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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宗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一、为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二、公开原则:1.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2.坚持“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原则。三、公开内容:1.规范性文件;2.“三定”方案以及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3.行政审批(许可)的项目、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5.对清真食品市场的监督检查情况;6.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四、政务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发布:(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