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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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4月15日校长办公会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4号)、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

2、境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2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1992年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我校所有院(处、所、中心等)开展教学、科研实验的场所。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主管负责”,建立校、院(处、所、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即一级管理部门为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二级管理部门为主管单位(设有实验室的学院、处、所、中心等),三级管理部门为各实验室。第四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

3、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安全工作处、教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后勤管理办公室及相关学院(处、所、中心)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职责为: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并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2.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3.督促、指导院(处、所、中心)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4.负责辐射设备、设施及射线装置的剂量监督和安全防护工作,协助环保部门进行辐射安全监测和评估等工作;负责辐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个人剂量检测及职业健康检查;5.负责实验废弃物的

4、转移处置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学院(处、所、中心)做好实验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工作。第六条 院(处、所、中心)职责为:院(处、所、中心)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2.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3.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4.制定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5.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6.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工作,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7.其他实验室安全相关工作。第七条 实验室

5、职责为:实验室主任或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在日常工作中履行以下管理职责:1.分解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并督促执行;2.根据实验室特点制定本实验室相关规章制度(包括实验操作规程、仪器操作说明、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等),并张贴在实验室显著位置;3.做好安全设施的配备、维护和管理工作,建立危险性物品(包括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易制毒品、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废弃物等)台帐;4.落实实验室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整改安全隐患;5.加强实验人员管理,对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进行安全基本常识、仪器设备操作、实验流程及防护、意外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指导危险性实验开展。第八条 所有

6、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均对实验室及自身安全负有责任。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观念,遵守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第三章 管 理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1.危险化学品是指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所列物品。2.购买危险化学品,要严格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到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的单位购买。购买爆炸品、剧毒(易制毒)化学品应到公安部门进行备案。3.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专用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内,设专人管理,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防雷

7、、报警、灭火等安全设施。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存放,且相互之间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严禁混放。4.剧毒化学品必须在配备防盗报警装置的专用存放设施内存放,严格实行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标签要有鲜明、醒目的标志,要有专用的量器及分装器材;移交时,凡不是原包装或是已启封的,都必须称量实重。5.实验室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台账,并及时、准确做好申请、购买、领用、使用、处置全过程记录,做到帐、卡、物相符。第十条 生物安全管理1.涉及生物实验的实验室应参照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规范生物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运输、保管、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

8、强生物安全管理。2.实验室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记录;及时检查和维护实验室设施与设备,防控实验室感染。3.实验动物应来源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并附有动物质量合格证明书。对必须进行预防接种的实验动物,应当根据实验要求或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预防接种。动物实验应在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设施中进行。4.从事基因工程工作的实验室,应参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1年1月农业部令第8号)附录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安全控制措施规定,不同等级的基因工程工作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5.从事病原微生物和基因工程工作的实验室,应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或者提出申

9、请,获取相应资质6.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项目)的审批工作由卫生部(农业部)或省级卫生(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其它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项目)的审批工作由省级卫生(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实验室必须严格按照申报批准的项目内容进行实验,严禁私自扩充实验项目。7.严禁在不具备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的普通实验室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第十一条 辐射安全管理1.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2.放射性实验室要设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实验室的放射性安全工作。放射性工作场所必须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详细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对仪器设备进行操作。3

10、.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必须按规定装备防盗、防火、防泄漏设施,设置辐射警示标志和使用工作信号,保证使用安全。放射源存放场所要安装相应的监控设备和报警装置。4.购买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或含源仪器设备、射线装置前必须向相关管理部门申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购买和使用。在使用过程中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5.院(处、所、中心)要建立辐射设备、装置、场所使用台账,定期对其保管、领用、操作、消耗、保养维护等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二条 机械安全管理1.实验室应参照机械安全防护的实施准则(GB/T30574-2014),制定机械加工操作规程。2.实验时严格按照操作

11、规程进行冷加工机械和热加工机械操作,防止卷入、夹伤、割伤、绞伤、烫伤、砸伤和摔伤等事故发生。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1.特种设备是指实验室使用的危险性较大、在特种设备目录中收录的设备。实验室应参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溶解乙炔气瓶监察规程、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等有关要求,使用和管理特种设备。2.实验室应在有资质的供应商处购买或租用气瓶,院(处、所、中心)负责对其资质进行审验。3.不同种类的气瓶要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内部标准分类存放,并进行正确固定。使用、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危险气体钢瓶的实验室,应在显著位置标识种类、数量等内容,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环境

12、和消防防护设施,并配备安装监控泄漏报警装置。4.气瓶应定期进行技术检验。充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充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严重腐蚀或其他严重损伤应提前进行检验。盛装剧毒或高毒介质的气瓶,在定期技术检验同时,还要进行气密性试验。第十四条 电气安全管理1.实验室水、电、气等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定期对实验室的水源、电源、气源、火源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上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2.实验室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应符合产品设计规定要求。电气设备和线路绝缘性能良好,并安装有可溶保险或自动开关等设施。电源及线路周围必须保持整洁干燥。3.设备开关和配电

13、装置、设备使用的电源线应有专人管理和定期维护。移动电气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电气设备不得超负荷运转,电路或用电设备使用异常、出现故障时,必须先切断电源,方可进行检查,并及时报专业人员处理。4.新购的电器使用前应全面检查,不准使用不合格的电气设备。使用烘箱和高温炉时,必须确认自动控温装置运行良好。5.不得私自拉接临时供电线路。如需增加用电负荷,要按规定,向学校用电管理部门申报,批准后由学校用电管理部门安装。6.严格控制电热器的使用,如需使用电热器必须确保有人在现场看管;如人离开,必须及时切断电源。电热器周围不得堆放杂物。7.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要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第十五条 实验

14、室环境安全防护管理1.实验室要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不得在实验室内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及时清除室内外的垃圾,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和通风条件,防止疾病传播。2.实验室要设置必要的消防、冲淋、洗眼、报警和逃生设施,并定期检查,保证安全防护设施的完好。3.实验室要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4.实验操作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放射性剂量等检查,严禁带病或超剂量上岗。第十六条 实验人员要严格按照各类实验的操作规程和实验指导书规定进行实验操作,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

15、备、水、电、燃气关闭等情况,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第十七条 实验室废弃物按照河北农业大学实验室有毒有害废弃物管理细则执行。第四章 安全培训第十八条 分级培训制度1.国有资产管理处、安全工作处、院(处、所、中心)、实验室要根据新进入实验室人员的具体情况分别组织安全教育培训。2.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院(处、所、中心)实验室管理人员安全管理知识及巡查巡检工作的培训。3.院(处、所、中心)负责组织本单位各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岗前及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4.实验室负责组织本实验室人员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九条 逐步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逐步建立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相应人员要通过定

16、期的培训和考核,掌握实验室安全操作和安全防范知识,取得相应资质,才能进行实验活动。第五章 安全检查第二十条 校、院(处、所、中心)、实验室按照其职责,对实验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抽查和巡查。每次检查要有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落实整改。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处、院(处、所、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每学期组织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第二十二条 院(处、所、中心)定期组织本单位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负责人要落实实验室安全日查制度,做到每日对实验室安全和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第二十四条 检查中发现的不能及时处理的

17、安全隐患,院(处、所、中心)要采取应急措施,及时上报,积极整改。在安全隐患消除之前,不得开放使用实验室。对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六章 责任追究及奖惩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院(处、所、中心)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安全工作处报告,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处理善后事宜,并向学校提交事故报告。第二十六条 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按照学校安全稳定事故责任认定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1.模范执行国家和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2.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伤亡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3.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中所执行的国家或部委的条例、规范、标准等如有修订更新,按最新文件执行。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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