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的法学教育及其案例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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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汉论坛 法律 古罗马的法学教育及其案例法 摘要:古罗马的专门法学教育分为私塾教育阶段、私立法律学校阶段、公立法律学校阶段三 个阶段。每个阶段都重视案例教学。在私塾教育阶段,通过让学生观摩老师办案实现案例教学。 在私立法律学校阶段,老师和学生通过当陪席法官实现案例教学。在公立法律学校阶段,第三学 年主要学习案例书性质的 问题集和 解答集 。罗马法和英美法进行案例教学的考虑是一致 的:法只是处理案件的前提,它必须具体化为案例规则才能实现具体的妥当性。 关键词:法学教育;案例法;罗马法;英美法;法律学校 中图分类号:D90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 (2016)0101360

2、9 一、相关文献综述 人们普遍认为,法学教学中的案例法是哈佛大 学法学院院长克里斯多德哥哥伦布兰代尔创立 的。但很少有人知道,古罗马的法学教育有同样 的注重。 就罗马的法学教育而言,德文中有 Franz Peter Bremer 的 罗马帝国的法学教师与法律学校 ( Die Rechtslehrer und Rechtsschulen im Romischen Kaiserreich) ,这是一部 102 页的专著,研究帝政时 期的罗马法学教育,其中心之一是说明陪席法官的 工作在罗马法学教育中的地位。所谓的陪席法官, 是罗马的高级长官的法律顾问。按普赫塔 ( Georg Friedrich P

3、uchta)的说法,罗马法律体制的特点 是法学家不当法官,法官并不见得精通法律,所 以他们在审案时需要法学家的帮助,这样就催生了 陪席法官的职业。他们的职掌一在于参与审判并提 供法律意见,二在于制作各种法律文书。陪席法 官行当的存在对于帝政时期的罗马法学教育非常重 要,一在于它为法学教授们以及法科学生们提供了 实践的舞台,二在于为法科毕业生提供了就业渠 道。法文中有 Georges Flach 的专著 罗马人的法教 学 ( Lenseignement du Droit chez les romains) 。 这是一部近 200 页的专著。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 分:附属于实务的法教学;第二部分:

4、古典时期的 法律学校;第三部分:帝政时期的公立学校。意大 利文中有 Contardo Ferrini 的 古罗马的法律学校 ( Le Scuole di diritto in Roma Antica) ,这是一篇只 有 20 页的就职演说稿,发表于 摩德纳大学年 刊 。英文中有查尔斯谢尔曼 ( Charles P. Sher man)的 在罗马的法学院学习法律 ( The Study of Law in Roman Law Schools) ,这是一篇发表在 耶鲁法律杂志上的一篇论文,内容非常详实。 西班牙文中首先有 Hernandez Tejero 的 关于罗马 的法教学的一些思考 ( Al

5、gunas consideracion so bre la ensenanza del Derecho en Roma) ,发表在 法律系杂志上,其次有 Carlos Sanchez Del Rio Y Peguero 的 关于罗马法教学的社会学解释之意 图的札记 ( Apuntes para un Intento de interpreta cion sociologica de la Ensenanza del Derecho en Roma) ,这是一篇发表于西班牙的 教育杂志上 的一篇论文。中文中有张学仁的 古代罗马的法学 教育论文,发表于 法学评论1984 年第 1 期。 上列先驱著

6、作有些我无法获得,本文只有缘参 考前面提到的德文、法文、英文、西班牙文 ( 后一 篇)和中文文献。 就罗马法的案例法方法而言,著力最多的是意 大利学者雷迪奇亚 瓦卡 ( Letizia Vacca) ,她有两 本这方面的专著,其一是 罗马法中的案例法研 究 ( Contributo allo studio del metodo casistico nel diritto romano) ;其二是 案例方法与法学家的体 系 ( Metodo casistico e sistema prudentiale) ,我 有缘参考其全部。 1 3 6 2 0 1 6 . 1 二、古罗马的法学教育的分期 古

7、罗马的法学教育分为两条线。第一条线是修 辞学校中的附带法学教育,相当于现在政教系中的 法学课程,第二条线是专门的法学教育,相当于现 在专门的法学院中的法学教育。对于 “ 第一条线” , 我已作文 论述之。本文旨在探讨 “ 第二条线” 。 自法学从祭司的密室解放出来以后,古罗马的 专门法学教育可分为三个阶段:私塾教育阶段;私 立法律学校阶段;专业的公立法律学校阶段。 先说私塾教育阶段。这一时期从平民出身的大 祭司科伦卡纽斯 ( Tiberius Corucanius)于公元前 245 年公开解答法律后开始延续到公元 1 世纪初的 法学家萨宾 ( Masurius Sabinus)出现。科伦卡纽斯

