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吉克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汇编涉含三违及生产奖(20页).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吉克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汇编涉含三违及生产奖(20页).doc(19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新吉克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汇编涉含三违及生产奖-第 18 页云南新吉克矿业有限公司安全奖惩制度汇编新吉克煤矿2014年目 录第一章 总 则3第二章 井下严重“三违”处罚4第三章井下一般“三违”处罚4第一部分 掘 进4第二部分 采煤6第三部分机电、运输8第四部分 一通三防11第四章 地面“三违”处罚15第五章 安全管理及其它处罚17第六章 奖 励19第七章 附 则19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止“三违” 预防事故, 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确保我矿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 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安全奖惩必须坚持实事求是
2、、奖优惩劣、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奖惩,使之确实起到促进安全生产的作用。 第三条 安全奖励的重点是在井下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在安全管理方面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中成绩优异的集体和个人;技术装备上有重大改革和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者;在制止“三违”、抢救事故和急救伤员中成绩显著表现突出者。(含未遂事故)的责任者; 第四条 安全处罚的范围是造成事故、隐瞒事故或拖延不报者; “三违”行为者;工程质量出现不合格的责任者;对制止“三违”的人员进行谩骂殴打者;偷盗安全生产器材、破坏或影响生产行为者。 第五条 安全处罚实行以教育为主 ,处罚为辅的原则;构成 犯罪
3、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 特殊时期、特殊情况下需制定阶段性的安全奖惩办法时,由安监科制定。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矿范围内从事井上、下生产辅助单位和各岗位职工。 第二章 井下严重“三违”处罚第一条 井下严重“三违”的(具体认定办法见附件) 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一)解除劳动合同; (二)处以 5001000 元罚款; 第三章井下一般“三违”处罚第一条 井下一般“三违”安全罚款执行上级部门和本矿有关规定,统一由安监科执行,对违章人员下达“三违”罚款通知单。第二条 井下一般“三违”按照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 制定具体条款。 第一部分 掘 进第一条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由生产
4、技术科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 100200 元: (一)新工作面开工前未编制作业规程; (二)工作面条件变化未编制补充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 (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未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就进行施工; (四)在开工前未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和考试上岗。第二条 掘进作业人员下井时,安全帽保险绳不系者,罚责任人20元次。第三条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否则罚责任人 20元处。 第四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敲帮问顶,否则罚责任者100次 元。 第五条 掘进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并贯彻落实,否则
5、对责任者罚款 100200 元。第六条 采用锚杆、锚喷等支护形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罚有关责任者 100300 元: (一)锚杆、锚喷等支护的端头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二)锚杆的形式、规格、安装角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三)混凝土标号、喷体厚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四)挂网必须按规定搭接和联接; (五)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 (六)锚杆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 (七)锚喷巷道不得“赤脚”“穿裙” 。 第七条 空顶作业或超空顶距作业严重,罚责任人100200元。第八条 掘进工作面不使用临时支护,罚责任人50元次。第九条 不执行
6、“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爆破”制度,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十条 工作面停风不撤人,无风或微风作业,罚责任人100元。 第十一条 放炮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 50200元: (一)放炮员必须按照施工措施,严格依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二)放炮员必须随身携带爆破钥匙; (三)放炮员在装配引药时,必须将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四)放炮员严禁放明炮、糊炮、烟炮。(五)放炮员在充填炮眼时,采用可燃材料的。第十二条 爆破前,班组长没有向所通往爆破地点的通道上指派警戒人员罚 100 元,没设警戒爆破罚爆破员 100 元,警戒人员失职罚 200 元。第十三条 爆破必
