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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权转让合同格式中国的林权以土地改革时确定的权属为基础,以政府颁发的土地证为主要凭证;那么林权转让合同是怎样的呢?以下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林权转让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林权转让合同范文一甲方:厦门x公司 乙方:厦门y公司 鉴于,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1、甲方与发包方签署了厦门市山地承包合同(下称 2、乙方有意完全受让甲方上述林权及相关权益,用于经营国家法律准许的茶叶生产基地项目。 本着诚实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林权及相关权益的概括转让事宜,甲、乙双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转让标的 即甲方基于山地承包合同取得的山地部分山林地的林权及全
2、部相关权益,具体包括: 1、甲方承包厦门所取得的全部林权,承包期限; 2、甲方承包上述山林地所取得的地上物所有权,地上物包括但不限于等; 3、甲方的全部先期投入,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设施、道路设施、固定设备、土地肥力投入等。 二、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乙方充分认可甲方对上述山林地的大量前期投入,并同意按照以下方式支付转让价款: 1、乙方就地上物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款万元人民币,并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内付清; 2、林权转让款分期支付,具体支付安排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按每年每亩元支付,并于每年月日前按年支付。 三、上述山林地的用途 1、仅限于用作茶叶生产基地项目。 2、乙方有权以转包、出租、转让、入股、
3、抵押等方式流转上述山林地,有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应予以必要之协助。 3、乙方就上述山林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盈亏与甲方无关。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对上述山林地享有充分的管理权和使用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对上述山林地的合法利用。 2、乙方应依法经营,不得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等国家政策法规。 3、因项目开发需要,须在承包区域内征用建设用地时,乙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负担全部费用,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所指转让价款作相应调整。 4、乙方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或经营项目时需要雇佣临时工或者招录工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雇佣发包方的村民。 5、上述山林地全部或部分被政府征收或征用的,发
4、生的补偿赔偿款项除土地赔偿款归发包方所有外,地上物及包干等所有其他补偿赔偿款项均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且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所指转让价款作相应调整。 6、甲方承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无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或者单方收回林权或有关权益。 五、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甲方非法干涉乙方自主经营的,应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六、未尽事宜与争端解决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友好协商签署补充协议。 2、因本合同的效力与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
5、各执一份,发包方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乙方:* 签订日期:签订地点: 林权转让合同范文二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人: 村 组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宁国市 镇 村 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受让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经原发包方书面同意,甲方自愿将合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一并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自主经营和利用,并
6、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作为双方共同信守的凭证。 第一条:转让林权的权利内容 甲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其依法取得的本合同第二条款所指范围内的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第二条:转让山场的基本情况 本合同所转让的山场地名 , 四址东: 南: 西: 北: 总面积 亩,林种 树种 第三条:林权转让期限 乙方受让上述林地使用权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转让金 林地使用期内转让金每亩 元,总额合计为 整,含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转让金。 第五条:转让金支付方式 受让人按下列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
7、款 2、分期付款 3、其它形式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收取约定的转让金的权利。 2、甲方可对乙方的林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但应以合理合法为限,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行为。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保证具备合法和有效的转让条件,应在合同签订后40天内将林权证变更到乙方名下。 2、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积极为乙方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 3、甲方应积极帮助乙方协调解决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类矛盾纠纷,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确保乙方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4、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行为。 5、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对本合同山场附近的护林防火宣传,禁止在造林山场内
8、野外用火、放牧、砍柴、取土、采石等。 6、发生林木滥砍、乱伐、偷盗等事件,甲方应及时予以协助处理。 7、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做好林区道路维修、拓宽的协调工作。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的权利 1、林地使用期内,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林地享有完全独立的经营、使用权,并对林地上现有林木及附属资源享有完全所有权和经营权,但林木采伐更新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林地使用期内,乙方可以其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以抵押、转让等方式流转,但应设定不超过本合同规定的流转范围。同时乙方有权因造林而享受国家或地方的各项优惠政策,对此,甲方不得干涉和妨碍。 3、林地使用期内,乙方对现有的
9、及其增设的林业辅助设施享有充分使用权,乙方生产经营所需增设的基础设施,如林业辅助设施等,可要求甲方予以协助办理。 4、乙方在林地使用经营过程中,有权选择用工对象和方式,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安排甲方劳力,若因甲方劳力不足等问题,乙方有权另行安排。 5、合同期内,将林权变更为乙方名下。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约支付转让金。 2、以营林为主,不得任意改变林地用途。 第八条:债权债务处理 本合同生效以前,甲方转让山场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全部由甲方享有和承担;本合同期内,涉及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第九条: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双方损失,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对对方的损失做出