8、 招收了几个门徒,在他出庭时令他们旁听,如有疑 问,则予以解答或允许学生进行辩论。这开创了 一种学徒式的法学教育方式,非常具有实践性,很 类似于美国在建立法学院之前的法学教育方式。这 一阶段持续了两个半世纪有余。著名的穆丘斯学派 和塞尔维尤斯学派就存在于这一阶段。前者的掌门 人是昆图斯穆丘 斯谢 沃 拉 ( Quintus Mucius Scaevola) ,后者的掌门人是塞尔维尤斯苏尔毕丘 斯 路福斯 ( Servius Sulpicius Rufus) 。看来,这两 大门派的师生关系都不是在教室里形成的,而是在 法庭上形成的。这样的起源铸造了罗马法的诉讼倾 向:法学家考虑问题通常从诉讼入手

9、:谁可以是原 告,谁是被告,被告有哪些抗辩,等等。 次说私立法律学校阶段。这一阶段开始于提贝 留斯皇帝时期 ( 1437 年)的法学家萨宾,终止于 戴克里先即位 ( 284 年) 。萨宾未担任过公职,50 岁才进入骑士阶层。他家境贫困,所以靠收学生的 学费生活。这意味着设帐授徒是他的生计而非副 业。萨宾著有 市民法3 卷,其把市民法体系化 以便于讲授和学生理解。所以,在私立学校阶段, 法科学生的学习方式不再是旁听,而是通过老师的 系统讲授。而且,这样的私立法律学校似乎有固定 的场所。奥鲁斯 杰流斯 ( Aulus Gelius)在其 阿 提卡之夜 ( 13,13)中提到法学家经常到一些地 方

10、( Statio)教授法律并解答问题。诗人尤文纳里 斯 ( Iuvenalis)在其 讽刺诗中也写道: ( 年轻 人) “ 篮子,然后是集议场,然后是阿波罗神庙, 学习法律” 。輥 輯訛此句讲到了一个青年一天的活动:带 着装学习材料的篮子,到集议场观摩开庭审判;然 后到阿波罗神庙学习理论法学。阿波罗神庙为奥古 斯都所修,建在帕拉丁山上,伴有图书馆,其中收 藏有大量的法律书籍以及著名的拉丁作家的作品。 为了利用这些资源,人们把法律学校设在这样的地 方。輥 輰訛当然,杰流斯提到的 “ 地方”是复数,阿波 罗神庙可能只是法律学校的地点之一,可能还有另 外的地点,只是我们缺乏对它们的消息罢了。普赫 塔

11、认为,萨宾派和普罗库鲁斯派的物理差异是他们 有不同的教学地点。輥 輱訛不难看出,私立法律学校得 到国家的支持,让它们利用神庙作为自己的教学场 所是支持手段之一。当然,授予第一个私立法律学 校的校长萨宾解答权是支持手段之二。有这样的权 力者所为的解答具有法律效力,拥有这样的权力者 自然更容易招到学生。 最后说公立的专业法律学校阶段。这一阶段开 始于戴克里先皇帝时期 ( 284305 年) ,至 565 年 优士丁尼逝世止。3 世纪初,贝鲁特法律学校建立, 它有 “ 法律的保姆”的盛名。輥 輲訛比它更早的是罗马 的法律学校。5 世纪建立了君士坦丁堡法律学校。輥 輳訛 在亚历山大 ( 埃及) 、恺撒

12、里亚 ( 叙利亚) 、雅典曾 有过的法律学校由此关闭。輥 輴訛在这样的官办法律学 校中,政府聘请教授并支付他们的工资。輥 輵訛这使我 有理由在这样的法律学校的名称前加上 “ 公立”的 定语。狄奥多西一世 ( 379395 年)禁止在政府批 准的地方以外教授法律。这样的地方是卡皮托尔 山,上面建有供法学家授课的大礼堂 ( Auditori um) 。如果公立法律学校的老师在大礼堂以外的地 方教法律,赚外快,将受破廉耻之罚并被剥夺执业 资格。輥 輶訛之所以由国家垄断法学教育,乃因为此等 教育被理解为培养国家公职人员的摇篮。例如,律 师在取得执业资格前要通过国家的法律考试。輥 輷訛不 上法律学校而能

13、通过这样的考试是不可思议的。 三、古罗马法律学校的课程设置 可以认为私塾阶段的古罗马法学教育开课不 多,学生主要靠观摩老师的工作学习,但可能也开 设了案例分析课,因为属于这一时期的谢沃拉创造 了案例分析的三步法:案情、问题、解答。这样的 案例分析并非为当事人服务的解答,而是服务于教 学。輦 輮訛也属于这一时期的阿尔芬努斯培养了拉贝奥 ( Antistius Labeo)这样的著名学生,他是第一部 学说汇纂的作者,这是一种案例分析型的作品, 其中收录了许多真实的案例,其中著名的有店主打 瞎小偷眼睛案輦 輯訛和板车在卡皮托尔山失控案輦輰訛,两者 皆被用来说明过错的含义以及基此的责任分配。这 1 3

14、 7 江汉论坛 样富有生活气息的案例来源于司法实践,服务于课 堂教学。 至于私立学校中的课程设置,可以肯定的是开 设了 市民法课,因为萨宾是 市民法3 卷的 作者,他的这部书当是用作学生的教材的,其基本 内容有:第一部分:继承法。1. 遗嘱: ( 1)执行; ( 2)指定继承人; ( 3)剥夺继承权; ( 4)继承的 接受和放弃;2. 无遗嘱继承;3. 遗赠。第二部分: 人法。1. 自由人;2. 家父权;3. 各种奴隶;4. 解 放;5. 置于权力下。第三部分:债法。1. 买卖, 包括要式买卖;2. 合伙;3. 嫁资之诉;4. 监护之 诉;5. 私犯之债: ( 1) 盗窃; ( 2) 不法侵害

