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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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 导,强化对学校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 为,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 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 本方法。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中国社会主义思想为 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 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 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 局,贯彻新开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 促进学校改革开展,促进权力

2、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加 快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人员在任职期 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 部署,落实学校工作要求,推动学校事业开展,管理公共资 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 动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对象), 位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并报送学校相关领导及相关单位。审计处将经济责任审计情况报告学校审计委员会。第三十二条被审计领导人员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 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诉。审计 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研究作出复查决定。 复查

3、决定为最终决定。本条规定的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 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第七章审计结果运用第三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 被审计领导人员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参考。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 领导人员本人档案。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 理监督的要求,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 果,加大审计整改检查和巡察监督力度,及时研究审计结果 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等。第三十五条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按照大学审 计整改督查方法执行。第八章附那么第三十六条 本方法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学

4、校所属的资产经营等独立法10 - 人单位可参照本方法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法,加强对本单位管 理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第三十八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学领导 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XX号)同时废止。-11 - 主要为由学校管理、发文任命或聘任的学校机关职能部门、 学院(研究院、教学部)、直附属单位、群团组织、派出机 构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正职领导人员或者主持工作1年 以上的副职领导人员,以及学校党委组织部委托要求进行经 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人员。第五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 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期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坚持经 济责任审计与其他类型审计相结合,实现

5、工程统筹安排、协 同实施。对同一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可 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第六条学校审计处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 人员。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 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第七条 审计处和参加审计工程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 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 务。第二章组织协调第八条 学校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经济责任审计 工作,负责研究和审议学校经济责任审计相关重要事项。各 成员单位根据分工,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形成制度健全、 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

6、运行机制。第九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干部管 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年度经济责任 审计工程计划,推进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 差 O第十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程计划制定程序为:学校 党委组织部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提出领导人员年度审计 建议名单;审计处根据建议名单,综合考虑以往年度审计情 况、审计全覆盖要求等因素,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 意见后,提出年度审计工程计划建议,经审计委员会审定后 纳入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第十一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程计划一经确定不得 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报 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被审计

7、领导人员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 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失踪、死亡等特殊情况,以 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审计处商纪 检监察、组织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审计委员会领导批准后终 止审计。第三章审计内容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公 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 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 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 确定审计内容。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落实学校工作要求和重大财经政策情况;(二)单位重要开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

8、、执行和效 果情况;(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四)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 理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国有资产、国有资源 的管理、使用、效益情况,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情况,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 廉洁从业规定情况;(六)以往审计等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第四章审计实施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程计 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第十六条审计组应当按照规定,向被审计领导人员及 其所在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 书。审计组应当

9、听取纪检监察、巡察等部门的意见,及时了 解与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情况。第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当听取被审 计领导人员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第十八条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 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 经济责任有关的以下资料:(一)被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二)开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 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 经济合同、合作协议、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 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以往巡视巡察及纪 检监察部门发现经济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三)预算

10、分配、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等相 关资料;(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第十九条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 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对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相关人员,审计 处应当提请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依规依法提请有 关单位予以协助。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 资料和信息。第二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加强与其他审计的统 筹协调,科学配置审计资源,创新审计组织管理,提高审计 工作质量和效率。经济责任审计应充分运用巡视巡察、纪检工作成果,建 立健全信息和结

11、果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整体效能。第五章审计评价第二十二条审计组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 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 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 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 价。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 的事项不作评价。第二十三条 对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 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那么,根据领导人员职责分工,综合考 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要求、决策过程、性质、 后果和领导人员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依规依法界定其应 当承当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第二十四条 领导人员对履行经济责任过

12、程中的以下行 为应当承当直接责任:(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 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学 校工作要求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 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 书等规定的领导人员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 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 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 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

13、济事项,造 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 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 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五条 领导人员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以下 行为应当承当领导责任:(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 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 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二)违反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 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说明确的反对意 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

14、、法律法规、政策规 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 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 或者下一级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 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 造成的后果应当承当责任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六条被审计领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 问题应当承当的责任,审计处可以适当方式向有关单位提供 相关情况。第二十七条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人员在推进改革 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 违纪违

15、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 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 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开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 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人员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 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 举等原那么,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 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主动性、创造性。第六章审计报告第二十八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 情况、被审计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主要业绩、审 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审计建议等。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 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第二十九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报告书面 征求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 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 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第三十条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 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 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 并报送审计处。第三十一条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 告进行审核,经审定签发后,向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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