年10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这是确立并完善民事基本制度的基本法律,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 组成部分。未来我国还将制定民法典分则各编,包括物权编、合 同编、侵权责任编、继承编和亲属编等。到2020年左右,我国将年左右,我国将 拥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拥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体

3、系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体系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代理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案情简介:案情简介:原告陈某(女)是江苏省1995届应届高中毕业生,高考笔试成绩为591分,英语口试成绩为 5。陈某在提前录取的第一志愿中填报了北京外交学院。当年,江苏省共有170名考生报考北京外交学院, 陈某笔试成绩名列第二。第一名是吴某(男),笔试成绩为597分,口试成绩为5。根据招生计划,北京外 交学院在江苏省拟招9名新生。 当年北京外交学院派往江苏省负责招生的李老师,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扩大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作 权限的规定及其实施

4、细则等文件,从上线考生中以1:1.2的比例提取了包括陈某、吴某在内的12名学生档 案。经审查,李老师以英语口试成绩未达到5分为由,将吴某、陈某等4人退档。该录取结果经江苏省高校招 生办公室录检组审核同意。这样,第一次只录了8名新生,其中女生6名。考虑到男女生比例,李老师希望再 招收1名男生。在江苏省高招办的协助下,择优录取了刘某,其笔试成绩为533分,口试成绩为5分。最后, 陈某被山东大学录取,吴某被苏州大学录取。 陈某及家长接到录取结果后,十分震惊。多次上访未果。1995年12月,陈某以北京外交学院侵犯其受教 育权为由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要求法院判令北京外交学院:停止侵害

5、,赔礼道歉, 并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没有道理和依据,法院应驳回其起诉。 请问:法院该如何处理该案?高校招生纠纷应该作为民事案件来处理吗?请问:法院该如何处理该案?高校招生纠纷应该作为民事案件来处理吗? 一、 二、 民法的民法的概念概念 民法的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 民法一词源于古罗马法中的市民法。现代汉语中的“民法” 一词源自日本。我国在清朝末年,进行法律改革,聘请日本 学者起草民法典草案,始有现代民法。 一般认为,民法是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民法是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 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民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民法总则

6、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 系。”系。”从该规定可见,民法的调整对象有三个特点三个特点: (一)在主体上,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在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一)在主体上,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在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 (二)在客体的内容上,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二)在客体的内容上,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人身关系人身关系 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不

7、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这里的“人”是指人格,“身”是指身 份,合称为“人身”。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是分别就人格权和身份权作出规定。人格关系表现为就姓名、生命、 健康、婚姻自主、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发生的社会关系,其中包含的权利是每一个人生存和发展 的必要条件。身份关系产生的主要领域是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家庭,身份关系是就亲权、配偶权等权利发 生的社会关系,其中包含的权利是维系每一个家庭存续发展、完成其功能的必要条件。 2.财产关系财产关系 是以财产为媒介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是以财产为媒介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这里的财产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有效用,能满足人的需要;二 是必须具有稀缺性,不能

8、无限量的使用;三是必须具有人力可支配性。财产关系主要有财产所有关系、财产 流转关系等。 在现实生活中,人身关系往往是财产关系产生的前提,财产关系往往是人身关系的自然延伸。 (三)在客体的性质上,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三)在客体的性质上,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 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在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当 事人互不隶属、处于平等的地位,核心是:当事人可 以保持自己独立的意志自由。凡是以平等、自愿为基 础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都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请问:法院该如何处理该案?高校招生纠纷应该作为民事案件来处理吗?请问:法院该如何处理该案?高校招生纠纷应

9、该作为民事案件来处理吗? 案例分析: 该案的焦点是北京外交学院的招生行为是否合法?法院是否拥有审查被告的招生行为是否合法的权利? 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扩大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作权限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高校在招生中享有 自主权。北京外交学院作为“培养外交官的摇篮”,有权在上线考生中自主择优录取口试成绩好的考生,有权 退回其余考生的档案。对高校在招生自主权范围内的行为,其他任何机关无权干预,否则就构成对其招生自 主权的侵犯。因此,法院对此也不能干预。 最终,法院认为:“学生参加高考,录取与否由学校有关政策决定,原、被告之间不构成民事赔偿的权利义 务关系。”从而裁定“驳回起诉”。陈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 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强调主体地位的平等性。本 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是一种平等的关系,被告北京外交学院是以国家的名义在选拔人才,有权单方面 决定是否录取原告,不必征得原告的同意,这种“不平等性不平等性”决定了本案中的社会关系不应由民法来调整。 注会1602班 张婧轩 以及所有为民法一章的 制作和完善作出贡献的 同学们! 有缘学习更多+ 谓 y g d 3 0 7 6 考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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