15、 ( 阿奎流斯法 ) ,包括潜在损害; ( 3)侵辱;6. 非债清偿;7. 营造官告示;8. 文书合同;9. 口头 合同。第四部分:物法。1. 所有权的取得;2. 役 权;3. 信托质;4. 复境权。輦 輱訛 不难看出,如上内容基本涵盖了市民法的各个 方面,按照潘得克吞体系 輦輲訛编排材料,属于体系性 的教材,起到了帝政时期诞生的初级教材 法学阶 梯的作用。而萨宾本人享有解答权,即针对当事 人和官吏提出的法律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的权力,此 等意见会得到法院的遵循。行使解答权就是解决案 件,可以设想,在萨宾的法律学校中保留了私塾阶 段的遗风:他在进行法律解答中有学生观摩甚至进 行记录,从而学习老师的

16、办案之道。 如果说我们对私塾和私立阶段的罗马法学教育 课程设置的说明很大程度上依赖推测,对公立法律 学校的课程设置就更多地依赖文献了。这种设置以 优士丁尼为分界线而不同。在优士丁尼之前,五年 的学程这样分配:第一年学盖尤斯的 法学阶梯 的两卷,以及他的 4 卷书,分别关于妻财、监护、 遗嘱、遗赠。輦 輳訛第二年和第三年学裁判官告示以及 乌尔比安对此等告示的评注,外加帕比尼安的 19 卷 解答集中的 8 卷。第四年学习保罗的 解答 集 。第五年学皇帝敕令。輦 輴訛 优士丁尼于 533 年 12 月 16 日完成了其法典编 纂,把全部的罗马法整理为 法典 ( 12 卷) 、 学说汇纂 ( 50 卷

17、) 、 法学阶梯 ( 4 卷) 。从 此,优士丁尼命令把这些法典编纂成果作为法律学 校学生的教材。第一年教 法学阶梯 ,相当于现 在的 “ 法学导论” ,外加 学说汇纂的第 1-4 卷。 第二年,教授可以选择教 学说汇纂的第 5-11 卷 ( 关于物)或 学说汇纂的第 12-19 卷 ( 关于 审判) ,外加嫁资论 3 卷中的 1 卷、监护与保佐论 2 卷中的 1 卷、遗嘱论 2 卷中的 1 卷、遗赠与遗产信 托论 7 卷中的 1 卷;第三年学习物法 ( 对于第二年 学了审判法的学生如此)或审判法 ( 对于第二年学 了物法的学生如此) ,外加抵押法 ( 1 卷) 、买卖法 ( 1 卷) 。最后

18、还要学帕比尼安选集,这是对他的 19 卷的 解答集 、37 卷的 问题集 、两卷的 定义 集以及单卷本 论通奸的萃取。至此,学生们 结束了听课生涯,余下的两个学年留给自学。第四 年,学生要自学保罗的 23 卷的 解答集中的 18 卷,外加第二年未学的嫁资论 3 卷中的剩余 2 卷、 监护与保佐论 2 卷中的另外 1 卷、遗嘱论 2 卷中的 另外 1 卷、遗赠与遗产信托论 7 卷中的 6 卷,共计 10 卷。第五年,学生要自学 法典 ( 凡 12 卷) 。 輦輵訛相较于改革前的教学计划,改革后的计划有两个 要点:其一,加大了教材中立法的比重, 学说汇 纂是主体教材,尽管它是 38 名法学家著作的

19、综 述,但在法典编纂过程中遭到了优士丁尼的立法班 子的 “ 添加” ,如此让私家的论述转化为立法;其 二,把单纯的本科教育改造为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 育的结合。上课的前三年属于本科教育,自学的后 两年属于研究生教育 ( 以把研究生教育理解为自学 为主为条件) 。 粗算一下,五年制的罗马法律学校的主干课教 材凡 64 卷 ( 帕比尼安选集的卷数不明,故未计 入) ,比较一下中世纪的罗马法教学情况就可知此 等课业的分量。在中世纪,4 卷的 法学阶梯在 部分讲授的条件下也要学两年,否则需要 4 年。50 卷的 学说汇纂需要学 8 年。輦 輶訛 四、古罗马法律学校所用教学材料 法律私塾学生的学习材料当主

20、要是老师经办的 案例,但老师可能也写作一些教辅材料给学生,例 如,谢沃拉就写过一卷的 定义集 ,这可能是帮 助学生从芜杂的案例事实中提炼规则。而且他也写 过 市民法 ,这是共和时期到帝政初期的体系书, 历史上只有卡修斯、布鲁图斯、萨宾写过 市民 法 ,写作 市民法是法学家教师身份的标志。 看来,法律学校与私塾的区别并非是否进行体 系化的教学,因为属于私塾时代的谢沃拉和属于私 立学校时代的萨宾都写过市民法。两者的区分标志 似乎更可能是老师是否专职。谢沃拉是高官兼教 授,萨宾则是专职的老师。 到了帝政时期, 市民法为 法学阶梯取 代。法学界采用这个书名是模仿昆体良的 演说术 阶梯 。輦 輷訛而昆体

