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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危孕妇分级管理及转诊制度高危孕妇分级管理及转诊制度的具体内容如下:1、对筛选出来的高危孕妇应进行专册登记,并在围产保 健卡上作红色特殊标记。2、根据当地医疗条件,制定高危妊娠转诊制度,按病情 严重程度实行分级管理。3、对未按期来诊者须采取不同方式追访(家访、信访、 访)。4、凡属高危妊娠均应住院分娩,局部患者应酌情提前住 院分娩,根据当地分娩转诊制度转n级或m级医疗单 位。妇幼医生要按照青海省村级孕产妇危险因素评分 登记表的要求,及时将15分者转至乡镇卫生院进 行产前检查及住院分娩,30分者及时转至区级医疗 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对筛查出动态高危因素io分的 孕妇应立即转至上级产科医疗机构进行产
2、前检查、监 护,对筛查出固定高危因素 io分以上的孕妇,应于孕24周后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定期检查。对妊娠合并重危内外科疾病的高危孕妇,在保证途中平安的情况下,需转至三级综合医院进行治疗监护。5、高危孕妇住院后,根据母婴具体情况,制定合理治疗 方案,选择对母婴最有利的分娩时间及分娩方式。6、高危妊娠者产后应由乡(镇)、街道卫生院保健人员 进行访视。产后42天到指定单位进行健康体检。分级管理:1、根据本地区经济、文化、医疗水平及交通等社会因素 具体情况对高危妊娠实行分级管理,并制定基层医院的高危 妊娠及分娩转诊、会诊等制度。2、明确各级医院的职责、分工及业务工作范围。3、县级医疗、保健单位均应设立
3、高危门诊及高危病房,接受基层医院的转诊、会诊。高危孕妇转诊常规一、我门诊筛查出的高危孕妇,根据存在的高危因素给 予产前检查指导及治疗,监护重病高危孕妇,我科 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应及 时指导孕妇转上级医院,进一步确诊治疗。二、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立即转院。二、高危孕妇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向家属交待病情,征的家属同意后留院处置,并请 上级医师给与技术援助,待病情稳定或度过危险期后,再行转院。四、较重病人转院时有我科医护人员护送。五、商危孕妇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也转出的高危孕妇应有我科人员跟踪监测,以便随时了解 病情、确定治疗效果,利于该病员回我管辖区时继续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