7、须采用规定爆破线进行爆破,爆破线长度必须按规定,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第十四条 爆破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否则罚责任人 200 元。第十五条 爆破工作结束后,爆破母线要及时回撤,否则罚责任者 50 元次。 第十六条 风筒出口距掘进头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不及时处理,罚责任者 50元次。采掘工程面必须装设瓦斯报警仪,并挂在合适的位置。工作面无瓦斯报警仪罚款100元,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第二部分 采煤第一条 片帮或伞檐大的危险区域内无安全措施,冒险作业,罚款200元。第二条 采煤工作面两个安全出口不畅通,罚款100元。第三条 回收巷道支架无安全措施,罚款100元。第四条 采煤工作面不
8、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端头支护,每少一根梁罚款20元。第五条 采煤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不用铁丝捆绑与支架连接,一处罚款20元。第六条 采煤工作面不按作业规程规定实施超前支护,每少一米罚款100元。第七条 工作面转载机安装有破碎机时,无安全防护装置,罚款100元。第八条 无安全措施,盲目从下向上爬入溜煤眼内处理卡眼,罚款500元。第九条 巷放工作面必须保证工作面有二个联络巷相通并保证通风断面,否则罚款100元。 第十条 煤仓、溜煤眼和小眼上口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的安全箅子,无法安装箅子的必须设置高度不低于1.5m的护栏,否则罚款200元。第十一条 检查和处理溜煤眼堵眼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如需
9、爆破处理时,必须使用被筒炸药,每次只准使用一个电雷管,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爆破前必须检查堵塞部位下部空间的瓦斯。不按上述要求处理罚款100-300元。第三部分机电、运输第一条 使用刮板输送机应遵守下列规定,违反下列情形之 一者,罚责任人 100300 元: (一) 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二)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三) 刮板输送机必须配备有完好的紧链器。 (四) 刮板输送机必须使用开停声光信号。 (五) 刮板输送机机机头机尾必须采用可靠方式进行固定。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 100200元: (一)井下带电检修或搬迁电器设备; (二)综合保
10、护装置不用或失灵; (三)电气设备的远距离控制按钮发生故障时,仍继续使用; (四)井下机电设备各类保护不齐全、不可靠; (五)运输设备声光信号不全者; (六)常闭挡车栏没有按规定使用;(七) 未按操作规程操作设备。 第三条 井下严禁拆卸修理矿灯,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 第四条 严禁将不符合规定的矿灯发给井下工人使用,否则罚责任人 20元次。 第五条 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并挂停送电工作牌,否则 罚责任人 100-300 元。 第六条 非专职或值班电气人员操作电气设备者,罚责任人 100 元。 第七条 变电所、主绞车房、主扇风机房等重要岗位的司机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填写运行日志和值班记录,否
11、则罚责任人 20元次。 第八条 钢丝绳使用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否则罚责任人100200 元: (一) 钢丝绳必须按规定检查;(二) 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钢丝绳; (三)钢丝绳要按规定进行插绳,严禁挽疙瘩。 第九条 操作高压电器设备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鞋或不站在绝缘台上者,罚款100 元。 第十条 机械切割人员,操作时不戴防护眼镜或戴手套作业者,罚款 100 元。 第十一条 设备带病运行,罚责任者 100-500 元。 第十二条 轨道上山运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 100300 元: (一)轨道上山运输严禁超挂车或不挂保险绳; (二) 轨道上山严禁断电放车或放飞车;
12、(三) 轨道上山严禁溜滑轨道的; (四)轨道上山运输必须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 第十三条 小绞车使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否则罚责任人100200 元: (一) 小绞车必须固定牢固; (二)小绞车的防护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三)小绞车司机、挂钩工一定要按操作规程规定挂车。 第十四条“一坡三档”不齐全或不完好,罚责任人 100 元。 第十五条 井下电工作业必须执行验电、放电、闭锁、挂牌 等规定,否则罚责任者 100300 元。第十六条 停送电不挂牌,不执行操作票,罚责任者200元。 第十七条 井下有计划停电必须办理停电审批手续,并按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否则罚责任者200元。第十八
13、条 井下电器设备有明显失爆的,处罚责任者 100元。 第二十条 井下所有变电硐室除有关检查人员和本岗位值班电工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随意进入,否则罚责任者20元次。 第十九条 井下变电硐室值班工,由于工作失误造成无计划停电,罚责任者 50200 元。第二十条 机电设备不完好,造成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罚责任人 100300 元。 第二十一条 井下各硐室、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的巷道中应按规定备有灭火器材,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十二条 风机切换装置必须做到正常使用,否则罚责任者 100元。 第二十三条 风电闭锁及瓦斯电闭锁必须按规定要求使用,否则罚责任者 10