21、良的 演说术阶梯产生在韦斯巴 1 3 8 2 0 1 6 . 1 芗皇帝时期。历史上,除了有盖尤斯的著名的 法 学阶梯 ( 4 卷)外,还有弗洛伦丁的 法学阶梯 ( 12 卷) 、乌尔比安的 法学阶梯 ( 2 卷) 、保罗 的 法学阶梯 ( 2 卷) 、伽里斯特拉杜斯的 法学 阶梯 ( 3 卷) 、马尔西安的 法学阶梯 ( 16 卷) 。写作 法学阶梯也成了法学家教师身份的 标志,这种著作是对市民法的概述。上面我们已看 到,在优士丁尼前后的公立法律学校的教学计划 中,都把不同作者的 法学阶梯作为第一学年的 重要或唯一的教学内容。 其他学年的教材首先有告示汇编以及权威作者 的 告示评注 。告示汇

22、编当指尤里安受阿德里亚 努斯皇帝委托编订的 永久告示 ,这是一部 5 卷 的历代裁判官的传习告示汇编。輧 輮訛后人目之为一部 民事诉讼法典。輧 輯訛乌尔比安为之而作的 告示评注 篇幅更大,达到 83 卷。 其次有著名学者的 解答集 。 “ 著名学者” , 帕比尼安、保罗是也。解答集是罗马法学家的一种 著作体裁。它通常是对法学家做出的解答的汇集, 根据裁判官的告示的体系由学生编写,包含的解答 并不根据其原来的形式发表,而是对案例作了概 括,省略了当事人的姓名和其他多余的资料后发 表。法学家的解答也并不以原样发表,而是补充了 后来的对相似的情况的进一步思考。輧 輰訛所以,学习 解答集就是学习案例分

23、析。帕比尼安的 解答集 凡 19 卷,保罗的 解答集凡 23 卷。学生只需要 学前者中的 8 卷,但要全学后者,学生的负担不 轻。 再次还要学帕比尼安的 问题集 、 定义 集 、 论通奸三部书的一些选段。这是优士丁 尼改革后给学生增加的任务。问题集又称论断集, 跟解答集一样是罗马法学家的案例分析著作,不过 其中收集的案例并非真实的,而是法学家虚拟的。 法学家对这些纯粹想象的案件做出解答。輧 輱訛它采用 虚拟的提问问答的教学谈话的模式,意图通过 对话让学生获得知识。輧 輲訛 问题集是一部 197-198 年之间的作品。輧 輳訛 定义集是一种为教学服务的补 充材料,以加深学生对某些法律问题的认识。

24、它们 通常不是由法学家亲自编写,而是由其学生编写 的。輧 輴訛这里的定义集不可理解为定义的汇集,而是 规则的汇集,其意思是抽象的法规定或法的原则, 其反义词是判例法。輧 輵訛所以, 定义集中有这样 的规定: “ 在蒂丘斯死亡时,让我的继承人给他 100 个币 ,这是无条件的遗赠,因为并不是以条 件,而是以延缓期限悬置了行为的效力,因为这一 条件不可能不成就” 。輧 輶訛 帕比尼安有两部 论通 奸 。第一部有两卷,这是一部评注类作品,评注 的对象是奥古斯都于公元前 18 年颁布的 惩治通 奸罪的优流斯法 。第二部只有 1 卷,是通奸领域 的问题集。輧 輷訛被优士丁尼列入教材的是后者。 最后要学的

25、是 法典 。在优士丁尼改革前, 这个名词指的是 狄奥多西法典 ,这是一部 16 卷 的皇帝敕令汇集;在优士丁尼改革后,这个名字指 的是 优士丁尼法典 ,这是一部 12 卷的皇帝敕令 汇集。 至此可总结一下罗马法律学校教学材料的类 型:1. 体系书,即 法学阶梯 ,负担让初入门的 学生得到法学的一个概览的任务,他们以后的学习 都是展开或复习这个概览的特定部分。2. 立法文 件,它们包括裁判官制定的告示,皇帝制定的敕 令;3. 案例书,即解答集和问题集类型的著作,帕 比尼安的 论通奸貌似专著,实际上是通奸领域 的问题集;4. 评注书,即乌尔比安的 告示评注 , 因为裁判官的告示文字简短,适用例丰富

26、,必须借 助评注类著作才能让学生很好地了解告示的内容和 适用方法;5. 规则汇编,即 定义集 。对于这 5 种教学材料,可以分为经理论加工的和不经理论加 工的两类。立法文件是不经理论加工的,其他教学 材料都是经过理论加工的。在经过理论加工的教学 材料中,又可分为体系性的和案例性的。解答集和 问题集显然属于后者,它们将被我用来证明古罗马 法学教育中运用了案例法。 五、古罗马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法 罗马法律学校对案例的利用由来已久。在私塾 教育阶段,法学教育就是学生观摩老师办案,不懂 的地方再问。要强调的是,按 Georges Flach 的解 释, 阿提卡之夜中提到的法学家教授的地方 ( Stati

