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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WD-HT-0041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合同版本)-合同书一CONTRACT DOCUMENT甲方:乙方:日期:合同系列文字均可修改-合同范本 | CONTRACT TEMPLATE销售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合同版本)说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签署合同,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或 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保证权利双方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如有需要可以下载修改或直接打印。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地区)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统 称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Contractsforinternationalsaleofgoods)o 国际货物买
2、卖正是以这 种合同为中心进行的。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 约束力。当事人都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倘假设发生不属于不可抗力 或其他免责范围内的不符合同规定的行为或不行为,就构成违约,违 约方就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失。如违约方不赔偿或不按对方的实 际损失进行赔偿,对方就有权视不同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取得法律保 护。所以,对外达成和履行销售合同不仅是一种商业行为,而且是一 种与国外客户双方的法律行为,据此,对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必须 从法律角度予以严肃对待。基本合同我国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一种最重要的、基 本的涉外经济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以逐笔成交、货币结算、单
3、边进口或出口的方式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人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范本 | CONTRACT TEMPLATE 销售合同 此外,国际货物买卖的当事人在进行一笔交易时,通常还需要与运输 机构、保险公司、银行等签订合同,而在一般情况下,这些合同又是 履行销售合同所必需的,是为履行销售合同服务的。而这些合同只是 某一笔交易的组成局部,是辅助性的合同,基本的仍然是销售合同。 法律规范及法律适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和其他的经济合同一样,表达了当事人之间的 经济关系。凡符合法律规范的合同,可得到法律的成认、保护和监督,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义务受到法律的监督和约束。改 革开放以来,我国根据开展社会主
4、义商品经济及改革和开放的要求, 在不断处理合同争议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套比拟明确和完整的有 关销售合同的法律概念、原那么和程序。1981年12月13日第五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 法,首次明确地规定了涉外经济合同应参照该法原那么和国家惯例办 理。1985年3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次会议又正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从而使有关涉外销售合同的法律概念、原那么和程序更加明确和具体。达成和履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范,才能受法律 保护并受法律约束。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分别居于不同国 家,而不同国家的有关法
5、律规定又往往不相一致,一旦发生纠纷或争合同范本 | CONTRACT TEMPLATE 销售合同议,究竟按照哪方国家的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或处理的依据就成为问 题。这就是通常所称的法律冲突。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各国法律大 多对适用何国法律均作具体规定,可是各国的规定又不尽相同,有适 用缔约地法律的;也有适用履约地法律的;较多国家法律规定适用与 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或允许当事人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当事quot;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如果当事人 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何谓”与合同 有最密切联系的国
6、家那么须视交易的具体情况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例如,一家设在上海的中国外贸公司与一家设在东京的日本企业 在广交会上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贸易条件是上海港船上交货,合同 虽未规定处理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由于该合同的缔约地(广州)和 履行交货的地点(上海)均在中国,按一般的国际私法规那么,可以认 为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是中国,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也就 是说,在一定情况下,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应当符合合同选择的或根据 国际私法规那么适用的其一国家的国内法。由此可见,在处理国际货物 销售合同的争议时,一个国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除适用本国的国内法(实体法)外,有时也可适用外国的国内法。其次,作为国家贸易法
7、律的主要渊源之一的国际惯例,也是国际合同范本 | CONTRACT TEMPLATE 销售合同 货物销售合同应当遵循的规范。所谓国际惯例,就是指在国际交往中 逐渐形成并已被广泛使用的一些有较为明确和固定内容的贸易习惯 和一般做法,从中包括成文的或不成文的原那么、准那么和规那么。国际惯 例只有在当事人成认或在实践中采用时才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否 那么不发生法律效力。国际惯例的具体内容可由当事人在采用时加以补 充或更改,国际贸易方面的惯例的具体内容在各国各地区往往有不同 的解释,例如关于贸易术语的惯例,目前主要的就有三种,但有的却 有明显的地区性。其中华沙-牛津规那么关于C工F术语的规那么, 欧
8、洲大陆国家使用较多;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主要为美国和 局部美洲国家采用。只有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那么 呈世界上多数国家通用的,并已成为能起世界性作用的惯例。与它制 订的另一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均已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 家的银行和进出口商普遍采用,除地区性和世界性的惯例外,还有双 方当事人形成的习惯做法。在现行的国际惯例中,有些已被某些国家 纳入国内法,有些已为国际条约所采用,成为国际条约的内容,这就 是惯例条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规 定,在处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问题时我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 用国际惯例。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还应
9、符合当合同范本 | CONTRACT TEMPLATE 销售合同 事人所在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这些条约包括 公约、宪章、协定、议定书等。目前与我国对外贸易有关的国家条约 主要是我国与某些国家缔结的双边贸易协定或贸易支付协定,一年一 度的贸易议定书以及与某些国家签订的交货共同条件”等。我国已经 参加和批准的于1 9 8 0年通过并从1988年1月1日起正式生 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这是 我国进行对外货物买卖业务关系最大的一项国际条约。公约是联 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 9 64年海牙外交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国 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
10、立统一法公约 的基础上制订的。至I1992年5月止,已有阿根廷,澳大利亚、奥 地利、保力杯亚、白俄罗斯、加拿大,智利,中国、捷克和斯洛伐克、 丹麦、厄瓜多尔、埃及、芬兰、法国、德国、几内亚、匈牙利、伊拉 克、意大利、莱索托、墨西哥、荷兰、挪威、罗马尼亚、西班牙、瑞 典、瑞士、叙利亚、乌干达、美利坚合众国、乌克兰、俄罗斯联邦、 南斯拉夫和赞比亚共3 4个国家交存了对公约的批准书或核准书, 根据目前各国的动态,参加国还将继续增加。公约的主要内容有: 公约的适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订立的原那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违约责任,损害赔偿,风险转移,免责事项等。我国政府在交存 核准书时,对公约的规定提出了两项保存:合同范本 I CONTRACT TEMPLATE销售合同您可以在此处填写公司名称或地址YOU CAN FILL IN THE COMPANY NAME OR ADDRESS HE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