10、赔偿。 2、因国家建设征用、征收转让的林地,按以下 方式解决相关补偿。 A、林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归甲方所有;森林、林木及其它附属物补偿归乙方所有。 B、甲方享有总补偿额的 %,乙方享有总补偿额的 %。 第十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具体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诚信遵守,任何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义务的行为以及违背其于本合同中做出的保证、承诺等情况,均构成违约,并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将山场交给乙方的,除应尽快交付乙方外,按转让金总额的万分之五/日支付乙方违约金。 2、乙方未按时支付甲方转让金的,除应继续支付外,按未交款项万分之五/日支付乙
11、方违约金。 3、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除支付违约金外,应赔偿守约方实际损失(包括预期收益)。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1、合同期间出现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本合同由双方协商终止。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协议妥善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林业站、乡镇人民政府、市林业局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村民组意见(公章): 村民组组长(签字) 年 月 (签章):年
12、月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日日 日 林权转让合同范文三甲方(出让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为了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晰山场的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现就 一、甲方转让山场的位置和面积 1、甲方自愿将具有合法产权(林权证号)的四至清晰、无争议的 山场的林地使用权、林木 所有权、林木使用权(这三权以下简称林权)有偿转让给乙方。 2、甲方转让的山场坐落于面积 亩,林种为
13、 ,树种为 ,蓄积量(或株数) 立方米(株),分别为 等 片山场。具体四至为: 东: 南: 西:北: 详见交地确认表及1:1万的地形勾绘图,实际面积根据图纸勾绘测算或测绘为准。 二、转让期限 转让期限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三、转让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1、转让山场现有价值以双方协商一致(或请第三方有资质的单位评估)为准,(评估报告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2、按有偿转让的原则,本合同中林权的转让面积为 转让基价为人民币 元/亩,转让总价为人民币 万元,(小写: 元),前述价款包括转让林地内所有林木款、合同期内林地使用权转让款等。分付 万元,余款 万元待林权证办好后一次付清。 四、转让林地用途
14、 本合同中转让的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或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未经甲方同意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林地性质,不得进行非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生产建设。 五、双方的权力及义务 (一)甲方权力及义务 1、转让山场的林地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山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收益仍归甲方。 2、合同期满后,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片山场的林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甲方不得擅自砍伐和销售本合同项下的林地范围内的林木,并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积极配合乙方申办林权变更登记(提交已有的权属证明、身份证明、本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意决议、乡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等),将林地的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变更
15、给乙方。 4、甲方应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甲方不得准许他人在乙方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取土、采矿等破坏森林的行为。 5、配合乙方做好森林防火、防盗及日常管护工作。协调乙方处理与当地其他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的争执、纠纷和相关事件。 6、甲方应保证所转让山场的林权均为商品用材林,无任何公益林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林权;保证上述转让给乙方的林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且不是抵押物。如林地、林木在转让后发生任何权属纠纷或权利瑕疵,均由甲方负责处理和承担,与乙方无关,否则,甲方必须赔偿乙方所有经济损失。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付清林权转让价款后,即自动获得该山
16、场的林权;林权转让后,乙方享有完全独立的林地使用权、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和收益权、转让权、继承权,包括转让给其他从事山场开发、不改变林地性质的公司的权利。 2、乙方在取得林权后必须进行山场开发,第一年内做好总体规划设计(有条件的需进行专家论证),五年内用于山场开发投入资金必须达到山场总转让价款的三倍以上计同时确保合同期满林木蓄积量不低于 立方米(株)。 3、林权转让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继续受让该林地的优先权。如双方协商不再续签林权转让合同,在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无冲突的条件下,该林地及土地上已有林木按如下方式处理: (1)如乙方在造林基地营造的林木已达到经济采伐期,乙方有权在
17、合理期限内自行完成采伐、销售事宜,甲方不得干涉;林木采伐后,乙方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完成造林更新,保证山场内不存在荒山,且该山场没有任何债权债务。 (2)如乙方所营造的林木未达到经济采伐期,双方同意该部分林地、林木在本合同期期满前一年按下面的方式协商选择处理,最后一期的林木砍伐后的迹地更新造林工作由乙方按国家法律法规完成; 、自动延续至该轮采伐期结束,乙方按延续实际年限支付不低于本合同的年租金; 、由双方或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造林后至合同期满时的林木经济价值,由甲方按评估价补偿给乙方; 、按第种方式评估后,以评估价出售给双方均认可的第三方。 4、乙方在取得林权后,不得改变林地性质;乙方承担转让范
18、围内山场的森林防火和林木防盗等资源管护责任,发现了森林火灾和林木盗伐等使乙方利益受损事件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甲方亦应积极协助乙方采取有效措施。 六、违约责任 双方在合同生效后,本着诚信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不得违约。 任何一方违背其于合同中作出的各项承诺或保证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未能在约定的相应期限内进行山场开发,造成山场闲置或荒芜的; 3、因国家政策法规变更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4、造林地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被依法征用的。 七、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在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后生效。 4、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用于报送相关政府部门审核、备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日 年日 鉴证单位: 林业站 人民政府 年日 年日