27、o)不同于他们解答法律问题的地方。前者仅 被用来教授公众法律,后者被用来向公众解答。在 前者,法学家进行抽象的理论教学,在后者,人们 讨论并解决实际生活提出来的法律问题,因此形成 了两种法律学校:一种是理论性的;另一种是案例 性的。輨 輮訛无妨说,它们是一个学校的两个课堂。在 后一个课堂,实行案例教学法。但第二个课堂中的 案例也可以转化为第一个课堂里的教学材料。前文 已述,这一阶段的谢沃拉创造了案例分析的三步 法:案情、问题、解答。輨 輯訛此语首先说明了案例分 析在谢沃拉手里的精致化,换言之,在他之前案例 1 3 9 江汉论坛 分析是无规无矩的,在他之后,就有章有法了。第 一步 “ 案情”当是

28、对来自实际生活的案例进行处理 的过程,包括省略了当事人的姓名和其他多余的资 料,代之以通用的假名。最通用的男性假名是 Titius、Seius,最通用的女性假名是 Seia。第二步 “ 问题”当是对案情要点的概括,概括为一个或数 个问题,以便把它或它们与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比 对。第三步 “ 解答”是法学家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 对 “ 问题”的处理意见,以满足学生和学界的需 要。此语其次说明了办案案例向教学案例的转化过 程。按上述三部曲提炼的案例本来是办案案例。许 多罗马法学家担任执法官或律师,在实务中积累了 大量自己处理的或听闻的案例。当他们转化成老师 的角色后,为了增强教学的实践性,他们就把这

29、些 案例按照一定的程序转换为教学案例。这些案例经 久使用后累计成书,就成了法学家的 解答集类 型的著作。 尽管谢沃拉创造了三部案例分析法,但相对于 与他对立的塞尔维尤斯,他对案例的重视还要略逊 一筹,谢沃拉被认为更关注逻辑与体系,塞尔维尤 斯更关注案例法。輨 輰訛其弟子阿尔芬努斯的 学说汇 纂分析了不少真实的案例。 在私立法律学校阶段,办案的观摩也是教学的 内容之一,上引尤文纳里斯的讽刺诗告诉我们,法 科学生是先到集议场听案,然后才到阿波罗神庙听 课。这一时期的拉贝奥说他一年中有 6 个月在罗马 教学生,其余 6 个月离开罗马用来写书輨 輱訛,后世学 者推测这后半年他可能用其中的一部分时间来做

30、陪 席法官。輨 輲訛既然如此,就有可能是拉贝奥带着他的 部分学生实习的可能。切尔维丢斯 谢沃拉 ( Cer vidius Scaevola)輨 輳訛就采用案例教学法,他著有 问 题集20 卷, 解答集6 卷,并把这种方法传给 了其弟子帕比尼安,因为帕比尼安也写了 问题 集和 解答集这样的案例分析著作。在公立法 律学校阶段,第三学年似乎是案例教学年,因为帕 比尼安的 解答集 、 问题集就是案例集。輨 輴訛不 过 问题集收录的是虚拟的案例。除了这些课堂 里的案例教学外,在校生也可能被任命为陪席法官 以实习的方式处理具体案件。尽管没有原始文献报 道这种做法, 学说汇纂的第一个英译本的译者 S. P.

31、 Scott 在其翻译的该书第一卷的 论陪席法官 的职责部分以注释揭示了这种可能。輨 輵訛到了优士 丁尼改革后,法科学生在最后的两年学年不上课, 他们利用这段时间当陪席法官以取得实务经验,也 是可以想象的。 六、对被用作案例教学法教材的帕比尼 安 问题集中的一串法言的分析 如前所述,帕比尼安的 问题集被用作优士 丁尼改革后的公立法律学校第三年的案例教学法教 材,那么,这一教材是如何处理案例的?以下我拟 通过分析其中的一串法言说明这一问题。 D. 35,1,71pr: 问题集第 17 卷:遗赠 100 个币于蒂丘斯购买土地。绥克斯都斯 切其流斯 认为不能强迫蒂丘斯去购买土地,因为他只应享有 遗赠

32、的利益,但如果遗嘱人希望受遗赠人供应其不 那么勤奋的兄弟,必须认为继承人享有一种利益, 因而必须购买该土地且以后不得转让它。 D. 35,1,71,1: 问题集第 17 卷:遗赠 100 个币于蒂丘斯让他娶寡妇梅维娅为妻,此等条 件不得除免,相应的担保口约也不得除免,此等意 见也不与裁判官对于某人允诺给人一定金钱让他不 娶梅维娅的案情不给予诉权的事实冲突,因为以对 罚金的恐惧剥夺一个人在婚姻对象上的自由选择权 是一回事,以遗嘱条款邀请人进入一个婚姻是另一 回事。 D. 35,1,71,2: 问题集第 17 卷:遗赠 100 个币于蒂丘斯让他不要抛弃我的坟墓或不在特 定城市设立住所,可以说,损害

