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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代表人、股东、“董监高”法律风险法定代表人、股东、董监高法律风险 书目 法定代表人、股东、董监高法律风险 .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 . 1 一法定代表人可能担当的行政责任 . 1 二法定代表人可能担当的刑事责任 . 2 三法定代表人被实行强制措施的情形 . 2 1、执行程序中的拘传、限制出境以及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 2 2、破产程序中,法定代表人未经许可不得离开居处地。. 4 3、税务调查程序中的限制出境。. 4 四对再次担当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影响 . 4 公司股东的法律风险 . 5 一出资责任 . 5 二清算责任 . 7 公司董监高的法律风险 . 8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
2、、高管对公司有损失赔偿责任 . 8 二对董事、高管再次担当法定代表人的影响 . 8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一 法定代表人可能担当的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担当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赐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状况、弄虚作假的;(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躲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刚好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遇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
3、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据此,出现上述状况时,法定代表人需对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担当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二 法定代表人可能担当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惩罚金,并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司法实践中法定代表人通常可能被认定为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因此,当公司涉嫌单位犯罪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难逃其咎。法定代表人简单触犯的刑事犯罪类型有:商业贿赂类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非法汲取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三 法定代表人被实行强制措施的情形1 、执行程序中的拘传、限制出境
4、以及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说明(下称民诉说明)第四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对必需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限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值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民诉说明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干脆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实行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5、(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实行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干脆责任人员、实际限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
6、予准许。 也就是说,你被实行限制消费措施后坐飞机高铁,去高消费场所、旅游啥的就到处受限了2 、破产程序中,法定代表人未经许可不得离开居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担当下列义务:(一)妥当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依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照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照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居处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确定,可以包括企业
7、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3 、税务调查程序中的限制出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须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供应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供应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挡其出境。 四 对再次担当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影响依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当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五)担当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六)担当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8、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公司股东的法律风险 一 出资责任公司的财产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向公司缴纳出资是股东应尽的义务,假如股东不按时、足额缴纳出资,或者出资后将其抽逃,那么,法律就要求股东担当相应的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责任是股东须要担当的最主要的责任。主要法律依据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其次十八条规定: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根据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
9、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 出资的股东担当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觉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担当连带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公司法说明(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恳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恳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担当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
10、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担当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恳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其次款提起诉讼的原告,恳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担当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担当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其次款提起诉讼的原告,恳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担当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担当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4、公司法说明(三)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恳求其
11、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帮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限制人对此担当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恳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担当补充赔偿责任、帮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限制人对此担当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担当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恳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5、公司法说明(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恳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担当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其次款向该
12、股东提起诉讼,同时恳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担当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担当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 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清算责任除因合并、分立、破产而解散公司之外,公司因其他缘由解散的, 有限公司的股东要组成清算组,履行清算义务,假如履职不适当或者怠于履行职务,股东就可能要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法律依据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
13、赔偿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下称公司法说明(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起先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见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担当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 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见其对公司债务担当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限制人缘由造成,债权人主见实际限制人对公司债务担当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
14、予以支持。 3、公司法说明(二)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限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见其对公司债务担当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公司法说明(二)其次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限制人对公司债务担当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
15、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担当责任,债权人主见其对公司债务担当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 董监高 的法律风险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对公司有损失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二 对董事、高管再次担当法定代表人的影响依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当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五)担当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