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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内容摘要】 欧盟法的出现在理论上给我们提出了挑战。究竟如何看待欧盟成员国把属于自己主权范围的 权力转移给共同体现象! 即欧盟法是超国家法, 还是国家间的法, 还是其它什么! 文章认为, 对欧盟法究竟属政府 间的法, 还是超国家的法, 应采取一种动态的、 发展的、 辨证的观点来看待。不能作绝对的回答, 而应依时间、 领域 不同而不同对待, 不顾发展不平衡而用一个框架、 一种模式、 一种普适主义的公式笼而统之是不切合实际的。 【关键词】 欧盟法全球化主权超国家法 欧盟法的出现不仅为欧洲国家所关注,而且引起 世界许多研究全球化的学者的注意。这是由于欧盟法 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在一个地区范围
2、内实现一体化的范 式, 为法律全球化研究提供了一个实际的、 而不仅仅是 停留在理论上的样板。 一、 欧盟法与全球化的其他形式 在世界经济领域的现实中,存在几种不同的一体 化的模式, 如共同市场、 自由贸易区、 关税同盟和世界 贸易组织。 建立共同市场是欧盟法追求的主要目标, 为此, 对 内必须取消成员国之间的直接和间接的贸易障碍,建 立适用于所有参加国领土的规范和规则,不管其原有 国家边境;对外则必须对希望把自己的产品输入到共 同市场的第三国建立共同政策,共同市场对外部世界 应该以统一的面孔出现。 换句话说, 创造共同市场意味 着创造一个在领土上包含几个国家但在经济上却具有 一个国家特征的共同
3、体。欧洲法院把这一目标解释为 “创造一个单一市场以达到类似于国内市场的条 件”。!按照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观点, 建立欧洲共同 市场的好处在于它扩大了经济的规模, 促进了竞争。 生 产者不是只满足他们自己国家的消费者,而是要在整 个共同市场的范围内满足消费者,从而使现存的生产 能力能够更有效地利用, 促进专业化, 并可能更有利于 吸引投资, 最终有利于消费者, 使他们能够买到质量更 高、 价格更便宜的产品。 自由市场供需双方的互动保证 了资源的有效分配。 自由贸易区是在参加国之间实现货物的自由流 动。但是这些国家仍然自主地决定对自由贸易集团之 外的国家或地区的贸易政策。它们对第三国的关税可 能不
4、同。 例如, 自由贸易区之外的生产者为了躲避甲参 加国的高关税而把产品输入到有着低关税的乙参加 国,然后再由乙国把它们输入到甲国和整个自由贸易 区。 而自由贸易区把货物贸易限制在参加国的范围内, 第三方的货物被排除在外。 也就是说, 自由贸易区的参 加国不希望在它们的对外贸易政策上合作。 关税同盟则采取了进一步的措施,它建立了共同 的外部关税, 所有进入关税同盟市场的货物, 不管来自 何地, 都有权在其中自由流动。 关税同盟比自由贸易区 更紧密地把成员国联系在一起,因为它要求所有国家 就建立共同的外部关税进行协商,然后使在该地区内 流通的所有货物进行自由贸易,而不仅仅是来自某一 特殊国家的货物
5、。 共同市场在此基础上又前进了两步。 第一, 它扩展 了自由流动的范围, 在共同市场内货物、 人员、 服务和 资本在原则上都有权自由的流动, 因此, 在理论上它们 ! #$% 607 86. 9*:*+-4? 8- 2? #4A30$* B/#3? # 8- +,0J#3 KQ? $ 8- 7-Q* 1? ;9;U V? #F#3/(* PP? 9=Y S9YY? % 8- 7-2.?& 6 )& :&,/ +6-A.*= 6B )& 82-6(&,* 9*.6*7 1&*2.*366A=7 !7 )& $-?&?C7(C D EC 我在法律与全球化研究中曾提出:“国家主权对内 是最高的, 对
6、外是独立的。即使在全球化时代, 维护国 家主权仍然是国际关系的最基本准则。要坚决反对那 种借口全球化, 甚至以一个国家的国内法为标准, 干涉 其它国家的内政, 侵犯别国主权的霸权主义。但是, 另 一方面, 主权的概念也是历史的、 发展的。它建立在一 定的经济基础之上, 随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 闭关自 守时代的国家主权概念不同于开放时代的国家主权概 念,对外贸易只占很小比重时代的主权概念也不会同 于全球化时代的主权概念。”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 应该注意研究国家对经济 活动的管理权限及管理方式方面的变化的理论意 义。”! 现在应该加一句:这些变化也将随着经济发展水 平和领域的不同而不同。 我