33、自由权的担保口约 无效。但我们对于死者的解放自由人适用不同的规 则。 D. 35,1,71,3: 问题集第 17 卷: “ 让 我的继承人以给我的女儿塞娅嫁资的名义给我的女 婿蒂丘斯 100 个币” 。遗赠的利益确实归现在开始 拥有嫁资的塞娅,但也归被遗赠了金钱的蒂丘斯, 似乎的结论是:他被视为受遗赠人,应该可以主张 遗赠。 a. 如果继承人在蒂丘斯离婚之后向这个女婿支 付了这笔金钱,他同样解脱了其付款义务,因为这 个付款将转化为嫁资。 b. 在婚姻存续期间,也可以把这笔钱合法地给 付于蒂丘斯,即使该妇女禁止这样做,因为这符合 她的利益,她开始成为一个有嫁资的女人。如果某 人解答,说该妇女自己

34、有请求权,可请求这笔钱, 但不想让这笔钱成为嫁资,毫无疑问,她将为诈欺 抗辩所阻。 c. 假若蒂丘斯或塞娅在结婚之前便死去了,遗 赠物仍留给继承人。如果蒂丘斯不愿与她结婚,隶 属于塞娅人身的遗赠的原因被视为得到了满足。但 1 4 0 2 0 1 6 . 1 如果蒂丘斯主张遗赠物,他将为诈欺的抗辩所阻。 d. 萨宾认为:此等遗赠应无条件地属于娶了该 妇女的蒂丘斯,因为这笔钱将成为其嫁资。但因为 这个遗赠是无条件的,在结婚之前也可以主张此等 遗赠,但是提出 “ 将把此等金钱还给妇女”的担保 是必要的。 e. 但是,如果丈夫因为自己的过失输掉了官 司,并且变得支付不能,应该对这名没有任何过失 的妇女

35、提供救济让她从继承人那里获得这笔旨在设 立嫁资的金钱吗?由于丈夫和妻子都可请求遗赠 物,如果尚未向其丈夫支付遗赠,该妇女的诉权将 得到确保。 头三个法言采用首语重复法 ( anaphora)加强 表达的力量,都重复 “ 遗赠 100 个币于蒂丘斯 ”的句子成分,都涉及到附条件遗赠中受遗赠 人利益的获取与自由权的限制之间的关系问题。 头段涉及两个案型。第一个案型是附条件的遗 赠:受遗赠人被遗赠 100 个币,条件是用这笔钱购 买土地,遗赠人限制了受遗赠人处分受遗赠财产的 自由,切其流斯认为这样的条件非法,故视为其不 存在,由此,受遗赠人可自由处分这 100 个币的金 钱。帕比尼安基于这个案型添加

36、因素,由此打造成 第二个案型:如果此等条件的设定是为了照顾没有 自力更生能力的亲属,则是有效的,受遗赠人要用 继承的 100 个币购买土地且以后不得转让此等土 地它似乎成了受遗赠人扶养无能亲属的基金来 源,因为土地有生产力,而 100 个币可能很快花掉 了。第二个案型实际上是一个附负担的遗赠。条件 与负担不同。条件具有不确定性,是否成就原则上 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左右,而负担具有确定性,当 事人不接受负担,相应的法律行为就不成立,所 以,在法律行为开始运作前,负担是否成立是确定 的。条件不要求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有所作为,而负 担要求当事人的一方有所作为。当然,负担可以分 为积极的和消极的。前者要求

37、当事人实施某种行 为,后者要求当事人不实施某种行为。 第一段也涉及两个案型。第一个案型是附条件 的遗赠:受遗赠人被遗赠 100 个币,条件是娶寡妇 梅维娅为妻。从表面看,这样的条件限制了受遗赠 人的婚姻自由。但帕比尼安认为这样的条件有效, 相应的担保口约也有效。此等口约规定:受遗赠人 履行了条件才可主张遗赠物。如果受遗赠人不履行 条件而主张遗赠财产,将否定其诉权或以诈欺的抗 辩驳回之。輨 輶訛为何如此?因为上述遗赠也实际上是 一个附负担的遗赠。负担之设,可能由于梅维娅的 寡妇身份导致她求偶困难,上述遗产信托帮助她解 决了配偶问题。第二个案型发生在要式口约的语 境:某人对其相对人允诺,如果后者不

38、娶梅维娅, 将给他一笔钱。类推适用 优流斯和帕比尤斯法 , 这样的条件是无效的。 优流斯和帕比尤斯法是 公元前 18 年奥古斯都颁布的 等级结婚的优流斯 法和公元 9 年的 关于婚姻的帕皮尤斯和波培乌 斯法的合称,两者都鼓励结婚,打击独身或婚而 不育者,所以法学家们把它们作为一个法看待。輨 輷訛 该法规定:附不得结婚或阻碍结婚的条件的遗产授 予或遗赠,此等条件违法,遗留视为未附条件。輩 輮訛 何以不同地处理两个案型?因为第一个案型促进结 婚,而第二个案型阻碍结婚,而罗马立法者一直采 用鼓励结婚的立场。 第二段也涉及两个案型。第一个案型是一个附 负担的遗赠:遗赠人遗赠某个生来自由人 100 个

