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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以下简称“中型灌区工程”)建设管理,充分发 挥投资效益,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型灌区续建配 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建设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办农水 (2021) 340号)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 定本细那么。第二条 本细那么适用于由中央和省级水利开展资金 安排实施的中型灌区工程。本细那么所称中型灌区指设计灌溉 面积为1万亩及以上、30万亩以下的灌区。第三条实施中型灌区工程主要目的是完善灌区骨干灌排工程设施,提高供水效率和效益,健全管理体系,提 升灌区管理水平,打
2、造“节水高效、设施完善、管理科学、 生态良好”的现代化灌区。中型灌区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 渠首工程、骨干输配水(含与高标准农田工程区连接渠道) 和排水工程、骨干渠(沟)系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用水量测、 管理设施)、灌区信息化等。水利厅、财政厅根据水利部、财政部要求筛选提出使用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水利开展资金的建议名单, 申报纳入水利部、财政部组织编制的全国实施方案,滚动实 施。各市(州)、县(市、区)应当根据建设任务需求,多渠 道筹集建设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受益群众参与工程 建设和运营管理。第五条 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坚持“统筹兼 顾、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建管并重”原那么,优先扶持的重
3、 点区域是粮食主产区、脱贫巩固地区以及水资源短缺地区, 同时兼顾其他地区。第六条 深入推进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完善灌区 供水计量设施,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数字化灌区建 设,推动优先将中型灌区有效灌溉面积建成高标准农田。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七条 中型灌区工程前期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工程 立项建议报告和工程实施方案编制两个阶段,由灌区管理机 构或工程法人组织。跨市(州)、县(市、区)中型灌区工程需联合申报,明 确相关工作分工和资金筹措方案等。各市(州)、县(市、区)要按照现行相关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认真做好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确保工程前期工作深 度和质量,合理安排各项工程建设内容和措施。鼓励各地自
4、行提前开展工程储藏工作。第八条 工程立项建议报告应当到达可行性研究报 告深度,水利厅会同财政厅组织工程立项建议报告的审查, 形成专家审查意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批复。省级依 据各灌区工程立项建议报告,通过“县级申报、市级推荐、 省级遴选”竞争立项方式,筛选提出使用中央财政和省级财 政水利开展资金的建议名单,报送水利部、财政部复核。第九条 通过复核并纳入中央水利开展资金支持改 造的中型灌区工程名录和全国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 造实施方案的灌区,灌区管理机构或工程法人应组织编制灌 区实施方案。第十条 工程实施方案应当由具有相应水利专业设 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到达初步设计深度。工程实施方案除工
5、程建设内容外,还应包括节水管理、灌区管理体制改革、农 业水价综合改革、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等保障灌区长期良 性运行的内容。分两年实施的工程,应当在工程实施方案中 明确各年度的实施计划。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方案审查和批复。当年启 动改造的灌区,实施方案审批工作应于当年2月10日前完 成,并报水利厅备案。第十一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中省年 度补助资金及当年市级、县级筹措资金,编制灌区年度实施 计划。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各灌区年度实施计划,每年 6月10日前报送水利厅。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二条中型灌区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水利厅负责工程建设的指导。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
6、的指导和质量监督、 平安监督。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工程组织实施、建设管理、 质量管理和完工验收;负责征地、拆迁等协调工作;负责协 调整合工程区的涉水工程,同步开展田间配套建设;分级分 类明确灌区渠(沟、管)道管护主体和管理责任,积极推行 灌区骨干工程管养别离。第十三条 中型灌区工程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实行工程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努力建设优质工程。第十四条中型灌区工程应当按有关规定组建工程法人,提出建设期工程法人机构设置方案。工程法人对工程 建设的质量、平安、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第十五条中型灌区工程法人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施工
7、、监理等单位,严格合同 管理。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第十六条中型灌区工程实行公示制。工程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建设情况在工程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 示内容主要包括实施范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资金使用、 施工工期、工程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举报 等。第十七条 中型灌区工程实施方案一经批复,应严格 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履行变更手续。对建设 地点、建设任务和内容、投资规模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 报送原审批部门审批,并报水利厅备案;对不降低工程质量、 效益的一般性变更,报原审批部门备案。重大变更、一般变 更的划分可参照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工程
8、法人和有关单位应按照四川水利工 程建设大质量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全面构建以质量为核心、 平安为底线、进度为目标和建设程序规范、资金使用高效的 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平安管理体系,俣障工程建设人 员平安、施工平安、工程质量平安。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监 督和隐患排查,设置必要的平安警示标示标牌,做好工程建 设期间灌区灌溉季节供水预案及施工度汛预案,采取有效措 施保障灌区正常灌溉用水和工程度汛平安。第十九条 工程法人应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 、归档保存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负责。灌区管理机构对移交的工程档案资料归档保存。第二十条 中型灌区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 组织验收。在工程建
9、设、节水管理、管理体制改革、农业水 价综合改革、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等批复内容全部完成并满足 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工程法人应当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 门申请验收。具体验收程序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工程验收管理 相关规定执行,验收成果报水利厅备案,省级对已验收工程 进行抽查。未及时完成竣工验收的工程市(州),省级将视情 况扣减下一批次工程指标,且所在工程县不得纳入下一批次 工程申报范围。第二十一条建立中型灌区工程信息报送制度。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法人要明确信息报送单位和人 员,按要求将工程审批、开工、工程进度、资金支付、完工、 验收等信息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 每年12月30日前,县级
10、水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中型灌区工程实施 情况总结报告。每年1月10日前,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 核汇总县级资料,向水利厅报送上一年度总结报告。第四章检查与评价第二十三条 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 型灌区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前期工 作、计划执行、建设管理、质量平安、资金管理、工程绩效、 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等,可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座谈 交流以及暗访等方式进行。第二十四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工程法人应当按要求及时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对 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 每次检查发现问题清单、整改要求
11、以及整改报告报水利厅备 案。对违反本细那么有关规定的,将通报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 人,有关情况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整改情 况与所在市(州)下一年度中型灌区工程中省水利开展资金 安排挂钩。第二十五条 财政厅、水利厅适时组织开展中型灌区 工程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前期、工程组织、工程建 设、资金管理、运行管护和工程效益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 工程安排、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五章建后管护第二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法人应当及时与灌区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包括工程实体、其他固定资产 和工程档案资料等。第二十七条 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催促、指导 灌区运行管理单位建立健全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管理体制 和运行机制,保障工程效益充分发挥。积极开展灌区标准化 规范化创立工作,加快提升灌区信息化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第二十八条 工程的运行管理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 门的行业监管和统一调度,不得擅自变更工程的用途和服务 对象,不得进行掠夺性开发,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水生态环 境,确保水质平安。第六章附那么第二十九条 本细那么由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细那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