7、想,欧盟法与成员国法的关系恰恰可以为深化 这一问题的研究提供好的范例。 四、 关于法律全球化的提法 如上所述, 欧盟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共同体, 在欧洲 统一的过程中, 开始主要集中在经济领域, 最早实现的 是煤炭、 钢铁以及原子能生产、 经营和研究方面的合作 与统一, 而后又实现了欧洲经济共同体, 在人员、 货物、 服务和资本流动的四大自由。 但是自从签定 马约 、 成 立欧盟以后, 欧盟已经在向着政治、 社会政策、 福利、 社 会治安以至于军事的共同体的方向发展。从政治机构 上, 欧盟已经形成了一个由欧盟理事会、 欧洲委员会、 欧洲议会和欧洲法院等机构组成的庞大的官僚机构, 单就设在布鲁塞尔的
8、欧洲委员会 欧盟政府而言, 就有 $% 个部门, 分别负责外交, 经济与金融, 工业, 竞 争, 就业、 产业关系和社会事务, 农业, 运输, 发展, 人事 与行政, 信息、 通讯、 文化与音像事务, 环境、 核安全与 国民保护, 科学、 研究和开发, 电讯、 信息市场与研究开 发, 渔业, 内部市场与金融服务业, 地区政策与成员国 间协调, 能源, 信贷与投资, 预算, 财政控制, 关税同盟 和间接税, 教育、 培训和青年, 企业政策、 经销贸易、 旅 游业与合作事务,消费者政策与消费健康保护等特殊 的政策领域, 共有文职人员 &%# 人。 这给我们提出了 一个问题,即经济的一体化必然要求相
9、应的政治、文 化、 社会和法律的协调和统一。 现在有一种说法, 似乎全球化只能谈经济全球化, 而不能谈政治、 法律、 文化的全球化, 认为从发展趋势 上来说, 经济领域是全球化, 政治领域是多极化, 而法 律领域谈论全球化是不切合实际的幻想。这种观点有 一定道理,因为,不可否定在政治领域确实存在多极 化, 在法律领域存在不同国家法律的管辖权, 在文化领 域存在文化的多元化, 在这些领域谈全球化似乎是 “不 现实的” 。 但是, 这种提法有一个缺陷, 如果承认经济全 球化, 难道经济全球化没有法律的表现吗投资的全球 化、 贸易的自由化、 金融的全球化等等如果没有法律的 保证是不可想象的。 同样,
10、 如果我们承认马克思主义的 一个基本原理, 经济是基础,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 经济全球化也不可能没有它的政治表现。这里还涉及 一个研究方法问题, 过去我们研究问题习惯一个领域、 一个学科分割,现在则需要换一个视角,以问题为中 心, 进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 全球化正是这样一个需要 多学科进行综合研究的大问题。 五、 全球化与制约全球化的因素 欧盟在处理欧盟与成员国关系问题上遵循的是 “从属性原则” ()*+),-,./,012。 从属性原则原是大陆法系 行政法中的一个原则, 即国家在处理国家机关与公民、 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时遵循的最小干预的原则,凡是 公民和社会团体能够自己处理的问题,国家机
11、关均不 干预, 由它们自行处理, 只有当它们自己无法处理时国 家机关才加以干预。欧盟将这一原则适用于处理欧盟 与成员国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即凡是成员国能够自己 处理的问题, 欧盟不加干预, 只有当成员国自己不能处 理时, 欧盟才加以干预。 &334 年生效的建立欧盟的 马 斯特里赫特条约 把从属性原则表述为: “只有在成员 国采取措施的目的不能充分实现,而共同体采取措施 由于范围和效果的原因目的能更好地实现的情况下, 共同体将根据辅助性原则采取措施。 ”&333 年的 阿姆 斯特丹条约将共同体采取措施的范围进一步分为三 ! # ! $ (上接第 $ 页) 和 “违反善良风俗” 作为侵权行为加以