39、币,他要用这笔钱维护遗赠人的坟墓并放弃在其他 城市定居的机会。帕比尼安认为这样的遗赠因为侵 害了受遗赠人的自由权而无效,相应的担保口约也 无效。因为迁徙自由让迁徙人获得新的经济机会, 有利于搞活经济,限制迁徙自由对公共利益也是有 害的。輩 輯訛第二个案型也是一个附负担的遗赠:遗赠 人遗赠某个解放自由人 100 个币,后者要用这笔钱 维护遗赠人的坟墓并放弃在其他城市定居的机会。 这样的负担是有效的,因为解放自由人有对恩主示 敬的义务,守墓算是履行此等义务的一种方式。 从头段到第二段,帕比尼安的宗旨在于确立前 提,此等被确立的前提要为分析第三段讨论的更复 杂案例服务。帕比尼安确定的前提是“ 非法的

40、条 件无效,但非法的遗产信托有效” 。輩 輰訛此语中, “ 违 法的条件”应指第一段中提到的债务人提出的相对 人如果不与寡妇梅维娅结婚将给他一笔金钱的条 件。 “ 违法的负担”指头段中的要求受遗赠人用受 遗赠款项购买土地的负担、第一段中的要求受遗赠 人与寡妇梅维娅结婚的负担、第二段中的要求生来 自由人放弃迁徙自由的负担。 “ 条件”也罢, “ 负 担”也罢,都违法。违的什么法? “ 违法的条件” 违反的是裁判官法。三个负担违的是不同的法。在 头段中,违的是学说法,即法学家绥克斯都斯 切 其流斯关于遗赠只能给受遗赠人带来单纯的利益的 解答。在第一段中,违的是 优流斯和帕比尤斯 法 。在第二段中,

41、违反的是道德 ( sittenwidrige) 。 尽管违法,但它们都有效,原因者何?因为帕比尼 安找到了这些负担依附的案件的区别因素。在头段 中,区别因素是这样的负担服务于第三人;在第一 1 4 1 江汉论坛 段中,帕比尼安证明法律并不禁止以金钱诱惑人们 缔结一个婚姻,只禁止以罚金禁绝人们缔结一个婚 姻;在第二段中,区别因素是负担承受人的身份, 也即生来自由人和解放自由人的差别。通过如上操 作,帕比尼安反驳了妨碍自由的遗赠负担一律无效 的通说輩 輱訛,证明了这一一般规则的三个例外。 以上前提为分析第三段包括的案例服务。它是 第一段的案例的复杂版:一个父亲遗赠未来的女婿 蒂丘斯 100 个币,

42、条件是与其女儿塞娅结婚。相较 于第一段包括的案例,本段包括的案例的 “ 复杂” 在于:这个疼爱女儿至极的父亲设定了这个遗赠的 用途:用作其女儿的嫁资。这样,蒂丘斯只是名义 上的受赠人,实际上的受托人,尽管蒂丘斯如果真 的与塞娅结了婚,他可以享有此等嫁资的经营管理 权。遗赠的实际取得人是遗赠人的女儿,她的真实 角色是受益人。当然,信托人是她的父亲。这样, 这个案例表面上关涉遗赠,实际上关涉遗产信托。 显然,没有第一段确立的邀请人们进入一个婚 姻的负担不违法的前提,这个案例就不值得讨论, 因为按照一定的标准,它是非法的。确定了目标案 例具有合法性后,就可以讨论它的各种变体了。 变体一:蒂丘斯与塞娅

43、结了婚,但由于各种原 因,继承人支付这笔遗赠较晚,晚得到了蒂丘斯又 与塞娅离了婚的时候,这时提出了继承人的支付义 务是否已解除的问题。帕比尼安对此做了肯定的回 答。人们不必担心蒂丘斯独吞这笔金钱不让其前妻 分享,因为塞娅睿智的父亲早就料到了这种可能, 把遗赠的用途设定为设立嫁资。这样,尽管蒂丘斯 得到了支付,他还是要把这笔钱转给塞娅。 变体二:塞娅与蒂丘斯结了婚,但婚后感情不 好,于是想以不利于蒂丘斯的方式左右父亲的遗 赠。方式一:阻止继承人支付遗赠,这样可以让蒂 丘斯减少进账。但继承人负有忠实地履行遗嘱人遗 嘱的义务,所以他要把遗赠给付于蒂丘斯。这对满 腹怨恨的塞娅也不坏,因为蒂丘斯的进账要

44、转化为 她的嫁资。方式二:绕过蒂丘斯的中介,自己直接 从继承人收受父亲的遗赠,但不让它变成嫁资,因 为一旦如此,蒂丘斯就有对它的经营管理权,让他 得益。这等于改变了乃父的遗嘱,其诉求被法院以 诈欺的抗辩驳回。 变体三:遗赠力图诱致的婚姻未发生。有两种 子情况。其一,塞娅或蒂丘斯在结婚前死亡,这构 成遗赠原因受挫,由此继承人可以不履行交付遗赠 物的义务,他应把此等遗赠物作为新发现的财产在 他自己与其他继承人之间分配。其二,蒂丘斯不愿 与塞娅结婚,由此,遗赠的诱致效力受挫,无人能 强迫蒂丘斯改变主意,这是他的婚姻自由,但如果 他在坚持此等自由的同时还想得到遗赠物,他也太 无耻了,法院会以诈欺的抗辩