14、0 元。第二十四条 井下使用的各类油脂、棉纱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筒内,严禁乱扔乱放,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十五条 井下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必须制定专门动火报告,否则罚责任者200300 元。第二十六条 矿车在运行中扒、蹬、跳车,坐皮带和蹬溜子的,罚责任人 100300 元。第二十七条 机械设备外露的传动和转动装置必须加设防护设施,否则罚责任者 100 元。 第二十八条 皮带、刮板输送机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断开隔离开关并挂牌,否则罚责任者200500 元。 第二十九条 严禁跨越运行的皮带、溜子,违者罚责任者 100 元。 第三十条 运输特殊设备必须制定专门措施,严格执行措施规定,否
15、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三十一条 井下永久轨道的道岔、枕木、铁轨、都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否则罚责任者 100 元。 第四部分 一通三防第一条 井下各工作单位无正当理由造成巷道 1/3 以上断面堵塞,影响通风者,罚责任者 100300 元。 第二条 局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不准随便停开风机,违者对责任者罚款 100 元。 第三条 损坏通风设施,私自打开栅栏、密闭、或将两道 风门同时打开者,罚款100300元。 第四条 对盲巷不及时设警标,给予通风单位100 元罚款。 第五条 瓦斯探头距掘进头距离超过规定时,不及时处理,罚责任者 50元。 第六条 瓦斯探头数字不准,不及时处理,罚责任者 100元次
16、。 第七条 严禁扩散通风,违者罚责任者100元。第八条 掘进头未使用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者,罚责任者100 元。 第九条 处理巷道积聚瓦斯,无排放瓦斯措施或现场不执行措施,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十条 不携带瓦斯报警仪者,罚责任者 100 元次。第十一七条 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否则罚责任者 100元。 第十二条 使用风钻打眼时,必须湿式凿眼,违者罚款 100元次。 第十三条 不执行井下火区管理规定,罚责任者 100 元。 第十四条 井口 20m 范围内不得有烟火,否则罚责任者 100元次。 第十五条 风门必须连锁,否则罚责任人 100元。第十六条领用爆破材料人
17、员严禁混合背运,严禁乘坐任何车辆或用矿车推运,违者罚责任者 100 元。 第十七条 爆破材料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 100 元: (一) 警卫员和保管员必须严守岗位,不得脱岗; (二) 保管员必须凭证发放,严禁无证发放; (三) 无关人员擅自进入爆破材料库。 第十八条 爆破材料必须执行清退库制度,否则罚责任者 100元。第十九条 炸药、雷管必须分箱存放并加锁, 不许乱扔乱放,否则罚责任者 100 元。 第二十条 炸药、雷管箱要放在警戒线以外支护完好、无电器设备的一侧,两箱相距必须大于 15m,否则罚责任者100 元。第二十一条 装配引药时,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
18、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工作地点进行,插入雷管前,必须将雷管脚线短接,否则罚责任者 100 元。第二十二条 炮眼深度小于 0.6m 时,不得装药爆破,如特殊情况下,需要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否则罚责任者 100 元。 第二十三条 严禁装药与其它工作同时进行,否则罚责任者 100 元。 第二十四条 瞎炮、残炮必须按规程规定当班处理,否则罚责任者100 元。 第二十五条 使用失效的自救器,对机电科负责人罚款100 元。 第二十六条 工作面瓦斯探头、牌板悬挂位置及填写要符合规定,否则罚监控负责人 100元。 第二十七条 局扇风筒口距工作面位置不符合规程规定,罚责任者 100元次。第二十八条 工作
19、面必须按规定安装监控设施才能开工,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第二十九条 瓦斯探头或瓦斯报警仪不起作用或显示失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加以解决,否则罚责任者100 元。第三十条 风门、风桥、 密闭、 栅栏等通风设施必须按时完成,否则罚责任者 100 元。第三十一条 “一通三防” 仪器、 仪表不完好入井使用,罚责任者 100 元。 第三十二条 对井巷必须定期冲洗降尘,否则罚责任者 100 元。第三十三条 井下各转载点无洒水喷雾装置或使用不正常,罚责任者 100 元。 第三十四条 井下隔爆水袋不按规定安设或隔爆水袋无水,罚责任者 100 元。 第三十五条 井巷煤尘堆积厚度超过规定时,罚责任者 10020
20、0 元。 第三十六条 井下发现一次干打眼,罚责任者 100 元。 第三十七条 工作面风筒破口、接口不严、损坏不及时修补, 有一处罚责任者 20 元。 第三十八条 通风设施不完善,风门损坏不及时修补,罚责任者 100 元。 第三十九条 井下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罚责任者 100元。第四十条 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布设电器设备, 否则罚责任者 200元。 第四十一条 对瓦斯超限地点,瓦检员提出警告后,不听劝阻,对责任者罚款 100300 元。 第四十二条 损坏通风设施或其它安全生产设施的罚责任 者 100300 元。 第四章 地面“三违”处罚第一条 地面爆破材料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有下列情 形
21、之一者,否则罚责任人 50200元:(一)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二)地面爆破材料库警卫员和保管员不得脱岗、离岗; (三)地面爆破材料库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四)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爆破材料库; (五)地面爆破材料库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六)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 (七)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必须收回、清理、 登 记造册; (八)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品种必须做到日清、旬结、 帐、卡、物三相符。 第二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否则罚责任人 50元。 第二条 在工地从事大型设备起吊,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责任者50300 元。 第三条 避雷设施必须根据