12、规制。尤其要对 “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 作扩大解 释, 不仅仅指民法, 还应包括其他法律, 如证券法、 劳动 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这些法律广泛地体现着保 护民事权利的要求, 对这些法律的违反, 也可能构成侵 权。比如在劳动关系中,雇主剥夺了劳动者休息的权 利, 这既是劳动合同意义上的违约行为, 也同时侵害了 劳动者享有的宪法权利 休息权,其侵权性质显而 易见,因此雇主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以 侵害 “法益” 作为权利保护的第二道防线, 可以在现有 的法律体系内最大限度地解决权利保护问题,使法官 无须过度向法律之外另寻救济途径。权利保护的第三 层次,就是在现有法律不能为主体提供足
13、够救济的时 候, 引入英美法系的作法, 依靠法官一定程度的自由心 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救济,将某些利益径行确认为权 利。 但是, 自由心证是以极高的法官素质为保障的。 因 为法官任何一点认识上的缺陷或某种成见、 偏好, 都会 造成裁判不公。 权利保护的三个层次是有适用顺序的, 法官的自由心证是以前两个层次均无法达到目的为前 提,任何跳跃顺序而作出的自由心证都属非法而不具 有法律效力。 种情况: 第一, 所考虑的问题具有跨国性, 成员国的措 施对它不能满意地加以调整; 第二, 只有成员国采取措 施或缺少共同体的措施会与条约的要求相冲突或破坏 成员国利益; 第三, 共同体层次上的措施由于规模或效 果
14、上的原因比成员国层次上的措施会产生明显的利 益。特别值得注意的是, 在辅助性原则的指引下, 成员 国法之间的协调很少采取在欧盟层次上制定新法律的 形式,而更多的采取相互承认国家标准和最低限度的 协调好在欧盟层次上制定最低限度的规则,而允许成 员国制定更高标准的规则的形式。因此在许多欧洲学 者看来,所谓“一体化”%&()*+,(&-. 实际是“协调化” %/,+0-&1,(&-.。 这表明即使像欧盟那样有着较高的一 体化程度的共同体, 主权国家仍然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 处理参加国与国际组织、 参加国之间规则的差异上, 欧 盟提出的 “辅助性” 原则和最低限度的协调也得到广泛 的认同,是现存国际经
15、济条件下协调各个国家之间的 规则上的差异时经常使用的方法,得到主权国家的普 遍欢迎。 全球化是当今世界各个领域发展的一个趋势,但 并不是唯一的趋势, 还有与它相互制约的其他趋势。 即 使在经济领域, 也不是只有全球化一种趋势。 我们一方 面看到, 在与国际商品、 服务、 技术贸易相关的领域, 确 实存在着相当大的全球化的趋势,但是不是经济生活 的一切领域都卷进了全球化的浪潮中,在第三世界国 家,在中国农村广大地区还有许多处于自给自足的状 态, 处于完全由国内法甚至地方的习俗调整的领域。 即 使像欧盟这样的高度一体化的地方,也不是一切经济 领域都由欧盟法调整。 不属于国际贸易的领域, 仍然由 成
16、员国法调整。 在政治领域, 一方面我们看到联合国两 个人权公约和其他国际条约对缔约国的制约作用,在 保护基本人权等方面各国都受到相应的束缚,国内法 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 另一方面, 我们也看到冷战结束 以后, 前苏联的解体, 前南斯拉夫的解体, 民族主义在 许多国家和地区盛行,这又是与全球化相抗衡的民族 化趋势。特别是美国为首的西方列强在全球化的旗号 下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所实行的强权政治,“双重标准” , 更引起世界上一切主持正义的国家和人民的反抗。在 文化领域,一方面我们确实看到像美国的麦当劳、 234、 522、 因特网在世界的流行, 但是另一方面各个 民族的传统文化又有着自己固有的领域。 在法律领域, 一方面我们看到世贸组织在统一世界贸易法律规则方 面的巨大进展,加入世贸组织必须首先调整国内的法 律规则, 适应世贸组织的要求; 另一方面, 也应看到所 谓的法律全球化并不是在一切法律领域都发生,在其 他领域, 法律仍然受到国内的经济、 政治和文化条件的 制约, 是主权国家意志的体现。总之, 世界的发展是不 平衡的, 用一个框架、 一种模式、 一种普适主义的公式 笼而统之, 是不切合实际的, 也是危险的。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 !责任编辑: 王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