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政策问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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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政策问答农民工为国家建设发展作出了重大而特殊的贡献,必须保证他们的辛劳获得及时足额的报酬。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该条例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通过问答的形式,我们来看一看条例是如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1.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主体是谁?答:用人单位。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2.发放农民工工资是否需要提供工资清单?答:需要。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3.用人单位未提供工资清

2、单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答:依据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4.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且未支付其工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

3、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谁支付工资?答:由用工单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资。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6.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谁支付工资?答:用人单位支付。根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7.合伙企业、个

4、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如果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予清偿的,由谁来清偿?答:出资人清偿。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8.用人单位在实施合并或分立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是如何规定?答: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9.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如何处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答: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

5、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10.申请注销登记前没有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出资人如何清偿?答: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11.建设单位资金不能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工程建设项目能否开工建设?答:不得开工建设。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12.建设单位资金不能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能否颁发施工许可证

6、?答:不予颁发。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13.政府投资项目不能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能否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答:不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14.建设单位是否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答:应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15.建设单位未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答:如果违反此项规定,根据条例五十七条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7、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6.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的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就人工费用是如何约定的?答: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17.建设单位人工费用拨付周期是多久?答: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18.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保存工程施工合同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答:根据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9.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需要订立分包合同吗?答:需要。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20.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必须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答:必须开设。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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