45、驳回其请求。此等遗 赠物应归塞娅,因为蒂丘斯不愿与她结婚的事实被 视为满足了她取得 “ 嫁资”的原因。不过,此时的 她可能并未结婚, “ 嫁资”依附于婚姻,所以,这 样的 “ 嫁资” ,实际上就是一笔遗产而已。 变体四:在结婚前就交付遗赠物。塞娅父亲的 遗赠以与其女儿结婚为负担,提出未结婚就可请求 遗赠物的主张过于大胆,但萨宾就是这样的大胆 者,然而他设定了蒂丘斯要订立其内容为将来结婚 了把此等金钱还给塞娅的要式口约的条件,如此保 障了塞娅地位的安全。 变体五:改变遗赠物的夫妻共享性,让妻子独 享。条件是蒂丘斯不肖,把自己弄得破产,此时把 遗赠物给他,等于投进无底洞,如此塞娅的生活没 有保障,

46、而嫁资恰恰是父亲或其他人为保障出嫁女 儿的生活设立的。为了贯彻嫁资制度的目的,帕比 尼安主张塞娅可单独主张遗赠物,条件是此等遗赠 物尚未向其丈夫支付。这样,法院就依职权改变了 塞娅父亲的遗嘱内容,以遵循保护妇女的原则。 综上,帕比尼安在本组法言的前部通过分析三 个案例确立了以负担诱致结婚的遗赠合法的前提, 进而把它作为分析塞娅之父以遗赠诱致蒂丘斯与其 女儿结婚案的基础。帕比尼安演绎出本案的五种变 化情况,它们大多不关乎遗赠负担与婚姻自由之间 的紧张关系,只有本案和其变体一和变体三如此。 帕比尼安通过它们证明,诱致结婚的遗赠负担并不 构成强制,接受此等负担者在结婚前还可反悔,在 结婚后还可离婚。

47、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帕比尼安的 这串法言体现了案例法的操作过程:首先从众多的 具体案例中归纳出规则,其间采用了区分的技术剔 除类似但不同的案型于规则的效力范围以外,然后 采用类推适用的方法把得到的规则用于处理类似的 案件,其间采用通过增减假设条件观察案件处理结 果的差异法。整个的操作并非机械,而是基于保护 妇女利益的原则进行。这一过程的许多步骤与下文 将讲到的兰代尔案例教学法相似。 七、结论 罗马的法学教育是从案例分析起步的,在私立 学校阶段的晚期和整个的私立学校阶段,形成了理 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的双轨制。到了公立学校阶段, 1 4 2 2 0 1 6 . 1 理论教学保留,加重了制定法教学的分量

48、,但案例 教学并未放弃,因为学习著名法学家的 解答集 和 问题集就是案例研究。罗马法学教育中的案 例分析采用三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分析真实的案 例,代表人物是阿尔芬努斯;第二种形式是分析虚 拟的案例,代表人物是帕比尼安;第三种形式是只 研究前人案例,据说盖尤斯的时代以后的一些法学 家,就不分析从经验得出的案例了,只分析前人分 析过的案例。輩 輲訛 那么,这种案例教学法与作为本文参照系的兰 代尔案例教学法的关系如何?这种方法又称苏格拉 底教学法,指以真实的判例为教材,教师采用苏格 拉底问答法,一步步引导学生从矛盾中发现判例中 蕴含的法律原则的方法。具体而言,老师问一系列 有关案例的问题,改变每一

49、个问题的假设条件,要 求学生再思考每一个可能的答案,而学生的回答又 构成了下一个问题,这样一步步引导学生得出一个 矛盾的结论,从而使学生在论辩中获得对某个问题 的真知。輩 輳訛 与案例教学法对立的是德维特教学法。 这是一种混用讲授、背诵和练习的方法。輩 輴訛 不难看出,兰代尔案例教学法与罗马的案例教 学法相近而不同。说不同,乃因为兰代尔教学法不 采用虚拟的案例和前人的案例,只采用真实的案 例。说相近,乃因为:1. 罗马法学家也采用改变每 一个问题的假设条件,要求学生再思考每一个可能 的答案的方法,这一点可从本文援引的帕比尼安关 于附负担遗赠的一串法言得到突出的证明;2. 用希 腊哲学的框架观察兰代尔的案例教学法,不难看 出,问答法就是辩证法,其基本前提是法学知识并 非真理而是意见,所以要通过论辩而非明证推理得 出结论。这恰恰是罗马法学的前提,帕比尼安的 问题集就是基于这一前提写作的。由于古罗马 法学家超越了真实的案例,引进虚拟的案例于法学 教学,或许可以认为古罗马的案例教学法更精致。 雷迪奇亚 瓦卡的 案例方法与法学家的体系 的扉页收录了保罗和弗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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