22、规定安装和进行性能试验, 每年定期检修并做好记录,否则罚责任者 100 元。第四条 电业高压操作无各种绝缘用具、无防护栏(罩), 罚责任者 500元。 第五条 矿区范围内的坑、井、壕、池必须加设围栏、盖板,危险处设警示标志(夜间设警示灯),否则罚责任者 100 元。第六条 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平台、过桥必 须设防护栏,否则罚责任者 100 元。 第七条 有关场所不采取防冻措施或责任不落实造成结冰、危及人身安全、影响设备正常运转,罚责任者 100-500 元。 第八条 乙炔、氧气瓶应配有防震胶圈,乙炔、氧气瓶同时使用时,两瓶间距不应小于 5m,距明火不得小于 l0m,否则 罚责任者 10
23、0 元。第九条 上岗期间脱岗、睡觉、窜岗、戏闹或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罚责任者 20100 元。 第十条 大中型设备人为甩掉、弃用各种保护,127V 以上电压不按规定停送电,停电检修不执行电业规程规定的;罚责 任者 100300 元。第十一条 各类司机和要害场所值班人员严禁酒后上岗,否则罚责任者 50300 元。第十二条 大中型设备和主要设备不按规定检修的,罚责任者 200 元。第十三条 高空作业无安全保护设施,高空投掷物料无措施或不执行措施的,罚责任者 50300 元。 第十四条 携带烟火进入各类禁火区的,罚责任者 50 300 元。第十五条 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通风不良区域 作业,未
24、采取防护措施的,罚责任者 100500 元。第十六条 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不得上岗,否则罚责任者 20 元。 第十七条 压力容器安全不按规定检查,安全设施不按规定检查试验的,罚责任人 100 元。 第五章 安全管理及其它处罚第一条 对安全检查人员及其检举揭发违章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罚责任者 100500 元。第二条 在井下睡觉或脱岗者罚款 100 元,要害工种(安全员、瓦斯员、爆破员、电工、各类司机)加倍处罚。第三条 未持上岗者,罚责任人 50 元。 第四条 各类检查人员检查时,不得弄虚作假,否则 罚责任者 50200 元。 第五条 管理人员值班记录要认真填写,并说明当班检查情况及处理措施,
25、否则每少一次罚款 100 元。 第六条 对上级下达的职工安全培训指标,各部门必须保证参加人员,否则对部门负责人及责任者罚款 100 元。第七条 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参检人员无故不参加, 罚款100 元。第八条 各级领导必须支持工人行使权力,对打击报复工人行使权力者,视情节轻重,罚责任者 200500 元。 第九条 检身工不按规定检身,罚款 20 元次。第十条 未参加班前会或未学习有关规程措施的作业人员且事后又未补学即下井作业的,罚责任者 50 元; 第十一条 阻挠、刁难安监人员检查,罚责任者 300500 元; 第十二条 入井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300元: (一)
26、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 (二) 严禁携带烟火和点火物品; (三) 严禁穿化纤衣服; (四) 入井前严禁喝酒。第十三条 有冒顶、 透水预兆不采取措施强行作业的责任者开除; 第十四条 违章指挥他人冒险作业的罚责任者 500 元; 第十五条 安全员在安全生产中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罚责任人 100300 元。第十六条 在调查“三违” 事故过程中,有关部门不积极配合或从中作梗,给调查工作设置障碍者,罚责任者 100300 元。第十七条 破坏或盗窃井下安全生产设施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对制止“三违”揭发隐瞒事故或坚持事实真相
27、的人员进行谩骂殴打以及借故进行报复,给予 100500 元的罚款。第十九条 对安全监察部门下达的隐患通知书或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问题,未按规定的期限采取措施落实解决者,罚单位领导 每条100 元,对重复未解决觉的安全隐患按100%累加罚款。第二十条 对重复出现“三违”的人员,按 50%累加罚款。 第六章 奖 励 第一条 发现危险情况及时采取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避免事故发生者,奖励 100300 元。 第二条 在安全管理方面,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奖励 50200 元。 第三条 抢救事故、急救伤员中表现突出者,奖励 200 元。 第四条 在安全生产中,做出较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分季度或年度进
28、行评比给予奖励。第五条 根据举报内容,经追查核实后,矿对举报个人一次性给予 100300 元的奖励。第六条 ,对现场制止“三违”,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一次性给予 100500 元的奖励。 第七章 附 则第一条 ,未列入本条例规定的“三违” 将按照“煤矿三大规程”,根据相似条款进行处罚或由专门会议研究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有关条款凡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文件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条 安全奖惩由安监科负责执行;安全奖罚款现金兑现。对于“三违”人员,责任人必须在井口亮相台亮相,并停工7天到安监科学习,并写出深刻书面检查,不参加学习的按旷工处理。第四条 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为矿所属各部门。第五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